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第五章 机场净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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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机场净空管理

5.1 概述

牡丹江机场地形比较复杂,22号跑道着陆和04号跑道起飞时,穿越牡丹江市上空,有超高障碍物,为此,进、离牡丹江机场的航空器必须严格按照起落航线、仪表进近、过渡高度、过渡高度层的规定和进、离场规定及航行管制规定执行。为使进、离该机场的航空器能够安全运行,并防止由于机场周围障碍物增多而使机场变得无法使用,以符合中国民航局颁发《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机场地面保障部建立机场净空保护模型和绘制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并报牡丹江市、及江南开发区规划局,协调机场与城市建设的关系;负责办理机场净空保护方面的申报、审批工作。对于飞行程序超障余度、通信导航设施电磁环境的影响由东北空管局负责评审。机场地面保障部场务队每月进行一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地面保障部、由地面保障部报告牡丹江机场分公司主管领导。

本节适用范围是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的净空保护空间范围, 机场总体规划调整时,机场障碍物限制图也应当相应调整。

5.2 目的

为加强净空管理使净空管理人员熟悉掌握净空巡视规则,避免出现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及时准确的上报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物体。

5.3 编写依据

5.3.3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5.3.4 《民用机场飞行区场地维护指南》

5.3.5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5.3.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5.4安全目标

5.4.1年度安全目标的确定

(1) 场务队根据民航有关规定及机场实际,应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现状进行评估,制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年度安全目标和措施,上报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5.4.2年度安全目标至少包括

(1) 杜绝净空保护原因造成的飞行事故、事故征候及机场关闭事件;

(2) 杜绝净空保护异常情况发现处置不及时引发的投诉事件。

5.4.3 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签署安全责任书

(1) 场务队根据年度安全目标和措施,应用风险管理的方法,确定每项措施的实施计划、考评标准和责任人,制定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上报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2) 地面保障部组织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将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细化分解落实到责任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5.4.4安全目标的监控

(1) 场务队负责组织检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安全目标的落实情况,对机场净空的日常状况进行全面监控,发现隐患,及时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2) 场务队每月召开月度工作会议,对照工作计划、安全目标,按级考核工作和安全目标完成情况,对隐患控制措施进行评估,必要时对控制措施进行改进,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闭环运行和动态管理。

5.5 机场净空保护区管理

5.5.1净空管理机构及职责

(1) 管理机构:组长--机场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

副组长—地面保障部经理

航务管理部经理

组员--场务队全体人员,每周由三人一组对净空进行巡视。

(2) 组长职责:在牡丹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协调牡丹江市规划局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

①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②修建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③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或者机组成员视线的灯光、标志、物体。

④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⑤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⑥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⑦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⑧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

⑨监督检查巡视小组的工作情况。

(3) 组员职责:

①每周一次场外区检查巡视净空保护区域,在建建筑物或已建好的建筑物是否有违规超高现象。

②对已建好的建筑物安装障碍灯的情况进行摸排,对已安装障碍灯的检查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③每天一次检查场内净空情况。

④场务队在巡视检查过程中,要对有关施工单位及周边地区群众进行净空保护宣传教育。

⑤做好巡视检查记录。

5.5.2基本要求

(1) 牡丹江机场按照本机场远期总体规划,制作牡丹江机场障碍物限制图。

(2) 当牡丹江机场总体规划调整时,机场障碍物限制图也相应调整。

(3) 牡丹江机场及时将最新的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报牡丹江市规划局备案。

(4) 牡丹江机场积极协调和配合牡丹江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制定发布机场净空保护的具体管理规定。明确牡丹江牡丹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新建、改(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审批程序、新增障碍物的处置程序;保持原有障碍物的标识清晰有效的管理办法等。

5.5.3管理规定

(1) 牡丹江机场与牡丹江市规划局每年召开一次净空保护协调会。

(2) 牡丹江机场与牡丹江市规划局协调确保精密进近跑道的无障碍区域内(OFZ)(由内进近面、内过渡面和复飞面所组成)不得存在固定物体。轻型、易折的助航设施设备除外。

(3) 当跑道用于航空器进近时,应确保移动物体不得高出这些限制面。

(4) 在精密进近跑道和非仪表跑道的保护区域内,规划局对新增物体或者现有物体的扩展,确保不得高出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和内水平面,除非经与牡丹江机场协调,请有资质的部门进行航行研究,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或扩展的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

(5) 牡丹江机场对高出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和内水平面的现有物体视为障碍物,并协调牡丹江市政府与规划局予以拆除,对拆除建筑物有异议的单位,由建筑物单位请有资质的部门作航行研究,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或者该物体不影响飞行安全或航空器正常运行的。

(6) 对于不高出进近面、但对目视或非目视助航设施的性能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物体,牡丹江机场与牡市规划局协调该建筑物单位及时消除该物体对这些设施的影响。

(7)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经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研究认为对航空器活动地区、内水平面或锥形面范围内的航空器的运行有危害时,视为障碍物,牡丹江机场与牡丹江市政府、规划局协调建筑物单位尽可能地予以拆除。

(8) 牡丹江机场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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