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项目名称: 合 同 号: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盖章)
年
月日
山西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制
8
填表须知
1. 本表统一采用 A4 尺寸纸张,检测机构对填表内容的真实、 可靠性负责。
2. 本表可根据需要份数复印,填写的内容受表格限制时,按 本表格式增加附页。
3. 本申请书一式两份,经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后,一份由建设 单位保存,一份提交项目质监机构。
9
一、 工地试验室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工程内容
合同号
工期
年 月至 年 月
申请单位名称
机构名称 授 权 机构等级及 检 证书编号 测 机 行政负责人 构
认证/认可情况
(认证/认可部门/
时间/证号)
发证机关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总人数
试验仪器设 备(台套)
持检测证书 人数
试验室面积 (㎡)
行政、技术负责人
3
验检测仪器设备随意调离,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需要的 仪器设备,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移作他用。
第十五条 工地试验室应当使用质监机构或建设单位统一的 试验检测表格和报告格式。
第三章 试验检测活动
第十六条 工地试验室在取得《合格证书》前,所有试验必 须由授权检测机构或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资质认定计量认 证证书》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查频率不得低于有关标准和规范要 求。
18
(盖章) (签字) (签字) 年月日
第十七条 取得《合格证书》的工地试验室,应按照质监机 构批准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从事试验检测工作,不得超出核定 的业务范围,且只可为本合同工程内容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 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任务,不得对外出据试验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 工地试验室应当按照授权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 系运行,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工地试验室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 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 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十条 申请工地试验室评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评定申请书》;(附件 1) 2. 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外省检测机构提
供); 3. 等级检测机构授权书;(附件 2) 4. 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外省检测人员提供);
2
5. 外委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需提供接受委托检测机构的 《等级证书》、《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和委托合同。
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应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合同承诺,经授 权在工程现场设立与本合同工程内容相适应的合格工地试验室, 并到项目质监机构办理工地试验室评定申报手续。
第七条 不具备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未 取得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应采用完全委托的方式,委托取得 《等级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设立与本合同工程内 容相适应的合格工地试验室,并到项目质监机构办理工地试验室 评定申报手续,同时提供委托合同。
第二十条 工地试验室应当建立档案制度,保证资料齐备, 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
第二十一条 检测人员都应接受岗前教育和培训,应当严守职
4
业道德和工作程序,认真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 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检测人员应当重视知识更新,加强对新规范、新 标准、新技术的学习掌握,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附表:
山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条件
内容
合格条件
检测机构
1.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授权设立工地试验室,授权 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 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工作环境
1. 试验室应布局合理、卫生状况良好、基础设施健全; 2. 综合考虑供电、排水等措施,有完善消防设施; 3. 室内通风、采光好,沥青及沥青混凝土室应配置通风设备; 4. 水泥室、沥青室应配备冷暖空调; 5. 标养室应有温湿度控制设备,面积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 6. 试验室遗弃的有害物质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
工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
地
试
验
室
申请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
从事试验 职称
检测年限
1.
2.
3.
4.
5.Hale Waihona Puke Baidu
检测人员 证书编号
10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二、在岗人员一览表
学历和专业
职称
从事试验 检测年限
检测人员 证书编号
11
三、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生产厂家及规格型号 购置日期 量程 准确度 性能状况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评定
第五条 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 简称《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可授 权设立工地试验室,授权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等级证
1
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具备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取得
年月日
签字: (公 章)
年月日
17
附件 2
授权书
根据
公路建设项目需要,经研究
设立
工程
合同段(或驻地办)工地试验室,
授权
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全面负责工地各项试验检测工
作。本检测机构对授权设立的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和结果负责。
授权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
项,参数
个,内容如下:
1.
2.
3.
4.
5.
授权机构: 授 权 人: 被授权人: 授权日期:
第二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所监理的施工单位 的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试验和质量自检活动的规 范、有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对本项目所有工地试验室的设立过 程进行严格把关和认真初验,施工过程应加强动态管理,确保各 级质检体系的正常运行,做到用数据指导生产和控制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对工地试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 列内容:
2. 技术负责人具有检测工程师资格,并有 3 年以上负责工地试验 室技术管理工作经历;
3. 试验检测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 75%。
仪器设备
1. 根据承担的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内容,按照交通部《公路水运工 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强制性项目要求配置;
2. 性能良好、精度满足规范要求; 3. 经过计量检定或自校合格; 4. 建立仪器设备台账和使用、维修及保养制度; 5. 布局合理,便于开展工作。
14
六、工地试验室技术负责人简历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二
学历
职称
联系电话
寸
彩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试验 检测年限
照
试验检测资格
证书编号
主要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起止日期
公路名称
合同号 工作内容 担任职务
本人签字:
年月日
15
16
监理机构意见:
七、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
签字: (公 章)
年月日
质监机构意见:
签字: (公 章)
检定单位和日期
12
四、申请试验检测项目(参数)一览表
序号 试验检测项目(参数)名称
采用的试验检测方法和 标准(名称/编号)
所用主要仪器设备名称
主要操作人员
13
五、外委试验检测项目(参数)一览表
序号
试验检测项目 (参数)名称
采用的试验检测方法和 标准(名称/编号)
拟委托检测机构名称
检测机构等级 认证/认可情况
5
1、评定时提出问题的落实整改情况; 2、有无超越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任务; 3、检测人员在岗情况及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 4、仪器设备的技术状况及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5、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 整性; 6、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十八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工地试验室有违反 本规定行为的,应当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并将其授权检测机构列入违规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有违反本 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报告和伪造检测人员证书 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列入违规记录予以 公示。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 规违纪的试验检测行为。
山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工地试验检 测活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5 第 12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高速、一级和国省道干线公路 建设项目中从事施工、监理、建设管理等单位为质量控制和检验 工作需要,在工程现场设立的工地试验室。
第二十三条 同一个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不能将同一批号样 品试验检测任务委托给同一家检测机构,也不得委托同一家检测 机构为其提供工地试验室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等级检测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授权建立的工 地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纠 正处理,对不胜任工作的检测人员应加强培训,必要时经有关单 位同意后及时予以更换调整。
管理制度
1. 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2.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3.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量值溯源制度; 4. 试验室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 5. 试验检测报告的审核、签发制度; 6. 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 7. 现行有效的试验检测标准、规程、规范及试验表格。
7
附件 1
山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 评定申请书
第八条 建设单位设立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可采用招 投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公路工程综合 乙级及以上)、《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信誉良好的第三方检 测机构设立,并向项目质监机构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工地试验室合格条件包括人员技术力量、仪器设备 配备、工作环境、管理制度等内容,详见附表。
第三条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 公正、规范、满足检测频率、及时指导生产、严格控制质量的原 则。
第四条 山西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省公路 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交通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所监督项目的工地试验室 及试验检测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评定工作程序: 1.工地试验室经授权或委托设立符合评定条件后,向项目 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 料; 2.建设单位对申请评定的工地试验室进行严格把关和认真 初验合格后签署意见,统一向项目质监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3.质监机构对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 考核评定,考核采用核对、现场操作、考试和样品比对等方法进 行,授权检测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参加考核过程; 4.质监机构对考核合格的工地试验室,颁发《公路工程工 地试验室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和“工地试验室证 书专用章”;对考核不合格的工地试验室,整改完毕经复查合格 后,方可颁发证书和证章。 证书、证章由质监机构统一制作,有效期至本合同工程全部 结束。 第十二条 工地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应当由检测工程师担任, 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由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 第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实行备案制,如更换需经 项目质监机构批准,一般检测人员更换需经建设单位批准。 第十四条 本合同工程结束前,工地试验室不得将现场的试
2. 超出业务范围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应委托取得《等级证书》 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的检测机构进行。
3. 建设单位设立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可采用招投标或直 接委托的方式,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 以上)、《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信誉良好的第三方检测 机构设立。
技术力量
1. 专业技术人员 4 人以上,从事试验检测工作 5 年以上者不少于 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