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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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

自物权: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物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即所有权。

他物权:指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对所有权人的财产进行有限支配的权利。

法定物权:指因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

意定物权:指必须有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方可设立的物权形态。

主物权:又称独立物权,指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能独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指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登记物权:指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或无对抗力的物权。

不登记物权:物权变动只需交付而无需登记即生效或产生对抗的物权。

基础性物权:指那些可以作为其他物权产生基础的物权类型。

功能性物权:指利用物的基础性权利来担保债权实现的物权形式。

本权:相对于占有对物拥有的权利。

占有:是对标的物的事实上的管理和控制。

物权的效力:指基于物权支配权的性质而由法律赋予的特殊作用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达到何人的手中,物权人均有权对其物行使追及的权利,以恢复对物的支配。

公示原则: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公信原则:指当物权的变动已履行了相应的公示程序,而他人依据对该物权公示的信赖而进行交易时,即使公示的事实存在某种瑕疵或者公示反映的物权状态根本不存在,法律仍认许公示所反映的物权状态,并保护信赖公示而为法律行为之人的合法利益。

物权确定原则:又称物权确定原则,指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

物权绝对原则:指物权是一种不需他人协助即可实现的权利,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都是物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尊重物权人权利的义务。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害物权人对物权的行使。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物权行为:指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以物权变动为目的、以独立的物权变动意思表示为基础、以公示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行为。

事实: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具有时间持续性的事实。

状态: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时间持续性的事实。

不动产登记:指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不动产的状况,特别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记载于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簿,并赋予这种登记一定效力的法律制度。

初始登记:又称总登记,包括土地总登记和建筑物总登记。

变更登记:指不动产标示、不动产所有权和他项权利及其顺位、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登记机关等变更时所进行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和他项权利消灭时或不动产本身灭失时所进行的登记。

更正登记:指发现登记有错误或者遗漏时所作的登记。

异议登记:又称异议抗辩登记,指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现时登记的权利的异议予以登记。

预告登记:指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登记。

交付:占有的转移。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又称物权救济,指当物权受到侵害时,为维持、恢复物权的原有状态所采取的法律措施。

私力救济:指当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通过自己的力量保护、补救其物权的救济方法,又称私力保护、自力救济。

公力救济:指当物权发生侵害时,物权人借助国家机关的公权力恢复、补救其受侵害的物权的救济方式,又被成为公力保护。

物权方法:指发生对物权的侵害时,法律强制侵害人承担义务以恢复原物的自然状态和原物的权利状态的方法。

债权方法:指当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要求侵害人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要求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

物上请求权:指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妨害时,基于物权而要求特定侵害人恢复其物权的原有状态的请求权。

第二编所有权

第四章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概念: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所享有的全面自由支配的权利。完全物权:指所有权具有所能列举的全部的权能,是一种法律所许可的对物的全面的支配权利。

占有:指所有人对于标的物事实控制的状态。

使用:指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者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

收益:指所有人因为占有、使用其物而取得物的经济收入和孳息。

处分: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最终处置权能。

原始取得:指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原所有人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包括劳动生产、孳息、没收、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等。

继受取得:指新的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件而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的消灭:又称所有权的终止,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所有权人丧失其所有权。

征收: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利用公权力强制性的将集体或者私人所有的财产征归国有,或者对集体或者私人财产权施加某种强制。

征用:指国家基于特定利益,非经单位、个人的同意,利用公权力强制性的使用其财产。第五章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指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公有制社会的国家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权:指集体组织以及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私人所有权:指公民个人依法对其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的权利以及投资者投资到各类

企业中所依法享有的出资人的权益。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同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共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专有所有权:指区分所有权人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

共有所有权:指区分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同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成员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的一名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成立的、管理其共有财产和共同生活事务的自治性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并接受业主大会的特别授权来管理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或者共同生活事务。

知识点总结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

1.物权客体“物”的要求:主要为有体物、必须是特定物、必须是独立物

2.法律特征:绝对性、排他性

(二)物权的分类

3.权利人与物的关系不同:自物权、他物权

4.物权的客体不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5.物权产生方式不同:法定物权、意定物权

6.物权有无从属性:主物权、从物权

7.物权的变动是否经登记:登记物权、不登记物权

8.不同物权在法律体系和整个社会中所扮演角色和地位不同:基础性物权、功能性物权

9.以是否有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对物的支配关系:本权、占有

(三)物权的效力

10.物权的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上请求权

11.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问题:(1)所有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性;(2)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3)担保物权的优先性

12.物权人对优先购买权的优先效力:共有人和租赁权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应当优先。

13.物权的对内优先标准:时间在先,权利优先。

14.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应该出于善意;(2)受让人必须是以合理价格通过交易取得财产;(3)财产已经登记或者交付给受让人;(4)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财产,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流转的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四)物权法

15.物权法的调整对象:(1)物权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一部分即物权关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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