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审计局关于提供审计档案查阅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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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审计局关于提供审计档案查阅服务有关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审计局
•【公布日期】2018.05.15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济南市审计局关于提供审计档案查阅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局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查阅有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山东省审计厅档案管理规定》(鲁审办字﹝2016﹞13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代表查阅单位到我局查阅档案的,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档案查阅申请函(说明查阅档案的目的、用途、查阅内容等)和查阅人员的工作证明(或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任何查阅档案的个人行为,一律不予办理。
二、查阅档案的办理处室为市审计局办公室,办理人员为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其它任何处室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我局档案资料。
三、档案管理人员,在收到其它单位查阅档案的函件时,首先检查查阅档案人
员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如不齐全,要向档案查阅人员说明情况,取得查阅人员的理解和支持;如果手续齐全,要填写《档案查阅办理单》(见附件),按照办理程序,由各级领导审核批示后,方可进行查阅。
四、档案管理人员在提供档案查阅时,要对照查阅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列出查阅清单,并办理整理登记手续,填写档案查阅登记簿,按照查阅单位函件提供的查阅内容,准备查阅资料并监督查阅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查阅。原则上禁止查阅人员携带手机、U盘、拍摄录器材对档案资料进行复制,如因查办案件等特殊情况需要复制的,需经分管局领导审批;重大审计事项的档案需经主要领导审批。
五、档案管理人员待查阅档案人员将资料查阅完毕后,要及时将档案资料进行验收核对并及时入库,将查阅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登记备案。办公室负责人要定期进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六、涉密档案原则上不得向查阅单位提供,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供时,必须征得原定密单位同意后方可提供,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七、本局人员查阅档案时,通过登陆电子档案库进行查阅,无特殊情况,不再借阅纸质档案。
八、对所查阅档案资料,未经本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档案信息。
另外,为了维护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也为了避免违纪风险,任何处室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将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尚未归档资料向有关机关及内部处室和相关人员提供。如有违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后果进行严肃处理。
济南市审计局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