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初黄老思想及其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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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卷第12期2004年12月
经济与社会发展
ECONOM IC AND SOCIAL DEV ELOPM EN T
VOL.2No.12
DEC.2004
汉初黄老思想及其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
杨翠兰
(零陵学院法律系,湖南永州425006)
[摘 要]黄老思想是汉初统治者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确立的统治思想,是其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也是中国封建法制指导思想在由法向儒转变过程中的一种过渡思想。它既继承了先秦黄老学派的“无为”主张,更发展了先秦儒家的德刑关系观,从而奠定了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黄老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德主刑辅
[中图分类号]B234.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4)12-0139-04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奉行法家“事皆决于法”和严刑峻法的主张,并将其重刑主义推向极致,导致民心急剧变化。民众由渴望到希望、失望最后到绝望,终于揭竿而起,使貌似强大的秦帝国建国仅十五年即短命而亡。秦朝的覆灭,标志着法家专任法治和重刑理论的破产。西汉政权建立后,一反秦的法治传统,改以黄老思想治国安民,使汉初社会经济得以迅速恢复和发展。那么,汉初为什么要以黄老思想作为统治思想?汉初的黄老思想与先秦的黄老思想有何区别?汉初的黄老思想对汉武帝时期确立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有何影响?本文仅就以上几个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
西汉初年,统治阶级之所以采用黄老思想作为其治国安民的统治思想,是由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西汉王朝建立之初,它所面临的局势是:一方面社会经济凋敝,民不聊生,人民大量死亡离散,“大城名都民人散亡,户口可得而数裁什二三”(《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谷物缺乏,粮价昂贵,荥阳、关中一带,“斛米竟值万钱”(《史记・平淮书》),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人相食”的惨状;朝廷财政紧张,“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汉书・食货志》)。另一方面,新生的政权并不巩固,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的地区只有15郡,其余的则分封给了楚汉战争中联合进攻项羽的诸侯王。他们大多拥兵自重,时刻威胁着刘汉江山的安全。因此,如何摆脱困境,恢复经济,完善制度,巩固统治,是摆在西汉统治者面前严峻的现实问题。秦朝施行严刑酷法,导致“一夫作难而七庙隳,身死人手为天下笑”(贾谊《新书・过秦论》)的惨痛教训,促使汉初有识之士,在选择治国之道时,不能不深刻反思,力图从思想理论上寻求拨乱反正的治国良策。
陆贾是汉初代表地主阶级对秦亡教训进行反思与寻求新的治国良策的一位著名思想家。他从巩固新王朝统治的政治目的出发,检讨秦亡的原因说:“秦以刑罚为巢,故有覆巢破卵之患;以赵高、李斯为杖,故有顿仆跌伤之祸。”(陆贾《新语辅政》)他认为“事逾烦,天下逾乱,法逾强,而奸逾炽,兵马益设,而敌人逾多。秦非不欲为治,然失之者,乃举措暴众,而用刑太极故也”(陆贾《新语・无为》)。基于此,他提出“无所为而无所不为”的反命题:“昔虞舜治天下,弹五弦之琴,歌《南风》之诗,寂若无治国之意,漠若无忧民之心,然天下治。……故无为也,乃无不为也。”(陆贾《新语・无为》)正由于陆贾洞悉亡
[收稿日期]2004-10-15
[作者简介]杨翠兰(1966—),女,湖南益阳人,零陵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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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之弊,并对如何治国安民胸有成竹,故敢于在汉高祖刘邦面前据理力争。据《史记・郦生陆贾列传》记载,刘邦起兵后,“不好儒,诸客冠儒冠来者,沛公辄解其冠,溲溺其中。与人言,常大骂。未可以儒生说也”。刘邦称帝后,陆贾明知刘邦“不好儒”,却仍然经常在他面前称说《诗经》与《尚书》,致使刘邦大不耐烦。有一次,刘邦不禁破口骂道:“乃公居马上而得之,安事《诗》《书》!”陆贾听后,也不示弱,随即回敬道:“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刘邦“不怿而有惭色”,乃令陆贾“试为我著秦所以失天下,吾所以得之者何,及古成败之国”。于是,陆贾为刘邦著《新语》,“粗述存亡之徵,凡著十二篇,每奏一篇,高祖未尝不称善”。陆贾在《新语》中,极力阐发黄老思想,深受汉高祖赏识。
汉初持有黄老思想决不止陆贾一人,这一思想的特点是:在政治上肯定新的封建一统王朝的统治秩序,承认君臣关系不可改变的前提下,极力倡导“无为而治”,即主张统治者减少对人民的干扰,使之能安居乐业,从而缓和社会矛盾,为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创造条件,巩固统治,由无为而变为有为。这种思想,不仅被刘邦所接受,而且也被文帝、窦后及景帝所尊崇。正是在黄老思想的指导下,汉初统治者采取了“顺民之情与之休息”的政策,以适应恢复和发展生产,稳定封建秩序的需要。汉初的几任丞相,如萧何、曹参等,大都“治黄老之术”,实行无为而治。
由上可见,汉初之所以要用黄老思想作为其统治思想,一方面是由于多年的战争,使生产遭受严重的破坏,诸侯王拥兵自重;另一方面又鉴于秦亡的惨痛教训,因而惟有采用主张“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实行与民休息的政策,恢复和发展生产,缓和社会矛盾,才能使西汉政权得以巩固,否则难免会重蹈亡秦的覆辙。
二
何谓“黄老”?王充说:“黄者,黄帝也;老者,老子也。”(王充《论衡・自然》)也就是说,黄老学派是因为尊奉传说中的黄帝和春秋末叶的老子为创造者,以黄帝、老子之言为指导思想而得名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思想流派,它形成于社会急剧变化的战国中期。黄老学派之所以出现,据《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记载,当时“世之学老子者绌儒学,儒学亦绌老子”。由于儒家与道家两个学派分别代表了不同社会集团的利益,其政治、法律主张大相径庭,相互之间的矛盾与斗争也就随之出现。黄老学派的产
生,与这两派之间的相互斗争以及这种斗争促使它们内部学术思想的不断分化与重组,密切相关。
黄老学派最初流行于齐国稷下学宫,后来经稷下学者的传播,在楚国也得到了很大发展。其经典著作除《老子》之外,1973年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黄帝四经》———《经法》《十大经》《称》《道原》,以及1973年河北定县汉墓出土的《文子》,经学者考证,亦为早期黄老学派的代表作。其中,《黄帝四经・经法》主要论法,如它主张“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法度者,正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要求统治者“是非有分,以法断之;虚静谨听,以法为符”,“法立而弗敢废也”;主张罚当罪,罪刑相应,“诛禁当罪,而不私其利,故令行天下而莫敢不听”,“禁伐当罪,必中天理”。这说明,战国中后期的黄老学派虽然讲求“执道”,崇尚“无为”,却又强调刑名和法治。又据史书记载,当时一些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多是“学本黄老”的。如申不害之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慎道、田骈、环渊“皆学黄老道德之术”;韩非“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史记・老子韩非列传》)。
以上说明,先秦“黄老”虽与“道德”并提,但更多的还是同“刑名法术”相联系,黄老之言实即刑名法术之言。当时的黄老之学,不但与原道家学派有着重大区别,而且带有明显的道、法结合而以法为主的性质。在秦统治时期,由于强调“尊主卑臣,明职分不得相逾越”,故采用“严而少恩”的纯法家理论,黄老也与儒学一样受到排斥,只能在民间流行。
汉初,奉命总结秦亡汉兴之理的陆贾,通过对历史的反思与比较,为统治者提供了主张“无为”的黄老治国理论。这一“无为”理论,经陆贾的论证与阐发后,被作为西汉施政的指导思想,具体运用到社会政治生活中;其后又经刘安等人的进一步阐发,发展到极盛。汉初黄老以道为本,承袭先秦黄老,但又明显不同于先秦黄老。它主要采纳的是黄老思想中清静无为、不事更张等主张。如它强调“无为”之道,宣扬“君子之为治也”,应该做到“块然若无事,寂然若无声”,官府简政“若无吏”,亭落闲静“若无民”,闾里和睦“不讼于巷”,老幼亲顺“不愁于庭”,真正达到“寂若无治国之意,漠若无忧民之心,然天下治”的理想状态。而它不同于先秦黄老思想之处,则在于它吸取了先秦儒家关于德刑关系的思想,对德、礼教化的重要作用与地位作了全面而又深刻的阐述,从而将先秦时期杂糅道、法两家的黄老思想,发展为儒、道、法三位一体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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