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犯罪构成【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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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犯罪构成

考查小贴士

1.本章平均每年约占11分,几乎各种题型都会出现。本部分考点相当庞杂,命题角度呈现多、细、难的特点,试题涉及犯罪四大构成要件相关的所有知识点。考生在深入掌握每个知识点的前提下,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1)不作为犯罪:在考查危害行为时,常将不作为犯罪作为出题重点,但考查难度并不大,需要重点掌握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2)因果关系:针对该考点,要区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生活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承担以及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这三点对于理解因果关系理论非常有用。出题形式上,常将判断基点、多因一果、介入因素、中断等知识点糅合起来加以综合考查。

(3)犯罪主体:针对犯罪主体的考查,多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和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出题。通常难度不大,考生需要掌握本讲义基本讲解。

(4)罪过:考查重点集中在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等方面。另外,另起犯意与犯意转化也是考查罪过时的重点命题角度之一。

(5)认识错误:考题一般以案例形式,将对象错误、打击错误、方法错误、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等基本概念以及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等刑法原理综合起来加以考查,同时,以分则容易混淆的罪名对考生加以干扰。

2.本章新增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0条的解释。

3.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

一、犯罪构成概说

1.犯罪论体系概述

(1)犯罪就是危害社会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论体系是指犯罪成立要件的整体,即由主观和客观的一系列要件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所组成的犯罪成立的体系。

(2)犯罪论体系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上一般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为行为最终被评价为犯罪提供科学的标准。在当今世界,刑法学界关于犯罪论体系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模式:

①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体系,是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具有递进逻辑结构的要件构成。

a.在具体犯罪的认定上,要求采用排除法。

b.根据这种犯罪论体系,犯罪其实就是从形式上符合罪状(即该当性)、实质上侵害法益(即违法性)并明显可以归咎于个人(即有责性)的行为。

②以英、美为代表的双层犯罪论体系,是由实体意义上的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要件构成。前者具体包括行为与心态,属于第一层;后者具体包括各种免责事由,属于第二层。

③苏联和我国大陆地区的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是指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平行耦合式地评价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犯罪论体系。

2.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一般认为,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分则性条文就单独的既遂犯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总则性条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加以修正而就共犯、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2)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

完结的犯罪构成,也称关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完整地规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构成;待补充的犯罪构成,也称开放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仅规定了部分要件,其他要件需要司法机关在适用时进行补充的犯罪构成。

(3)单一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

单一的犯罪构成,又称单纯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均为单一的犯罪构成;复杂的犯罪构成,又称混合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要件内容可供选择或互有重叠的犯罪构成。

3.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是指组成犯罪构成各个要件的要素。对构成要件要素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2)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即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故意、过失、动机、目的等。

(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地、正面地表明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要素就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否定行为的犯罪性的要素,就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4)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理解小贴士: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也必须是明确的,因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任何犯罪成立的条件都必须预先由法律明确规定。如果一个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不明确的,它同样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应该被废除。

(5)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仍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二、犯罪客体

目前大多数教科书仍然认为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但大部分学者都承认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合法利益,亦可称为法益。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其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合法利益。

1.犯罪客体的层次

犯罪客体可以划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1)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整体,或者说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的合法利益;

(2)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客体;

(3)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

这三类客体之间具有层次关系:一般客体包括同类客体,同类客体包括直接客体。

犯罪客体的分类

我国《刑法》根据客体的不同,将所有的犯罪分为十大类,这就是分则的十章。这十章的有序排列就构成了我国犯罪的体系。在各章内部,还可以分出次层次的同类客体。如第三章、第六章在章下分“节”,第三章分为8节,第六章分为9节。

2.犯罪客体对定罪的重要性

客体不同,罪名不同是我国《刑法》的一个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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