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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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设想探讨

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设想探讨
设立债务管理的机制
建立相应的债务管理机制,如债务协商、债务分割等,引导双方合理处理债务问题,避免因债务问题产生纠纷。
04 完善夫妻财产制 度的配套措施
加强夫妻财产制度的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加强夫妻财产制度的宣传教育 ,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夫妻财产 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增强人们 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夫妻财产制度的意义在于明确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和管理方式,保障夫妻双方的财 产权益,促进家庭生活的稳定和和谐。
夫妻财产制度的作用包括: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促进家庭生活的稳定和和谐 ,规范夫妻之间的经济行为,维护社会公正和经济秩序。
02 夫妻财产制度的 现状及问题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共同财产的认定
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论依据和现实需求 夫妻财产制度完善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研究展望
深入研究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状,进一 步了解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社会背景下夫 妻财产制度的特点和问题。
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根据社 会发展和现实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夫妻 财产制度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方式。
公示制度的具体措施
可以建立夫妻财产申报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申报财产变动情况, 并通过一定渠道进行公示。
公示制度的监督
应建立监督机制,对夫妻财产公示情况进行监督,防止虚假公示和 滥用公示制度。
加强法律援助机制在夫妻财产制度中的运用
法律援助的意义
加强法律援助机制在夫妻财产制 度中的运用,可以帮助经济困难 或特殊情况的夫妻获得法律援助
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与认定
个人财产的定义
现行法律对夫妻个人财产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婚前个人财产、父母赠与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等。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一、概述夫妻财产制,作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财产形式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传统的夫妻财产制度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对夫妻财产制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以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具体而言,本文将从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历史沿革、现状分析等方面入手,分析现行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

1. 简述夫妻财产制的重要性夫妻财产制是家庭和谐的重要保障。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着家庭责任和义务,包括共同生活、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等。

夫妻财产制通过规定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等方面的内容,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界限,有助于减少因财产问题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夫妻财产制是保障夫妻双方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双方都有独立的财产权益,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等。

夫妻财产制通过明确财产归属和管理方式,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维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财产制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也具有积极作用。

夫妻财产制的完善有助于维护家庭稳定,减少因财产纠纷引发的社会问题,从而为社会稳定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同时,夫妻财产制的合理设置也有助于促进家庭财富的积累和投资,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夫妻财产制在维护家庭和谐、保障夫妻双方财产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对于提升婚姻家庭制度的法治化水平、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2. 分析当前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夫妻财产制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问题。

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社会的需要,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于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构想

关于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构想

关于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构想摘要: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新的规定,较原来规定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本文试分析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存在的立法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缺陷;立法建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实施已成为千家万户关注的热点,其中财产制的设立又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之一。

婚姻财产制度,也称夫妻财产制度,是指规范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管理及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问题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选择是将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夫妻双方对财产有约定的,适用约定;没有约定的,婚后共同所得为法定财产。

这种修改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制度规定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本文试通过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分析,提出一些修改和完善的建议,希望能对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有所帮助。

一、我国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所有制的修改和发展我国1980年《婚姻法》中规定的“以夫妻财产共同制为主,以夫妻财产约定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是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家庭生活状况和当时的生产力发展状况相适应的。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婚姻家庭关系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夫妻财产制度已不足以调适新情况下的夫妻财产关系。

20XX年4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一)明确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修改前的《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在约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表明,该法在夫妻共同财产上采取“婚后所得共同制”。

规定的弊端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不明确,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界限也不明确。

诠释关于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构想

诠释关于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构想

诠释关于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构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夫妻关系也在不断地改变着。

在老一辈人的观念中,夫妻间的财产问题大多是由男性来掌控,女性在经济上的地位非常低。

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女性的地位与男性平等,夫妻间的关系也有了更多个性化的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也成为了非常有必要的事情。

本文将会探讨如何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构想。

首先,我们需要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律教育力度。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很少有人会对法律有足够的认识,因此只有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知度,才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针对夫妻财产问题进行法律教育也非常必要,特别是对女性朋友们,更应该让她们充分地认识到自己在夫妻财产中的权益。

其次,在立法方面,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其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需求。

我们可以加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财产的分配权利,同时也要保护离婚后女性的权益,避免出现财产被一方侵吞的情况。

另外,我们也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例如像法国、瑞士这些国家就有制定财产公证制度,夫妻在婚前就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证明自己在财产上的权益,如果在之后的婚姻中出现问题,则可以借助公证制度进行维权。

这种做法不仅可以提高夫妻在财产上的保障,也能提高社会的法制化程度。

此外,我们还可以加强夫妻之间的财产管理,例如可以通过夫妻双方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自己在财产上的权益。

这种做法不仅可以防止出现纠纷,还可以有效地维护夫妻之间的感情关系。

最后,我们还可以适度地发挥媒介的作用,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渠道加强对夫妻间财产问题的宣传与教育,让更多的人能够了解到自己在财产上的权益,从而成为对自己的生活更加自信的人。

总之,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是社会进步的需要,也是对夫妻关系的维护与提高。

只有增强人们对法律的认知度,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夫妻财产的管理和公正分配,提高夫妻双方的协商能力,才能够让夫妻生活更加美满、幸福。

完善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

完善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

完善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伴随着新千年来临的脚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工作正在日益加快。

此次修改婚姻法涉及到诸项法律制度的变化,其中之一便是夫妻财产制。

这不仅是因为夫妻财产制如何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将决定着人们婚姻关系的走向,而且还因为此项制度必将对人们的创造性劳动与利益分配机制产生深刻的影响。

在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夫妻财产制的重新构建提出了很有价值的立法建议。

本人仅就如何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谈几点想法,并愿与热衰于研究此问题的同志切磋。

一、如何评价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诞生于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进程而得到了不断的发展。

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一方面继承了1950年婚姻法中贯穿的男女平等原则,另一方面又突破了原有法律的局限性。

其立法进步表现在:首先,界定了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将原有法律规定的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一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加以修改,确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其次,构建起以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为主、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模式。

再次,扩大了夫妻财产制的调整范围,采用广义的夫妻财产制体例,将夫妻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对夫妻财产的管领、利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所欠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如何清算和分割夫妻财产及照顾生活困难的夫妻一方等内容列入夫妻财产制度中加以规范。

最后,确定了对夫妻财产权的法律救济措施,尽管这些措施还相当简单。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地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司法解释,使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简约规定得以具体操作,有效地维护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指出,历经20年社会变迁和经济结构的转型,我国现行法律中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其潜在的不足和不适应性已经逐一显现出来。

国内民法学者和司法实际工作者将这些问题主要归纳如下:第一,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来源所作的规定过宽,例如,不加区分地把夫妻各自继承和接受赠与的财产统统归为夫妻共有财产;第二,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制度不尽合理,且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有冲突;第三,对夫妻约定财产制欠缺必要的规则,如关于夫妻财产制约定的生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约定的变更程序,约定的对内与对外效力等等;第四,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与国际社会上调整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冲突的规范仍有许多不一致之处。

完善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几点建议

完善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几点建议

完善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几点建议引言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关系。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与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建议。

1. 强化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目前,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保护尚不够完善。

为了更好地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建议:•制定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定义,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性质。

•加强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力度,确保夫妻共同财产不受第三方侵犯。

•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登记制度,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的统一登记机构,提高登记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2. 完善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机制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以及婚后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财产。

为了更好地保护夫妻个人财产的权益,建议:•明确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和性质,避免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淆。

•加强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力度,确保夫妻个人财产不受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

•完善夫妻个人财产的登记制度,建立夫妻个人财产的统一登记机构,提高登记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3. 引入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婚前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前双方已经拥有的财产。

为了更好地保护婚前财产的权益,建议引入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和性质,避免婚后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权益的重要证据。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减少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纠纷,提高离婚程序的效率。

4. 完善夫妻财产分割的程序和标准夫妻财产分割是指夫妻离婚后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过程。

为了更好地保障离婚双方的权益,建议完善夫妻财产分割的程序和标准:•制定明确的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程序,明确分割的权责和程序。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夫妻财产分割的标准,确保分割的公平合理。

•加强夫妻财产分割的执行力度,确保分割的有效实施。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完善之构想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完善之构想

1、夫妻共同财产制。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财产,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个人财产制。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各自在婚前所得的财产, 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特定财产,均为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
3、夫妻约定财产制。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自由约定财产的归属 和使用方式,约定的内容可以作为处理夫妻财产的依据。
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家庭生活的变化,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 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我国的夫妻财产立法应确立以 下完善构想:
1、增设知识产权收益之债特留份制度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具有不 同于有形财产的权利特征。知识产权收益特留份制度的设立可以有效地防止利用 婚姻法上的漏洞规避法律的行为发生。
五、对几种特殊形态的夫妻财产 的处理:
(一)知识产权收益:离婚时
(二)对一方身体受伤所得的抚 恤金等费用的处理:对于抚恤金 等费用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
参考内容
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可以分为共同财产 制、分别财产制和剩余共同财产制。我国现行法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 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参考内容二
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法中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的财 产权益和家庭地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婚姻观念的变化,夫妻财产制度 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本次演示将从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 和完善措施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主要是以《婚姻法》和《继承法》为主,辅以其他 相关法规和规定。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论我国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

论我国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

论我国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迅速提高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婚姻家庭的财产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

目前,我国的非常夫妻财产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财产分割不公等问题。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夫妻财产权益,建立健全的非常夫妻财产制度成为当前必须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为此,我们应该探讨和研究制定非常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构想,下面是一些具体的构想和案例:一、加强婚前财产协议的约束力当前,我国的婚前财产协议制度并不完善,其约束力较弱。

在很多情况下,双方的婚后行为并不符合协议中的约定,最终导致财产分割不公。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加强婚前财产协议的约束力,明确其可操作性和适用范围。

案例:小李与小张在婚前签订了财产协议,约定双方婚后各自持有自己的财产。

但是,在婚后,小张向小李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小李可以依照财产协议的约定,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二、引入“一夫一妻一产”制度当前,我国仍存在着“再婚财产”和“婚前家庭财产”等问题,特别是再婚后如何处理前婚姻遗留的财产问题,普遍存在分配不公平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引入“一夫一妻一产”制度是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

案例:小张离婚后再婚,并与新婚伴侣姚美合法结婚。

在婚后,他以前的婚姻家庭财产和姚美的财产是分开的。

这样,就避免了再婚财产和婚前家庭财产的问题。

三、完善财产分割机制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关键问题。

目前我国的财产分割机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分割不公等情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完善财产分割机制,明确分割原则和标准。

案例:小明和小华在离婚时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于是委托法院进行裁定。

在裁定中,法院根据双方财产的性质、数量、取得方式等因素,采用比例分割的方式,最终结果公正合理,满足了双方的实际需求。

总的来说,建立健全的非常夫妻财产制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充分考虑法律和社会实际情况,同时结合各种不同情况进行针对性地解决。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和完善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和完善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和完善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变得愈发重要。

很多夫妻在婚前、婚后都会签订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来规定夫妻财产的分配和管理,并且这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已成为越来越多夫妻的选择。

然而,目前我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和完善还处于初级阶段,很多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也没有法律的保障。

因此,我们急需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立法和完善。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必要性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夫妻对自己的财产关系进行协商和规定,并不依赖于国家法律,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相关法律规定,这种协商约定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一旦发生争议,夫妻双方将非常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法律制约力度不够大,很有可能受到各种不利的因素的影响,甚至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此外,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我国传统家庭观念和家族传统影响下的产物,常常受到文化、地区、教育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不同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内容、方式和实施方法存在差异,形成复杂的情况,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规范。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建议1.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我国应该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以此来规范夫妻约定财产的内容、目的和效果,消除夫妻约定财产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具体操作上,该法律法规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法定要素及有关解释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的要素主要包括财产名称、产权份额、财产性质等事项。

法律法规应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必须包括这些要素,否则将无法生效。

另外,还应对夫妻约定财产存在的误解和争议进行有关解释规定,以降低纠纷的发生率。

(2)明确夫妻约定财产的效力和具体约定的财产分配、经营等方式。

法律法规应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效力做出明确规定,以确定夫妻的财产权利和义务,规范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此外,应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具体约定,包括财产分配和管理等方式,以保证夫妻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中国论文摘要:中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过几次的修改与补充,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婚姻法》依旧存在规定过于抽象的问题,同时由于现实生活中新情况的不断出现,使得夫妻财产制的完善理论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重视。

一、中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中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足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较大的修改,它的进步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用。

巾困1980年《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厢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

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相符合的,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夫妻财产日益增多,原有的“重共同轻个人”的财产制已不适应社会的实际情况,此新《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闹予以适当的缩小和限定。

2.增加了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中国自1950年《婿姻法》以来,从未有过等门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新《婚姻法》首创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填补了中同《婚娴法》的空白。

3.健全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

2001年《婚娴法》涉及到约定财产制内容的共有两条规定,一条是第19条,另一条是《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一)中同法定财产制的不足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于宽泛。

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劳动所得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还包括夫妻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和冈赠与所得的财产,而这就会存实践中造成够示不公平的情况。

2.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

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缺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无形财产的保护,离婚时将会损害到火_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3.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不明确。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前、婚后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财产归属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争议。

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深入思考,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以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针对夫妻在约定财产时可能存在的不平等现象,需要进一步强化保护弱势一方的制度机制。

举个例子,如果一方在婚前已拥有大量财产,而另一方相对较少,夫妻约定财产时可能存在不平等的情况。

在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时,应该加强对弱势一方的保护,确保其在约定财产时不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从而避免对弱势一方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

还需要在婚姻登记、财产变更等环节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的审查和监督。

在婚姻登记时,可以要求夫妻双方提交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的财产范围和份额,经过专业人员审核确认后再进行登记。

在财产变更时,也应当进行相应审查和记录,以确保财产变更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需要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纠纷的解决机制。

对于因约定财产引发的纠纷,应该建立起专门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尽快处理和解决纠纷。

对于严重侵害一方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需要从法律层面入手,明确规定范围和程序,加强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加强审核和监督,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等多方面着手。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夫妻双方合法权益,避免因约定财产引发的纠纷和矛盾,促进家庭和谐稳定的发展。

第二篇示例: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协商一致约定婚前、婚后所得财产归属的制度。

我国婚姻法在2011年进行了修订,首次明确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为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提供了更加灵活的选择。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还存在着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意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出现,是为了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使他们在婚姻关系中能够更加自主地处理财产关系。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与完善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与完善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与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分割方式,依靠夫妻双方自由约定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婚前归婚前,婚后归婚后”。

与传统的法定财产制度相比,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具有灵活性和自由度更高的特点,能够更好地满足个性化的需求。

然而,在立法和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从多角度探讨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和完善,旨在促进法律规范和社会发展的优化。

首先,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应注重平等和公正。

夫妻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应该在财产分割时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夫妻的合法权益,因此,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应遵循平等和公正的原则。

具体而言,立法应确保夫妻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拥有平等的话语权,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防止一方在财产分割中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其次,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需要考虑社会现实和个人需求。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个人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应允许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个人需求进行合理的财产约定,满足个性化的需求。

例如,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财产分割的比例、方式和时间等方面,以便更好地适应工作、生活和发展的需要。

再次,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要兼顾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夫妻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的稳定和谐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应考虑到这一点,通过制定相关规定和政策,维护家庭稳定和和谐。

特别是在财产分割的过程中,立法应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防止财产分割给家庭关系带来负面影响。

最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和完善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

在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和完善有着不同的方式和方法。

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法律文化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通过与其他国家的交流和学习,可以从中吸取有益的经验和智慧,提高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和完善水平。

浅议夫妻财产制的完善论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浅议夫妻财产制的完善论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浅议夫妻财产制的完善论夫妻财产制的完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制度。

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以及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制是指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关于结婚前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的制度,包括管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权债务的分担与清偿, 离婚时财产的分割等内容。

主要分为法定财产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 法定财产制是法律预先设置而在无财产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直接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 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关系是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从法定。

一、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存在的缺陷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关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它不仅是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运转的物质保障,而且与社会经济生活有着密切联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社会交易的安全,但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着缺陷。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的不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范围过于广泛,对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的规定并不明确。

例如,丈夫在结婚前买了一支股票,离婚的时候赚了钱,那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又例如,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写的书,在离婚诉讼时签约出版,而又在离婚后拿到稿费,这笔稿费又该如何分?婚姻法对此情况并为做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和十八条的规定存在界限不明的缺点。

比如:《婚姻法》中有关“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财产的规定值得讨论,比如妻子使用的首饰、服装等,显然是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但是该项财产如果使用夫妻共同财产高额购置,此时仍一概认定为个人财产显然有失公平。

既然专属一方的生活用品属于一方个人财产,那么为什么个人靠自己脑力劳动获得的稿费就属于共同财产了?问题在于夫妻共同财产和私有财产划分的界限在哪里,法律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说明,存在界限不明的问题。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存在疏漏。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期间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约定,而对于夫妻财产的管理、适用、收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及债务清偿责任等可否进行约定未予规定,存在立法疏漏。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完善之构想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完善之构想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完善之构想吴国平(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福建福州 350007) 摘 要:《婚姻法》(修正案)中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进行了必要的完善,然而从法理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婚姻法》(修正案)中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具体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进一步完善,以适应调整新时期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不足;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2603(2005)022*******收稿日期:2005202210作者简介:吴国平(1962—),男,福建泉州人,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规定的内容表明,我国实行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立法形式。

①其中,以法定财产制为主导,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即在夫妻双方对财产关系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约定无效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又可分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特有财产个人所有制两种。

可供夫妻双方约定选择的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可见,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内容。

在夫妻对其财产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或约定不合法情况下,应当适用《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的法定财产制。

同时,《婚姻法》第18条还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特有财产个人所有制,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此外,修正后的《婚姻法》适应新时期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需要,赋予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完善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约定财产制是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必要补充。

浅谈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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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派生物,但也是社会微观的最基层的财产关系和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容忽视。

本文主要围绕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并就修订后的婚姻法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和思考,提出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以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

关键词: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完善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受自身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因素的影响。

我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同样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XX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的《婚姻法》,适应现代婚姻立法潮流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两制并存的夫妻财产制格局。

一、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形式。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以此对第17条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加以限制。

此外,夫妻还可以通过约定设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如果没有约定,则采用法定财产制,即除了法定的个人特有财产外,其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财产制度。

这里应注意两点:1.这里的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即从男女登记结婚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止,这一特定期间内夫妻所得的财产。

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构想诠释

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构想诠释

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构想诠释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涉及婚姻家庭的经济利益和家庭成员的财产管理。

随着我国各项立法的不断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也逐渐成为立法考虑的关键问题。

本文将围绕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构想进行探讨和诠释。

一、背景及现状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制度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和个人财产制度两种。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夫妻在婚前就会签订协议,明确夫妻间的财产归属。

然而,很多夫妻没有签订协议或因为历史原因而没有明确的财产归属,这就会导致争吵和矛盾的发生。

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和相关法规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不够成熟和完善,在具体的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合理和不公平的地方。

尤其是在夫妻离婚时,财产的分配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而我国法律对夫妻在财产分配上的权益保障也较为薄弱。

二、建议与立法构想为了解决现有夫妻财产制度不合理和不公平的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立法构想:1. 立法保障夫妻的财产权益在夫妻的财产分配过程中,需要重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在立法中,需要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比例和分配原则,保证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同时,需要考虑夫妻离婚时财产的分配问题,制定科学合理的分配方案,保障离婚后双方的合理权益。

2. 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在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在以往,夫妻在财产分配时经常出现不合理和不公平的现象。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在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并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管理和分配制定详细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

3. 离婚时子女财产的保护在夫妻离婚时,子女的财产保护问题也需要更加重视。

在立法中,应该规定离婚时子女的财产归属,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对于被认定为未成年人的子女,应该加强财产管理和监管,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 夫妻应该对财产分配事项进行协商在夫妻财产分配时,夫妻双方应该进行协商,明确财产的归属,公平合理地分配财产。

如果依据协商后仍未取得共识,则需要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进行决定。

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构想诠释

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构想诠释

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构想诠释汇报人:日期:•引言•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演变•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构想•立法构想的实施方案•结论与展望•参考文献01引言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涉及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

夫妻财产制度是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家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夫妻财产制度概述立法构想诠释的必要性02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演变财产分割制古代夫妻财产制度以夫权为主导,妻子对丈夫的财产有依附和从属关系。

夫权主导家庭继承01020303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夫妻财产制度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为辅。

在法定财产制中,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婚姻期间获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等财产,以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

在约定财产制中,夫妻可以约定财产的归属、分配、管理、使用和收益,以解决法定财产制无法解决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和挑战04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构想婚姻自由原则夫妻财产制度应尊重婚姻自由原则,不得以财产权利作为婚姻自由的制约条件。

男女平等原则夫妻财产制度应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尊重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和财产权利,不得以性别为基础进行财产分割。

公平合理原则夫妻财产制度应当公平合理,兼顾夫妻双方的利益,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和牺牲。

立法原则和指导思想立法重点和难点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债权债务的处理婚前个人财产的保护立法框架和主要内容01总则规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效力。

02婚前个人财产的保护规定婚前个人财产的范围、保护方式和变动规则。

03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规定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分割方式和程序。

04债权债务的处理规定夫妻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承担方式和清偿规则。

05特殊规定规定特殊情况下夫妻财产制度的适用规则,如夫妻一方失踪、死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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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构想摘要: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新的规定,较原来规定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本文试分析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存在的立法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缺陷;立法建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实施已成为千家万户关注的热点,其中财产制的设立又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之一。

婚姻财产制度,也称夫妻财产制度,是指规范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管理及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问题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选择是将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夫妻双方对财产有约定的,适用约定;没有约定的,婚后共同所得为法定财产。

这种修改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制度规定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本文试通过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分析,提出一些修改和完善的建议,希望能对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有所帮助。

一、我国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所有制的修改和发展我国1980年《婚姻法》中规定的“以夫妻财产共同制为主,以夫妻财产约定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是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家庭生活状况和当时的生产力发展状况相适应的。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婚姻家庭关系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夫妻财产制度已不足以调适新情况下的夫妻财产关系。

20XX年4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一)明确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修改前的《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在约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表明,该法在夫妻共同财产上采取“婚后所得共同制”。

规定的弊端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不明确,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界限也不明确。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l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一规定是婚姻家庭立法方面的巨大进步。

它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性具体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明确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而获得的收益的归属原则,并且,明确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

(二)明确界定了夫妻专有财产制度夫妻专有财产制度,也叫夫妻特有财产制度,是指专属于夫妻一方单独所有财产的法律制度。

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一般来说应由其本人管理支配和处理,在离婚时即归其个人所有,不再分割;在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即作为个人遗产,按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圈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新的婚姻法不再承认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一定时间的经过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体现了民法学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以有效地防止和减少实际生活中有些人利用婚姻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所谓约定夫妻财产制,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的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本规定明确了约定的性质、约定的范围和财产的归属以及约定的优先效力;明确规定在约定的方式上必须用“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债务的归属,但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可见,新《婚姻法》适应了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益复杂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夫妻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充分体现尊重夫妻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维护夫妻特别是再婚和分居两地的夫妻各方的财产利益;满足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维护涉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利于与国际接轨。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陷新《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婚姻关系的要求,也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结果。

不过,从法理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新《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

具体表现为:(一)夫妻财产制总体结构不完整从夫妻财产制的结构看,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总体结构不完整。

只确立了常态下的夫妻财产制,即普通夫妻财产制,没有相应建立非常态下的特别夫妻财产制。

应当针对夫妻分居,夫妻一方失踪,夫妻一方虐待、遗弃另一方等特殊情形,赋予当事人请求改共同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的权利,使分别财产制作为非常财产制。

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财产安全和交易安全的要求。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存在的缺陷总体而言,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保护弱者一方(特别是没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收入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持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

但是,通过具体分析,不难发现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或者体现了事实上的不平等,或者与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矛盾。

1.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知识产权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结合,因此。

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内容只能属于创造者自己(如作者、发明创造者),只有其中的财产权内容可以转移(继承、转让、赠与等)。

正是基于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该规定的不足之处是只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所得时间,却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

于是,就有可能出现两种不公平的现象: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二是一方婚后创作或者创造并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后获得收益却又只归一方所有。

显然,在前一种情况下,对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不利;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对取得知识产权的配偶对方不公。

2.关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问题根据新《婚姻法》17条和第l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一方因遗嘱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为夫或妻一方所有;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与1980年《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比,新《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已考虑到配偶一方因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财产与一般婚后所得的不同性质,但是仍不彻底。

(1)不符合国际通例。

就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定方面看,大多数国家法律——不论是属于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规定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个人。

(2)与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不一致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

如果将夫妻一方依法“继承的财产”f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作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等于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法》的规定相矛盾。

而遗嘱继承则体现了强烈的个人意志性,遗嘱人将其财产指定由特定的人继承,体现了其财产处分权。

如果将夫妻一方因遗嘱继承而得到的财产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无异于变更了遗嘱,这不仅违背了遗嘱人的意愿,限制了其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而且与民法的基本原理和规范相冲突。

(3)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协调。

根据《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并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如果某一受赠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了一项附义务的赠与,但在财产权利转移以后(此时该项财产已属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便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但此时受赠人已与其配偶离婚,其配偶分走了赠与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这样将导致赠与人返还财产的要求无法实现,使赠与人的交易安全没有得到保护。

赠与(包括遗赠)是当事人行使财产处分权的一种合法形式,如果将夫妻一方受赠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是对这种权利的限制和否定,违背了赠与人的意思,与民法关于财产权的规定相矛盾。

(二)夫妻个人财产制的缺陷新《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符合我国夫妻财产关系所呈现出的多元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正确处理婚姻财产纠纷。

但是,其中有关“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财产的规定值得讨论。

从实践来看,夫妻双方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等的不同,导致他们的生活要求不一样,因而,各方购买的专用生活用品的价值大小则不一样。

假设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生活很讲究,特别爱穿着打扮,那么,甲就会不惜高价购买自己的专用生活用品,如高档服饰或首饰。

而作为丈夫的乙,虽然工作辛苦,工资收也很高,但是,其生活要求简单,因此,没有特别的、高档的专用生活用品。

如果一旦二人离婚,根据新《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甲用属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乙方的工资购买的专用生活用品价值数万,但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归甲个人所有;乙虽然工资收入高,但是,用工资购买的属于个人专用生活用品的价值相当小。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新镪姻法》的有关规定对乙十分不利,显失公平。

(三)约定财产制的缺陷从总体上看,新《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的规定仍然过于简单,没有形成制度和体系。

1.没有明确约定的时间。

约定财产制适用于夫妻之间。

但在理论探讨中,有主张“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旧笔者认为,如果允许男女双方婚前约定,不符合主体资格的要求,因为双方的身份还不是“夫妻”。

同时,还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将婚姻关系财产化,容易导致有婚姻基础的双方因财产约定意见不一而分手,无婚姻基础的双方因财产约定有利可得而匆忙结婚。

二是将出现大量的婚前财产约定只是“一纸空文”,因为婚前作出财产约定并不等于双方此后一定结婚。

三是婚前财产约定时有可能预测错误,出现夫妻财产悬殊,从而直接影响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平等地位。

新《婚姻法》第19条没有明确规定约定财产的时间,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在解决大量婚前财产约定纠纷时‘无法可依”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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