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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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
融资交易中,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融
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买入股票的交易行为。投资者向证券 公司提交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者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而后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进行授信后,投资者可以在授信 额度内买入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公布的融资标的名 单内的证券。如果证券价格上涨,则以较高价格卖出证 券,此时只需归还欠款,投资者就可盈利;如果证券价 格下跌,融入资金购买证券,这就需要投资者补入资金 来归还,则投资者亏损。 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整 体作为其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的担保物。融券交易为投 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方式和规避风险的途径。如果投资 者如果预期证券价格即将下跌,可以借入证券卖出,而 后通过以更低价格买入还券获利;或是通过融券卖出来 对冲已持有证券的价格波动,以套期保值。
发展历程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迅速发展和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不断
完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法制条件已经 成熟,2005年10月27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常 委会议审定通过新修订的《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可 以为客户融资融券服务。 2008年10月05日,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 2010年01月08日,国务院原则上同意了开设融资融券业 务试点,这标志着融资融券业务进入了实质性的启动阶 段。 2010年03月30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向6家试 点券商发出通知,将于2010年3月31日起接受券商的融 资融券交易申报。融资融券交易正式进入市场操作阶段。
保证金比例的调整和股市波动性之间的关系
在短期效果方面:没有找到非常重要的证据来证明两者之 间存在紧密的关系 在长期效果方面:只有微弱的证据证明基于Granger 因果 检验方法的保证金比例对于股市波动有些许的影响 Hsieh & Miller 分析了美国股市股价变动的日资料和月资 料以及美联储自 1934 年 10 月以来设定的保证金比率, 认为不论在长期还是短期方面,都没有可靠的证据证明美 联储对保证金比例的调整可以对股市的波动性产生影响。 对于保证金比率实证研究的梳理来看,学者们对于保证金 能否调节市场波动的问题有着不同的见解和结论,但总体 来说,众多实证研究都表明保证金并不能作为市场调节的 主要工具。
日本模式
日本目前主要有三家证券金融公司,包括日本证券金融公 司、大阪证券金融公司和中部证券金融公司,而日本证券 金融公司则占据着融资融券市场90%的业务,政府也有意 让其占据垄断地位,以通过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实现对融资 融券市场的统一监管。
台湾模式
设立具有垄断地位的证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在自有资金 不足时只能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融资融券,同时,证券 金融公司也可以直接向客户进行融资融券,这样就实现了 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直接提供融资融券 的“双轨制”。
完善我国保证金制度的建议
第一,厘清保证金制度的设立宗旨。保证金制度是融资融券交 易的安全阀门,有利于控制市场的投机活动,通过让投资者缴 纳一定的保证金,可以增加投资者的机会成本,在一定程度上 减少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程度。 第二,建议将保证金比例的确定和管理收归中国人民银行,这 样可以从宏观上、全面的角度审视货币政策和证券市场之间的 衔接,有利于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更好的防范和控制金 融风险。 第三,规定保证金的现金比例。证券的价值并不具有稳定性, 是随着市场形势、国际环境、公司治理变化的,而现金可以防 止用作保证金的证券在上下波动的情况下,起到稳定剂的作用。
保证金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 格)×100% 假设某投资者信用账户拥有保证金金额200万元,则其能 够融资买入的证券总额最高为400万元
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 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 算率。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 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不得 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余额指投资者每日融资买进与归还借款间差额融资余 额若长期增加时表示投资者心态偏向买方市场人气旺盛属 强势市场;反之则属弱势市场 融券余额指投资者每日融券卖出与买进还券间差额融券余 额增加表示市场趋向卖方;反之则趋பைடு நூலகம்买方
股市上涨,融资余额增加,反之亦然
融资融券汇总数据
个股的融资融券数据
融资融券模式及制度比较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流程 第三章 标的证券 第四章 保证金和担保物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报告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八章 附则
标的证券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 证券
1、证券投资基金2、债券3、其他证券4、符合下列条件的股票: (1)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 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5)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美国模式 融资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证券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者为 融券交易所缴纳的保证金以及融券卖出所得之价款、以及 证券公司向各商业银行借入的贷款; 融券的证券来源主要包括:证券公司自有证券、投资者通 过融资买入并交由证券公司处理的证券、以及证券公司通 过借贷从其它证券公司或金融机构处得到的证券。
美国模式
风险影响
一、杠杆交易风险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在投资者自有投资规模上提供了一定比例的交易杠杆,亏 损将进一步放大。如果证券价格下跌,则投资者不仅要承担投资损失,还要 支付融资利息。 二、强制平仓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证券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投资者发 送追加担保物通知。投资者如果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追加担保物,证券 公司有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执行强制平仓,投资者可能面临损失 三、监管风险 监管部门和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 都将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甚至可能暂停融 资融券交易。这些监管措施将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产生影响。 四、其他风险 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 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等等
通俗的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
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 款本金和利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 多”。
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
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 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 称为“卖空”。
浅析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
融资融券的定义
融资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称“证券信用交易” 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 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 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 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保证金计算模型
在构建保证金系统时,价格模型选择至关重要。Figlewski 用几何布朗运动构造了期货市场的保证金系统,但是 Warshawsky认为几何布朗运动是不适合描述股票价格的 波动规律的。广义自回归条件异方差模型及其各种推广与 VAR风险指标也是一种常见预测模型。但是Cotter在2001 指出,收益数据的厚尾特征无法用GARCH模型描述,并 主张应用极值理论描述股票价格风险,但EVT模型假定收 益序列独立同分布,价格过程由独立同分布变量之和构成, 符合随机游走过程,所以EVT模型不适合衡量风险大小。 等等
对市场主体的影响
对投资者的影响 1、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机会和风险回避手 段 2、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的资金利用率 3、有利于增加反映证券价格的信息 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1、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有效性 2、有利于促进证券公司建立新的盈利模式 3、有利于推动证券公司的产品创新
融资余额与融券余额
第四,建立灵活的、多层次的保证金制度。
风险控制
第四十九条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 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 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十条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 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 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本所 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三)调整融资、 融券保证金比例;(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 卖出交易;(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 措施。 第五十二条 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证 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五十三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 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第五十四条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 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 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6)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
(7)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标的证券
从我国的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在试点期间对于融资融券 的标的证券确立了上市期限、流通市值、股东人数、波动 幅度等基本准入指标,符合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 大的原则。但确定这种原则将不避免的导致标的证券的刚 性供给不足, 无法满足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需求,事 实上如果标的证券的范围过于狭小,一是无法满足市场的 需求,二是无法起到促进融资融券交易发展和积累风险控 制经验的目的。为此,应该建立标的证券的动态管理制度。 1、鉴于融资融券交易标的证券与股指期货标的指数的成 分股存在套利关系, 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池与股指期货标 的指数的成分股基本匹配, 与标的指数的成分股调整同 步实行动态管理。 2、逐步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范围建议将标的范围, 以满足投资者刚性需求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 保证金可用余额。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 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 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保证金
第四十条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 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 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 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第四十一条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担 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 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 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第四十二条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 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 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标准,并向市场公布。 第四十四条 会员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 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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