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隋唐时期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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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隋唐时期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教学时数:1学时

教学目的要求:了解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和赏罚及时的法律思想,掌握世民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教学重点:世民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教学难点: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和赏罚及时的法律思想。

本章参考书目:

1、光灿、总主编:《中国法律思想通史》(11卷)(4册)人民1994年版。

2、马小红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简史》,中国政法大学1995年9月版。

3、鹤皋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大学1988年10月版。

4、武树臣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大学1994年版。

5、忠信著:《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版。

6、俞荣根著:《儒家法思想通论》,人民1999年版。

一、世民及其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唐太宗世民(599 ━649),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比较开明而又颇有

作为的皇帝。世民在位期间,在征、房玄龄等大臣的辅佐下,广开言路,任贤纳谏,采取了一系列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的措施,促成了“贞观之治”。世民的法律思想、观点,主要记录在《贞观政要》一书中。其主要思想有:

(一)“君依于国,国依于民”“安人宁国”的重民思想

重民思想是儒家的传统思想之一,唐王朝是在隋末农民起义之后建立起来的,世民对民众在社会历史中的力量和重大作用,有亲身的感受,总结隋王朝短命而亡的教训,世民特别关注君和民、民和国的关系,以保民、养民来为自己的统治打下稳固的社会基础。

世民指出:“君依于国,国依于民”。在《贞观政要·君道》篇中他强调:“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君富而国亡。故人君之患,不自外来,常由身出。夫欲盛则费广,费广则赋重,赋重则民愁,民愁则国危,国危则君丧矣”。又说:“安人宁国,惟在于君,君无为则人乐,君多欲则民苦”。以往人们总是强调君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决定作用,而世民作为统治者却从历史的教训中认识到民众的力量,并反复引用荀子的话来告诫臣子:“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比黎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君主失去民众,就不成为君主,而民众没有君主依然还是民众。把民众看作是国家的根本,提醒太子诸王,如果不重视民众的利益,必将失去民心,招致家破国亡的命运。

基于上述认识,世民一再强调要安人宁国,特别是统治者要节制,国君清心寡欲,百姓则安居乐业。他把从民意、顺民心的重民思想作

为制定国策方略的出发点,在经济上采取了一系列与民休息、发展生产的措施;在法治方面则倡导法务宽简,执法公正和严格吏治。

(二)、法务宽简的立法思想

世民君臣深知,要维护封建统治,必须重视立法,加强法制建设,“安民立政,以此为先”。他们对法律发表了许多看法,形成一种以“宽简”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包括:

1、既制礼,又立刑,礼法结合

世礼法(刑)兼用,认为把两者结合起来,可以治理好国家。他说:“古之圣人为人父母,莫不制礼以崇敬,立法以明威”强调礼法结合,失礼则入刑:“失礼之禁,著在刑书”。

2、立法必须公平。

世民统治集团强调立法公平,法律应当成为后来衡量人们行为的统一标准。征说:“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强调人君立法在于“公”,“圣人之于法也公矣”。

3、立法必须简约宽平。

鉴于历史代王朝繁法苛刑导致灭亡之教训,世民再三强调法务宽简的原则。他说:“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

4、法须稳定,“不可数变”

世民强调保持法令的稳定性,连续性,不轻出法令。强调法律一旦发布,使不可轻易改变,以免使人无所适从,丧失法律的权威。唐

太宗强调君主须尊重法律,服从法律的约束。他曾多次表示“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不可轻出诏令”,凡出法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他说:“法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使法难于实施。

以上几点说明,世民君臣对法律有相当的了解,他们关于立法的看法包含有不少合理的因素,值得研究。

(三)、“慎狱刑”思想

有鉴于隋炀帝滥施刑罚导致隋短命而亡的教训,世民不仅在立法方面强调宽简,而且在司法方面注意慎狱刑,创立了九卿议刑(死刑)制度;完善死刑的审批程序,规定了“三复奏”,“五复奏”制度。审理案件强调注重犯罪事实,禁止刑讯逼供。他说:“凡理狱之情,必本所犯之事以为主,不严讯,不旁求(不旁求罪证),不多端(不要以为线索发展得越多越好),所以也”。毫无疑问,这种要求审判要事实,反对刑讯的主,对于防止枉杀无辜,能起一定作用。

(四)、主“赏当其功,罚当其罪”,依法断罪,“一断于律”。

(五)、纳任贤良

在处理国家政务的过程中,太宋纳谏,敢于接受臣下的批评,积极改正。在求贤纳谏方面,世民是历代君主中最开明的一个。在他的倡导下,唐朝初期,君主求谏,,臣下直谏,成为一时的风气。唐代朝堂之上人才济济,太宗时的征、长无忌,玄宗时的崇宋景及休,都是敢于争谏的名臣。在众多谏臣当中,首推征(被世民称为“三镜”之一)。

二、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和赏罚及时思想

柳宗元(773-819),字子厚,祖籍(今西南永济县镇),故称柳河东。他是唐代著名的思想家和文学家,历任校书郎、蓝田县尉。监御

史、礼部员外郎,后被贬为刺史。其政治法律思想集中反映在好友禹锡为其编撰的作品集《柳河东集》中。

(一)、法律起源于“势”的君主法律起源于论

关于君主的起源,传统观念认为;帝王受命于天,代表上天来统治。柳宗元则提出完全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国家与法的产生,“非圣人之意也,势也”。君主,法律完全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平息、调解人们争杀、相互仇视、斗杀的现象)而产生的,绝对不是神或圣人所创造。

那么,何人能成为君主,帝王又是如何改朝换代呢?他否认君权神授,认为帝王受命不是来自天,而是来自人。他反对以符命来解释朝代的更替。认为世间只有人的仁德,没有什么天降祥瑞。只有人的仁德,才是真正的符命。他通过对中国历史的研究得出结论:没有谁丧失了仁德而能够久安,美好的符瑞不是来自吉祥物。而是来自人的仁德。

他的这些论证,是希望皇帝能把注意力从天上转向人间,把争取民心看作帝王获得统治权和维护统治权的决定性条件。这就在理论上提高了人民在历史政治中的地位,也有利于破除人们对天和君主的迷信。

(二)、反对天罚论和司法时令说(秋冬行刑),强调“天人不相预”,主“赏罚及时”。

在封建社会,天命论始终是统治阶级提倡的官方哲学,特别是董忡舒的天人感应论更是把天和人紧密联系在一起,认为天是有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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