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城市更新治理模式比较与转型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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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城市更新治理模式比较与转型路径
作者:谢淑华
来源:《中国房地产业·中旬》2019年第06期
摘要:“新常态”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5月考察河南时提出来的理念,同时,新常态也标志着我国城市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在“新常态”下,我国城市发展需要注重更新治理模式同时要做好城市转型发展。本文首先对“新常态”下城市更新治理模式进行研究,立足于城市更新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其次对城市转型路径进行探讨,最后根据我国当前的城市化建设进程及发展规划探讨城市更新治理的未来发展方向。
关键词:新常态;城市更新治理;转型路径
一、城市更新治理模式比较分析
(一)集体行动下的城市更新治理
对于城市更新而言,其往往是一种集体性的行动,是基于政府的公共政策。传统的城市更新发展是基于政府的主导来进行开展的,市场经济在其中的作用不够凸显。但随着当前市场经济与政府行为的日渐结合,传统政府主导的局面出现变化,多元化的城市更新治理理念开始兴起。可以说目前的集体行动下的城市更新治理已然实现了政府、市场、市民三者参与的局面,尤其是在城市更新治理的决策和政策的制定上,这种三元主导尤为明显。兰州市五里铺城中村改造与西安市老钢厂更新改造的案例都是基于这种三元主导模式下进行的[1]。
在传统一元化向三元化转变的历程中,政府的主导行为和主导表现愈发民主,管理型政府与治理型政府的交接更加柔和。在这种柔和的交接模式下,增长型城市更新治理取得了良好的生存空间,以社区自助更新、市场导向治理的新局面得到了较好的开拓。
不过对于城市更新治理而言,其必然会产生的一种社会现状就是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竞争与博弈,根据产权经济学理论,产权的有限的界定将决定着所有者的利益和预期,但是在城市更新治理过程中随着基础设施、空间形态的不断改变和投入,城市地区空间价值会出现大幅的提升,而由此所产生的增值收益归属却得不到有效的明确,尤其是当前集体行动下对于土地所有权结构的变化没有得到较好的调整,但是在城市更新治理的时候一些土地的权益已经悄悄的发生了变化,这就需要在传统和新式的集体行动城市更新治理中进行成本负担和增值收益的良性协调,保障治理模式能够取得较好的响应。
(二)非制度化与制度化的城市更新治理趋势
城市更新治理过程中,多元参与的实际表现依然创造了相对有效的产能和机制,但是缺乏制度的保障下,目前的城市更新治理就存在政府和市场在非制度化管理的模式下进行利益分配和维护。这种非制度化的管理很容易导致城市更新治理难以获取有效的资金注入和更新保障,导致城市的更新治理出现停滞,进而影响到区域城市的整体利益。从另一方面来看,通过政府的强制性干预,能够形成一定的制度化管理体系,在政府强制性干预的表现下,虽然能够实现资源和权利的有效分配,但是对市场的主体性作用就会削弱,容易造成社会分配问题,影响社会诚信度和稳定性。
城市更新决策制度化是城市更新的重要举措,能够有效的确保城市更新的流程化进行[2]。在近年来的城市更新治理过程中,由于不同地方政府的非制度化和制度化更新模式的差異,造成了我国各个地方的城市化更新治理存在较大的差异。社会上一些矛盾点也在这种模式差异下凸显出来。例如制度化政府影响下的拆迁群体性冲突和非制度化政府影响下的钉子户等等。这些矛盾点的产生和放大很大程度上更新治理模式制度导向相关联,因此要想解决这一问题也需要构建响应的制度模式,以柔性制度来作为城市更新治理的开展保障,降低社会分配不公等矛盾,同时杜绝社会在城市更新治理过程中产生的极端主义思想。让城市更新治理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并且让城市更新治理的公平原则得到体现。
二、城市更新治理模式的转型
城市更新治理模式需要满足经济、社会、环境三大基本要素,并坚持经济稳发展、社会保公平、环境做改善的治理目标。将各相关群体的利益进行兼顾,维护当前集体城市更新的基本权益,以此来实现城市更新治理发展。中国巨大的区域发展差异更加让城市更新问题显得十分复杂[3]。在研究现代经济与社会环境,维持现阶段治理模式和治理需求的基础上,我国在进行城市更新治理模式转型的时候可以参照西方一些发达城市的更新转型理念,参照自主治理、协作治理等治理模式,结合我国当前“新常态”下的城市发展速度和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城市更新治理的政策完善和决策改进,并在实践的过程中,积极的整合社会需求和政治需求,来塑造良性的城市治理理念,并随时进行基本模式的更新和改进。
对于一个城市而言,城市更新治理的模式需要动态的进行调整和变化。从世界的整体发展趋势上来看,自20世纪80年代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一体化的建设,让发达国家城市的更新治理超想着多元治理的模式大跨步的前进,多数国家地方政府都在积极的进行城市治理更新的开放与多元环境构建,确保城市治理在多决策主体的同步运行下进行开展,保障城市化的良性建设。这一点在我国国内也十分明显,尤其是在我国国内的城乡规划领域,多决策主体的城市更新治理起到了改进技术单一核心的国内城乡规划理论,在维护城乡建设中的整体利益分配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不过在国内城市更新治理中缺乏沟通机制和规划机制的有效结合,因此在未来的城市更新治理模式转型阶段,还需要注重将沟通和规划进行结合,以协作式、沟通式城市更新治理模式,帮助构建良性的利益分配和协作建设环境。
三、国内城市更新治理未来发展展望
我国北京和深圳地区在城市更新治理上在创新模式探索上走在了前列,为我国的城市更新治理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因此,在此基础上我国可以结合更加规范化的城市更新治理理念来帮助政府、市场、开发商、居民来形成更加完善的利益协调机制。对于我国国内城市更新治理的未来发展而言,将朝向一下三个方面进行发展:
首先,政府的城市更新治理角色定位转变。政府的直接参与,能够保障城市规划的稳定和公平,但是也容易产生极端主义,因此政府需要进行角色定位的转变,让直接参与转变为秩序的维护,以此来实现政府价值的提升,同时实现政府政策和规范化的建设,让政府的规范化管理和市场的良性竞争能够在有序的环境下进行开展,让城市更新治理实现双向竞争、透明化管理。
其次城市更新治理目标的更新。我国要正视当前城乡人口变化趋势及国内的人口流动表现,要积极的通过目标更新来进行人口住房需求和城市规划需求的解决,让城市的更新能够立足于城市整体进行开展。
第三,完善政策工具,规范各方主体行为,让政府目标能够在科学合理的程序下进行开展,例如以明确的开发权益分配制度让公共设施成本问题得到解决,让市场竞争能够更加规范化和合理化。
四、结语:
本文从我国城市更新治理模式中的集体模式、制度模式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并对城市更新治理转型建设进行研究,最后对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总的来说,现如今我国的城市更新治理尚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进行补充和完善,希望本文的研究和阐述能够为城市更新治理的完善和规范化发展提供一定价值的理论参考。
参考文献:
[1]车志晖,张沛,陈哲.西北地区5中心城市更新治理实践及可持续推进策略研究[J].华中建筑,2018,36(07):66-68.
[2]易志勇,刘贵文,刘冬梅.城市更新——城市经营理念下的实践选择与未来治理转型[J].《规划师》论丛,2018(00):123-130.
[3]陈易. 转型期中国城市更新的空间治理研究:机制与模式[D].南京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