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府[2003]21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2.10

【实施日期】2003.12.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3年12月10日深府[2003]219号)

《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规定程序和方式公开其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和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完整统一、真实有效、及时准确的原则。

推行政务公开,应当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人,负责依照本办法推进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开。

前款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有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前款所称行政措施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就具体行政事务而

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但有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决定。

第六条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许可、处罚、强制、救济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法定职责时,应当将相关法律政策依据、条件、办事程序以规定方式公开。

履行前款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办理结果以规定方式公开。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政务信息按照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开:(一)本级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二)本级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三)本级政府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四)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重要物资招投标采购情况;

(五)本级政府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及其招投标情况;

(六)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