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社会保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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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社会保险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特制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公司各分公司、中心在职正式员工。

三、管理部门:行政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在册在职员工的社会保险办理。

四、社会保险的种类、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

1、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

2、缴费基数:按照本公司所在地的政策规定执行;

3、缴费比例:按照本公司所在地的政策规定执行。

五、员工社会保险的个人账户具有唯一不变性。

个人帐户均为个人新或旧身份证号,个人账户是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的,用于记录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账户。本人不论在哪里就业,个人账户随之转移。如员工隐瞒原个人帐户而在公司建立新的个人帐户,原帐户中记录的缴费工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损失均由员工本人承担。

六、社会保险办理程序:

1、员工已办理转正手续;

2、将个人“人事档案”转入本公司委托的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员工“人事档案”如在异地的,需按照本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对人事档案的要求办理转档手续。

3、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4、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社会保险办理申请表》(见附件一),经核实后由公司办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新增、转移、恢复手续;所有员工需经直接领导和所属公司领导审批后提交人力资源;由人力资源报董事长审批。

5、审批同意后,办理社会保险的新增、转移、恢复手续。

6、新增:从未参加社会保险者,由人力资源部门从员工转入“人事档案”的当月办理社会保险的新增手续;

7、转移:已参加社会保险者,且原单位在继续交纳的,员工应在转移“人事档案”的同时要求原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8、恢复:已参加社会保险,且原单位已办理停交手续的,如原单位属于本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管辖的,员工应将本人的停交手续报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门从员工转入“人事档案”的当月恢复社会保险;如原单位不属于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管辖的,员工应在转移“人事档案”的同时要求原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因个人或原单位原因造成社会保险停缴、欠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应缴部分、个人应缴部分及滞纳金)由员工个人承担。

七、员工离职,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的停交或转移手续。

发布日期: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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