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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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信息科学职业学院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科研经费在遵循专款专用、分类管理、独立核算、厉行节约原则的前提下,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条科研经费的来源
(一)国家部委、省厅、市局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费。
(二)各类科研基金下达的科研基金项目资助费。
(三)承担企事业单位研究项目所提供的横向科研经费。
(四)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咨询科研基金提成的专项费。
(五)学院划拨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资助标准
(一)资助项目
列入国家级教研、科研项目,学院按1∶2配套。
列入省部级教研、科研项目,学院按1∶1配套。
列入市厅级教研、科研项目,学院按1∶1配套。
自然科学类研究项目,学院根据资助情况及项目研究应用价值、难易程度等因素另行确定配套资助经费数额。横向科研项目学院一般不予资助。
(二)自筹项目
列入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学院资助0.8万元,列入省部级科研项目的学院资助0.3万元,列入市厅级项目的学院资助0.1万元。
(三)学院立项项目
1、重点项目资助经费2000元,一般项目资助经费1000元,青年专项资助经费1000元。
2、产品开发研究项目及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及实用价值较大的项目经学术委员会专家评审后另定资助总金额。
第四条科研经费只能用于与本课题有关的事项或活动,其主要支出范围:(一)图书资料费(必须的图书资料购置及复印、誊录、翻译等费用)。
(二)项目调查、国内学术交流有关研究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等)。
(三)项目研究购置的仪器设备、元器件、工具费。
(四)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或维护费、学术著作出版费。
(五)办公费(含复印、打印、上网检索、查询、通讯费等)、计算机耗材等必要的办公费用。
(六)协作费(按合同规定须由外单位承担的项目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协作经费,包括专家咨询费用)。
(七)制作样机的试制费、加工费或样机检测、样品检验费等费用。
(八)项目组成员的工作量津贴、加班费用。
(九)科研成果鉴定费用(包括研究成果的印刷及版面费、成果专题研讨、评审鉴定等涉及成果鉴定的费用)。
(十)经批准的其他专项费用(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支出)。
项目研究购置超过学院固定资产额的设备,产权归学院所有,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学院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列支设备费,开展研究工作确需购置仪器设备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科研处同意,经院领导批准后按设备购置审批手续办理,所购买的仪器设备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涉及学院与科研项目管理单位之间、校内各部门之间或科研项目之间经费的拨出拨入,一律由财务处办理。凡经费不进财务处管理的科研项目,不列入科研处管理范围,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务)晋升等资格申报时不作为有效依据。
第七条科研处、财务处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对不按规定开支、挪用经费,导致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或造成浪费和损失的部门和个人,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中止拨款或收回经费、两年内不得申报课题等处罚。
第八条教研、科研项目经费在到达财务处后,由科研处会同财务处根据学院规定提取各项费用后,确定分配数额。科研经费分年度使用,不得提前开支或超支。
第九条教研、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权限
(一)有经费使用的自主权,不经项目负责人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使用。
(二)有权使用经费购置项目研究必需的资料、设备,超出学院固定资产额的设备产权属学院,使用权归属项目组。
(三)可用科研经费聘用下列工作人员:工人和院内外科技人员、退休人员等。
(四)教研、科研项目所得酬金、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量的大小、技术难易程度、责任和贡献大小全权分配。
(五)可利用项目经费做新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申请项目的各种费用可列入成本,新开项目的活动费可用项目机动费开支。
第十条不按时提交项目中期或年度进展报告或不能按期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者,科研处通知财务处暂缓或停拨、付款。
第十一条教研、科研项目完成,结题(鉴定、验收、评议)合格即清理账
目。学院鼓励将剩余科研经费作为新项目的预研与启动经费,允许按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分配比例分配剩余科研经费。若无结余经费,按第五条执行。
第十二条教研、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无故中止项目,对同意中止的项目,教研、科研项目经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要求的比例退还。
第十三条教研、科研项目负责人调出时,没有特殊情况,经费原则上不拔出,需在原部门报销开支,可委托或转至项目新的负责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进行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被撤消教研、科研项目的经费,无特殊原因原则上需退还全部拨款。
第十五条教研、科研项目负责人须如实填写所承担的各级各类财务报表,科研处和财务处有权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对不合理使用经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消项目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