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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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06.08

【实施日期】1995.06.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现发布《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程安东

一九九五年六月八日

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生产、生活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本省境内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燃气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燃气用具的生产、销售均应遵守《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厅是全省城市燃气行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工作,省劳动厅负责本省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省公安厅负责本省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含城建、公用局下同)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辖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工作,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安全监察和消防监督工作。

第四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接受城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工作和事故的预防、处理。

第五条城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编制城市燃气发展规划,按规划实施建设,禁止盲目发展,重复建设。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液化石油气的贮灌站、人工煤气、天然气储配站、输配

厂等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然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城市燃气供应站(指无贮配厂设施,独立设置的供应站)调压站、管网及配套工程由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部门审批。

第七条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燃气工程的审批文件,会同劳动、公安部门进行燃气工程的选址定点。

第八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国家或省建设厅审批的专业资质单位进行,施工安装单位还须取得省级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资格。禁止非专业单位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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