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必须经过鉴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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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必须经过鉴证吗

问:您好!我是一名基层劳动工作者,我想向您咨询如下两个问题:一是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前提下,是否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如不鉴证,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是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在劳动就业部门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金时,职工的档案里是否必须有职工历次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如没有,职工能否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金?

答:您好!您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能直接求助于我们咨询台栏目,感谢您给予的信任与支持。现就您咨询的上述问题一一作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由此表明,劳动合同的订立只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不涉及到第三者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因此,即使合同没有经过鉴证,依法签订后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劳动法》第18条还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这也充分表明,劳动合同鉴证并不是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即使未经鉴证,只要内容合法且体现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问题,包括实体条件和非实体条件。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1年以上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这三个条件属于实体条件。

除了实体条件外,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还应当具备非实体条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7条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从上述规定看,用人单位历次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职工应当提供的材料,并且职工的档案也不可能由职工个人提供,因此即使没有合同,也应当按规定给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

请问劳动合同一定要到劳动局取回来签的才有效吗?

劳动合同的文本可以是从劳动局买来的,也可以是从网上下载下来的,甚至是手写的,都没有关系,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一般去劳动局拿合同文本,需要支付一定的工本费,大约是1元钱一本;员工离职,单位会到劳动部门办理人员减少,不需要劳动者单独去劳动部门办理;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提前30日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即可解除劳动关系,任何岗位都不例外;至于劳动合同的范本,我的百度知道空间里有,你可以去看看。

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用人单位给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补签劳动合同,起始时间计算问题。

如果一个员工在2007年进了一家单位工作,但是这家单位并没有跟他签订劳动合同。08年1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跟员工补签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上面的起始时间是2008年1月1日开始,那么08年之前的工作就没有合同保障了,那么到底补签的合同应该从什么时间开始起算,是用工之日还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算?

用人单位可以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生效之日,法律才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出强制性、惩罚性的要求)。

合同上注明的劳动时间,应当为实际用工之日。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未签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劳动者不能主张双倍工资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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