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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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空管理制度

净空管理制度

净空管理制度【最新版3篇】目录(篇1)1.净空管理制度介绍2.净空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3.净空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4.净空管理制度的未来发展正文(篇1)一、介绍净空管理制度是一种对机场、建筑物、设备等空间高度的限制进行管理的制度。

它旨在确保飞行安全,防止因物体坠落或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的飞行事故。

二、重要性净空管理制度对于航空安全至关重要。

它是保障飞机起降安全的关键因素之一。

一个良好的净空管理制度不仅可以确保飞机的安全起降,还可以提高机场的运行效率和可靠性。

三、具体措施净空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包括:限制物体的高度、限制建筑物的高度、限制设备的高度、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等。

此外,净空管理制度还需要对飞行区进行定期巡查和维护,以确保飞行区净空状况的良好。

四、未来发展随着航空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航空安全的不断提高,净空管理制度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目录(篇2)II.净空管理制度的分类和特点III.净空管理制度的应用和实施IV.净空管理制度的优缺点正文(篇2)净空管理制度是一种通过对建筑物内部空间进行规划和管理的制度,旨在确保建筑物内部空间的合理利用和安全使用。

这种管理制度在建筑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对于提高建筑物的安全性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净空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筑物内部空间的规划和使用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具体来说,净空管理制度将建筑物内部空间划分为不同的区域,每个区域都有不同的使用标准和要求。

例如,办公区需要保证足够的采光和通风,而生产区则需要保证足够的空间和安全距离。

通过净空管理制度的规范,可以确保建筑物内部空间的合理利用和安全使用。

净空管理制度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最常见的是净高控制和净距控制。

净高控制是指建筑物内部空间的净高度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净距控制是指建筑物内部空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以确保建筑物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

净空管理制度的应用和实施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

2022《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2022《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和运行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用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是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巡查责任主体,发现妨碍机场安全运行环境的,应当及时排除或者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对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的查处;负责对无线电有害干扰的排查。

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督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和航路附近区域的空中体育运动、航模放飞等活动,在活动前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备,并按要求严格进行。

对依法登记注册的信鸽、航模、风筝等协会,督促其严格落实机场净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禁止在相关区域施放无人机、孔明灯、风筝、烟花爆竹等监管办法,向社会公布并检查落实。

对在禁止区域实施危害航空器安全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及处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机场净空要求审批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将实际建筑高度纳入规划专项验收。

督促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电气化铁路、通讯铁塔、高压铁塔及输电线等项目的单位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核手续,涉及到无线电等相关内容通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及机场管理机构共同商定。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环境执法监管,确保烟尘达标排放,依法查处机场周围违法排污企业;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秸秆禁烧工作。

机场净空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机场净空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机场净空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一、机场净空管理的基本原则机场净空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安全第一:机场净空管理的首要任务是确保飞机的起降安全,防止空中碰撞和其他空中事件的发生。

2、严格遵守规定:机场净空管理要求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确保飞机在机场周围空域内安全运行。

3、协调合作:机场净空管理要求各相关部门间加强协作合作,共同维护机场净空秩序,确保飞机的安全运行。

4、不断完善:机场净空管理要求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及时调整适应机场发展的需要。

以上基本原则是机场净空管理的核心要求,也是机场净空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

二、机场净空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1、空域划分规定:空域划分是机场净空管理的重要内容。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相关规定,机场周围的空域被划分为不同的区域,确保飞机在不同高度的空域内安全运行。

机场净空管理规定了各个空域的使用规定,禁止未经授权的飞机进入。

2、空中交通管制规定:空中交通管制是机场净空管理的核心内容。

通过空中交通管制,控制飞机起降的数量和顺序,避免飞机之间的碰撞和其他事件的发生。

机场净空管理规定了空中交通管制的程序和要求,确保飞机在机场附近的空域内有序运行。

3、飞行程序规定:飞行程序是机场净空管理的关键环节。

机场净空管理规定了不同飞机在起降过程中的飞行程序,包括起飞程序、进场程序和降落程序等。

飞行程序要求飞机按照规定的路径和高度飞行,确保飞机的安全运行。

4、航空器运行规定:航空器运行是机场净空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机场净空管理规定了各类航空器在机场周围空域内的运行规定,包括公共航空器、私人航空器和军用航空器等。

航空器运行规定要求各类航空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飞行,确保安全运行。

5、紧急事件处理规定:紧急事件处理是机场净空管理的重要环节。

机场净空管理规定了各种紧急事件的处理程序和要求,包括飞机故障、失事事件和恐怖袭击等。

紧急事件处理规定要求各相关部门迅速、有序地处理紧急事件,确保飞机的安全运行。

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4.外延面:以一、"二级机场跑道两侧各17公里的平行线,与两端净空带终点的垂线相交构成形,四边至外锥形面、端净空带边缘之间的区域。
5.机场净空起算标高以跑道两头中点海拔高程为准。
6.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通信线路不得在跑道两端至近距导航台之间通过。
7.海拔超过二千米的机场净空要求按实际飞行要求计算确定。
附三机场净空要求和附图的说明
1.端净空:
其长度由保险道头起算;宽度由跑道头中点两侧各150米处,以平面15度角向外扩展至2公里。
2.过渡面、端侧净空过渡面:
分别由跑道中线两侧各150米处和两端净空边线起始,按规定坡度向外倾斜,直至与相对应的内水平面、锥形面相交。
3.内水平面、锥形面:
分别以跑道两端保险道中点为圆心,以规定的宽度为半径向外作半圆,以与跑道平行的两条直线相切,形成近似椭圆形。
8.多跑道机场净空要求,按本规定分别确定每条跑道的净空区域,其重叠部分按最严要求执行。土质和草坪机场如有几个起落方向,按多条跑道(起落方向)机场净空要求执行。附四机场导航台、定向台对周围环境的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离开导航台距离|离开定向台距离||干扰源名称|(米)|(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千瓦|2,000|3,0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千瓦||5,000|||__________||_________||广播电台|50千瓦|5,000以上|10,000|||__________||_________|||100千瓦||15,000以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5千伏以下|300|5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架空高压|60-110千伏|700||||__________|_________||||220-330千伏|1,000|700||输电线|__________|_________||||330千伏以上|1,5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电厂,有电焊和高频设备的工厂、||||矿山、企事业单位|2,000|2,0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改建|500以上|600以上||电气化铁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新建|700以上|1,000以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属结构建筑物、铁塔|500|5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架空电话线、广播线、低压电力线、||||公路、铁路|150|3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力排灌站|200|3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广播电台(包括干扰台)除应与导航台保持一定距离外,还应与飞机下|||滑线保持适当的垂直距离。广播设备如达不到《无线电管理规则》所|||规定的技术标准,对航空导航和定向造成干扰时,广播部门应采取措施|||消除干扰。|||2.既设的产生干扰的设备在满足表内距离要求有困难时,如对导航设备|||未产生明显不良影响,可继续使用;新建和改建电气化铁路、架空高|||压输电线等干扰源按规定距离避让机场通信导航设施有困难时,经无||备|线电管理部门协调,组织技术测试协商解决。|||3.在航向(下滑)信标台、全向信标台、测向测距台、着陆雷达站周围兴|||建各项工程时,应根据设备对阵地环境的不同要求与机场(台站)主管|||部门协商办理。|||4.凡在机场周围设置产生电磁辐射设施时,事先应与机场主管部门联||注|系,并向有关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机场内其它无|||线电设备的抗干扰保护,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5.在导航台周围50米内不得修建高于10米的建筑物。在定向台周围100|||米内不得修建高于5米的建筑物,在定向台周围300米内不得修建高|||于10米的建筑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空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场净空环境源头管控,统一规范全国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民航局制定了《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1年1月21日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输机场净空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

第三条机场净空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目视助航设施保护区、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最低监视引导高度、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要求及气象探测设备场地等影响的审核。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净空审核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

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指派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进行净空审核。

以下情形,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关进行净空审核:(一)拟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二)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原地面标高250米(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6•【字号】临政办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4.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净空环境保护第三章电磁环境保护第四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的净空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起降安全,按照民航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

所称障碍物限制面,是指为保障航空器起降安全和机场安全运行而设定,用以限制机场及周围地区障碍物高度的空间范围,主要由内水平面、锥形面、进近面、过渡面和起飞爬升面组成。

第四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或者更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报送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确定本机场净空参考高度、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要求及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依法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报送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第五条机场净空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机场净空管理规定,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拟建项目净空审核申报工作,协调推进净空保护宣传工作,根据机场净空保护工作需要,协调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机场净空相关问题。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是为公众提供航空服务的重要交通设施,安全是机场运行的重中之重。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的运行安全,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保障航空器运行安全:1.航空器维护保养规定:机场应制定详细的航空器维护保养规定,明确各种航空器的维护保养周期、方法和操作规程,确保航空器在良好的工作状态下运行。

2.航空器停场安排规定:机场应根据不同航空器的停场需求,合理安排停场位置,确保航空器之间的间距和安全。

3.航空器加油规定:机场应建立严格的航空器加油规定,确保加油作业的安全和正确性,防止油料泄漏等危险事故的发生。

4.航空器起降规定:机场应制定科学的航空器起降规定,包括跑道选择、起降程序、航空器排队顺序等,确保航空器起降的安全和有效性。

二、保障设施设备运行安全:1.机场航行灯光规定:机场应制定详细的航行灯光规定,明确航行灯光的种类、位置和使用方法,确保航行灯光在夜间和恶劣天气条件下发挥应有的指示作用。

2.机场防破坏规定:机场应加强对机场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和防范,制定防范和应对破坏行为的规定,确保机场设施设备的完好和运行安全。

3.机场消防安全规定:机场应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规定,明确消防设备的设置要求、检查维护程序和应急处置措施,确保机场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4.机场通信设备规定:机场应制定通信设备的使用规定,明确通信频率、呼叫方式和使用方法,确保机场通信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通信效果。

三、保障人员安全:1.机场安全检查规定:机场应加强对进出机场人员和行李的安全检查,制定详细的安全检查流程和操作规程,防范恐怖活动和非法物品的携带。

2.机场防护区域规定:机场应设立安全防护区域,制定安全防护区域的进出规定,严格控制人员和车辆的进入,确保防护区域的安全。

3.机场紧急情况处置规定:机场应制定紧急情况处置预案,明确各类紧急情况的处理流程和组织架构,确保紧急情况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4.机场人员培训规定:机场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机场运行安全。

民航法关于净空管理的规定

民航法关于净空管理的规定

民航法关于净空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第六十条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人承担。

关于民用机场净空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关于民用机场净空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题目:民用机场净空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民用机场的净空管理是保障航空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各国民航管理部门和机场运营商需重视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民用机场净空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就相关问题进行答复。

一、什么是民用机场净空管理?民用机场净空管理是指对机场周围的空域进行有效管控,确保飞机起降、滑行和停机时的安全,以及保障空中交通的畅通无阻。

净空管理包括了航向灯、标志、障碍物、建筑物等设施的设置和维护,以及空中通航管制区域的划定和管理等内容。

净空管理对于民航安全至关重要。

二、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1. 障碍物管理不到位障碍物是指那些可能影响航空器起降和飞行安全的地面和空中物体,包括建筑物、树木、塔杆等。

针对这一问题,应加强对民用机场周边的障碍物进行全面调查和管理,确保相关障碍物的高度、位置、光学性能等符合相关要求。

2. 空域划分不合理空域划分不合理可能导致飞机交通拥堵、航线交叉等问题,对航空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需要通过合理的空域划分和空中通航管制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确保飞机在空中的安全飞行。

3. 天气条件对净空管理的影响恶劣的天气条件会对飞机的起降和飞行产生影响,因此净空管理也需要考虑天气因素。

应加强对天气条件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净空管理的有效进行。

三、我的观点和理解民用机场净空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各国民航部门和机场运营商应高度重视净空管理,加强相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制定科学合理的管制措施,确保净空管理的有效进行。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的讨论,我们对民用机场净空管理的相关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关注净空管理的重要性,同时也应加强对净空管理问题的研究和讨论,为提升航空安全水平贡献自己的力量。

结语民用机场净空管理的问题是复杂多样的,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起降和飞行。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也希望大家能够关注净空管理问题,共同维护航空安全。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运输机场选址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八条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土石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四)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五)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2024年机场净空保障监管方案

2024年机场净空保障监管方案

2024年机场净空保障监管方案
着眼于提高机场飞行安全水平,确保航空交通的顺畅和有序进行。

为此,本监管方案将采取一系列综合措施,以确保机场空域的净空保障工作得到有效执行与监管。

首先,针对机场净空保障的关键问题,将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排查,确定机场净空保障的重点区域和重点问题,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措施。

同时,建立健全机场净空保障工作的责任分工机制,明确各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工作任务的落实到位。

其次,加强对机场净空保障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定期的督导检查制度,对机场净空保障工作进行全面、及时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建立健全机场净空保障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机场净空保障工作的开展。

另外,加强机场净空保障的技术支持和设备保障,引进先进的监测设备和技术手段,提高机场净空保障的监测能力和水平,确保机场空域的安全。

同时,建立健全机场净空保障的数据管理和分析体系,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机场净空保障工作的数据信息,为完善机场净空保障提供有力支撑。

总之,2014年机场净空保障监管方案是一个全面、有效的监管措施,旨在提高机场净空保障工作水平,确保飞行安全和航空交通的有序进行。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将有效提升机场净空保障的整体水平和能力,为机场飞行安全和航空交通的顺畅运行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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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若⼲规定第⼀条为加强本市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保障飞⾏安全,根据《民⽤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都国际机场和本市其他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市⼈民政府和民⽤机场所在地地区民⽤航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本市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所在地区县⼈民政府负责相关区域内民⽤机场净空保护管理⼯作。

市⼝岸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的综合协调⼯作。

第四条区县⼈民政府和民⽤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并完善巡查、报告、举报等制度,发现影响民⽤机场净空保护的⾏为,应当⽴即制⽌并依法处理,消除对飞⾏安全的影响。

区县⼈民政府和民⽤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民⽤机场净空保护的宣传、教育⼯作,提⾼公民的净空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都应当依法履⾏净空保护义务,有权制⽌、举报影响飞⾏安全的违法⾏为。

第五条区县⼈民政府应当会同民⽤机场管理机构,在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设置警⽰标识。

第六条本市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从事下列活动:(⼀)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设置影响民⽤机场⽬视助航设施使⽤或者飞⾏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三)种植影响飞⾏安全或者影响民⽤机场助航设施使⽤的植物;(四)放飞影响飞⾏安全的鸟类;(五)违反规定升放⽆⼈驾驶的⾃由⽓球、系留⽓球;(六)违反规定从事航空模型飞⾏活动;(七)违反规定升放风筝、孔明灯或者其他升空物体;(⼋)焚烧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九)排放⼤量烟雾、粉尘、⽕焰、废⽓等影响飞⾏安全的物质;(⼗)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焰⽕;(⼗⼀)在民⽤机场围界外5⽶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国务院民⽤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机场净空保护的⾏为。

第七条市规划⾏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航空管理机构、民⽤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民航相关技术规范确定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程的限制⾼度和其他控制要求。

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

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

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民用机场有秩序地运行,保护民用机场的净空环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和升空物体管理。

本条例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安徽省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XX省局)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具体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

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无线电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民用机场净空环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环境。

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井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净空区域保护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一定空间范围。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抄送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浅域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将其纳入城市规划管理。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公告,并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张贴。

第八条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四)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杆、垃圾等物质。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制度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制度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确保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净空保护定义及范围1. 净空保护是指为保障航空器安全起飞和降落,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2. 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包括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

其中,核心区域为以跑道中心线为基线,两侧各10公里、两端各20公里的空间区域。

三、净空保护管理部门及职责1. 市人民政府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建立净空保护联席会议机制,协调净空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塔城机场具体负责机场净空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塔城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所涉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机场净空保护的相关工作。

四、净空保护区管理措施1. 将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确保净空保护区的空间范围不受侵占。

2. 国土自然空间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邀请机场管理机构参与规划方案的编制,并将净空保护限高要求纳入规划。

3.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进行以下活动:(1)放飞影响航空器安全的低慢小升空物,如风筝、无人机、气球等;(2)擅自搭建建筑物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3)进行爆破、射击等可能影响航空器安全的活动;(4)其他可能影响机场净空安全的活动。

4.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净空保护区的巡查监控,对违反净空保护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理。

五、净空保护宣传与教育1.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净空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净空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2. 教育部门应当将净空保护知识纳入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加强学生群体的净空保护意识。

3. 媒体单位应当配合政府及机场管理机构,开展净空保护的公益宣传活动。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进行禁止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全文)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全文)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全文)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全文)第五十一条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第五十二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

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五十四条设置、使用地面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应当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十五条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五十六条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二)存放金属堆积物;(三)种植高大植物;(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五十八条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

接到通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五十九条在民用机场起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航空器噪声和涡轮发动机排出物的适航标准。

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4修正)

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4修正)

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5年12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公布根据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6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航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

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和民航行业标准划定,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施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由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无线电管理、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气象、园林和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相关区(市)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民用航空青岛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民航管理机构)负责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机场净空保护与净空管理

机场净空保护与净空管理

机场净空保护与净空管理机场净空保护与净空管理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

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机场不仅承载着大量的人员和货物运输任务,也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产生着深远影响。

因此,净空保护与净空管理成为了机场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净空保护是指保护机场周围的空气质量和环境安全,以确保飞行安全和居民生活质量。

在机场运营过程中,飞机起降产生的气体排放和噪音是主要的环境影响因素。

为了减少这些影响,机场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使用低噪音发动机、优化航路设计、提供降噪设备等。

净空保护不仅关乎飞行安全,也是保护周边居民利益的重要举措。

净空管理是指对机场周围空域的合理规划和有效管理。

在机场周围空域,航空器的飞行高度和航路需要经过严格管控,以避免与其他航空器和地面障碍物发生碰撞。

净空管理不仅需要科学的规划设计,还需要高效的监测和指挥系统来确保飞行安全。

净空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机场运行的高效性和安全性,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干扰。

为了实现机场净空保护与净空管理,需要政府、机场管理机构、航空公司等多方合作。

政府应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机场净空保护和净空管理的责任和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监督。

机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净空保护和净空管理体系,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航空公司应积极采用低噪音发动机和环保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机场净空保护与净空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机场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人们提供更安全、更便捷的航空服务。

同时,机场净空保护和净空管理的成功经验也可以为其他行业的环境保护和管理提供借鉴和启示。

机场净空保护与净空管理是现代机场建设和运营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通过科学规划和有效管理,机场可以实现飞行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双赢。

各方应加强合作,共同推动机场净空保护和净空管理工作的深入发展,为人们创造更美好的出行环境。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2.08.31•【文号】民航规〔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确保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参考国际民航组织《机场使用许可证颁发手册》以及《机场勤务手册》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内容,另行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

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

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净空关注区域一般无需开展巡视检查,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运行实际,定期收集该区域内高大建(构)筑物的信息,并复核其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工作,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升空物体及其他活动或者行为时应当及时处置。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部门负责净空管理工作,并根据净空管理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净空管理及巡视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设备。

净空巡视检查人员数量应当根据巡视检查工作量、巡视检查方式和机场周边净空环境等因素评估确定(一般不少于2人)。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净空管理和巡视检查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并严格落实。

业务培训包括初始培训和年度复训。

净空管理和巡视检查人员初始培训应当不少于24学时,年度复训应当不少于8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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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和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活动。

市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一定空间范围。

第四条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与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共同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并将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的组织与协调。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

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八条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净空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保护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机场管理机构,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民用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民用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第十一条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工程的限制高度和其他与航空安全相关的控制要求,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民用航空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机场安全运营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超过限制高度或者不符合与航空安全相关的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以及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建筑高度超过150米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意见。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民用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民用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声环境质量标准。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产生影响的情况,报告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达到一定高度以及有民用航空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障碍灯和标志。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管理人应当确保障碍灯和标志的正常使用;发现障碍灯和标志损坏,应当及时修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障碍灯和标志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高压输电塔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设置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十七条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

第十八条信鸽协会等组织应当做好协会会员、俱乐部等的组织管理工作,教育和监督其在放飞信鸽和组织竞翔比赛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第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综合措施,防止鸟禽和其他动物对航空器安全产生危害;发现鸟禽和其他动物进入民用机场飞行区内,可能危及航空器运行安全的,应当及时驱赶或者猎捕,必要时可以捕杀。

第二十条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第二十一条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修建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六)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发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将受干扰情况和已采取的排查措施情况向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民用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纳入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的演练和人员培训。

第二十五条发生民用机场突发事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管理人未按要求设置障碍灯和标志,或者未保证障碍灯和标志正常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改正,并及时报告区县人民政府。

区县人
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影响障碍灯和标志正常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改正,并报告区县人民政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1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禁止活动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区县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本规定有关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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