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制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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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是少年法庭的法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而作出的刑事裁判文书。它记录着案件的由来、犯罪事实、证据、是否构成犯罪的理由和处理的意见。它的制作涉及法律专业知识、审判业务能力、文字表达水平、审判作风等多方面的因素,是考察少年法庭法官综合素质的重要尺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是显示司法公正、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正义的法制宣传教材。与一般刑事案件判决书相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通过少年法庭法官对案件的理性思考,容易体现法官的创造性劳动。同时,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个案特点较为突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更能反映个案特征。
???? 为了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的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2001年6月11日,印发了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为我们制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提供了统一的、规范的标准样式。该样式充分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反映“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特点,对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少年法庭的法官,必须以高度认真负责的精神制作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要全面熟练地掌握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文书样式,通过不断的实践,提高撰写水平。
????一、首部的写法
????1、关于案号。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号和案件的顺序号五部分组成。少年法庭设在刑一庭内,写法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一致。少年法庭编制单列的,应有所区别。如光山县人民法院2002年立案的第20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号表述为“(2002)光法少刑初字第20号”。
2、关于当事人的身份。
(1)姓名。要写身份证、户口薄中的正式姓名,不能用同音字代替。如果当事人的别名、绰号、化名、乳名等在关键证据中出现,对认定该案事实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应当写入判决书。
(2)年龄。对未成年被告人必须写出生日期,对临界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必要时还要用括号注明农历日期。因为农村报户口至今仍然沿袭报农历日期的习惯。对更正出生日期的,在理由部分还要用证实被告人年龄的有效证明材料加以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8月21日法(研)发[1985]1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答复(三)》第31条的解答,刑事责任年龄应以日计算,而不是以时计算。如果被告人在十四周岁生日当天犯罪,则认为不满十四周岁。生日过后的第一天,才是实足年龄。
(3)籍贯。是祖辈居住地。应注意与个人出生地和现住址区分开。
(4)职业。未成年人是工人、农民、个体工商户的极少。是学生的应表述为“××中学在校学生”。闲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表述为“待业”或“无业”。
3、关于法定代理人。当未成年被告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需要赔偿时,即法定代理人同时又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称谓应为:“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如果没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是未成年被告人的父亲或母亲,只要注明与被告人的关系就可以。如果有赔偿内容时,法定代理人应当是有固定收入的一方,为将来执行奠定基础。如果未成年被告人父母双亡或无法行使监护权,法定代理人一定要选择与未成年被告人关系密切且有赔偿能力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例如申某的父亲病故多年,母亲外出多年未归不知去向。申某从小随爷爷、奶奶生活至逮捕,申某致人重伤被起诉。其法定代理人表述为: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申宗义,男,193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光山县城关镇政府退休干部,住址同上。系被告人申某之祖父。”如两个被告人系兄弟关系,均为未成年人,为行文简洁,法定代理人不必重复写一次,而在写两个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时注明两被告人的关系,在后一个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写完后,再写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例如,高某生、高某强系孪生兄弟,法定代理人表述为:“法定代理人高世和,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光山县烟草局临时工,住址同上。系高某生、高某强之父。”
4、关于指定辩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辩护人仅限于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指定未成年被告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单位的负责人作为指定辩护人的作法都是错误的。
5、关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除写明“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外,如果还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的,应一并写明。例如张某强奸案表述为:“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和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事实部分的写法
一般刑事案件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包括四个方面内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有关证据;经法庭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书写时,每一部分为一个自然段。根据《法院刑事诉讼文书补充样式》,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与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相比增加了以下内容:
1、在被告人和辩护人对指控辩解部分,增加了法定代理人对指控事实的意见及辩解理由。例如:“被告人詹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辩称,被告人詹某某是在被告人王某某的煽动、胁迫和诱骗下参与盗窃作案的,系偶然失足,初次犯罪,请求对被告人詹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2、在写完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之后,另起一段专门叙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常表现等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关的情况,以及实施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论述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汲取的教训。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要论述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和应当受刑罚的必要性。对判处非监禁刑的,要概述所具备的监护、帮教条件等等。如果经过核查,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而宣告无罪的,本段内容应略去,但在理由部分应详细阐明宣告无罪的根据。由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各种各样,有的是看黄色录像、淫秽书刊产生歹意;有的是长期在网吧、游戏厅或酒店、舞厅消费负债后起意劫财;有的是因父母离异,长期流浪受坏人引诱而犯罪;有的是不明是非,讲哥们儿义气、头脑简单从而掉进犯罪深渊。因此在写这一段时一定要实事求是,有的放矢。例如被告人梁某盗窃案判决书这一部分是这样写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梁某初中辍学后在家务农,刚满16岁被亲友介绍到城关镇张正寿的门市部当雇工。梁某脱离家庭后对自己要求不严,其父母也未尽监护之责。由于梁某年青无知,法制观念淡薄,不能正确辩别是非,务工期间受不良风气影响,未长成人竟生享乐之邪念,因而走上犯罪道路。梁某的父母虽有初中文化程度,却实为法盲。当梁某将盗来之赃物搬运回家并将真相告诉其父母后,其父母只是简单训斥了一下,告诫以后不得再犯而了事,并未考虑采取补救措施来减少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继而放任梁某销赃得逞,使梁某失去了免予法律制裁的机会。由此可见,梁某触犯刑律除了其自身因素之外,其父母未正确履行监护责任、管教方法不当也是重要原因之一。通过庭审教育,梁某表示痛改前非,立志重新做人,有悔改之意;梁某之父当庭也作了深刻检讨,愿意汲取教训,保证以后对子女严加管教。”
事实部分的写作,一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未经法庭调查的事实和未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查明的事实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