科学价值中性的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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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价值中性(value neutrality of science)问题,是一个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研究课题,早就受到海外学术界的关注与探讨。
有人认为,科学价值中性是指科学活动在道德方面和社会方面是不受价值约束的(value-free)。
科学寻求自然规律,这些规律不管其发现者的国籍、种族、宗教或阶级地位,都是可靠的。
虽然科学由于一系列的、对从未得到的客观真理的逼近而进展,但科学定律和事实具有不可改变的质。
无论谁做测量光速的实验,光速都是相同的。
正因为情况如此,虽然社会对科学的运用可以有善恶,但科学家只是一个标准的公民,并不对这些使用负有责任。
科学的双刃刀之所以形成,是因为任何人都要捡起它、运用它。
有人指出,科学价值中性是指科学真理的价值中性。
科学真理是对事实的认识,而不是对价值的决定。
在这里,必须对事实与价值、认识与决定做出区分:只有事实可以被认识,只有价值可以被决定。
被认识的价值已是价值的事实,被决定的事实已是事实的价值。
认识与决定是不同的活动、不同的态度。
认识是理解和解释,决定是选择、赞许或拒斥。
前者不能意含可能的实际行动,后者则可意含可能的实际行动;前者无指导性与规范性,后者则有之;前者不改变认识的对象与认识的主体,后者则改变决定的主体,创造决定的对象。
这二者的分别是非常重要的。
有人则强调,在讨论科学的价值中性问题时,人们常常把对科学认识的价值中性的两种实际不同的理解加以混淆:一种理解认为价值中性是指科学家不应有偏见或偏爱,另一种理解认为科学家对科学成果的技术应用没有责任。
这位作者声称:科学在认识方面应有价值中性,科学在伦理和社会方面应有价值关联性(value-dependence)。
纵观科学价值中性的众多议论,无非包含着如下三方面的涵义:其一是纯科学不受社会价值观念的影响,其二是科学成果在价值上是中性的,其技术应用才有善恶之分,其三是科学认识是价值中性的,即科学认识的过程(研究活动)不需要价值判断,科学认识的结果(知识产品)不包含价值因素。
“纯科学不受价值观念的影响”的看法是不能成立的。
价值并不是在美学、伦理学和宗教意识中起作用的局部性文化构成因素,它是人类活动的任何形式所具有的。
科学虽然具有自主性和自我发展的逻辑,但是它作为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的其他子系统的影响或制约,其中包括社会价值观念的影响。
尤其是,当今的科学已带有比较强烈的政治化、商业化、军事化的色彩,受到来自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压力,“出资人作主”(He who pays the piper calls the tune)这一古老说法已是不可避免的趋势。
事实上,纯科学只是科学幼年时期的“童贞”和成年时期的理想。
为科学而科学,为上帝之爱而科学在英国并未幸存到18世纪,其后科学就变成了有教养的、有钱的和有闲的阶级的活动。
“科学家”(scientist一词直到19世纪中期之前在英国还不存在,实际用的是短语“科学的耕种者”(a cultivator of science)。
在法国,僵化的社会分层使科学院成为有教养的上流人士的发明者的俱乐部,直到1789年大革命后情况才逐渐变化。
在纳粹德国,曾杜撰出所谓的“亚利安和非亚利安科学”(Aryan and non-Aryan science)的对立,犹太人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受到“反相对论公司”的疯狂攻击。
在斯大林时代的苏联,也有所谓的“社会主义科学”和“资本主义科学”之分,在这样的意识形态框架内,根本无所谓“纯”科学。
李森科以无产阶级的卫道士自居,反对摩尔根、魏斯曼的“唯心主义的”或“准法西斯主义的”遗传学。
这种状况在现代中国科学史上也并不是稀罕事。
不用说,社会价值观念对科学也有有利的影响一面,如17世纪英国的文化背景、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就促进了近代科学的产生与发展。
诚然,科学成果的技术应用有善恶之分,也就是说,它有被人恶用的可能性。
但是,这不能归咎于自然技术(natural techno1ogy),更不能怪罪于自然科学,这只是由于社会技术(social techno1ogy)或社会工程(social engineering)不完善所致,未能有效地约束恶用自然技术的人。
就科学成果即科学知识本身而言,宁可说它是至善的,因为有知总比无知和愚昧要好。
要科学家为技术的恶用承担责任固属苛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科学家可以放弃其社会责任感,不去关心科学成果的技术应用。
科学家应该始终明确自己研究的意义和目的,为人类的福利和
世界和平做出贡献。
关于“科学认识是价值中性的”观点,情况就要复杂得多。
只要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才能使人信服这种观点也是难以立足的。
正如克莱姆克所表明的,古希腊人并没有在科学或知识与价值或善之间、在科学与哲学之间、在客观的与主观的之间即在“事实的”或“描述的”世界陈述与对世界的“规范的”或“估价的”甚或“伦理的”解释之间做出区分。
在柏拉图看来,“客观”实在是借助于“善”的理念和形式来刻划的,实在是统一的、图式化的、秩序化的整体。
为了理解经验,我们必须达到支配万物的规律和结构的知识,以及秩序、图式化和弥散于整个经验、以固有的和“有意义”的方式将其统一起来的“意图”的知识。
按照柏拉图的观点,经验科学的目的和方法只能使我们对实在有有限的洞察。
也就是说,它只能洞察某种经验、某个层次的实在,必须用对更基本的、支配万物的原理和样式的洞察来补足。
柏拉图所谓的“最实在的”,也就是最抽象的和最不能被日常经验接受的。
在每一事物有序化为统一的图像之前,“客观”陈述是不完全的,这包括意图和规范(即有序化的原理)不会从这样的叙述中消失。
关于科学和价值之间关系的争端,包括价值在科学中的作用(价值中性争端),是随着所谓的力学世界图像(特别是经典的牛顿科学)和科学出现的,尤其是以它的主要缔造者笛卡儿所唤起的在科学和哲学中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的革命的出现而进入近代西方历史的。
按照这种观点,我们必须在“什么是客观的”和“什么是主观的”之间做出区分,以便利用可靠的(理性的)探索方法获得可靠的(客观的)关于世界的知识。
因为根据力学世界图像,自然是一个受量的规律和关系(自然是用数学语言写成的)支配的巨大机器,世界的客观特征原来是物质、运动和构成机器的螺母和螺栓的物理量,以及支配机器运转的规律。
只有这样的经验特征实际上才是客观的。
为了探索该机器的运转即为获得知识,其理性方法论必须考虑到只是能够被量化的即用自然的语言写成的那些特征。
世界的真正本质是由刚才提到的客观性质以及支配它们的力学定律给予的(世界的这些基本特征就是伽利略和洛克所谓的“第一性的质”)。
其他的一切,例如颜色、价值、解释、意图和理论都不是“客观的”,从而不属于世界的客观描述,除非它们能被“还原”为客观的项目,或能够把这样的描述解释为有错觉的现象。
因此,自17世纪以来,科学家就宣布科学认识的中性,并且称颂这种价值中性是科学知识的客观性和科学研究不受价值约束相联系的一种优点。
在现代,这种观点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
事实表明,科学认识并不是价值中性的,也就是说,科学知识渗透着价值因素,科学研究包含着价值判断。
我已在<关于科学与价值的几个问题>中对此作了较为详尽的分析。
从宏观上考察,科学知识作为一个整体,不仅自身中包含着价值成分,而且也是人类最高价值的体现。
从微观上考察,无论在科学基础、科学陈述和科学解释中,都可以窥见到价值因素的蛛丝马迹。
在科学研究中,价值判断则比较明显地体现在探索的动机、活动的目的、方法的认定、事实的选择、体系的建构、理论的评价等方面。
科学认识之所以并非价值中性,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其一,科学是人的科学、历史的科学,而不是超人的、超历史的。
因此,它必然要受到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和历史的局限。
这样一来,人们在一定历史时期所获得的科学知识只能是相对真理,而非绝对真理,即是与客观实在总有某种距离的假设。
就此而言,科学并不是纯客观的。
另一方面,科学是在人类文化的大背景中发展的,并构成人类文化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
因此,人类社会的价值观念必然要影响到并渗透到科学之中。
就此而言,科学并不是纯超然的。
例如,在科学研究中起主导作用的范式就包含有价值成分,这些成分也不可避免地渗入知识产品中去。
在达尔文进化论的框架中,物种竞争、生存斗争、小生态环境、最适者幸存,是密切反映当时社会规范的一组隐喻。
今天生物学的中心概念偏爱控制、通讯、反馈和相互作用,这组隐喻比较适合于我们今天的管理型的社会。
其二,作为科学认识主体的科学家是有血有肉的、富有想象力和创造力的人,他们无法
在研究工作中排除他们共同的人性和评价本能,他们必然有偏爱、有选择,因此科学认识中便不可避免地显示出某些规范性的东西、某种价值判断。
爱因斯坦说过:科学作为一种现存的和完成的东西,是人们所知道的最客观的、同人无关的东西。
但是,科学作为一种尚在制定中的东西,作为一种被追求的目的,却同人类其他事业一样,是主观的、受心理状态制约的。
其实,不仅科学认识过程包含着主观的价值判断,而且科学认识的结果何尝没有价值因素呢?只不过它不那么直接、明显、集中罢了。
毋庸置疑,客观性是科学的一个显著特征,完美的科学家力求不让个人的癖性影响科学工作。
但是,事实上,价值判断实质上包含在科学的程序中,科学家确实以科学家的资格作价值判断。
我们不难发现,科学家在进行研究活动时,事实上也有舍轻取重的情况,因而也就有某种价值评估活动存在。
例如,研究课题的确定,对问题的综合分析,对可变项的取舍,实验程序的设计,对结果的评价等等,都有赖于科学家的选择。
在做出上述选择时,必然受到许多价值观念的影响,诸如简单、节约、雅致、有效、实用、可证实或否证、和谐、统一等等。
价值判断在科学家接受或拒斥科学假设中表现得比较典型。
不用说,对科学假设的“内部的完美”的评价包含有诸多的价值因素(简单性、规则性、一致性、综合性,内聚性、经济性、统一性、和谐性等),而且在对“外部的确认”的强度的判断上,也要作价值判断。
因为科学理论只是对客观实在的近似或逼近,是相对真理,它永远也不能完全被证实,在这种意义上,任何科学理论仅仅是科学假设。
正如拉德纳所阐明的,在接受假设时,科学家必须做出裁决,证据是否足够强或概率是否足够高,足以保证接受假设。
显然,在典型的伦理意义上,我们关于证据和“足够强”是多么强的裁决将是在接受或拒斥假设时要犯错误的重要性的函数。
举例来说,若果我们考虑的假设是药物有毒成分不以致命的量存在,那么在接受该假设前,我们要求较高的确信度或确证度,因为在这里犯错误的后果按我们的道德标准来说是极其严重的。
如果我们考虑的是针对不同土壤施用氮、磷、钾肥料的比例的假设,则不会要求证据的精度特别高。
显然,我们在能够接受任何假设之前,必须借助于错误的严重性即概率足够高或证据足够强来做出价值裁决,以保证假设的接受。
而且,人们选择的临界区域的大小与人们想要接受一个正在受检验的一个统计假设的风险有关。
人们甘愿冒多大风险去错误地接受或拒斥一个假设,这在典型的伦理意义上依赖于人们犯错误的后果是多么严重。
总而言之,科学方法的任何恰当的分析或理性重组,必然包含科学家以科学家的资格接受或拒斥假设的陈述,进而对这一陈述的分析揭示出,它承担着科学家以科学家的资格做价值判断。
大多数科学家和科学哲学家对价值闯进科学研究和渗入科学知识之中表示厌恶,他们担心价值卷入会损害科学的客观性。
这种担心和厌恶是没有必要的。
被推到极端的科学的客观性或曰客观主义(objectivism)的确遇到了难以克服的困难。
正如克莱姆克所注意到的:首先,客观性是主观的,主观性是客观的,至少后一点确实为真:我疼痛的事实并不比我重160磅客观。
其次,“客观知识”是知者收集的个人的即“主观的”经验的“理性重构”,现代认识论恰恰根源于这种悖论式的难解之谜。
再次,正如波朗尼(M.Po1anyi)所表明的,如果我们仅仅希望客观的真理,那么我们(作为一个种族)事实上应该把我们的几乎全部理智力量献身于研究星际尘埃,仅用若干分之一微秒研究我们自己(或其他事物)。
因为客观地讲,人本身在事物的客观序列中没有宇宙学的意义!显然,没有一个人会接受这种客观性的严格要求(这种客观性的概念是神学的——上帝作为外在的无所不知的观察者客观地看世界)。
我们正在寻求的东西对我们来说是有趣的、有用的和有价值的真理。
换言之,知识、真理和客观性是与价值和人的意图有关的。
最后,不仅知识、客观性和真理,而且还有方法论,原来也是价值,或者至少建立在价值的基础上。
按某些观点,它们是道德理想,或者立足于道德理想。
无论如何,对知识的追求表达了价值。
于是,可靠的和
不可靠的未经证实的假设(knowledge claims,又译“知识主张”或“真理主张”)之间的差别,好方法和坏方法之间的差别等等,部分地是标准的判断。
上述对客观性的诘难并不是没有一点道理的。
事实上,构成科学知识的事实和理论都有主观性成分的介入。
科学事实并没有原子事实,每一个事实都是一个场;也就是说,它要受到现有理论的制约和观察者个人主观因素的“干扰”。
科学理论是科学家勾画的易于领悟的世界图像,它也要受到研究范式的影响和研究者个人主观因素的“渗入”。
换言之,科学家并不是用一个无限大的、高光洁度的平面镜看世界的,他们也不是冷血的、无热情的、无个性的、被动的。
因此,客观主义的所谓“科学的客观性”基本上是虚无主义的,它至多只是一种难以实现的理想,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现实。
值得注意的是,现代科学有时被某些人用来作为谋私利的工具,极端的科学的客观性或价值中性论往往掩盖了人们对这种流弊的冷漠态度。
然而,这一切并没有妨碍客观性依然是科学的一个本质特征。
而且,科学的客观性完全可以在下述理由的基础上得以“拯救”。
首先,不管人们看世界的方式和科学研究的范式如何变化,但是这种变化却局限在一个决定性的限度之内。
这是因为,我们面对的世界本身是客观的、外在的,而且所有正常的人都具有共同的人性和共同的大脑结构。
其次,正如亨佩尔所指出的,人们的观察术语和语句表示事物、地点或事件的直接的和公共的可观察特征,它们能在主体间达到完美的相互一致,这便在证据层次上保证了科学的客观性。
既然评价科学陈述的方法论规范要求在假设与一组证据之间具有可精确描述的逻辑关系,并且这组证据必须是通过直接观察以达到主体间高度的一致来确立,那么它们就是客观的。
尽管直接可观察的观点最近几十年受到了批评,但这并没有危及科学客观性的思想。
诚如波普尔说:科学陈述的客观性就在于它们能在主体间相互检验。
最后,科学的进展表明,科学理论总是成功地描述宇宙本性的比较精确的近似物,科学的客观性至少处于不断变化的精确性之中。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科学并不是价值中性的,而是包含着价值判断和价值因素。
但是,这种价值关联并没有动摇科学的客观性的基石,它仅仅是科学的一个从属的组成要素而已。
而且,科学的这种价值相关性并不是科学的缺点,毋宁说它是科学的深远意义之所在,因为它作为一条有机的纽带,把科学与整个人类文化联系起来了。
参考文献
Steven and Hilary Rose,The Myth of the Neutrality of Science,Science and Liberation,Editors Rite Arditti ed,Black Rose Books,Montreal,1986.
成中英:科学真理与人类价值,台北:三民书局印行,1979年第2版,第12页。
E.A.马姆近尔等:在科技革命条件下科学和价值的相互关系,北京:《自然科学哲学问题》,1989年第1期。
Introductory Readings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 Edited by E. D.Klemke et,Published by Prometheus Books,New York,1980,pp,224~225.
R.Rudner,The Scientist Qua Scientist Makes Value Judgement,见文献[4],pp.231~234.
C.G.亨佩尔:科学中的价值评价与客观性,北京:《自然科学哲学问题》,198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