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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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各项制度扫黑除恶工作制度

扫黑除恶各项制度扫黑除恶工作制度

保密措施
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 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严格的 保密措施,确保举报人的 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保护措施
对于可能遭受报复或其他 危险的举报人,相关部门 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举报人权益保护及法律责任
要点一
权益保护
为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打击报复行为,对举 报人实施全面保护。
要点二
法律责任
对于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将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
议事规则
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召集人主持召开,研究审议议题,听取汇报,开展讨论,形成会议意见或决定 。
联席会议的召开和议事内容
召开时间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议事内容
研究分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审议决定重点案件线索核查、侦 办及协调处置;部署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考核等工作;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责任。
泄露秘密的责任
02
对泄露证人、举报人信息的责任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不履行职责的责任
03任或刑事
责任。
06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密制度
保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保密范围
涉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文件、资料、 照片、录音、录像等。
VS
保密内容
案件线索、涉案人员信息、调查取证情况 、相关会议记录等。
各参与专项斗争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并接受相关培训和指 导。
档案管理范围和内容
档案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专项斗争的组织 机构、工作计划、工作方案、领导讲话、会 议记录、案件卷宗、宣传材料、音像资料等 。

论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

论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

论文摘要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现行的证人保护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正和改革,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明确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各项保护措施,这是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一大进步。

笔者通过研究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发掘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的先进立法,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提出若干个人的见解。

关键词:证人出庭;证人保护;刑事诉讼目录前言 (5)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概况 (5)(一)旧刑诉法对证人保护制度的规定 (5)(二)新刑诉法对证人保护制度的改革与进步 (5)二、我国现行法律中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 (7)(一)保护对象相对局限,保护范围过窄 (7)(二)保护机关主体分工不明 (8)(三)保护措施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大 (8)(四)启动证人保护的条件和程序尚不明确 (8)三、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几点法律思考 (9)(一)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的法律意义 (9)(二)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几点构想 (10)结束语 (12)参考文献 (12)后记 (14)论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赵乾明前言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虽然有规定证人举报和作证所享有的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也有相关的文件涉及保护证人权利,但纵观各类规定,我国没有单一的证人保护法律,也没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和经费,现有的证人保护制度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实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

比如,由于事前没有及时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使证人生命受到威胁、身体受到伤害甚至家人遭到打击报复;或者,由于没有做好严格的保密措施,泄露了证人的姓名、身份,使证人受到歧视;又如,由于没有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使证人因作证而影响工作和人事关系。

反之,国外的证人保护制度非常成熟,美国、英国、新加坡、德国等国家均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其他一些国家也分别在诉讼法中吸收了证人保护的相关内容。

举报实施细则

举报实施细则

举报实施细则标题:举报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举报是一种社会监督行为,对于揭露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举报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举报实施细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举报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举报人的资格和条件1.1 举报人应当具备法定资格,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2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举报信息,不得恶意举报他人。

1.3 举报人应当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举报机构应当对举报人的隐私信息严格保密。

二、举报内容和形式2.1 举报内容应当具体清晰,包括违法违规行为的时间、地点、人员等相关信息。

2.2 举报材料应当真实可靠,可以提供证据支持举报内容。

2.3 举报可以采取书面、口头、电话等形式,举报人应当选择适合的举报方式。

三、举报受理和处理程序3.1 举报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核实。

3.2 举报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处理工作记录,保留相关证据和资料。

3.3 举报机构应当依法处理举报,对属实的举报行为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举报人。

四、举报人权益保护4.1 举报人享有举报信息的保密权,不得因举报受到打击报复。

4.2 举报人应当获得举报结果的反馈,有权了解举报处理情况。

4.3 举报人对于不实举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举报奖励和激励机制5.1 对于提供重大线索的举报人,可以给予奖励或者表彰。

5.2 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更多人参与举报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5.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举报制度的认识和支持。

结语:举报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规范举报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广大公民积极参与举报活动,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证人保护制度模板

证人保护制度模板

证人保护制度模板一、引言为了保障证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一套证人保护制度。

本制度旨在对证人的人身安全、隐私保护、工作和生活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二、证人保护范围1. 证人: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案件证据的自然人。

2. 举报人: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3. 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自然人。

三、证人保护措施1. 保密措施:司法机关对证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 保护措施:司法机关对证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采取护送、安置等措施。

3. 工作和生活保障:证人在作证期间,因作证导致工作、生活受到影响的,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补偿。

4. 法律援助:证人因作证而遭受报复、损害的,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法律援助。

四、证人义务1. 如实作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案件事实,不得故意作伪证、隐瞒事实。

2. 出庭作证:证人应当按时出庭作证,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应当提前向司法机关说明。

3. 配合调查:证人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五、证人保护机构的职责1. 司法机关:负责证人保护工作的实施,对证人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 公安机关:负责对证人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打击报复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3. 民政部门:负责对证人的工作和生活进行保障,提供必要的救助和补偿。

六、法律责任1.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证人个人信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打击报复证人:打击报复证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 证人作伪证:证人故意作伪证、隐瞒事实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结语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和准确性,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

我们应当共同努力,为构建公正、公平、和谐的司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保护证人法律规定(3篇)

保护证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证人作为案件事实的提供者,其证言对于查明案件真相、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证人证言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安全等敏感问题,对其进行有效保护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证人保护法律规定,分析其现状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证人保护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证人进行法律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我国,证人保护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证人保护工作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证人身份泄露、报复打击等,严重影响了证人作证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司法公正。

二、我国证人保护法律规定概述(一)证人身份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人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自己的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证人免受外界干扰,使其能够安心作证。

(二)证人出庭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书面作证。

”这一规定确保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有利于提高证人证言的公信力。

(三)证人安全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为证人提供了安全保障,使其在作证过程中免受不法侵害。

(四)证人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证人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生活费等费用,由人民法院支付。

”这一规定旨在减轻证人作证的经济负担,提高其作证的积极性。

三、我国证人保护法律规定的现状与不足(一)证人身份泄露问题突出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证人身份泄露问题较为严重,导致其遭受报复打击,甚至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二)证人安全保障措施不足尽管法律规定了证人安全保障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司法机关对证人安全保障重视程度不够,导致证人安全保障措施难以落实。

安全事故的举报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本

安全事故的举报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本

安全事故的举报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内部对安全事故的举报和调查处理工作,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事故的举报和调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责任明确、科学公正、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对安全事故的举报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的举报和调查处理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对安全事故的举报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实行保密原则,严禁以泄露举报人和证人身份、随意公布有关信息等方式对举报人、证人和相关人员进行打压和报复。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安全事故的举报第七条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任何员工均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举报。

第八条安全事故举报可以是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详细的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并保证举报内容的真实性。

第九条企业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箱,并保证举报内容的保密。

第十条企业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依法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的身份。

第十二条对举报内容属实的,企业应当对相关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对恶意举报的行为,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并依法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四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下级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安全事故的调查小组应当由企业组织,组成人员应当包含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

第十六条安全事故调查小组应当依法查明事故的原因、责任人和背后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应当公正、公平、公开,调查组成员应当秉承科学态度,严格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在调查处理安全事故的过程中,应当保障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企业的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履行相关责任。

公司安全事故举报制度(3篇)

公司安全事故举报制度(3篇)

公司安全事故举报制度旨在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和促进公司的安全文化。

该制度为员工提供了一种安全事故举报的渠道,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避免事故的发生。

下面是公司安全事故举报制度的一些基本要点:1. 渠道和方式:公司设立了安全举报的专门渠道和方式,例如提供热线电话、电子邮件、网站或举报箱等途径给员工,方便他们进行匿名或实名举报。

2. 举报内容:员工可以举报任何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行为、设施、设备或其他安全问题。

这包括但不限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艺、设备操作不当、不当使用或维护设备、安全设施缺失或损坏等。

3. 保密性和匿名性:公司保证举报人的匿名性和举报内容的保密性,避免举报人受到任何报复或惩罚。

同时,公司也鼓励员工提供足够的举报信息以便进行调查和解决。

4. 处理和反馈:公司设立了举报处理机构或小组,负责收集、调查和处理举报。

一旦收到举报,公司将及时展开调查,并对举报者进行反馈,告知处理结果和采取的措施。

5. 奖励机制:为了鼓励员工积极参与举报并促进公司安全文化的建设,公司可以设立相应的奖励机制,例如发放奖金、积分或相关奖品等。

公司安全事故举报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帮助公司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也可以提高员工对安全的关注程度,促进公司整体的安全管理和发展。

公司安全事故举报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内部安全事故的管理,保障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文化,制定本公司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包括职工、聘用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安全事故举报是每位员工的义务,也是每位员工的权利。

任何员工在发现或者初步判断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上报。

第四条安全事故举报应遵循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举报人应对提供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执行,接收、处理和调查安全事故举报并进行后续处理。

第二章举报渠道第六条员工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安全事故举报:1. 口头举报:员工可以直接向所在部门的安全管理员或者直接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口头举报;2. 书面举报:员工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安全部门递交安全事故举报材料;3. 电话举报:员工可以拨打公司安全部门提供的举报电话进行安全事故举报;4. 匿名举报:员工可以通过信函或者其他方式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匿名举报。

证人保护制度

证人保护制度

证人保护制度证人保护制度是指为保护刑事案件中的重要证人而进行的一系列的法律措施和制度安排。

它的目的是保护那些因为提供犯罪证据而面临威胁或恐吓的证人,确保他们的安全和隐私,并确保他们的证言能够真实有效地提供给法庭。

证人保护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普通证人面临的安全问题。

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会通过威胁、恐吓、报复等手段对证人进行打击,以阻止他们提供证词或撤回之前提供的证词。

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对社会稳定和治安产生了不利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通过立法和实践,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证人保护制度。

首先,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保护的相关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可以申请保护,并享受与其身份和隐私相关的保护措施。

这包括匿名作证、特定场所作证、减轻证人的诉讼负担等。

这些保护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防止证人受到威胁和恐吓,保障证人的安全和权益。

其次,法院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证人保护制度时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作用。

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证人不受任何不利影响,并为证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同时,有关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工作。

警方可以加强监控,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有关机构可以提供心理辅导,帮助证人克服心理障碍等。

再次,社会各界也参与了证人保护的工作。

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等都可以为证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协助,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公众也可以通过举报平台等途径,提供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协助有关部门打击犯罪行为。

总之,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我国的刑事司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它保护了那些提供犯罪证据的证人,确保他们的安全和权益不受侵犯,也维护了整个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还应进一步完善证人保护制度,提高其工作效率和质量,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正义和公平。

保密案件查处工作制度(3篇)

保密案件查处工作制度(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密案件查处工作,维护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保密案件查处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审查认定、处理决定、监督执行等。

第三条保密案件查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执法;(二)客观公正,事实清楚;(三)权责明确,分工协作;(四)保密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案件受理第四条保密案件查处工作由保密委员会负责,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五条保密案件来源包括:(一)单位内部自查发现;(二)上级保密部门交办;(三)群众举报;(四)其他途径。

第六条接到保密案件线索后,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登记,并按以下程序处理:(一)初步审查,判断是否属于保密案件;(二)决定是否立案;(三)立案后,指定承办人。

三、调查取证第七条承办人接到立案通知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八条调查取证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客观、真实;(二)合法、合规、规范;(三)及时、准确、高效。

第九条调查取证方法包括:(一)查阅相关资料;(二)询问相关人员;(三)实地调查;(四)技术鉴定;(五)其他必要手段。

第十条调查取证过程中,承办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案件信息;(二)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隐私;(三)依法依规收集证据,不得使用非法手段。

四、审查认定第十一条调查取证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将调查结果报送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认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二)证据是否充分;(三)定性是否准确;(四)处理建议是否合理。

第十三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认定后,形成审查意见,报送保密委员会。

五、处理决定第十四条保密委员会根据审查意见,对保密案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处理决定包括:(一)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三)追究刑事责任;(四)其他处理措施。

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分析

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分析

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分析摘要:举报对于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对于举报人的保护工作却起步较晚,举报人保护机制的尚不完善,导致举报人屡遭打击报复等一系列问题。

本文基于对举报人保护现状和原因的分析,提出几点完善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举报人;保护;保密制度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一些法律规范规定举报人保护制度。

但不可否认,我国对于举报人的保护工作起步相对较晚,举报人保护机制尚不完善,进而导致我国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我国举报人的作用和保护现状最高检副检察长柯汉民说过:近几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每年受理10多万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举报线索,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提供了大量案源。

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中,群众举报或通过群众举报深挖出来的职务犯罪案件占立案总数的70%以上。

另外,许多刑事犯罪也是通过举报才能发现,程维高、马加爵、胡长青、成克杰、厦门远华走私案等,都是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的举报线索。

由此可见,举报在促进我国廉政建设以及打击防治犯罪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除了《宪法》之外,其他若干层次的立法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了公民的举报权。

例如,《刑事诉讼法》第84 条第1 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最高检于1996年颁布了《人民检察院举报规定》,并于2009年进行修订,等等。

但是,我国目前仍没有制定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我国”现有法律关于举报人的保护停留在宣示性规定上,而没有建立一套成体系的公民举报保护机制,为公权力的乱作为打击举报人提供了可能。

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制度

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制度

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制度1.0目的为加强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鼓励职员、客户等依法举报和作证,更好地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达飞集团反腐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0范围本公司监察部门开展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工作,以及职员、客户向监察部门举报违法违纪线索和作证工作,适用本制度。

3.0总则3.1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3.2我司职员、客户或者其他组织对于我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向监察部门举报或者作证。

3.3我司职员、客户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依法作证行为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纪律保护。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压制、阻碍、刁难或者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和证人。

4.0举报作证要求4.1我司职员、客户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如实举报或者作证。

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4.2 我司职员、客户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违法违纪线索,提倡实名举报。

4.3举报人可以直接到监察部门举报。

可以提前预约提供举报信息的时间和地点,也可以通过网络向监察部门举报。

举报人可以设置举报密码与监察部门取得联系。

4.4我司职员、客户或者其他组织作证,应当以书面形式,尽可能提供书证、物证原件或复印件,也可以作口供笔录经证人签字确认。

作证单位(人)应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和地址,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确认。

4.5在办案过程中,有关人员(含涉案人员)主动向调查(办案)组举报或者作证,监察部门应予鼓励和保护。

监察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提请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举报人或者证人身份暴露。

5.0保护工作要求5.1监察部门收到举报信件材料,一律由专人负责收拆处理。

经办人员应及时做好举报信件材料的签收、登记、拟办、呈批、转办等工作。

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拆阅举报信件。

任何人不得扣押或毁灭举报信件。

5.2各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直接收到和在工作巡视、干部考察及拟任考察等发现、收到的举报线索材料,也应按规定及时转到监察部门由专人处理。

证人保护制度具体指的是什么

证人保护制度具体指的是什么

People don't have to be beautiful, but they must be beautiful.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证人保护制度具体指的是什么导读:证人保护制度具体指的是由司法机关对证人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的人身安全加以保护的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也有相关的文件涉及保护举报人、证人的权利,但是我国现有的证人保护制度多是宣示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实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

证人保护制度具体指的是什么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虽然都规定了举报人、证人举报和作证的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也有相关的文件涉及保护举报人、证人的权利,但是我国现有的证人保护制度多是宣示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实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

比如,由于事前没有及时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使证人的生命受到威胁、身体受到伤害甚至家人遭到打击报复;由于没有做好严格的保密措施,泄露了证人的姓名、身份,使证人受到歧视;由于没有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使证人因作证而影响工作和人事关系;由于证人未能享有客观作证的条件,使证人在作证时受到各方面的干扰等等。

但最关键的问题是,我们没有单一的证人保护法律,也没有专门的计划和经费。

国外的证人保护制度非常成熟,美国、新加坡、德国等国家都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

除了这些单独的立法以外,很多国家的诉讼法,都有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

除了这些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之外,很多国家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计划,还有很多国家,比如美国、澳大利亚,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我国学术界对此并未形成一致的共识,不同法学专家给出了不同的定义。

程宗璋认为“证人保护程序是由司法机关对证人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的人身安全加以保护的制度”(--《关于证人制度的比较与思考》);何家弘认为它“是指国家对证人在履行公民作证义务的同时所给予的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法律保障”(--《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 戴泽军则给出了狭义和广义的两个概念。

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

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

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1.制度概况2.举报渠道2.1.举报人可采取以下形式举报:●电话举报:;●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预约来访举报;●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其它形式。

3.举报要求3.1.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均可;3.2.举报应当实事求是,禁止恶意举报和诬告陷害;3.3.举报人须如实将被举报人的姓名、部门及违规事实证据资料等一并提供;3.4.举报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举报,应确保联系畅通。

4.对举报人的保护4.1.审计监察中心将举报的保密工作放在首位,举报人的人身权利、工作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集团公司保护。

4.2.对举报人的姓名、单位、部门、家庭住址等信息及举报材料必须严格保密。

4.3.严禁将举报原始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部门、被举报人。

4.4.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做好保密工作。

4.5.在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信息。

4.6.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4.7.对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及有关的证人和协助办理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处理。

4.8.打击报复举报人和举报事项被查实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对举报人的奖励5.1.对举报各类损害公司利益(工作渎职)的,经查证属实,为公司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奖励标准如下:5.2.对举报不适宜用经济损失衡量,但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查证属实,属维护公司利益的,奖励标准: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审计监察中心拿出奖励建议,总裁、董事长审核批准。

5.3.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5.4.其他类型的举报,依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6.举报处理6.1.举报工作实行依靠员工,方便员工,接受监督检查,从速办理的原则。

6.2.接受举报人当面、电话举报时,耐心倾听、细心询问,客观如实记录。

6.3.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及时查阅、登记、处理和回复。

保护证人的法律规定(3篇)

保护证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证人依法履行作证义务,维护司法公正,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证人,是指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根据案件需要,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的人。

第三条证人依法作证,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威胁、利诱、欺骗证人,不得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实施保护措施。

第五条证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保护原则;(二)保密原则;(三)公正原则;(四)及时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证人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证人保护职责。

第二章保护措施第七条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实施保护措施,应当根据案件情况、证人身份、危险程度等因素,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一)提供临时住所;(二)变更联系方式;(三)禁止公开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个人信息;(四)限制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出行;(五)禁止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实施威胁、侮辱、诽谤、骚扰等行为;(六)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实施其他必要保护措施。

第八条对证人实施保护措施,应当确保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不受威胁。

第九条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个人信息,除依法公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第十条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个人信息,应当采取以下保密措施:(一)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不得公开;(二)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居住地等个人信息,不得公开;(三)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照片、视频等个人图像,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实施保护措施,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意愿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二条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实施保护措施,应当尊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意愿,不得强制实施。

第三章保护责任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证人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对证人实施保护;(二)及时了解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意愿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三)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实施保护措施,应当确保其人身安全不受威胁;(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个人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五)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实施保护措施,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强制实施。

安全事故举报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举报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举报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和企业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安全事故举报管理制度》。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全体员工,包括职工、管理人员、临时工、实习生和外包人员。

三、安全事故举报渠道1.员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全事故的举报:–口头报告:直接向所在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口头汇报。

–书面报告:向所在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提交书面报告,可以通过邮箱或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

2.举报人可以选择匿名举报或实名举报,但匿名举报者需提供确切的事故信息以保证调查的进行。

四、安全事故举报内容1.安全事故举报应包含以下内容:–事故描述: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经过、时间、地点、人员等相关情况。

–受伤或损失情况:记录事故中受伤或损失的情况,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目击证人:如有目击证人,应提供目击证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附证据材料:提供与事故相关的照片、录像、文件等证据材料,以便调查核实。

2.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故意捏造或歪曲事实。

如有提供虚假信息,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法律后果。

五、安全事故举报的处理流程1.接到安全事故举报后,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进行初步调查,对举报的事故进行初步核实,并尽快采取临时措施进行处理,以确保安全。

2.安全管理人员认真了解事故的详细情况,进行现场勘察与记录,并尽快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3.主管部门收到安全事故举报后,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

4.在调查期间,举报人有权要求保密,对于实名举报的举报人,主管部门有义务对其身份信息进行妥善保密。

5.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公司领导以及相关部门报告,提供调查的进展和处理结果。

6.根据调查结果,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事故处理。

如有违规行为,应依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安全事故举报的保护机制1.公司保证举报人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在调查过程中严禁任何形式的打击、威胁、报复或泄露举报人的身份。

公司安全事故举报制度模版(四篇)

公司安全事故举报制度模版(四篇)

公司安全事故举报制度模版一、背景介绍为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水平,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事故举报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着公开、公正、公平、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特制定本公司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任何员工和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外部人员,所有与公司相关的安全事件都应该按照本制度进行举报、处理和跟踪。

三、举报主体及类型1. 举报主体:(1)公司内部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员工等。

(2)公司外部人员:包括供应商、承包商、访客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人员。

2. 举报类型:(1)职业病事故举报:包括因工引起的职业病事故;(2)安全隐患举报:包括发现公司内存在的安全隐患的举报;(3)违反安全制度举报:包括发现公司员工违反安全相关制度的行为的举报;(4)他人安全行为举报:包括发现他人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的举报;(5)其他安全事故举报:包括其他与公司安全相关的事故的举报。

四、举报渠道1. 内部举报渠道:(1)电子邮件:通过公司指定的邮箱进行举报,邮箱地址为:[电子邮箱地址];(2)书面举报:将举报内容书面提交至公司指定的部门,部门办公地址为:[公司办公地址];(3)电话举报:通过公司指定的电话号码进行举报,电话号码为:[电话号码]。

2. 外部举报渠道:公司欢迎外部人员对公司安全问题进行举报,举报渠道如下:(1)电子邮件:通过公司指定的邮箱进行举报,邮箱地址为:[电子邮箱地址];(2)书面举报:将举报内容书面提交至公司指定的部门,部门办公地址为:[公司办公地址];(3)电话举报:通过公司指定的电话号码进行举报,电话号码为:[电话号码];(4)公司官方网站:通过公司官方网站的举报通道进行举报。

五、举报内容要求为了保障举报的真实可靠性,提高事故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举报内容应满足以下要求:1. 举报主体的姓名、联系方式;2. 举报事件的时间、地点;3. 举报事件的详细描述,并附上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等);4. 如有目击证人,需提供目击证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护申诉人管理制度

保护申诉人管理制度

保护申诉人管理制度保护申诉人管理制度一、背景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深入推进“让公平正义成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源泉”改革,重视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反击违法“保护伞”的方案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保护申诉人的制度。

保护申诉人是一项重要的司法保障措施,必须加强管理和落实,防范滋生违规问题。

二、目的本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保护申诉人的权益得到依法保障和有效实施,规范保护申诉人工作,加强保护申诉人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保护申诉人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被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诉人。

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证人保护、群众举报人保护、案外人保护、犯罪嫌疑人保护等。

四、保护申诉人的权利1、保护申诉人的隐私权。

司法机关对申诉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应保密,不得泄露。

2、保护申诉人的人身安全。

保护申诉人身体健康和安全是首要任务,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申诉人在协助司法机关依法开展工作时不会受到任何伤害或威胁。

3、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应切实保障申诉人的社会地位、财产权益和人身自由等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处理申诉人案件。

4、保护申诉人的合法职业。

司法机关应根据法律规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职业,严禁对申诉人采取不合理、过激措施,影响其正常职业生活。

五、保护申诉人的义务1、申诉人需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和调解,提供案件相关信息和证据。

2、申诉人不得故意隐瞒、灭证或制造虚假事实。

3、申诉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六、保护申诉人的落实1、确保申诉人的隐私权得到保障。

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保密申诉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2、确保申诉人的人身安全。

司法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申诉人在参与司法程序中的安全。

3、确保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处理申诉人的案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4、确保申诉人的合法职业地位。

司法机关应对申诉人的合法职业进行保护,不得对申诉人采取过激措施影响其正常工作。

浅析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证人保护制度

要的证据,对审判的公正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打击报 复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在实际的司法工作中证人出庭 难作证难成为常见的问题,这就阻碍了司法审判的公正 性,损害了人权,破坏了法治国家的建设。所以,尽快 建立、完善相关立法,建全证人保护制度,切实保护证 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与利益对保证司法公平正义,维护 社会安定有序,具有及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孙飞,刘英.证人出庭,难在何处?检察日报.1999.8.12. [2]吴丹红.证人保护制度探析.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3). [3]何家弘.证人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4] 谢秉錡. 试论秘密证人之保护制度.(台湾)刑事法杂 志.45(2):67-68.
第二,明确证人保护内容的范围。我国现行立法对证 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人身安全上、较少在名誉上、不涉及 证人的财产权利,而实际上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财产权利的 侵害也是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重要内容。他们可能在庭 审前或审判后遭受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威胁、恐吓、 报复,所以人身的保护居于主要地位,法官可在法庭上发 布人身保护令,规定一定的具体的范围不允许靠近证人。 在财产方面要建立财产损失补偿制度,确立侵害赔偿制度, 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和证人所在企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发挥 支持起诉机制的作用[5]。要对证人因出庭而导致的财产损失 予以补偿,包括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由于证人的损 失是由作证引起的损失如遭到打击报复等,证人因作证而 产生的损失应当得到足额的赔偿,赔偿的主体应由国家制 定法律规定,按照谁加害谁赔偿进行赔偿。
第三,确立证人保护的执行机关。从中国实际国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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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为减少司法机关财政负担,减少可能出现的因职能分
配不均而造成的相互推诿的局面,成立一个专门的证人保 护机构,明确证人保护责任[6]。

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证据制度乃是诉讼制度的核心,而证人证言具有形象生动特点,因为是证据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查明案件事实无疑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诉讼制度的历史来看,司法机关一直很重视证人证言,口供被称为“证据之王”,然而在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一些严重问题。

证人的出庭率普遍较低,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非常严重,严重侵犯了证人的合法权利。

建立合理的证人保护制度,不仅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从而实现公平、公正。

更重要的是合理的证人保护制度有利于保护证人的合法权利,提高证人出庭的积极性,从根本上消除打击报复证人的恶劣行为。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证人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证人保护制度问题、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重构,其中证人保护制度问题、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重构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一)证人保护制度的内涵关于证人的概念,英美法系国家使用的是广义上的概念,即把被告人、被害人、鉴定人等都纳入证人的范畴,而且将证人分为普通证人和专家证人(鉴定人)。

大陆法系国家使用的是狭义上的证人概念,证人仅仅指当事人之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把当事人(被告人、被害人)、鉴定人都规定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不属于证人的范畴。

无论各国法律对证人如何分类,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都认为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陈诉案件情况的人[1]。

证人保护制度指在法律明确规定证人享有书俐前提下,责任机关用来保障证人权利的实现,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为证人提供良好的作证环境的预防和保护的法律措施总称。

安全的需要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它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如果个体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实现更高层次的需要就会存在巨大的障碍。

证人首先是一个普通人,自然会有普通人的安全需求,而且很容易接触到危险源,所以证人比普通人更需要安全的保障。

法官和当事人最关注的可能是证人能不能提供有价值的证言,而证人最关注的则可能是自己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益会不会因为作证而受到损害[2]。

公司举报投诉与举报人保护制度

公司举报投诉与举报人保护制度

XXX公司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司资产安全,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和经营合法合规,实现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鼓励举报和投诉包括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拓展各个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承诺对任何提出举报或提供协助调查的人员的保护。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中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公司章程》、内部制度及道德规范等的行为,以及一切有损于或可能有损于公司及其利益相关人利益的行为,包括《反舞弊制度》规定的各种舞弊行为,以及违反《员工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

第二章举报的机构设置第五条公司的举报受理部门为公司纪委,负责协调管理全公司范围内的日常信访事务,并提供如下途径受理举报信息:公司应在公司网站和内部网络上公布上述举报途径,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全体员工及利益相关人知悉上述举报途径。

第六条公司所属企业应分别设立举报受理部门,设置专门的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多种举报途径,受理举报信息。

第三章举报方式及内容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公司所属企业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均有权利和义务按本制度规定进行举报,并应当主动、及时地向受理部门举报。

第八条举报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采取正式文件、信函、传真、面谈、电话、电子信箱及其他方式,向举报受理部门进行举报。

第九条举报的信息应当尽可能满足以下条件:(一)清楚叙述基本事实、包括参与人姓名、时间、地点和事件内容等;(二)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尽可能详尽描述;(三)书面举报字迹要清楚。

第十条公司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及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

对于不愿公开自己姓名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第四章举报受理、调查及处理第十一条举报人可通过本制度第二章所述的举报途径向受理部门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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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制度
目的
为加强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鼓励职员、客户等依法举报和作证,更好地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达飞集团反腐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范围
本公司监察部门开展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工作,以及职员、客户向监察部门举报违法违纪线索和作证工作,适用本制度。

总则
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有利于举报人依法举报和证人依法作证;
严格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守秘密;
维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我司职员、客户或者其他组织对于我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向监察部门举报或者作证。

我司职员、客户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依法作证行为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纪律保护。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压制、阻碍、刁难或者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和证人。

举报作证要求
我司职员、客户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如实举报或者作证。

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我司职员、客户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违法违纪线索,提倡实名举报。

举报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提供视听资料等方式,应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以及违法违纪事实。

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和地址,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查证。

举报人可以直接到监察部门举报。

可以提前预约提供举报信息的时间和地点,也可以通过网络向监察部门举报。

举报人可以设置举报密码与监察部门取得联系。

我司职员、客户或者其他组织作证,应当以书面形式,尽可能提供书证、物证原件或复印件,也可以作口供笔录经证人签字确认。

作证单位(人)应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和地址,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确认。

在办案过程中,有关人员(含涉案人员)主动向调查(办案)组举报或者作证,监察部门应予鼓励和保护。

监察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提请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举报人或者证人身份暴露。

保护工作要求
监察部门收到举报信件材料,一律由专人负责收拆处理。

经办人员应及时做好举报信件材料的签收、登记、拟办、呈批、转办等工作。

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拆阅举报信件。

任何人不得扣押或毁灭举报信件。

各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直接收到和在工作巡视、干部考察及拟任考察等发现、收到的举报线索材料,也应按规定及时转到监察部门由专人处理。

有关领导或者经办人员应对举报内容予以保密。

监察部门接受当面举报,应当做好接待场所的安全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接谈。

举报人直接向监察部门领导当面举报的,有关领导应当通知部门派员参与接谈。

参与接谈人员要认真做好接谈记录,并按领导要求及时处理有关事项。

接谈笔录需经举报人确认。

无关人员不得在接谈现场旁听或询问。

监察部门接受网络举报,应使用专门计算机。

由专人收集举报线索后及时转入涉密计算机数据库中妥善保存,实行加密管理、动态更换密码,并定期做好数据备份。

对实名举报线索,监察部门应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受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对不属于监察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线索,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或另向有关单位投诉。

也可经举报人同意,转交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在受理举报后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对实名举报的问题在查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采取当面或电话、信函及其它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监察部门应当设立专门处理信访举报材料的场所,配置符合保密、安全要求的门禁系统、监控设备和文件柜,实时记录出入场所的人员和时间。

经办人员离开该场所时,应将举报材料锁放在密码柜中。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举报材料处理场所。

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监察部门受理举报事项和查处违纪线索、违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应将所有举报材料列为秘密文件管理。

在接收、登记、呈批、移送、转办、交办、保管举报材料过程中由专人经办,严防泄密、丢失。

举报材料流转时必须用机要袋密封,由专人负责传递和登记。

开封者必须在材料所附阅签表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从首次阅知时起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严格控制知悉举报信息范围。

不准擅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对匿名举报材料,不得追查举报人身份,不得进行笔迹鉴定。

严禁泄露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单位和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情况。

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情况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以及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调查核实举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

需要以书面形式答复举报人的,邮寄时应寄挂号信,不得使用带有监察部门字样的信封,寄信地址不得标注监察部门名称。

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把举报材料作为违法违纪案件的证据使用,不得在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公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加强对举报人和证人的回访,及时了解掌握其是否遭受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的情况。

监察部门向证人调查取证,应当两人以上参加,在有利于保密、安全、便利作证的情况下进行。

证人作证完毕后,应当为证人安全返回住所或其他地点提供便利条件。

证人不愿公开自己身份的,监察部门应当在相关材料或相关场合中严加保密,防止泄露。

监察部门向举报人反馈举报线索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时,不得将证人证言等情况泄露给被举报人。

纪检监察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取证。

不得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的方式或其他非法方式手段向证人收集证据,不得以任何形式羁押或变相羁押证人。

举报人、证人因举报或作证遭受打击报复、诬告陷害,导致其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或重大侵害、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举报人、证人因举报或作证导致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遭受严重歧视、刁难、压制的,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查证并予以制止。

举报人、证人因举报或者作证受到错误处理的,监察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依法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纠正。

监察部门对举报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污点证人保护与豁免
自身有污点的职员或客户,为减轻或免除自身的责任,与监察部门合作,指证他人的违纪违法事实的。

监察部门应当予以保护或者对其豁免追责。

有如下情况的,监察部门在调查过程中,经报请集团董事长批准,可适用污点证人保护与豁免:某些取证困难的严重犯罪比如一些有组织案件,反响大,影响恶劣,会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不利于公司稳定发展,必须要妥善处理的重大案件。

口供价值特别大的案件,在贿赂犯罪等罪案中,方式比较隐蔽,取证很难,而口供对于定案、破案价值很又大,因此有必要从知情的污点证人入手的。

污点证人为罪行轻微的从犯、胁从犯的案件中。

监察部门在调查过程中根据具体案情认为有必要实行污点证人保护与豁免的其他情况。

根据如下情况,对污点证人做出保护、从轻、减轻、免除或奖励的决定:
污点证人主动与监察部门联系,主动合作,坦白自身违纪违法事实,讲述他人违纪违法事实经过的,监察部门应当对其做出保护措施,并将其信息列入办案机密,严格控制知情面,并建立单线联络通道。

污点证人主动与监察部门合作,提供证据证实他人违纪违法事实的,监察部门应当对其做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决定。

污点证人主动与监察部门合作,提供证据并不断发掘新的证据揭露他人违纪违法事实,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监察部门应当对其做出免除处罚的决定。

污点证人主动与监察部门合作,提供证据并不断发掘新的证据揭露我司主管级以上总监级以下管理人员违纪违法事实,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监察部门应当对其做出免除处罚的决定。

污点证人主动与监察部门合作,提供证据并不断发掘新的证据揭露他人重大违纪违法事实,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监察部门应当对其做出免除处罚并予以奖励的决定。

污点证人主动与监察部门合作,提供证据并不断发掘新的证据揭露我司总监级以上管理人员重大违纪违法事实,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监察部门应当对其做出免除处罚并予以奖励的决定。

监察部门在调查过程中,认为应当对污点证人做出从轻、减轻、免除或奖励决定的其他情况。

对污点证人的保护,可请求相关部门协助进行,被请求部门必须无条件配合并保守秘密。

必要时可报请公安机关协助。

污点证人的信息纳入办案期间绝密信息,与污点证人之间的联系由监察部门专人单线联系,相关资料由专人保管,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打探,严防泄密。

纪律责任
纪检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举报人或证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隐瞒真相、出具伪证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或作证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监察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纪检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举报人、证人违法行使权利义务,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监察部门对于歧视、刁难、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对举报人及其亲属受到错误处理或造成人身伤害、名誉财产损失的,应在职权范围内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查明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加说明
本文件为基准性文件;本文件由监察部起草,并负责解释和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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