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察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监察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监察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监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集团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集团系统的规章制度,提高企业效能,维护政令畅通,加强管理,根据中纪

委关于国有企业要开展效能监察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效能监察是指中海集团的各级监察机构根据上级组织的要求,对本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企业重大决策、各项管

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使被监察单位和部门依法办事,科学管

理,民主决策,清正廉洁,勤政高效。

第三条中海集团总公司监审部、各企业监察部门负责本企业效能监察的组织与实施工作。中海集团总公司监审部根据需要参与下属企业的效能监察工

作。

第四条效能监察的原则:

(一)为企业的经济工作和中心工作服务。

(二)坚持实事求是,重在制度落实,加强调查研究。

(三)监督检查和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效能相结合。

(四)专业部门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

(五)教育和惩处相结合。

第五条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企业领导、经营管理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企业领导、经营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执行企业规章制度和遵守廉政、勤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企业民主管理和集体决策的情况。

(四)监督检查企业对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保值增值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企业重大决策、重大改革发展措施、大额资金使用的实施情况。

(六)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企业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效能监察的工作程序

(一)效能监察的立项

1、监察项目立项。中海集团总公司监审部、所属企业各级监察部门在调查

研究的基础上,对影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事项、重大管理项目、大额资金使用和大额物资采购、对企业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项目等重大事项,在一定时期内,提出一至二个重点,作为效能监察项目。

2、明确承办单位和承办部门。效能监察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监察部

门独立承办,或由监察部门牵头组织,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共同承办。

3、撰写立项报告。中海集团总公司监审部、所属企业监察部门起草立项报

告,包括:项目来源、立项依据、主要内容、工作目的、组织形式、工

作方法步骤、工作时限等。

4、立项报告的审批。企业的效能监察立项报告由本企业行政主管领导审批,

对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的效能监察项目也可由企业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二)效能监察项目的实施

1、将项目的有关内容、时间和要求通知被监察单位及有关部门。

2、按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3、写出检查情况的事实材料。

4、事实材料与被监察单位和部门见面。

5、形成效能监察报告。包括:监察依据、查清的事实、存在问题及原因责

任、处理意见、监察建议或作出的监察决定。报告须报批准立项的领导

审批。

6、将处理意见、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通知被监察单位和部门,监督执行并

落实。

第七条企业监察部门在效能监察过程中,应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作与配合。

被监察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效能监察工作,完成承担的任

务,自觉执行监察建议和决定。

第八条企业监察部门在效能监察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召集效能监察事项的有关会议,列席被监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二)要求被监察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涉及本次效能监察事项的文件、资料和其他必要情况。

(三)要求被监察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涉及本次效能监察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经领导批准,责令被监察单位和有关部门停止正在或可能损害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经批准,可以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的工作或职务。

第九条效能监察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不执行、不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企业管理制度、重要决策、决议的,责令其纠正。

(二)对于管理不善、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建议其改进、完善。

(三)对于已给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求采取补救措施。

(四)对于违法违纪的,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于干扰、阻碍、严重影响效能监察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严肃查处。

(六)对于依法经营、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效益良好的单位,及忠于职守、履行职责、政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提出予以表彰和奖励的建议。第十条被监察单位或有关部门对作出的监察建议、监察决定和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承办效能监察事项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工作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监审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1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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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管理公司员工手册-奖惩管理制度

商业管理公司员工手册-奖惩管理制度 商业管理公司员工手册:奖惩管理制度 商业管理公司员工手册-奖惩管理制度 奖惩管理 3.1 奖励 3.1.1目的在于激励员工、促进良好企业文化的形成。员工所得奖励将记入个人档案,公司在任用与提升考核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奖励类型分三类,包括通报表扬、贡献奖及杰出贡献奖。 3.1.2奖励条款 3.1.2.1 有下列行为表现者,公司予以通报表扬: 1.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2.品行端正,恪尽职守,为广大员工称道者; 3.领导有方,主管业务工作成效显着者; 4.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在应用中取得较好效果者; 5.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竞赛活动并获奖者; 6.举报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的各种违纪行为者; 7.良好履行本职工作,受到客户的口头或书面表扬者; 3.1.2.2有下列行为表现者,公司给予贡献奖,通报全 公司并视具体情况给予100元-1000元现金激励: 1.在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取得经济效益在1万元- 10万元之间的; 2.节约费用开支或利用废料达1万元以上者; 3.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积极抢救公司及社会损失者; 4.完成公司重要专项任务、做出突出贡献被公司有关部门认定者; 5.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在应用中取得卓越效果者; 6.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者;

7.全年累计获“通报表扬”三次者; 8.公司认定的其他表现。 3.1.2.3 有下列行为表现者,公司给予杰出贡献奖,通报全公司并视具体情况给予1000元- *****元现金激励: 1.在工作中做出卓越成绩,取得经济效益在10万元以上的; 2.遇有重大灾变或意外事故,承担巨大风险,极力抢救公司及社会损失者; 3.公司认定的其他表现。 3.2 惩处 3.2.1 目的在于改正错误而非处罚,高标准的纪律要求对于公司管理尤为重要,通过订立处罚条例,促使员工达到并保持公司规定的工作纪律要求。处罚类型分四类:包括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赔偿。 3.2.2 惩处条款 3.2.2.1 有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之一的,公司给予书面警告: 1.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或忘记打卡3次(含)或旷工1 天的; 2.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打考勤卡的; 3.工作态度不认真、不配合、故意拖延工作进度或不按时完成工作的; 4.不按照公司工作程序办事的、或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主观操作过失,导致工作出现错误,但未造成管理或经济后果的; 5.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会议的; 6.工作时间内聚众聊天、喧哗、或擅离工作岗位、无故 串岗的; 7.工作时间内与同事、其他人无理争吵,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8.衣冠不整、仪表不雅、语言粗俗及其他影响公司面貌的; 9.故意损坏公物或污损工作生活环境的; 10.利用公司设备办理私人事务的,或擅自操作不属自己管理使用的设备、仪器的;

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范本(完整版)

方案编号:YT-FS-4156-49 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范本(完整版) Develop Detailed Rules Based On Expected Needs And Issues. And Make A Written Plan For The Links To Be Carried Out T o Ensure The Smooth Implementation Of The Scheme. 深思远虑目营心匠 Think Far And See, Work Hard At Heart

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范本(完 整版) 备注:该方案书文本主要根据预期的需求和问题为中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步骤。并对将要进行的环节进行书面的计划,以对每个步骤详细分析,确保方案的顺利执行。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根据集团公司20xx年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公司今年工作情况,公司将开展使用中介承建工程项目专项治理、整治亏损项目效能监察和各级管理人员岗位履职能力专项检查三项工作。为了扎实有效的开展工作,全面完成效能监察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领导机构 为了加强三项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全面落实检查工作,公司成立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并组织实施效能监察工作。 组长: 杨运堂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廖由联公司党委书记 副组长: 杨善友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丁富荣公司副总经理 汪文贵公司总经济师 孙卫红公司总会计师 成员: 金小明公司纪委副书记兼审计科科长 刘百雁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督察科科长 周长青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工程部部长 刘新言公司副总经济师兼设备运输部部长伍绍奎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部长 冯文吉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安质部部长 魏刚公司物资部部长 黄振中公司经济管理部部长 任大鹏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 魏德民公司纪委工作部部长 赵兴全公司纪委工作部(监察科)纪检监察员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司登记的性质和效力牵涉到公司法上诸多理论问题和实务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公司登记的性质和效力进行详细的分析。下文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完整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一章登记范围 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第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 (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

某某集团企业监察管理制度

**集团企业监察管理制度 监察管理部(以下简称:“监察部”)作为服务于公司整体经营、管理、发展战略目标的部门,工作重点在于防范公司经营风险,规范公司管理,提高公司运营效率。通过监察部工作,促进公司员工在公司制度规定的授权内自觉履行自己的职责;披露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在其运营管理中的隐患及重大违纪、违规、失职现象,分析问题产生的症结并提出合理化的整改建议,不断完善和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促进企业高效安全发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逐步加强、完善和贯彻落实企业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监督管理职能,并使公司的管理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管理监察(以下简称:企管监察)是企业监察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能,是通过对监察对象在管理工作中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规章制度及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是监察工作为公司不断壮大服务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廉政勤政、完善管理、提高效率和效益的重要手段。是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 第三条企管监察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事实求是、标本兼治的原则,以改善企业管理、提高管理企管为目的,以围绕本公司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管理制度为中心,深化企业文化建设,维护企业的稳定,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企管监察的基本任务是:通过依法监督检查,增强企业自身及下属分公司的行政管理监控力度,帮助管理者查清和解决管理中

存在的问题,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效益,严肃处理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为公司的经济利益保驾护航。 第五条企管监察的原则。企管监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与企业职业健康发展相结合,坚持监督检查与改善管理相结合,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坚持奖励和惩戒相结合,坚持专业部门与监督部门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本公司成立企管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管理监察工作。以集团公司总经理为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集团公司公司监察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企管监察的对象是本公司各部门和集团公司下属的各分公司。 第三章企管监察的内容 第八条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尽职尽责,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行政决定、决议和集团公司董事长的指示、指令,是否正确行使职权,科学决策,保证业务工作和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监督检查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管理工作中严重影响管理效果、效率、效益的问题,重点是:各分公司年度预算执行效果、集团公司制度执行力度、信息资源整合、项目研发与合作、物资采购、成果孵化、风险投资评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增强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管理工作中薄弱环节的

2020集团公司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2020集团公司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督查督办工作是为推动战略规划、年度计划、重要会检查工作总称,是服务领导决策、强化执行力建设,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管控能力,提升管理水平,强化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决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集团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系统各企业。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四条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紧密围绕集团公司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展开,集中力量抓好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事项的督办落实。 第五条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集团公司办公厅为归口管理部门,总部各部门及系统各企业应充分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责任主体作用。 第六条坚持求真务实的原则。讲究工作方法,从实际出发,深入基层,真抓实干。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七条督查督办主要内容: (一)重要事项 1.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阶段性目标; 2.年度工作要点; 3.重要会议(包括董事会、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年度工作会议、年中工作会议、生产经营工作碰头会、月度工作例会及专题会议等)的决议和部署事项; 4.公司领导批转、交办和布置的工作事项; 5.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 (二)公文运转 一般性公文运转按公文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催办提醒,以下公文列入重点督查督办范畴: 1.上级单位明确指示需要办理的公文; 2.分子公司报送的紧急请示和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公文; 3.处理紧急、重大、突发事件的公文; 4.其他需要重点督办的公文。 第四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归口管理;总部各部门负责具体承办督查督办事项,同时需指定一名负

公司员工管理制度手册员工签字确认

公司员工管理制度手册,员工签字确认 1 公司员工管理手册,员工签字确认 作者:————————————————————————————————日期: 编制审核批准 此文件为济南尚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文件, 目录 一、总经理致辞(2) 二、经营理念(2) 三、品质政策(2) 四、企业文化(2) 五、公司简介.................................................... 2-3 六、组织架构(3) 七、聘用规定.................................................... 3-5 1、基本政策(3) 2、入职手续(4)

3、试用期(4) 4、聘用的终止(4) 5、劳动合同(4) 6、离职手续..................................................... 4-5 八、员工福利(5) 九、管理制度................................................... 5-18 1、员工行为规范........................................... 5-7 2、奖惩规定................................................... 7-10 3、办公室管理制度(职员工作纪律) ....................... .…10-11 4、发放物品管理规定(11) 5、出入管理规定(11) 6、宿舍管理规定(11) 7、工资发放时间与方式及注意事项……………………………………11-12 8、考勤管理规定…………………………………………………………12-13 9、请销假管理规定………………………………………………………13-14 10、安全与预防…………………………………………………………14-18 一、总经理致辞:

公司效能监察工作规定(试行)模版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监督保障运行机制,促进企业 人员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企业效能,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国机集团《效能监察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1.2效能监察是针对企业的各项业务和活动,对其相关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 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恪守廉洁自律和廉洁从业进行监督检 查,纠正行为偏差,发现管理缺陷,规范企业管理,推进持续改进,提高企业效能。 1.3公司及其子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实行统一要求、分 级负责。建立健全党政领导、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监察机构组织协调和实施、相关部门配合、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 制。 1.4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4.1科学发展原则。围绕企业中心工作,服从服务于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大 局,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1.4.2依法监察原则。有章必循、违章必纠、执法必严,激励守法合规行 为,追究违法违规责任。

1.4.3实事求是原则。求真务实、客观公正、注重实效。 1.4.4协调统一原则。效能监察与纪律检查、监事会监督、审计监督等其他 监督相协调;监督检查与服务企业目标相统一;纠建并举与标本兼治 相同步;教育与奖惩相结合。 1.5效能监察工作遵循以下标准: 1.5.1合法性。监察与被监察者履行岗位职责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 规章制度获得授权;其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以下简称履职行为)必 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有关廉洁自律、廉洁从业的规 定;监察与被监察者必须依法接受监督。 1.5.2合规性。监察与被监察者必须按照国家和企业的相关管理规程、业务 流程和技术规程履行岗位职责。 1.5.3合理性。监察与被监察者应当从实际出发,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合理量 裁,按照降低成本、增加效益和持续经营的原则履行岗位职责。 1.5.4合约性。监察与被监察者必须按照要求和时限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 1.6 效能监察的监察者与被监察者: 1.6.1监察者为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监察机构。 1.6.2被监察者: 1)按照产权关系,为所出资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层人员。2)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为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属企业及其领导人员。 1.7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其所属企业。 2机构职责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02-20修订,自3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4号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

集团公司监督管理规定(1)

集团公司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监督工作,根据董事会、监事会的要 求以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监督工作以维护公司利益为目的,对公司高层以及所属的部室、生产厂及所有的管理干部、员工执行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及流程的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执行制度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推 动和促进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第三条监督工作在董事会、监事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监督管理办公室是集团公司监督工作的执行机构,有权依据本规则对各层次 的机构组织及个人行使监督。 第二章对高层管理干部的监督第四条对高管层干部的工作能力、敬业精神、工作方法、工作 态度、执行力进行监督。 第五条对高管层干部的团结共事情况以及人格品质进行监督。 第六条对高管层干部的执行请销假及出勤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对高管层干部的监督通过日常了解、跟踪考核以及民意 测评等方式开展。 第三章政纪监督 第八条对各单位、部门管理干部履职情况的监督,并依据日常对所负责单位的检查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九条对公司范围内《安全、管理八大禁令》执行情况的监 督 第十条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对公司所有单位及岗位进行安全(治安)监督、制度监督、(现场)环境监督和员工行为规范监督。 第十一条政令落实(董事长特别交办事项)专项监督检查。 第四章经济监督第十二条审核公司、部门的对外经济合同、协议。并对执行 情况予以监督; 第十三条根据公司有关物资采购的管理规定,对有关部门执行《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的流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根据公司有关物资采购的管理规定,执行授权比价、监督比价、事后跟踪比价,对采购物品的质量监审和合同与实物相符 性的监审; 第十五条对库管物资监审及产成品、等外品、废旧物资出厂 的流程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最新集团公司综合督查管理制度

最新集团公司综合督查管理制度 一、总则............................................... 二、综合督查的管理职责.................................. 三、综合督查内容........................................ 四、综合督查原则........................................ 五、综合督查频次及相应规定.............................. 六、综合督查工作流程及相应考核规定......................

综合督查管理制度 总则:为了进一步提高各处办、公司的执行力,提升企业总体管理水平,确保各项工作健康、有序、高效运转,集团公司要求全面加强对各处办、公司工作的综合督查、督促、服务及绩效考评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综合督查的管理职责 (一)设立由集团公司常务副总裁主抓,总裁办、人力资源处、监审处、财务处、后勤处、安全技术环保处、物资设备管理处、企划总调处联合组成的综合督查小组,小组常设办公室为总裁办。 (二)负责对各处办、公司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建议和考核。 (三)负责督促各处办、公司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阶段生产经营指标、项目建设任务、各项工作计划,并据实进行考核、奖惩。 (四)负责协助解决各处办、公司工作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 (五)负责向集团公司汇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二、综合督查内容 (一)行政事务方面主要督查内容:文件收发管理、文件资料管理、档案管理、印信管理、会务管理(包括会议记录管

公司员工工作管理手册

长治高新区中汇联创新科技研究院 管 理 手 册

2015.12 目录 一、公司各项制度、办法 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4) 人事管理办法 (5) 员工请、销假管理制度 (6) 文件、资料收发管理制度 (7)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8)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9)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10) 运营中心安全保密制度 (11) 办公用品领用管理制度 (13) 存货管理制度 (16)

工资考核办法 (21) 费用管理办法 (23) 二、各部门岗位职责 综合管理部岗位职责 (29) 财务部工作职责 (30) 营销部岗位职责 (31) 工程项目部岗位职责 (32) 软件开发部岗位职责 (33) 公关部岗位职责 (33) 技术服务部岗位职责 (34) 运营中心岗位职责 (34) 公司员工行为准则 1、公司员工要自觉维护公司形象,自觉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热爱企业。

2、公司员工要做到端庄稳重、优雅得体,不着奇装异服(必要时按公司要求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3、要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吃苦耐劳,勤奋敬业。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推诿、不扯皮。 4、时刻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维护公司的利益。 5、上班时间不串岗、不闲聊、不办私事、不吃零食、不玩游戏。 6、外出办事,文明得体,态度诚恳,实事求是,不损害公司声誉。 7、爱护公共财物,不铺张、不浪费。 8、保持岗位整洁,维护公共卫生、不乱扔杂物。 9 、相互尊重,和谐相处,和蔼礼貌,说话和气。 10 、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队配合,相互协作,乐于奉献,以公司利益为先 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1、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实行按部门签到制,每个月底由部门负责人将本部门人员出勤情况报财务部门,按实际出勤人数核发工资。 3、员工公事外出实行报告制,外出办事要向部门负责人及综合部报告,并说明到何部门办什么事情,需用时间等, 4、员工有私事必须请假,请假要履行请假条,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

公司效能监察实施细则公司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公司效能监察实施细则公司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公司效能监察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促使监察对象正确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中心改革发展和稳定,实现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根据《中华人民 ___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命令和中心内部规章制度中履行职责及其效果的监督监察,是发现管理漏洞、纠正行为偏差、提高中心经营管理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手段,保障中心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 第四条效能监察对象是公司各级管理机构及全体员工,监察对象要自觉接受效能监察。 第五条效能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监察原则。 (二)坚持为公司管理工作服务,提高效率和效益的原则。

(三)坚持监督监察与加强管理,立足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建立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与完善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效能监察应与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相结合,与查处案件惩治腐败相结合,与完成任务提高效率相结合。效能监察工作可以采用事前预防、事中跟踪、事后改进和综合监察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效能监察应坚持合法性。即监督监察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贯彻执行 ___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效能监察应坚持合理性。即监督监察监察对象是否从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出发,有效利用各种主客观条件,进行科学管理,取得工作效能。 第九条效能监察应坚持合约性。即监督监察监察对象是否认真完成上级和本单位下达的计划、任务、合同等预定目标,是否正确行使工作权限。

规章制度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三百一十五条为加强,避免和制止各种违章违纪现象,促进公司及全体员工依法照章办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制订本制度。 第三百一十六条公司设立监察委员会和监察部,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进行审计监察工作。 第三百一十七条董事会监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公司属下各单位进行制度、纪律、财务及法律监督; 2.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进行监督和违纪审查; 3.定期不定期对公司财务状进行审计; 4.指导监察部的工作,受理员工不服监察部处分决定的申诉; 5.受理员工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检举、控积告。 第三百一十八条监察部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监督各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2.对除董事会任命以外的所有员工进行监督和违纪审查; 3.定期不定期对下属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4.受理员工对总经理任命的职员的检举、控告。 第三百一十九条监察委员会设审计师,监察部设审计员,专门负责审计工作。 第三百二十条监察委员会和监察中进行审计、监察时,所有审计监察对象有义务按要求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资料。

第二节审计 第三百二十一条审计每季(或半年)审计公司财务状况1次。主要审计专项基金和重大资金使用、成本费用、经济效益以及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 行情况。 第三百二十二条审计师负责配合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决算审核。 第三百二十三条经董事会决定或批准,审计师可以对公司任何财务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百二十四条审计员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企业对财务规章制度、财经纪委和承包合同的执行情况,监督业务部门在经营中遵纪守法,依法纳税,监督下属企业贷款和银行帐户的使用情况,杜绝为他人代转、代汇的现象。 第三百二十五条审计员每季(或半年)组织审计下属企业的财务账务1次,内容包括: 1.审核固定资产实有数的所有权; 2.审核原材料、商品购销各个环节的真实性及效益; 3.审核生产企业的产品库存和生产经营效益; 4.审核销售和债务情况,促进销售收入和帐款及时回笼; 5.检查专项基金和流动资金使用情况,成本核算、行政费用开支、业务费用 开支等情况。 审计对象应如实向审计人员提供其经营管理计划、合同、会计统计报表、帐簿、凭证、业务记录等有关资料。 第三百二十六条审计员根据《承包合同书》的要求,对承包进行事前和事后审计,落实承包合同的权、责、利。 内容包括: 1.审计任期目标责任指标,承包方的资格、承包合同;

商业管理公司员工手册-奖惩管理制度

商业管理公司员工手册:奖惩管理制度 商业管理公司员工手册-奖惩管理制度 奖惩管理 3.1 奖励 3.1.1目的在于激励员工、促进良好企业文化的形成。员工所得奖励将记入个人档案,公司在任用与提升考核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奖励类型分三类,包括通报表扬、贡献奖及杰出贡献奖。 3.1.2奖励条款 3.1.2.1 有下列行为表现者,公司予以通报表扬: 1.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2.品行端正,恪尽职守,为广大员工称道者; 3.领导有方,主管业务工作成效显着者; 4.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在应用中取得较好效果者; 5.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竞赛活动并获奖者; 6.举报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的各种违纪行为者; 7.良好履行本职工作,受到客户的口头或书面表扬者; 3.1.2.2有下列行为表现者,公司给予贡献奖,通报全公司并视具体情况给予100元-1000元现金激励: 1.在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取得经济效益在1万元- 10万元之间的; 2.节约费用开支或利用废料达1万元以上者; 3.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积极抢救公司及社会损失者; 4.完成公司重要专项任务、做出突出贡献被公司有关部门认定者; 5.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在应用中取得卓越效果者; 6.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者; 7.全年累计获“通报表扬”三次者; 8.公司认定的其他表现。 3.1.2.3 有下列行为表现者,公司给予杰出贡献奖,通报全公司并视具体情况给予1000元- 10000元现金激励: 1.在工作中做出卓越成绩,取得经济效益在10万元以上的; 2.遇有重大灾变或意外事故,承担巨大风险,极力抢救公司及社会损失者; 3.公司认定的其他表现。 3.2 惩处 3.2.1 目的在于改正错误而非处罚,高标准的纪律要求对于公司管理尤为重要,通过订立处罚条例,促使员工达到并保持公司规定的工作纪律要求。处罚类型分四类:包括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赔偿。 3.2.2 惩处条款 3.2.2.1 有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之一的,公司给予书面警告: 1.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或忘记打卡3次(含)或旷工1 天的; 2.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打考勤卡的; 3.工作态度不认真、不配合、故意拖延工作进度或不按时完成工作的; 4.不按照公司工作程序办事的、或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主观操作过失,导致工作出现错误,但未造成管理或经济后果的; 5.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会议的;

公司效能监察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公司效能监察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做好后台支撑保障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的督办事项,适用于效能办与市场销售部组织的,为生产经营一线解决支撑问题而召集的各部门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二、职责 1.日常的效能监察和督办工作由公司效能办负责。 2.各县(市)分公司、分局、各部室、中心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承办检查督办事项的承办者和直接 责任者,负有承接并办好督办事项的责任。 三、效能监察和督办工作的具体内容 效能监察和督办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真实情况。根据各单位、各部门职责和分工,坚持“归口管理,落实责任,规定时限,追求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的作用。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各部门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各部门职责范围内应办的事项,都列为效能监察和督办工作的重点。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领导重要讲话、批示及总经理临时交办的督办

事项。 2.县(市)分公司及生产经营一线所提出的需要支撑部门特殊解决并答复的事项。 3.各部门职责范围内应为生产经营单位支撑解决的事项。 四、效能督办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1.各县(市)分公司及生产经营一线将需要服务支撑部门解决的事项统计后,报送到市场销售部,由市场销售部综合分类整理后,报送效能办,效能办根据需要解决事项的整体情况与市场销售部共同组织相关支撑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由会议确定需要解决事项的承办单位、承办责任人以及承办要求、时限。 2.承办事项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督办部门应明确责任领导及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在共同办理承办事项过程中,主办单位应主动商请协办单位提出办理意见;如遇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由主管领导协调,提出协商一致的处理意见。 3.承办部门要按照完成时限的要求如期完成。 4.效能办对于上述要求各部门承办的事项均列为督办事项,对于需要督办的事项,主要采用发督办单的方式进行督办。 5.督办事项交办后,督办部门要随时跟踪办理落实情

最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核心内容:最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有什么内容?该规定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注册登记的法律依据;不得出资的股权情形以及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也适用该规定。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最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 发布日期:2014-2-20 生效日期:2014-3-1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14年2月20日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公司内部监察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监察人员进行 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监察机构的职能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监察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市场总监系统的监督、评价职能,确保公司销售政策及相关规定的贯彻与执行,维护 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加强监察工作,维护行政纪律,改善公司管理,提高运行效能, 促进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是公司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其所属部门、 单位、分公司、控股及全资子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 的情况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察。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进行行政监督和市场监控管理的基本制度, 公司根据本制度 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实现各项监控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划化。 第二章 内部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监察机构 (审计监察部),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 F 开展内部监察工作,监察工作受公司主管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领导。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监察岗位, 配备与内部监察工作相适 应的监察人员。 第六条 监察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熟悉监察业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并且应具备与其从 事的监察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善于处理人际关系,监察结果能够有效沟通。 第七条 监察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公司规定履行监察职责, 受国家法律和公司 第八条 内部监察工作的主要职能有: 规章制度的保护,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路三分公司效能监察管理办法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路三分公司 效能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管理,有效发挥效能监察的监督、预防、保证、参谋、促进作用,建立和健全公司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公司效能,推进公司党风廉洁建设,使公司效能监察工作经常化、规范化,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效能监察是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及其质量、效果、效率、效益以及各职能部门、项目、场、站及其管理人员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履行职责行为及其正确性和效果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公司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公司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是管理的再管理,是监督的再监督,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党风廉洁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党风廉洁建设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公司效能监察的对象是公司各职能部门、项目、场、站及其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效能监察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通过监督检查,查找公司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降低管理成本和生产成本;查处失职渎职行为,促使监察对象认真履行职责,廉洁从业,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保证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促进公司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第五条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围绕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心工作,服务公司改革发展大局,促进建立节约型企业,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效益。 (二)依法监察原则。有章必循、违章必纠、执纪必严,激励守法合规行为。 (三)实事求是原则。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客观公正。 (四)协调统一原则。纪检监察与其他部门相协调;监督检查管理人员履职行为与服务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勤政监察与廉洁监察相统一;促进制度建设与提高企业效能相统一;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控制机制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教育与奖惩相统一。 第二章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责任体系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完整版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 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22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局长王众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第四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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