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生委关于境外生育子女是否计算子女数的答复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鲁人口字〔2011〕76号

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对浙江省人口计生委

关于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外生育第一个子女是否 计算子女数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委): 现将《国家人口计生委对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外生育第一个子女是否计算子女数问题的复函》(人口政法函〔2011〕1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新的形势下,各级要坚持人口计生工作的大方向不动摇,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首要任务,严格执行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加强依法行政管理,进一步规范内地居民境外生育行为,确保准确适用生育政策。要大力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增强依法生

育的意识。对于内地居民不符合政策规定在境外生育子女的,如其子女回国定居或两年内居住满18个月,应计算该子女数,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及时统计上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