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526中华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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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中华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其他保险凭证及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登记姓名后,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凡符合条件的投保团体成员人数等于或少于8人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投保,投保团体成员人数多于8人的,投保成员必须占团体成员总数的75%以上。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因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也根据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蓄意违章、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患有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九、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
二、施工企业因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保险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备案。
本公司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即行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
规定。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同一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
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必须为人民币10000元的整数倍。
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以工程项目为保险单元,按以下方式中的一种计收保险费。
1、房屋建筑以建筑面积为保险费计算基础。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以合同总造价为保险费计算基础。
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保险费收据;
4、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动关系证明;
5、公安等部门出具的建筑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6、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7、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8、建筑行政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材料;
9、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伤害事故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保险费收据;
4、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动关系证明;
5、公安等部门出具的建筑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6、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7、建筑行政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材料;
8、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伤害事故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项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如无特别约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投保人及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项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
消灭。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保单上批注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离职的,投保人应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单上批注后,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
第十二条: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和其它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单位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依本合同约定,已领取过意外伤害保险金的,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释义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
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醉酒:是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n/m)。
n为本合同剩余月数,m为保险期间月数,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公司: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附件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出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室,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
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附件二、费率规章
(一)按建筑面积计收保险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元为计算单位)
1、房屋建筑工程保险费率:
说明:地区类别分为:
第一类:平原、低洼地;
第二类:第一类以外的其他位置。
2、保险费=每平方米保险费×总建筑面积×[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元]
3、续保保险费
续保保险费=每平方米保险费×总建筑面积×[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元]×施工未满期间/合同施工期间
(二)按工程合同造价计收保险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元为计算单位)
1、市政工程和其他工程基本保险费率:
说明:地区类别分为:
第一类:平原、低洼地;
第二类:第一类以外的其他位置。
2、保险费=保险费计收比例×合同造价×[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元]
3、续保保险费
续保保险费=保险费计收比例×合同造价×[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元]×施工未满期间/合同施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