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判定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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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正常损失”?如何税务处理?

什么是“非正常损失”?如何税务处理?

什么是“非正常损失”?如何税务处理?一、非正常损失概念: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货物和不动产发生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详见下表:非正常损失原因作用对象情形因管理不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因违反法律法规货物或者不动产依法没收依法销毁依法拆除二、政策理解:1、目前增值税法规规定只有两个原因“管理不善”和“违反法律法规”形成的损失才有可能涉及增值税上的非正常损失。

2、但并不是所有由于“管理不善”和“违反法律法规”原因形成的损失都是增值税上的非正常损失。

3、只有货物和不动产(包括不动产在建工程)有实物形态的资产符合条件的才有可能涉及增值税上非正常损失,劳务和服务只能依附于有形资产上。

4、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形成的损失,只有三种情形“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才符合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其他情形均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5、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和不动产形成的损失,只有“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才符合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其他情形均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三、总局及各地方答疑:(一)抗疫期间答疑:【江西税务】我是一家餐饮企业,春节前购买了部分食材,准备给预定的酒席使用,受疫情影响,酒店停业,购进的部分新鲜食材已经变质,这些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答:因疫情停业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如取得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安徽税务】我是餐饮企业,节前准备了食材,供预定酒席的人使用,受疫情影响酒店停业,购进部分新鲜食材已变质,这些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答:因疫情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属不可抗力,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注:另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原因造成货物的实存数与账面不符,主要强调的是非企业过失和履行保全义务而产生的损
项目
与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如说由于计量精度、气体挥发、液体渗漏等
强调的是非企业过失和履行保全义务而产生的损耗。
如由于生产安排不合理,管理不善等 调的是企业过失和未履行保全义务而产生的损失。 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非正常损失 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损耗。比如说由于计量精度、气体挥发、液体渗漏等
非正常损失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比如由于生产安排不合理,管理不善等 原因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主要强调的是企业过失和未履行保全义务而产生的损失。 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项目 正常损失 指是购进的货物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 定义内容 耗(合理损耗) 借:存货或者管理费用 会计处理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非正常损失在不同税种上区别 企业所得税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 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 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定义内容 (1)采购运输途中毁损、短缺的合理损耗是 一项可直接归属于存货成本的费用 (2)其他毁损、短缺的合理损耗不属于存货 成本,净值余额直接计入损益 税务处理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 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பைடு நூலகம்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常损失在不同税种上区别 增值税 非正常损失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 失
(1)因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2)按商业常规低价处置销售货物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纳税人已经履行保护货物(法律上保全)的义务和措施, 不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纳税处理有何区别?

“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纳税处理有何区别?

“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纳税处理有何区别?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

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和大家讲讲不同“损失”下的纳税与会计处理差异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所谓的“损失”,而这些“损失”有“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那么,“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在纳税规定与会计处理上又有何区别呢?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和大家讲讲不同“损失”下的纳税与会计处理差异。

一、什么是“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二、什么是“正常损失”?正常损失是指的是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也就是合理损耗。

三、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纳税与会计处理?(一)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如何纳税与会计处理?业务案例: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印刷服务,2016年8月购进复印纸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货物金额10万元,运费1万元,并于当月认证抵扣。

2016年12月,该纳税人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上述复印纸张全部丢失。

纳税处理:A企业应于2016年12月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月,将已抵扣的货物及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17%+1*11%=1.81万元账务处理:1、发生损失时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2.81万元贷:原材料11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81万元2、责任人承担责任并处理时借:管理费用10.81万元其他应收款 2.00万元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2.81万元(二)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如何纳税与会计处理?业务案例:B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生产包装食品,2016年8月其某批次在产品的60%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没收,该批次在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成本为10万元,发生运费1万元,已于购进当月认证抵扣。

“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在税务处理上有何区别

“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在税务处理上有何区别

“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在税务处理上有何区别⽹友提问:
如何理解购进商品发⽣的“正常损失”和“⾮正常损失”,该损失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税务处理上有何区别?
律师解答: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条规定:⾮正常损失是指⽣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正常损失。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中,对企业的“⾮正常损失”⼜作了进⼀步解释,该批复指出:“⾮正常损失是指⽣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之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发⽣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按照“⾮正常损失”的定义,区分正常损失和⾮正常损失的关键是看损失是否属于⽣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

如果属于正常损耗,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属于⾮正常损失,则应将该项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谈开

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谈开

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
十一条谈开
迟爱勋;郭卫东;马腾
【期刊名称】《税收与企业》
【年(卷),期】2001(000)003
【摘要】@@ 非正常损失,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一条中这样认定"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中的进项税不准从销项税中抵扣.【总页数】2页(P25-26)
【作者】迟爱勋;郭卫东;马腾
【作者单位】山西长治市国家税务局三分局;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长治市国家税务局三分局;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长治市国家税务局三分局;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浅析新税法下"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事项的税务会计处理 [J], 周华
2.存货非正常损失的纳税筹划技巧探讨 [J], 冀铁兵
3.增值税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会计处理的界定 [J], 崔金霞
4.增值税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 [J], 雷渐宏
5.谈非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J], 韩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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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相关的正常和非正常损失的处理

增值税相关的正常和非正常损失的处理

增值税相关的“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税务处理
1、什么是“非正常损失”?
【财税2016年36号文】
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政策解读:
①管理不善,具有主观过错
管理不善的3种情况: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②违反法律法规
违法违规的3种情况: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
③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转出举例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2、什么是“正常损失”?
①正常损失:相对于“非正常损失”,是由非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②正常损失举例
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
企业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货物损失,如火灾、洪水、地震、台风、飓风等
气体挥发、液体渗漏、农产品腐烂等
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或者产品滞销过期而主动销毁的货物损失
③正常损失不需要进项税转出
3、所得税抵扣
【国税发1997年190号】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正常损失”经审批可以在所得税前抵扣
“非正常损失”不可以所得税前抵扣。

财产非正常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产非正常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财产非正常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总会出现各种损失,根据财产损失的原因可分为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

对于损失的税前扣除,财务人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如何区分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由主观因素造成,如因管理不善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

正常损失:由客观因素造成,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如何区分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实际处置资产发生的损失,如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存货被盗损失等。

法定资产损失:未实际转让、处置资产,但符合规定确认的损失。

如被投资单位破产、债务人死亡等。

3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分情况确定申报形式未达到使用年限提前报废所发生的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请在税前扣除。

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

4存货损失申报形式✔ 非正常损耗:专项申报
因为管理不善造成的,如盘亏、被盗、毁损、变质等。

✔ 正常损耗:清单申报
1)属于生产经营设计正常范围以内的损耗
2)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损耗;
3) 正常废品率范围内的废品损失;
4) 存货被淘汰不能使用;
5) 存货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5分机构资产损失,向当地申报同时上报总机构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

如何界定非正常损失

如何界定非正常损失

如何界定非正常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六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非正常损失”作了进一步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因此,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应以实施细则的三条作为衡量标准,至于具体到各行各业,其损失的方式可能是五花八门的,因为各行业、各部门甚至是各个不同时期对不同货物的损耗标准都不一样,因此,在平时的税收管理中对“非正常损失”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一是属于“自然灾害”、“货物被盗”或“霉烂变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二是超过行业、部门规定的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三是存货的盘亏、报废、毁损等。

虽然《实施细则》通过列举法对“非正常损失”的含义作出了解释,但是没有对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具体划分标准和界线作出明确的定性描述。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中,对企业的“非正常损失”又作了进一步解释。

该批复指出:“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之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综合上述对“非正常损失”的解释,可以认为,除自然灾害造成存货损失外,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关键,在于区分造成存货损失的原因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如果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则属于“非正常损失”,如果由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属于正常损失。

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正常损耗应是制定有损耗定额的合理损耗,如液体货物和易碎物品的自然损耗,受气候影响的某些货物的季节性损耗等。

存货非正常损失财税处理分析

存货非正常损失财税处理分析

存货非正常损失财税处理分析企业存货的损失分为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对于正常损失,损失涉及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非正常损失,损失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予转出。

造成损失的因素直接关系到损失的性质,进而影响企业财税处理的正确性。

本文通过对税法条例中存货损失的判定标准进行分析,探讨正确的财税处理方法,进而使企业及时、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减少税收风险。

一、存货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概念区分存货正常损失是企业生产经营无法避免并且可以预估到的损失,如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生产过程中在产品、产成品正常的废品率、因国家政策、市场因素导致存货减值的损失、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毁损等。

存货发生正常损失时,其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损失金额视情况计入成本或损益,对于运输、生产过程中的的合理损耗,相应提高合格品单位成本;国家政策、市场因素导致的存货减值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应扣除变价收入、保险赔偿后计入营业外支出,存货正常损失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直接税前扣除。

非正常损失是指企业生产经营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营改增”后,非正常损失又增加了“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最解释为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等情形。

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损失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予转出,连同损失一起计入营业外支出,按照税法规定报税务机关审批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二、存货损失财税处理(一)存货正常损失的财税处理【案例1】某燃气公司灶具商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城市天然气转换,致使库存的煤气灶具滞销,因这些灶具专为当地的人工煤气定制,没有其他销路,只能报废,煤气灶具成本80000元(含运输费),进项税额共计13180元,报废处理后,取得收入8000元。

【2011-07-07】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和会计处理

【2011-07-07】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和会计处理

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和会‎计处理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纳税检查‎时,税企双方在对‎货物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应‎否作转出处理‎时有争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而对于所购货‎物发生的损失‎,是属于正常损‎失或非正常损‎失,容易成为税企‎双方争议的焦‎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该《细则》对其中“其他非正常损‎失”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并且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的损失情况‎也较为复杂,难以界定。

在进行日常纳‎税检查时,发现企业持异‎议较大的几种‎具体情况:一、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原畅销商品变‎为冷背滞销商‎品,为回笼资金削‎价处理而形成‎的损失。

对此,企业认为:市场行情变化‎莫测,为了尽量减少‎商品滞销的损‎失而积极削价‎处理,造成一部分损‎失是正常的。

二、食品因超过保‎质期而进行削‎价处理的损失‎或作废损失。

企业认为:根据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超过保质期的‎商品,不得按正常商‎品销售,必须根据其质‎量变化情况削‎价处理或作废‎,故而应属正常‎损失。

三、库存货物的盘‎亏。

企业认为库存‎的盘盈、盘亏常有发生‎,而且盘盈、盘亏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很难具体查清‎楚,故应以盘亏金‎额减去盘盈金‎额作为正常损‎失处理。

若要确认非正‎常损失,必须首先明确‎什么是正常损‎失。

所谓正常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允许的、不可避免的(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损失。

比如:散装货物由于‎气温、干湿度的变化‎而发生的自然‎损耗;商业零售企业‎在差错率以内‎的短款;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定额以内的损‎耗等。

“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之差异分析

“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之差异分析

“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之差异分析“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之差异分析2009橙“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是大家常见的提法,那么“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在会计上、增值税上以及所得税处理上有什么不同呢?在会计上,“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通常没有严格的区分,在新会计准则中指出:存货、固定资产等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后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

而税法上常用“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提法。

增值税方面,正常损失一般是指因客观因素造成的损失。

如,化学物品因气温升高引起的蒸发、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等。

非正常损失在增值税上是列举的,依据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八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如果属于正常损耗,需要计入原材料的成本,进项不需要转出。

例如,原材料运输途中合理的损耗计入原材料的成本核算,也因此增加了原材料的单价;如果属于36号文提到的非正常损失,需将该项购进原材料或商品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转出的进项税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依据:《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得税上,损失原因被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情形)、非正常损失(包括因自然灾害、或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重大案件造成损失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的规定: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财产非正常损失:可否税前扣除有讲究九种情形各不同

财产非正常损失:可否税前扣除有讲究九种情形各不同

财产非正常损失:可否税前扣除有讲究九种情形各不同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资产损失。

企业财产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

而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除自然灾害造成存货损失外,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关键,在于区分造成存货损失的原因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如果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则属于“非正常损失”,如果由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属于正常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扣除是企业所得税汇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合理资产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与会计准则相比,税法对资产损失的界定更为复杂,税法对存货损失的规定范围也比会计准则更广泛。

企业各项财产的非正常损失,税前扣除需视情而论,可否扣除有讲究,税前扣除各不同。

提示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以专项申报形式税前扣除非人为原因的自然灾害损失,即不可预见的自然天气如地震、台风、暴雨、塌方、泥石流等自然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提示二:政策因素造成非正常损失,税前扣除税政各不相同●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明确:(一)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增值税中的“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你搞懂了吗?

增值税中的“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你搞懂了吗?

增值税中的“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你搞懂了吗?
在我们的实务工作中会有一类特殊的业务发生,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企业发生了“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这两类损失在增值税层面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
一、“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中道原创-作者:郑斌
依据财税(2016 )36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非正常损失”在增值税处理上,应关注以下三点:
第一点、强调主观过错造成的损失;
第二点、两种损失的特定情形:
情形1.因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损失,仅限于货物被盗、丢失、霉
烂变质的三种情况,实务中管理不善具有主观过错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后果,应注意管理不善的判定以及各项管理措施到位的各项证据留存。

情形2.违反法律法规原因造成的损失,包括货物、不动产两类被没收、销毁、拆除的三种情况。

第三点、确认为非正常损失,在会计处理作“进项转出处理”。

借: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二、“正常损失”的界定:
“正常损失”是相对于“非正常损失”而言,一般是指因客观因素造成的损失。

如,化学物品因气温升高引起的蒸发、自然灾害
引起的损失等。

正常损失在增值税处理上,应关注以下两点:
第一点、客观原因造成的、经营中的合理损失。

第二点、确认为正常损失,在会计处理无需作“进项转出”处理。

“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在增值税上的认定处理有所区别,实务中我们财务人员要注意细节管理,依法做好相应的处理、规避涉税风险。

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
中发生的正常合理损失外的损失。
(二)增值税对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处理的区别: 1.正常损失可以抵扣损失造成的相应的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 如果是抵扣后发生的非正常损失,还要将其进 项税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 特别例外
(三)企业所得税对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处理的区别: 1.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自行清单申报扣除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非正常损耗,专项申报扣除。 ★生产过程中不良品(报废品)、下脚料(边角料)属 于合理损耗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手册备案时海关核定损耗率(边角 料等)
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
中财讯
(一)概念: 1.正常损失指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
应税劳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也就是 合理损耗。
合理损耗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无法避免并且可以提前
估计到的损失,是正常生产经营的必要成本。 2.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 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 盗窃、发生霉烂变质,以及其他不是生产经营过程
课税存货非正常损失
①进项税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缴税费-增-进项税
②财产损失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财产损失 贷:存货
保税存货非正常损失
① 手册补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②财产损失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财产损失 贷:存货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补税项目 进料加工转内销 不良品 边角料 非合理损耗
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进料料件转内销 进料料件转内销 进料料件转内销 后续补税
补税类型 中期补税 核销补税 核销补税 核销补税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或者应税劳务。 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存货非正常损失中税务处理的几个问题

存货非正常损失中税务处理的几个问题

存货非正常损失中税务处理的几个问题存货非正常损失中税务处理的几个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帐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而存货的非正常损失,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那么,企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存货非正常损失的判定。

在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存货的正常损失是诸如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相反,非正常损失则是由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因此,企业判定存货非正常损失的关键是区分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否主观因素。

企业在确认了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之后,接下来要面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问题。

如何处理才能合理的减少税收风险、给企业减少损失呢?一、存货非正常损失增值税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非正常损失已经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的,应当将该项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

非正常损失存货价值包含运费等应税劳务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样不得抵扣。

因此,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示的运费的进项税额(营改增后)与购进存货本身进项税额之和计算需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1:某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22年5月1日购进一批生产用原材料100公斤,价格25万元,运费2万元(含11%进项税额)。

6月30日盘点库存时发现,因管理不善该原材料被盗50公斤。

非正常损失存货占总量的百分比=50÷100=50%运费应转出进项税额=2÷(1+11%)×11%×50%=0.1(万元)损失存货转出进项税额=(25+2-0.2)×50%×17%=2.3(万元)存货非正常损失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0.1+2.3=2.4(万元)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如果不考虑残值收入,直接以存货成本计算进项税转出额,则会造成变价收入部分在处置和转出环节重复计征增值税。

财产非正常损失:可否税前扣除有讲究九种情形各不同(老会计人的经验)

财产非正常损失:可否税前扣除有讲究九种情形各不同(老会计人的经验)

财产非正常损失:可否税前扣除有讲究九种情形各不同(老会计人的经验)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资产损失。

企业财产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

而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除自然灾害造成存货损失外,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关键,在于区分造成存货损失的原因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如果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则属于“非正常损失”,如果由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属于正常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扣除是企业所得税汇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合理资产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与会计准则相比,税法对资产损失的界定更为复杂,税法对存货损失的规定范围也比会计准则更广泛。

企业各项财产的非正常损失,税前扣除需视情而论,可否扣除有讲究,税前扣除各不同。

提示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以专项申报形式税前扣除非人为原因的自然灾害损失,即不可预见的自然天气如地震、台风、暴雨、塌方、泥石流等自然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提示二:政策因素造成非正常损失,税前扣除税政各不相同●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明确:(一)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什么是正常损失 如何与非正常损失区分

什么是正常损失 如何与非正常损失区分

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的区分答:区分一:定义上1、所谓正常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允许的、不可避免的损失。

比如:散装货物由于气温、干湿度的变化而发生的自然损耗;由于计量的精确度问题、气体挥发、液体渗漏等原因造成的货物的实存数与账面不符;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定额以内的损耗;因市场原因导致存货减值造成的合理的损耗等,这些都是合理损耗。

2009 年1 月1 日,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做出了新的修订。

自然灾害损失和其它非正常损失可以比照正常损失处理,为企业在这些事项的计税纳税与会计处理上带来了新的变化,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必转出,仍可抵扣销项税额。

例如:制造业在生产过程中,很难做到100%的正品率,或多或少的会出现次品和残品,由于这些次品和残品是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是经常发生的损失,不属于偶尔才发生的损失,只要符合一定的范围,应属于合理损耗。

(限于税务机关的专业能力,这个范围税务机关一般不会直接予以规定,实际工作中可以参考行业标准,或者权威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再如,农副产品的自然风干导致重量减轻、老鼠偷吃导致数量减少等,这些导致农副产品的绝对重量或数量发生减少的情形,虽然可以通过加强库存管理来相对减少,但无法彻底杜绝,也应该视为正常损失。

目前普遍认可的油品正常损耗率为:汽油3‰; 其它油品2‰。

在溢余、损耗相抵后实际损耗量占零售总量比例在上述损耗率内的损耗油品为正常损耗油品,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作转出,超过部分为非正常损耗油品,相应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

当然,仅以油品销售为例,由于油品销售分购进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等,这并不是唯一的标准,各个环节正常损耗的标准应该是企业能够证明损耗并非费正常损耗,且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为宜。

如果企业能够提供历年来的正常损耗的账簿凭证资料,能够提供同行业其他企业正常损耗的情况作为参考,税法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对企业提出的合理损耗标准给予认可,合理损耗标准只能是一事一议,税法不可能制定一个放之四海而皆难的标准,因为每一个企业的情况不一样,其经营模式、生产工艺、管理水平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纳税人收集保留事先决策合理性的凭证资料是非常关键和重要的。

非正常损失名词解释

非正常损失名词解释

非正常损失名词解释
非正常损失指会计运用不当,使企业在当期客观上不应有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非正常损失是指企业经营所生成的实质性经济损失,或不可掌控的客观原因引
起的损失,发生的次数较少、单项损失较大。

非正常损失通常包括:投资损失、保险理赔、财务损失、财务风险损失、不可抗力损失等。

投资损失则包括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损失;财务风险损失是指企业运用融资手段
并因此产生的损失;不可抗力损失指不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外部因素造成的损失等。

在实际经营中,多种因素可能导致企业面临发生非正常损失的风险,比如,贸易抵押物评
估低、未能成功实施投资计划等,都可能使企业承受多大的财务损失。

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会影响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因此企业实践中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少和把握
非正常损失的发生。

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等机制,完善投资运营流程,控制投资风险,以
减少非正常损失的发生;同时,积极应对市场波动,在准确识别客观不可抗力因素的危害,采取实质性的有效措施,提高企业经营的灵活性和效率,以减少非正常损失的发生。

总之,非正常损失并不新鲜,但却是企业保障财务健康状况的关键,一旦出现,就将使企业经营状况受到重大影响,它不仅要求企业采取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而且还需要积极应对市场的变化,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及早发现,防止发生非正常损失。

如何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

如何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

如何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存货的非正常损失指的是超出正常范围或预期的存货损失,可能由于过期、变质、质量问题、盗窃等原因造成。

正确界定存货的非正常损失有助于企业更好地控制存货成本和提高库存周转率。

在此介绍一些方法来帮助企业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

1. 确定正常损失率的范围正常损失率是指特定行业或特定类型的商品在一定时间内正常消耗或损失的比率。

因此,首先需要确定正常损失率的范围。

各行各业的正常损失率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例如,食品行业的正常损失率一般在3%到5%之间。

2. 分析存货损失的原因发生存货损失后,需要准确分析损失的原因。

存货损失可能由于供应商质量问题、仓库管理不当、装卸操作不当、盗窃等原因造成。

了解存货损失的原因是界定非正常损失的基础,对于减少类似损失发生非常有帮助。

3. 定期盘点存货定期盘点存货是防止存货损失的一个关键措施。

通过对存货盘点,可以及时发现不正常损失,并及时调整和改进存货管理。

在盘点过程中,需要进行验收并记录商品有无异常情况。

4. 对存储环境进行监控存储环境对于保证存货质量和防止存货损失非常重要。

对存储环境进行监控可以减轻存货损失的发生。

在监控过程中,需要测量温度和相对湿度、检查通风和储存条件等,以确保存储环境符合存货品质要求,并且及时发现和纠正环境问题。

5. 制定合理的存货保管制度制定合理的存货保管制度可以规范员工的行为并防止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

对于易损货物,应采取特别措施进行保管。

同时,员工还应定期接受存货管理的培训,提高其存货管理能力。

6. 分析存货损失的成本对于已经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需要进一步分析其成本。

成本分析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存货损失本身的成本,间接成本包括因存货损失而带来的其他成本。

在成本分析的基础上,可以更好地确定控制存货损失的解决方案。

总结存货的非正常损失对于企业而言是不可避免的,但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策略,可以减轻存货的损失,并且降低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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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判定与运用
正常损失
所谓正常损失,在判定上可以参照25号公告第九条中规定清单申报的范围进项认定,第九条基本上涵盖了企业日常经营中正常损失的范围。

正常损失是企业在将自己所能尽到的义务和职责全部履行的前提下,无法避免发生的损失,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采取比较宽松的政策,可以汇总采取清单方式进行申报;在增值税上,如果已经抵扣进项税,也无须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非正常损失
在企业所得税上,对于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可以从两个方面界定,一是管理方面,二是不可抗力方面。

对于非正常要采取专项申报的方式税前扣除。

在增值税上,非营改增企业只有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才认定为非正常损失,要做进项税转出;营改增企业增加一条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而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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