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隋唐时期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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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期的政治思想与法律制度

隋唐时期的政治思想与法律制度

隋唐时期的政治思想与法律制度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其政治思想和法律制度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个时期,隋朝和唐朝相继建立,政治理念和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这些思想和制度对于中国的后世影响深远。

一、隋唐时期的政治思想在隋唐时期,政治思想发生了极大变化,随着时代背景的不断变化,不同的思想流派相继兴起并发展,这些思想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唯实唯功思想隋朝官员魏徵的代表性思想就是“唯实唯功”。

他认为官员应该以实干为核心,而非等级、血统或地位的优劣。

他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贵族主义,主张选拔人才应以实际表现为重。

这一思想也被唐朝皇帝所接受,成为唐朝政治的重要基石之一。

2、道家思想道家思想在隋唐时期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道家认为,政治应该以自然和人性为基础,而不是以官僚制度为核心。

隋代官员杨素就是一个很好的代表,他倡导实行“不言官,不问姓”的理念,主张用人不看籍贯或等级。

3、儒家思想隋唐时期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先秦时期的儒家思想,其强调的是实用主义和道德规范的重要性。

在唐代,儒家思想成为了政治和社会制度的核心。

唐代政治家魏征提出的“官以德为先”观念,认为官员应该重德而不是重权。

另外,唐代儒学界流行的毕升所主持的“尚贤院”更是唐代官员选拔中十分重要的渠道。

二、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也与政治思想一样历经了多次变化和完善。

在这个时期,中国得到了一批重要的法律和制度。

1、大典《大典》是隋开皇年间编修的巨型百科全书,包括万历制、大典制、幕府制、黄图、地由图、龙龟图、寻骊图等十八部分。

这是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百科全书,也是古代最为全面的一部法律和制度手册。

2、律令制度隋唐时期的律令制度是中国法律制度中一次重要的变革,其重要性不亚于汉代的法律制度。

唐代的律令制度主要包括《开皇律》、《唐律疏议》、《唐令》、《儒林义例》等。

3、科举制度科举制度也是隋唐时期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经过一系列改革后,在唐代形成了独特的科举制度。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
❖ 篇目依次为: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 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 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33
❖2、唐律疏议高超的立法技术
❖ (1)篇目律条严谨简约,详略有序。 ❖ 以户婚律为例,该律共四十六条,前十
三条是惩罚有关违反户籍和财产制度方 面的犯罪行为,中间十二条是惩治有关 违反田宅和赋税制度方面的犯罪行为, 后二十一条是打击有关违反婚姻家庭和 继承制度方面的犯罪行为。
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
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这十种犯罪直接危害
封建皇权、违反封建礼教,被视为是封建法
律首要打击的对象,因此被单独列入《名例
律》,并规定“大逆、谋反、谋叛者,父子
兄弟皆斩,家口没官”,不得赦免,决不待
时,以示与其他一般犯罪不同的严罚原则。
为后世统治者继承。
15
❖ 4、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
覆舟。
20
主要立法指导思想:
❖1、重视以法律为治理国家的主要手 段,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2、强调法律简约、稳定,以利于执 行和遵守。
❖3、严明法制,一断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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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赏教学视频短片《贞观之治》
❖思考与讨论:
❖ 唐朝立法指导思想诞生的历史背景及对 社会发展的影响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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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故而知新
隋朝短暂而亡的原因是什么?
赎铜二斤。 笞三十。 赎铜三斤。 笞四 十。 赎铜四斤。 笞五十。 赎铜五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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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议曰: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 有 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汉时 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故书云「扑作教 刑」,即其义也。汉文帝十 三年,太仓令淳 于意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 帝悲其意,遂改肉刑。此即笞、杖之目,未 有区分。笞 击之刑,刑之薄者也。随时沿革, 轻重不同,俱期无刑,义唯必措。然杀人者 死,伤人者刑,百王之所同,其所由来尚矣。 从笞十至五十,其数有五,故曰「笞刑五」。

浅析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浅析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浅析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摘要: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的出现,除了有它特定的时代背景,即为了适应巩固和发展封建大一统的需要之外,还有广泛的历史渊源。

从理论方面来说,这种渊源,可以上溯到商、周以至更早的年代。

到西汉以后以新儒学为指导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开始发展。

而后,两晋的《泰始律》促进封建法律思想进一步成熟,隋朝的《开皇律》、唐朝的《唐律疏议》《六唐典》实现了对社会的全面调整,实现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完全成熟。

但是在此之后,宋元明清各朝的法律与对于正统法律思想的继承与发展逐步陷入僵化。

至此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也走向衰亡。

关键词: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影响1 重大发展历程概述(一)在秦汉时期的发展秦汉为君主集权制统一国家形成之时,法律制度也在草创、巩固时期。

古代正统法律思想亦处于探索、形成阶段。

秦王朝依法治国,诸事“皆有法式”。

但秦朝仅存在了16年便夭折了。

秦王朝的灭亡,给步其后而建的汉朝统治者以深刻的印象。

汉初,统治者采用了杂糅以儒家为本,兼采众家之长的古代正统法律思想。

(二)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中国古代的律学,是指出于王权政治的需要,在统治者以自己的意志而设定的法律框架内,用儒家经文注释国家制定的法律条文,阐明法典的精神实质与立法原意,维护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统一适用的法律注释学。

律学是汉代经学的一个分支,形成于汉代,在晋代得到发展,《唐律疏议》是其代表性法律成果。

晋代的杜预、张斐、刘颂是魏晋律学乃至我国古代律学的代表。

在法律思想方面、立法、执法、司法审判等法律实践方面与对法律的研究方面,提出了系统的主张,也取得了重要成就,推进了法律的科学化。

律学的形成和发展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注释学,它继承并丰富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三)在隋唐时期的发展唐初以隋为鉴,统治者确立了“安人宁国”的总方针,随着政治制度的完备、经济的高度发展,形成了“贞观之治”的盛世局面。

重视立法,并在立法上采取礼刑结合,相互为用,德礼为本,刑法为用,慎刑恤狱,务求其实等为立法原则,并且在立法上注重维护等级特权,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这种不平等的社会制度。

【合同资料】第六章:隋唐时期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精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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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隋唐时期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教学时数:1学时教学目的要求:了解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和赏罚及时的法律思想,掌握李世民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教学重点:李世民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教学难点: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和赏罚及时的法律思想。

本章参考书目:1、李光灿、张国华总主编:《中国法律思想通史》(11卷)(4册)山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马小红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简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9月版。

3、杨鹤皋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10月版。

4、武树臣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范忠信著:《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俞荣根著:《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一、李世民及其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唐太宗李世民(599 ━649),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比较开明而又颇有作为的皇帝。

李世民在位期间,在魏征、房玄龄等大臣的辅佐下,广开言路,任贤纳谏,采取了一系列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的措施,促成了“贞观之治”。

李世民的法律思想、观点,主要记录在《贞观政要》一书中。

其主要思想有:(一)“君依于国,国依于民”“安人宁国”的重民思想重民思想是儒家的传统思想之一,唐王朝是在隋末农民起义之后建立起来的,李世民对民众在社会历史中的力量和重大作用,有亲身的感受,总结隋王朝短命而亡的教训,李世民特别关注君和民、民和国的关系,以保民、养民来为自己的统治打下稳固的社会基础。

李世民指出:“君依于国,国依于民”。

在《贞观政要·君道》篇中他强调:“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君富而国亡。

故人君之患,不自外来,常由身出。

夫欲盛则费广,费广则赋重,赋重则民愁,民愁则国危,国危则君丧矣”。

又说:“安人宁国,惟在于君,君无为则人乐,君多欲则民苦”。

以往人们总是强调君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决定作用,而李世民作为统治者却从历史的教训中认识到民众的力量,并反复引用荀子的话来告诫臣子:“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比黎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君主失去民众,就不成为君主,而民众没有君主依然还是民众。

隋唐时期的法制

隋唐时期的法制

隋唐时期的法制本章提要公元581年,外戚杨坚废北周静帝,夺取政权,建立隋朝。

隋朝统一后,制定了著名的《开皇律》,并为唐律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隋朝后期,法制败坏,导致了隋朝的灭亡。

公元618年,李渊父子建立了唐朝。

唐朝建立后,统治者调整统治策略,励精图治,使唐朝达到历史上空前的繁荣和富强。

随着经济的繁荣,唐朝的法制也进入了定型化和完备化的阶段。

唐律不仅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楷模,而且也影响了邻近的亚洲各国,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重点问题 1.《开皇律》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2.唐代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3.《唐律疏议??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4.唐律的基本精神。

5.唐律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6.唐代的司法制度。

隋代法制概况隋代的立法活动《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隋代后期法制的败坏隋代的立法活动 1.开皇律。

隋朝建立以后,统治者总结魏晋以来的立法经验,“上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制定了“新律”。

开皇三年(公元583年),鉴于当时“律尚严密,人多陷罪”的局面,隋文帝又令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除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千余条”。

定名为《开皇律》。

《开皇律》共12篇,500条,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著称。

2.大业律。

隋炀帝即位后,为笼络人心,标榜“宽刑”,于大业三年(公元607年)颁行了《大业律》。

《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有如下变化:(1)篇目由12篇增加为18篇,将户婚、厩库、贼盗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赇、告劾3篇。

(2)在内容上,“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

”且删除了“十恶”之条。

《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开皇律》承袭了三国两晋南北朝以来的法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作了重大改革,使封建法典在体例和内容上进一步完善,代表了隋初立法的最高成就,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居于承前启后的历史地位。

其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六章隋唐的法律

第六章隋唐的法律

• (二)《唐律疏议》的内容结构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十二篇依次为: 名例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 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三)《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1)《唐律疏议》的结构严谨,篇目、律条设置与排 列比较合理
《唐律疏议》十二篇和各篇律条的排序,有其内在的 逻辑性。名例律相当于现代的刑法总则,置于最前面; 捕亡和断狱相当于现代的程序法,置于最后;中间的九 篇则是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 中的地位来排列的。
《名例》篇规定犯罪已被告发或已配决而更犯罪者,
“各重其事” 。
• (9)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 采取“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处理,即按其中一个重
罪处刑,而将轻罪吸收于重罪;数罪相等者,以一罪处 罚(未采用“数罪并罚”原则)。
• 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采取了综 合原则(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 折衷原则)。
(2)《唐律疏议》将律文与疏议有机结合于 一体,创造了一种新的法典编纂方法。
在编排体例上,采取律疏同条、疏附于律的方 式,在每一条文之后,附有对该条的释注疏文。 疏文广引博征,既有儒学之经典,又有司法实践 中的具体案例,便于司法实践中适用。
(3)《唐律疏议》的制定,为科举考试提供 了统一的根据;更重要的是弥补了法律条文的疏 漏,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统一的标准。
同居有罪相为隐是唐律以礼为准的一个突出 的表现 。但谋反、谋大逆、谋叛者,都不得适 用这个原则相隐,各依有关律文处断。
• (5)自首与觉举减免刑罚原则
• 第一,明确了认定自首的条件,“诸犯罪未发自首
者,原其罪。”
• 第二、自首原则上应由犯人自首 ;

隋唐宋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

隋唐宋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

隋唐宋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隋唐宋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隋唐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时期,也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阶段。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发生了许多变化,这些变化极大地影响了当时社会的方方面面。

本文将从隋唐宋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入手,详细介绍这个时期中国法律制度的变化和发展情况。

一、隋朝法律制度的演变隋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二个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的演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封建制度发展的过程。

隋朝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两部法律,即《隋律》和《隋则》。

隋律是隋朝最早颁布的一部法律典,其规定了战争、刑罚、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对后来的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演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隋律中,对刑罚的内容规定较多,例如“坊巷杀人者,流血十日,从二千石起”等,反映了当时社会安全局势艰难、刑罚严厉的特点。

此外,隋律中还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职能和限制,例如规定宰相不能兼任其他官职,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家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力平衡。

不过,隋律对于社会中一些问题的规制并不完善,例如对于女性的保护、土地的分配等问题存在一些瑕疵。

因此,在隋律颁布后不久,隋朝又颁布了《隋则》来完善法律制度。

《隋则》主要对与隋律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规制,如罪名与量刑的规则、司法诉讼、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与隋律不同的是,隋则还规定了律令官的职责,明确了律令官的地位与职责,保证了司法实践的正常开展。

总的来说,隋朝法律制度的演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无组织无纪律到有组织有纪律的转变,第二是从以往依法行政转变为“创制”时期。

二、唐朝法律制度的演变唐朝是中国历史上最为辉煌的封建王朝之一,其法律制度的演变体现了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唐朝的法律制度变化主要表现为《大唐律》的发布和不断完善。

《大唐律》是唐朝制定的一部全面的法律典籍,将隋朝已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整合和完善。

相比于隋律而言,大唐律对于女性和贫困农民的保护更为完善,例如明确规定“奴婢凡有离奴,不得侵夺其财产和人身自由”,创制了一定的人权保护机制。

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第三节 唐朝立法成就
一、唐朝的立法思想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立法要求宽简、划一、 稳定;执法要求审慎执法要求审慎。 二、《唐律疏议》的制定及其成就《唐律疏议》 二、《唐律疏议》的制定及其成就《唐律疏议》的制定过程。 高祖时期的“五十三条新格” 高祖时期的“五十三条新格”、《武德律》;太宗时期 武德律》 的《贞观律》;高宗时期的《永徽律疏》;玄宗时期的 贞观律》;高宗时期的《永徽律疏》 修律活动。《唐律疏议》的内容结构《唐律疏议》 修律活动。《唐律疏议》的内容结构《唐律疏议》的立 法成就。 《唐六典》的编纂。 唐六典》 三、律、令、格、式法律形式的定型 律;令;格;式。 四、《唐六典》 四、《唐六典》的编纂及其影响统类的制定。 五、唐中后期格后敕与刑律
第一节 概述
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鼎盛时 期,也是我国传统法律制度发展的成熟 完备阶段。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 律的立法成就达到了中国古代立法的颠 峰,对后世宋元明清以至周边亚洲其他 国家的古代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二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一、隋初的立法思想隋初立法思想。“ 一、隋初的立法思想隋初立法思想。“专任刑 名”,“专任法令”;“导德齐礼”,“以德代 专任法令” 导德齐礼” 刑”;“取适于时”,“务当政要”;“法令清 取适于时” 务当政要” 简”,“务在宽平”。 务在宽平” 二、立法活动。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三、《开皇律》的立法成就《开皇律》 三、《开皇律》的立法成就《开皇律》的制定与 修订。 四、隋朝后期的法治的破坏。 五、司法制度的变革
第六章 隋唐五代法律制 度
主要理解掌握: 一、《开皇律》 一、《开皇律》的立法成就及其对唐律的影响; 二、唐律的篇章体例结构及《名例》 二、唐律的篇章体例结构及《名例》篇的主要内容; 三、唐律的基本精神及历史地位; 四、《唐六典》 四、《唐六典》的主要内容与立法成就; 五、唐朝司法机关体系与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

中国隋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中国隋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中国隋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中国隋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隋唐宋是中国历史上极其重要的时期。

在这三个朝代中,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显著的。

在这篇文章中,本文将会探讨中国隋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在2023年的发展。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里程碑。

首先是唐宪宗时期颁布的《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书法体系,也是司法实践的法律巨著,为后世法律奠定了基础。

这部律法注重深入探究个案,考虑到了具体案件的方方面面,因此刑法相对较为完善。

唐代司法具有系统性、严密性和权威性,高度发扬了法制精神。

宋代的法律制度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法律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宋代颁布了重要法律,如《大宋令》、《大宋律例》。

其中,《大宋令》规定了官员的职责和主管范围,保障了民众的生命、财产和安全;《大宋律例》则系统阐述了宋代刑法,揭示出了当时社会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

与这些法律一起,宋代在民间也发展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法律制度,如“华严脚”、“老大人”、“围墙倒”等民间法规成为了明文司法制度的一部分。

随着法律的完善,宋代司法进一步改善了社会治安,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023年的法律制度时至2023年,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影响不断加深,中国也不例外。

司法领域正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适应新时代的法律需求,中国政府将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优化法律制度:先进技术助力司法: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现在已经能够较好地模拟法官的判断过程,利用大数据准确预测案件的结果,人工智能可以更好地助力司法的公平和效率。

完善法院制度:加强人员和设施投入,使法院的审理更加快捷和安全。

此外,政府还将鼓励非法院机构参与到法律裁判中,如一些互联网平台可以通过提供预审、调解等服务,进一步加强司法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加强对公民信息的保护: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公民的个人信息诈骗和泄露越来越严重,对于重要的个人信息,政府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和技术手段进行保护,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中国法律思想史自学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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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子产的立法救世思想
郑国,奴录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具有折衷于礼法的特征.
一、对“礼治”的继承和改造
礼的变化最早表现:一是晋国女叔齐明确区分礼与仪;二是郑国子产 强调礼是人们的行为规则 1、礼与仪有本质区别;是最高的自然法则,主要表现为行为规范。 2、将礼从礼节仪式中独立出来加以自然化、社会化,是对传统天命神 权观念的一大突破,是春秋时期法律思想的一大进展。 3、论述礼是天、地、民的总规则时,着眼点在“民”。 (1)不使“民失其性”要“奉之以礼”;
第四章 儒家的法律思想
主要阐述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及其代表人物的观点。
本章考点总结: 1、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2、孔子法律思想的核心 3、孔子“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4、孔子宽刑慎杀,反对冤狱的思想 5、孟子的“暴君放伐”论 6、孟子“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论 7、荀子“明分使群”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 8、荀子“隆礼”重法论 9、荀子“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论
本章考点总结: 1、宗法等级制的内容 2、礼治的基本原则及特征 3、周公“慎罚”的主要内容
宗法等级制的内容
“宗法”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 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西周宗法制的主要内容:
1、嫡长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夏朝始确立了王位世袭 制,有“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区别;商朝末年,确立了嫡长继承 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西周一开始就确立“立嫡 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嫡长继承制.进一步完备了宗法制 2、分封制,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紧密结合的.天子按嫡长继承制世 代相传,是天下的“大宗”,其他不能继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只 能封为诸侯或者卿大夫,他们是从属于大宗的“小宗”.这些诸侯也按照 嫡长继承制的原则世代相传.大夫以下有士,士是贵族最低的一层,不再 分封.大树一样的宗法系统.目的:1保障奴隶主贵族的特权不致分散或 削弱;2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加强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

第六讲 隋唐法律制度

第六讲 隋唐法律制度

唐高祖总结隋亡教训说:“炀帝忌刻,法令尤峻, 人不堪命,遂至于亡。”
(二)主要律典的制定
► 1、主要律典 ► 《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开元
律》)、《大中刑律统类》 ► 其中《贞观律》使唐律律文基本定型,《永徽律疏》 是律疏结合的典范,礼法合一的杰作。 ► 2、其他法典 ► 唐朝还制定了一些令、式法典。玄宗时制定的《大 唐六典》是唐朝重要的官修政书而非行政法大全。
(六)刑事律制度
►1、侵犯人身
►杀人分为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
失杀、戏杀。 ►保辜制度 ►2、侵犯财产 ►强盗和窃盗
►3、官吏犯罪
►六赃: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
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 ►4、破坏公共秩序罪
(七) 唐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 (1)中央司法机关 ►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小三司)。 ► (2)地方司法机关 ► 京兆府、州、县。
唐 高 宗
长 孙 无 忌
唐高宗永徽初年,由长孙无忌领衔,对《唐律》加以 注疏,永徽四年编成《唐律疏议》。律疏阐明律文的 精神实质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
(三)法律体系
► 唐朝的法律体系由律、令、格、式等构成。 ► 律“以正刑定罪”,是刑法典。 ► 令“以设范立制”,是国家重要制度的规定。
► 格“以禁违止邪”,是皇帝制诏的汇集。中
隋文帝
(三)隋中后期法制的破坏
► 1、表现: ► 制定严法酷令,恢复严刑峻罚,执法任情,
滥杀无辜。 ► 2、原因分析 ► 统治政策的调整; ► 统治者猜忌心态; ► 统治者推行暴政。
隋 炀 帝
► 帝尝发怒,六月棒杀人。大理少卿赵绰固争,
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可以此诛 杀。帝报曰:六月虽曰生长,此时必有雷霆, 天道既于炎阳之时,震其成怒,我则天而行, 何不可遂杀之?

中国法律思想史教学大纲

中国法律思想史教学大纲

中国法律思想史教学大纲【课程编码】(必备项)(宋体、五号、加粗)【课程类别】(必备项)(同上)【学分数】2 【适用专业】法学【学时数】32 【编写日期】(必备项)(同上)一、教学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基本了解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的法律思想的发展,掌握一些重要的学派思想和价值理论,提高分析历史问题的能力,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分析研究各种法律思想,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总结历史经验,为我们加强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服务。

二、教学内容和学时分配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思想学时:2主要内容:第一节夏商西周法律思想概述第二节夏商时期的神权法思想第三节西周时期的以德配天思想第四节周公的宗法礼治思想教学要求: 本章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开篇,教学中重点讲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史。

了解夏商时期的神权法思想和周公的宗法礼治思想;掌握西周时期的以德配天的思想。

重难点:西周时期的以德配天的思想第二章春秋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学时:2 主要内容第一节春秋时期改革家法律思想概述第二节管仲的法律思想第三节子产的法律思想第四节邓析的法律思想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管仲的法律思想;了解子产的法律思想和邓析的法律思想重难点:管仲的法律思想第三章儒家的法律思想学时:4 主要内容第一节春儒家法律思想概述第二节孔子的法律思想第三节孟子的法律思想第四节荀子的法律思想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孔子、孟子、荀子的法律思想重难点:孔子、孟子、荀子的法律思想第四章墨家的法律思想学时:2 主要内容第一节墨家法律思想概述第二节墨家的法律观第三节墨家的立法和司法思想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墨家法律思想重难点:墨家法律思想第五章道家的法律思想学时:2 主要内容第一节道家法律思想概述第二节老子的法律思想第三节庄子的法律思想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道家的法律思想重难点:老子的法律思想、庄子的法律思想第六章法家的法律思想学时:4 主要内容第一节法家法律思想概述第二节商鞅的法律思想第三节慎到的法律思想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商鞅的法律思想,了解慎到、韩非的法律思想重难点:商鞅的法律思想第七章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学时:4 主要内容第一节秦汉指隋唐时期法律思想概述第二节秦汉时期法律思想的演变第三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第四节董仲舒的法律思想第五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第六节隋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了解秦汉时期法律思想的演变、形成和发展过程;及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隋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重难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第八章宋明时期的法律思想学时:2 主要内容第一节宋明时期法律思想概述第二节王安石的法律思想第三节朱熹的法律思想第四节丘浚的法律思想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王安石的法律思想;了解朱熹和丘浚的法律思想重难点:王安石的法律思想第九章明末清初的法律思想学时:2 主要内容第一节宋明时期法律思想概述第二节黄宗羲的法律思想第四节王夫之的法律思想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黄宗羲的法律思想;了解顾炎武和王夫之的法律思想重难点:黄宗羲的法律思想第十章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学时:2 主要内容第一节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法律思想概述第二节龚自珍的法律思想第三节魏源的法律思想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魏源的法律思想;了解龚自珍的法律思想重难点:魏源的法律思想第十一章太平天国农民领袖的法律思想学时:1 主要内容第一节太平天国农民领袖的法律思想概述第二节洪秀全的法律思想第三节洪仁玕的法律思想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天朝田亩制度》;了解洪秀全和洪仁玕法律思想重难点:《天朝田亩制度》第十二章洋务派的法律思想学时:1 主要内容第一节洋务派法律思想概述第二节曾国藩的法律思想第三节张之洞的法律思想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曾国藩的法律思想;了解张之洞的法律思想重难点:曾国藩的法律思想第十三章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学时:2 主要内容第一节资产阶级改良派法律思想概述第二节严复的法律思想第三节康有为的法律思想第四节梁启超的法律思想第五节谭嗣同的法律思想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康有为的法律思想;了解严复、梁启超、谭嗣同的法律思想重难点:康有为的法律思想第十四章清末法制变革中礼法两派的法律思想学时:1 主要内容第一节清末法制变革中礼法两派法律思想概述第二节沈家本的法律思想第三节劳乃宣的法律思想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了解劳乃宣的法律思想重难点:沈家本的法律思想第十五章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学时:1 主要内容第一节资产阶级革命派法律思想概述第二节孙中山的法律思想第三节章太炎的法律思想教学目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孙中山的法律思想;了解章太炎的法律思想重难点:孙中山的法律思想三、推荐教材与参考书目推荐教材: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一版). 王立民.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参考书目: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一版). 杨鹤皋.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一版). 崔永东.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一版). 曾宪义.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四、先修课要求五、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必备项)考核方式:考试成绩评定考试课(1)平时成绩占30 % ,形式有:作业10分;考勤10分,论文10 (2)考试成绩占70%。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上)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上)

(3)性三品说 “圣人之性,不可以名性;斗筲之性,又不可 以名性;名性者,中民之性。” 把人的品性分成三等: 圣人之性——上等之性,天生性善,不待教而 成。 中民之性——“有善质而未能为善”,施以教 化。 斗筲之性——下等之性,天生性恶,刑罚制裁。
5、《春秋》决狱,“原心定罪” (1)春秋决狱 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 从而把儒家经Βιβλιοθήκη 法律化。 ——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途径
a纳礼入律,礼法合一; b“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 ——法律的文字要简明通俗,条例应明白准确, 直截了当;法律的形式要单纯,概念要明确; 条文要简约,不要烦密。 c区分律、令的界限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张斐(《律表》 张斐(《律表》):
a以礼率律 b《刑名》的性质和作用 c“理直刑正” ——法律要明确体现纲常名教;适用法律要做到 准确,严宽适中,罪刑相符。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发展)
——封建法大量吸收儒家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 想进一步发展。 历史背景:封建社会由统一走向分裂。 思想领域相对宽松 1、律学思潮 2、玄学的法哲学思潮 3、北方少数民族在政治改革中学习和制定汉法 的法律思潮
(一)律学思潮
研究的是以成文法典为代表的法律 的编纂、法律的解释及其相关的法律理论。 产生发展过程: 1、战国时期——先导 法家 2、汉代——形成 “引经决狱”、“以经注律” 3、魏晋南北朝——重大发展
五、隋唐(完备)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完备 《永徽律》+“律疏”=《唐律疏议》 主要特点:“一准乎礼”,礼法结合的范本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 相须而成者也”
2、儒家三纲的法律化
——维护三纲,是《唐律》法律思想的核心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 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1)“君为臣纲”及其在唐律中的体现 ①谋反、谋大逆 谋反:“谋危社稷” 谋大逆:“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②危害皇帝安全。 ③大不敬

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

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

引题:(5分钟)中国公务员考试(国家能源局一个职位4895:1)——科举制度————隋唐——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环节(10分钟左右)补充历史知识。

1、唐朝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封建王朝。

中国人在国外居住地被称为“唐人街”,就是因为在唐朝的时候开始有中国人在日本开始聚住才有的称呼。

和以前讲过的汉朝一样,中国人在国内被称为“汉族”就是从汉朝开始的,当然,汉族的本意是指“星河、星汉”的意思。

2、中国每逢乱世后的第一个朝代都不是很长,而且其后的一个朝代基本上都会天下大治。

春秋战国—秦(B221-B206)—汉(B206-A220);南北朝—隋(581-618)—唐(618-907);五代—后周(严格地说是宋朝的开拓者)—宋3、爆料:本节历史时间段出现了,史上最牛的老丈人独孤信(503-557),本名独孤如愿。

生于北魏末期,武川镇(今内蒙武川西南)人,祖籍云中(今山西大同),是鲜卑化的匈奴人。

独孤信玉树临风,长相俊美。

《北史》称其“美容仪,善骑射”,武功还很过硬。

就像现在的歌星,既有型又能唱,肯定迷倒一片。

他生了三个贵为皇后的女儿,分别是北周明敬后、唐元贞后和隋文献后,这在历史上实属罕见。

独孤信的长女嫁给了宇文泰的长子宇文毓,宇文毓就是南北朝北周的第二个皇帝。

独孤信的四女儿是唐朝开国皇帝李渊的母亲。

独孤信的小女儿独孤伽罗嫁给了后来隋朝的开国皇帝,隋文帝杨坚。

隋唐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公元581年,隋王朝建立,结束东晋南北朝以来三百多年的分裂、混乱局面,重新建立了多民族统一的国家,隋王朝存在了三十七年。

唐朝,公元618-907,共289年。

第一节杨坚除削烦苛的立法和司法主张杨坚(隋文帝,前北周丞相,541年7月27日-604年8月13日,581年3月4日-604年8月13日在位,604年被其子杨广杀害)取得政权后,积极加强中央政权,巩固国家统一,实行了一些改革,特别致力于封建法制建设,并制定颁布了《开皇律》。

第六章:隋唐时期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第六章:隋唐时期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第六章:隋唐时期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第六章隋唐时期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教学时数:1学时教学目的要求:了解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和赏罚及时的法律思想,掌握李世民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教学重点:李世民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教学难点: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和赏罚及时的法律思想。

本章参考书目:1、李光灿、张国华总主编:《中国法律思想通史》(11卷)(4册)山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马小红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简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9月版。

3、杨鹤皋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10月版。

4、武树臣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范忠信著:《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俞荣根著:《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一、李世民及其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唐太宗李世民(599 ━649),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比较开明而又颇有作为的皇帝。

李世民在位期间,在魏征、房玄龄等大臣的辅佐下,广开言路,任贤纳谏,采取了一系列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的措施,促成了“贞观之治”。

李世民的法律思想、观点,主要记录在《贞观政要》一书中。

其主要思想有:(一)“君依于国,国依于民”“安人宁国”的重民思想重民思想是儒家的传统思想之一,唐王朝是在隋末农民起义之后建立起来的,李世民对民众在社会历史中的力量和重大作用,有亲身的感受,总结隋王朝短命而亡的教训,李世民特别关注君和民、民和国的关系,以保民、养民来为自己的统治打下稳固的社会基础。

李世民指出:“君依于国,国依于民”。

在《贞观政要·君道》篇中他强调:“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君富而国亡。

故人君之患,不自外来,常由身出。

夫欲盛则费广,费广则赋重,赋重则民愁,民愁则国危,国危则君丧矣”。

又说:“安人宁国,惟在于君,君无为则人乐,君多欲则民苦”。

7、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

7、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
谓背国从伪
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 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 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 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 无人臣之礼。
君为臣纲
一般性犯罪
事关皇帝的犯罪
谋杀(反) 诸谋杀人者,徒三 诸谋反及大逆者,
年。
皆斩。
合药有误
诸医为人合药及题 诸合和御药,误不 疏、针刺,误不如 如本方及封题有误 本方,杀人者,徒 者,医绞。 二年半。
不得过所犯之数。 • 若拷过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一百。杖数
过者,反坐所剩。以故致死者,徒二年。
第二节 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 一、韩愈对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 道统论 • 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孟 • 性三品说 • 上善、中可导、下恶
第二节 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 一、韩愈对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 1、圣人立法设刑与天刑说 • 2、德礼为先而施以政刑 • 总体而言,韩愈的法律思想承袭多于创造,
第一节 正统法律思想的法典化
• 四、“等级特权”思想的法典化 • 1、贵族、官吏可以减免刑罚
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皇室故旧 有大德行者 有大才艺者 有大功勋者
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有大勤劳者 前朝皇室贵族
第一节 正统法律思想的法典化
• 四、“等级特权”思想的法典化 • 1、贵族、官吏可以减免刑罚
• 五、“轻刑慎罪”思想的法典化 • 1、轻刑表现之一:减少死刑
第一节 正统法律思想的法典化
• 五、“轻刑慎罪”思想的法典化 • 1、轻刑表现之二:刑罚幅度减轻
汉唐谋反、谋大逆处罚差异比较
汉代 唐代

隋唐法律制度思想与立法活动()

隋唐法律制度思想与立法活动()

隋唐法律制度思想与立法活动前言隋唐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代,它的文化、社会、政治、法律等方面都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尤其是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契机和基础。

本文将从思想与立法活动两方面,探讨隋唐法律制度的演变。

隋唐法律制度思想尚书法定思想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周代的《周礼》。

东周时期的《尚书》在其中则有规定君主必须要“法于国家”,并且“法反不正,国乃覆亡”。

这就为尚书法定思想奠定了基础。

隋唐时期,尚书法定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扬光大。

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元首,依法行事是其应尽的最重要职责。

因此,尚书法定思想被认为是贯穿整个隋唐法律制度的核心精神。

律法审査思想隋唐时期,律法审査思想得到了更加具体的发展和应用。

主要体现在太宗所颁布的《大明律》中。

这一律法审査思想看中的是律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一旦发现有冤假错案,就应该及时纠正。

当时所引用的“六审即止”正是体现了这一律法审査思想。

律历合一思想隋唐时期,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因素,社会上产生了一种需要简化、明确法律条文的要求。

律历合一的思想应运而生。

唐代承袭隋朝法典,编写了《唐律疏议》,形成了一整套法制体系。

唐朝的律法体系具有规范明确、操作简便等特点,这与律历合一的思想是不可分割的。

赏罚分明思想赏罚分明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传统精神。

在隋唐时期,这一思想受到了特别的强调。

在这个时期,制定法律的立场是以尚书法定为基础,律法审査为指导,律历合一为方法,赏罚分明则是最后的执行标准。

这一思想以中央官府的强有力组织支持,在制定法律体系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隋唐立法活动隋代立法活动在隋代,集国家颁布的法律大都是为了行官之用而制定。

隋文帝杨坚因并吞南北朝,需要统一社会秩序,于是在隋统一后,先后制定了十分严厉的《隋律》及《禁令》。

同时,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规范地方政治,隋文帝还建立了各级行政机构,并将《佛赋》、《炀帝令》等宗教、道德行为纳入法律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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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隋唐时期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教学时数:1学时
教学目的要求:了解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和赏罚及时的法律思想,掌握世民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教学重点:世民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教学难点: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和赏罚及时的法律思想。

本章参考书目:
1、光灿、总主编:《中国法律思想通史》(11卷)(4册)人民1994年版。

2、马小红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简史》,中国政法大学1995年9月版。

3、鹤皋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大学1988年10月版。

4、武树臣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大学1994年版。

5、忠信著:《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版。

6、俞荣根著:《儒家法思想通论》,人民1999年版。

一、世民及其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唐太宗世民(599 ━649),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比较开明而又颇有
作为的皇帝。

世民在位期间,在征、房玄龄等大臣的辅佐下,广开言路,任贤纳谏,采取了一系列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的措施,促成了“贞观之治”。

世民的法律思想、观点,主要记录在《贞观政要》一书中。

其主要思想有:
(一)“君依于国,国依于民”“安人宁国”的重民思想
重民思想是儒家的传统思想之一,唐王朝是在隋末农民起义之后建立起来的,世民对民众在社会历史中的力量和重大作用,有亲身的感受,总结隋王朝短命而亡的教训,世民特别关注君和民、民和国的关系,以保民、养民来为自己的统治打下稳固的社会基础。

世民指出:“君依于国,国依于民”。

在《贞观政要·君道》篇中他强调:“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君富而国亡。

故人君之患,不自外来,常由身出。

夫欲盛则费广,费广则赋重,赋重则民愁,民愁则国危,国危则君丧矣”。

又说:“安人宁国,惟在于君,君无为则人乐,君多欲则民苦”。

以往人们总是强调君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决定作用,而世民作为统治者却从历史的教训中认识到民众的力量,并反复引用荀子的话来告诫臣子:“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比黎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君主失去民众,就不成为君主,而民众没有君主依然还是民众。

把民众看作是国家的根本,提醒太子诸王,如果不重视民众的利益,必将失去民心,招致家破国亡的命运。

基于上述认识,世民一再强调要安人宁国,特别是统治者要节制,国君清心寡欲,百姓则安居乐业。

他把从民意、顺民心的重民思想作
为制定国策方略的出发点,在经济上采取了一系列与民休息、发展生产的措施;在法治方面则倡导法务宽简,执法公正和严格吏治。

(二)、法务宽简的立法思想
世民君臣深知,要维护封建统治,必须重视立法,加强法制建设,“安民立政,以此为先”。

他们对法律发表了许多看法,形成一种以“宽简”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包括:
1、既制礼,又立刑,礼法结合
世礼法(刑)兼用,认为把两者结合起来,可以治理好国家。

他说:“古之圣人为人父母,莫不制礼以崇敬,立法以明威”强调礼法结合,失礼则入刑:“失礼之禁,著在刑书”。

2、立法必须公平。

世民统治集团强调立法公平,法律应当成为后来衡量人们行为的统一标准。

征说:“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

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强调人君立法在于“公”,“圣人之于法也公矣”。

3、立法必须简约宽平。

鉴于历史代王朝繁法苛刑导致灭亡之教训,世民再三强调法务宽简的原则。

他说:“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

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

4、法须稳定,“不可数变”
世民强调保持法令的稳定性,连续性,不轻出法令。

强调法律一旦发布,使不可轻易改变,以免使人无所适从,丧失法律的权威。


太宗强调君主须尊重法律,服从法律的约束。

他曾多次表示“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不可轻出诏令”,凡出法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

他说:“法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

使法难于实施。

以上几点说明,世民君臣对法律有相当的了解,他们关于立法的看法包含有不少合理的因素,值得研究。

(三)、“慎狱刑”思想
有鉴于隋炀帝滥施刑罚导致隋短命而亡的教训,世民不仅在立法方面强调宽简,而且在司法方面注意慎狱刑,创立了九卿议刑(死刑)制度;完善死刑的审批程序,规定了“三复奏”,“五复奏”制度。

审理案件强调注重犯罪事实,禁止刑讯逼供。

他说:“凡理狱之情,必本所犯之事以为主,不严讯,不旁求(不旁求罪证),不多端(不要以为线索发展得越多越好),所以也”。

毫无疑问,这种要求审判要事实,反对刑讯的主,对于防止枉杀无辜,能起一定作用。

(四)、主“赏当其功,罚当其罪”,依法断罪,“一断于律”。

(五)、纳任贤良
在处理国家政务的过程中,太宋纳谏,敢于接受臣下的批评,积极改正。

在求贤纳谏方面,世民是历代君主中最开明的一个。

在他的倡导下,唐朝初期,君主求谏,,臣下直谏,成为一时的风气。

唐代朝堂之上人才济济,太宗时的征、长无忌,玄宗时的崇宋景及休,都是敢于争谏的名臣。

在众多谏臣当中,首推征(被世民称为“三镜”之一)。

二、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和赏罚及时思想
柳宗元(773-819),字子厚,祖籍(今西南永济县镇),故称柳河东。

他是唐代著名的思想家和文学家,历任校书郎、蓝田县尉。

监御
史、礼部员外郎,后被贬为刺史。

其政治法律思想集中反映在好友禹锡为其编撰的作品集《柳河东集》中。

(一)、法律起源于“势”的君主法律起源于论
关于君主的起源,传统观念认为;帝王受命于天,代表上天来统治。

柳宗元则提出完全不同的观点。

他认为,国家与法的产生,“非圣人之意也,势也”。

君主,法律完全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平息、调解人们争杀、相互仇视、斗杀的现象)而产生的,绝对不是神或圣人所创造。

那么,何人能成为君主,帝王又是如何改朝换代呢?他否认君权神授,认为帝王受命不是来自天,而是来自人。

他反对以符命来解释朝代的更替。

认为世间只有人的仁德,没有什么天降祥瑞。

只有人的仁德,才是真正的符命。

他通过对中国历史的研究得出结论:没有谁丧失了仁德而能够久安,美好的符瑞不是来自吉祥物。

而是来自人的仁德。

他的这些论证,是希望皇帝能把注意力从天上转向人间,把争取民心看作帝王获得统治权和维护统治权的决定性条件。

这就在理论上提高了人民在历史政治中的地位,也有利于破除人们对天和君主的迷信。

(二)、反对天罚论和司法时令说(秋冬行刑),强调“天人不相预”,主“赏罚及时”。

在封建社会,天命论始终是统治阶级提倡的官方哲学,特别是董忡舒的天人感应论更是把天和人紧密联系在一起,认为天是有意志
的,它在暗中主宰人间的命运。

人们顺天意则有赏,逆天意则被罚。

以此愚弄自己,也愚弄人民,后世因之。

柳宗元则大胆坚持天人相分,“天人不相预”的唯物主义思想,反对天罚论。

他说:“生植与灾荒,皆天(社会)也;法治与悖乱,皆人也(社会);二之而已(是两回事)。

其事各行不相预”。

即自然和社会各有其发展规律,是互不相干预的。

所以,天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什么感应关系。

他进而批判天罚论,明确指出:“古之所以言天者,盖以愚蚩蚩者耳”。

一针见血地指出古时一些关于天命迷信的说法都是用来愚弄老百姓的。

柳宗元指出,统治者行赏施罚,目的是用它来发挥惩戒和劝勉的作用。

春夏行赏和秋冬行刑,是骗人的。

如果在秋冬做好事的人,一定要等到春夏才能得到奖赏,则做好事者必然会变得懈怠。

而在春夏做坏事的人,一定要等到秋冬才被处罚,做坏事者必然不在乎,这实际上是驱使天下人走上犯罪的道路。

因此,柳宗元主“赏罚务速”。

“赏务速而后有功,罚务速而后有惩”。

这样鼓励天下人都作好事而避免犯罪,就能达到刑罚不用而实现教礼的目的。

(三)、“礼法一统”
柳宗元认为,礼与法是统一的。

因为“礼之大本,以防乱也,…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礼与法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二者不可偏废。

(四)。

主定经界,核名实(确定田界、核实土地占有情况)、均赋役(改革赋税制度,减免穷人负担的赋税)
本章思考题:
1、简述世民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2、“天人不相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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