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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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邦联合委员会的成员包括联邦疾病基金协会、医院联盟 和法定医疗保险医师协会。
• 此外,委员会还下设两个政策咨询机构医疗——服务质量 和经济性研究所、医疗质量监督协会。联合委员会在参考 咨询机构建议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政策,由成员投票表决; 对于政策草案,患者代表可以提出建议,但不能进行投票 。经内部成员表决通过的决议,由医师、医院和疾病基金 联盟监督执行。
✓ 对孕妇及产妇的福利偿付 • 医生服务及助产;供药品、急救用品及治疗用品;院分娩;家庭护理;家政服
务;产妇津贴、分娩津贴
✓ 丧葬费
德国医疗保险参保率
• 先蓝领后白领 • 先雇员后家属(20世纪20年代) • 先工人后农民(1957) • 先法定保险后商业保险 • 经过近80年的发展,覆盖率达到近100%
1980 66.2
10.9 8.1 7.4
1992 64.4
13.1 9.0 7.2
1994 63.7
12.7 9.7 7.6
1996 65.2
11.1 10.3 7.1
1998 67.4
8.4 11.0 7.7
保障的内容
✓ 促进健康以及预防疾病 • 医疗保险机构有义务为其投人人提供有关疾病及其预防方面的咨询、检查甚至
➢合并疾病基金与引入竞争并行(法定基金之间\ 法定基金与商业保险之间)
➢渐进统一制度统一全国基金 ➢ 风险平准机制向全国卫生基金的发展
对被保人的控费
• 20世纪70年代,最先启动的改革是缩小法定医疗保险 的补偿范围,部分疾病如普通感冒和一些廉价药品被保险 剔除。同时,提高了医疗项目(如药品、牙科整形和配眼 镜等)的自付比例。
疗养等服务。
✓ 疾病的早期识别 • 为了能够早期识别癌症、心脏病、循环系统和肾脏疾病以及糖尿病等疾病,满
足一定年龄界限的投保人都有权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 生病时的福利偿付 • 疾病治疗:门诊及住院治疗、牙医治疗(包括镶牙),提供药品、急救用品 • 病假津贴 :投保人可以要求支付病假津贴。家庭联保人无权享受病假津贴
•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通过发挥医师协 会、牙医协会、医院协会和医药协 会等医药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 医疗保险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规范 医疗服务行为,与医保基金及基金 协会协调
四、德国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
➢ 参保人:义务参保人 自愿参保人 家庭联保人
➢ 资金来源 • 雇主雇员:目前为15%的工资,有最高缴费基数的限制 • 政府:儿童及健康教育
引入“内部市场”机制
• 内部市场机制: • 地区卫生局由供给者与购买者角色发生变化 • 地区卫生局所属医院改变为自治 NHS信托医院 • 大型开业者申请预算成为基金持有人代表患者购买医院服务 • 原则:钱随人走 • 供给者:信托医院 开业者 私人医院 • 购买者:卫生局及基金持有人 • 关于公平与效率的争议: • 政府认为提高了效率 • 有人认为效率的提高是支出增长的结果,基金持有人的患者排队
运作的根本保证。具体来说这种团结性包括健康人与病人、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青 年与老年以及单身者与家庭之间的均衡。自担责任可以理解为制度收支平衡责任自担 ;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 自治与伙伴关系原则 • 自治意指保险机构是公法人的自治机会。伙伴关系则是医疗保险机构、医务人员、医
院以及其它服务机构及其联邦和州一级协会之间的共同协作是法定医疗保险的标志
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李珍
2014.合肥
• 健康是基本人权 • 政府通过不同的方式干预健康领域 • 贝弗里奇模式(英国的NHS) • 卑斯麦模式(社会保险) • 自保公助模式(新加坡模式)
英国NHS的控费制度
• 1948年建立NHS制度 • 1951年提出个人负担及总预算制度,内含是财政支出的总额 • 1949年中央财政100%,1995年,中央85%,社会保险8%,地方政
• (3)中学生、各个单位的实习生需要参加法定医疗保险。
• (4)纳入法定医疗保险计划的养老金领取者、或者在后半段职业生涯
中作为家庭成员进行投保的老年人,需要参加法定医疗保险。
• (5)享受联邦就业服务部门(Federal Employment Services)补贴
的无业人员(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需要参加法定医疗保险。
➢ 第三阶段:施罗德为首的社民党/绿党政府的改革1998—2005 • 总额预算(硬预算约束,国会)、加强合作、删除无效技术和药品
➢ 第四阶段:默克尔大联合政府的全面改革 • 引入全民疾病保险 • 引入了卫生基金这一新的融资模式,征收统一的个人保险金
➢按改革的内容分:
➢控制费用:减项目;个人负担部分费用;总额预 算制度
府3%,个人4% • 1949年卫生支出占GDP3.9%,1995年占6.8%,同期OECD由4%
上涨到10% • NHS的公平可及性很好,全科医生制度特别受喜爱 • 因费用增长几次打算改革为保险制度 • 受批评的是:等待期太长,效率太低 • 1979年保守党执政,经济体制改革及福利制度改革,最终于1990年
1:1 2.6
1960 8.4 1.3
1:1 3.2
1987 12.6 1.1
1:1 6.2
1997 13.5 1.3
1:1 6.4
2003 14.3 1.6
1:1 6.8
• 2002年社会平均缴费比率提升到14.0%,2003年进一步提高到 14.3%。缴费比率的上升加重了参保者的医疗负担,为了控制参保 者负担,同时维护疾病基金正常运行。
德国概况
• 人口:8200万 • GDP总量:2.7万亿美元 • 人均GDP:4.4万美元(2013) • 城镇化率:90%
• 中国真实城镇化率:38% • 人均GDP:6000美元(2013)
一、社会医疗保险的首创者
• 德国的社会、经济、文化与社会医疗保险
• 社会医疗保险的特点:行业分割、自治结构、机构 众多等
2. 自愿投保人 • 自愿保险是相对于义务保险而言的,投保与否取决于投保人的个人意愿,收
入超过一定水平时,可自愿投保。
3. 家庭联保人 • (法定医疗保险投保人的)配偶及子女无须再另外支付保险费就按纳入家庭
联保,条件是:他们在德国拥有住所或者通常居留在德国,并且其月收入未 超过一定的收入界限。配偶及子女所享受的这种保险是法定医疗保险的副产 品,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形式。
费率及缴费基数的规定
法定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历史发展
年份/年 缴费占收入比例 /% 强制缴费工资上 限与平均工资比 值 雇主雇员缴费比 例 SHI占GDP比重 /%
1885 2 3.1
2:1 0.2
1913 3 2.1
2:1 0.7
1924 6 1.6
2:1 1.7
1938 — 1.9
2:1 1.代,由于东、西德合并,法定医疗保险覆 盖人数骤然上升,疾病基金更加入不敷出。为应对基金赤 字,1992年德国颁布《医疗服务结构改革法》(Health Care Structure Reform Act),进一步提高了参保者的缴费 比例和费用分担比例。
• 虽然法定医疗保险的部分医疗服务被剔除,但针对弱势群 体和特殊群体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水平却得到了提高,补偿 总量仍然呈上升趋势。
疗保险局批准成立,是非盈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实行自 主经营。
• 区域性基金会 • 行业性基金会 • 农民基金会 • 矿工基金会 • 海员基金会 • 以大公司为基础的基金会
✓ 历史上,经办机构分割,且流动不便
疾病基金组成疾病基金协会: 疾病基金协会有自己的理事会,由专家、投保单
位雇主和工会方面代表组成。
筹资政策
五、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内容
• 按时间线索: ➢ 第一阶段: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20世纪80年代末 • 微观:个人自付加大和待遇的缩减 • 宏观:保费增长总预算制的引进(1977)
➢ 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20世纪90年代末(两德合并) • 1989 参考价格、自主自由、重视预防 • 1993 以竞争促效率,集中在疾病基金和医院 • 1996、1997 加大了操作力度
理事会的职责主要体现在:
1. 2009年前,在规定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定保险费 率标准,并报请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 根据情况自行调整费率,但一次不能高于投保人收 入的1%;
3. 监督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力争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4. 协调与医疗服务供给方的关系
三、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结构:供给方
• 评价: • 再分配性质明显 • 保障内容全保障水平高
• 覆盖范围由高风险人群到低风险人群,由在职人口到全体人口,最 终完成全覆盖
五、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原因
• 卫生费用大幅上涨 • 卫生费用上涨的原因:石油危机引致经济减速;人均收入上涨引致医疗
需求增加;覆盖面扩大;医疗技术的发展、人口老龄化
• 五类义务投保人: • (1)每月的税前工资收入超过400欧元,并且年工资低于每年界定的
高收入线(2012年的高收入线为年工资50,850欧元)的雇员,都需要 强制参加法定医疗保险;超过高收入线的雇员可以选择放弃参加法定医 疗保险。 • (2)在国立或国家赞助成立的大学中上学的学生,必须参加法定医疗 保险。目前(2012年),对于23岁以上并且没有子女的大学生,每月 需缴纳的医疗和护理保险金额最低为77.9欧元。而对于同等条件的外国 留学生,支付额最低为每月26欧元。
2. 审批保险经办机构(疾病基金会)的成立、关闭及 合并 事宜,监管各经办机构公平竞争与合法经营,但不直接 介入经办机构的运营;
3. 负责法定医疗保险费率的调整
4. 负责接受投保人对经办机构的投诉并予以仲裁
三、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结构:第三方
➢ 疾病基金会(经办机构)
性质: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是几百个的疾病基金,经联邦医
• 1794 • 1845 • 1854 • 1876 • 1883 •
公共福利基本原则《公共土地法》 强制的萌芽 《行业共同法》 要求建立互助基金会 政府加强对基金会的管理 确定基本框架 《工人疾病保险法》
二、德国社会医疗保险的理念与原则
➢ 团结性与自担责任原则 • 法定医疗保险的本质特征是投保人之间的团结均衡。强调团结性是医疗保险得以有效
期缩短,而其他排队时间则延长了
• 目前又在进行改革:相对而言,英国的主要问题不是费用问题而是 效率问题
目录
• 社会医疗保险的首创者 • 德国社会医疗保险的理念与原则 • 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组织结构 • 德国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 • 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 • 德国社会医疗保险的总额预算制度 • 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 从2004年起,政府开始加大对法定医疗保险的直接补助力度,用于 弥补疾病基金提供诸如儿童保障和健康教育项目方面的额外保费支 出。2007年,政府税收补助达到72亿欧元,到2012年补助金额预 计将达到140亿欧元。
卫生费用来源
德国医疗保障体系资金来源(%)历史发展
年份 法定医疗 保险缴费 政府税收 患者自付 私人医疗 保险缴费
➢ 竞争与多样性原则 • 德国的卫生事业强调的是参与机构的自我积极性,适度竞争性以及丰富多样性,正因
如此,它才不仅做到了高效,也同时获得了国民的广泛认同。
• 这些原则贯穿在100多年的发展历史中
三、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组织结构:多层结构
• 法定医疗保险体系基本构架可以分为内、外两部分。在外 部,德国卫生部负责对保险系统运作进行整体的管理和监 督;在保险体系内部,基金运作具体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则 由获得授权的非政府组织——联邦联合委员会负责。
➢ 保障的内容: • 预防与治疗、康复 (健康概念在保险领域的使用) • 服务与药品 • 门诊与住院 •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 制度全覆盖
➢ 三类投保人
1. 义务投保人 • 对于义务投保人来说,保险是一种强制义务,人们不考虑其本人以及雇主是
否愿意,而且保险参与各方不能通过口头或书面约定解除该强制义务。
体系构成及组织管理
卫生部
医疗保险医师协会
患者
联邦医师 协会
联邦疾病基金 协会
联邦联合委员会
医院联盟
医疗服务质量与经 济性研究所
医疗质量监督协 会
三、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组织结构:政府
➢ 政府的角色: 联邦医疗保险局隶属于国家卫生部(1990年劳工部的医 保职能合并到卫生部),主要职责有
1. 制定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与规定;
• 此外,委员会还下设两个政策咨询机构医疗——服务质量 和经济性研究所、医疗质量监督协会。联合委员会在参考 咨询机构建议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政策,由成员投票表决; 对于政策草案,患者代表可以提出建议,但不能进行投票 。经内部成员表决通过的决议,由医师、医院和疾病基金 联盟监督执行。
✓ 对孕妇及产妇的福利偿付 • 医生服务及助产;供药品、急救用品及治疗用品;院分娩;家庭护理;家政服
务;产妇津贴、分娩津贴
✓ 丧葬费
德国医疗保险参保率
• 先蓝领后白领 • 先雇员后家属(20世纪20年代) • 先工人后农民(1957) • 先法定保险后商业保险 • 经过近80年的发展,覆盖率达到近100%
1980 66.2
10.9 8.1 7.4
1992 64.4
13.1 9.0 7.2
1994 63.7
12.7 9.7 7.6
1996 65.2
11.1 10.3 7.1
1998 67.4
8.4 11.0 7.7
保障的内容
✓ 促进健康以及预防疾病 • 医疗保险机构有义务为其投人人提供有关疾病及其预防方面的咨询、检查甚至
➢合并疾病基金与引入竞争并行(法定基金之间\ 法定基金与商业保险之间)
➢渐进统一制度统一全国基金 ➢ 风险平准机制向全国卫生基金的发展
对被保人的控费
• 20世纪70年代,最先启动的改革是缩小法定医疗保险 的补偿范围,部分疾病如普通感冒和一些廉价药品被保险 剔除。同时,提高了医疗项目(如药品、牙科整形和配眼 镜等)的自付比例。
疗养等服务。
✓ 疾病的早期识别 • 为了能够早期识别癌症、心脏病、循环系统和肾脏疾病以及糖尿病等疾病,满
足一定年龄界限的投保人都有权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 生病时的福利偿付 • 疾病治疗:门诊及住院治疗、牙医治疗(包括镶牙),提供药品、急救用品 • 病假津贴 :投保人可以要求支付病假津贴。家庭联保人无权享受病假津贴
•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通过发挥医师协 会、牙医协会、医院协会和医药协 会等医药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 医疗保险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规范 医疗服务行为,与医保基金及基金 协会协调
四、德国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
➢ 参保人:义务参保人 自愿参保人 家庭联保人
➢ 资金来源 • 雇主雇员:目前为15%的工资,有最高缴费基数的限制 • 政府:儿童及健康教育
引入“内部市场”机制
• 内部市场机制: • 地区卫生局由供给者与购买者角色发生变化 • 地区卫生局所属医院改变为自治 NHS信托医院 • 大型开业者申请预算成为基金持有人代表患者购买医院服务 • 原则:钱随人走 • 供给者:信托医院 开业者 私人医院 • 购买者:卫生局及基金持有人 • 关于公平与效率的争议: • 政府认为提高了效率 • 有人认为效率的提高是支出增长的结果,基金持有人的患者排队
运作的根本保证。具体来说这种团结性包括健康人与病人、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青 年与老年以及单身者与家庭之间的均衡。自担责任可以理解为制度收支平衡责任自担 ;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 自治与伙伴关系原则 • 自治意指保险机构是公法人的自治机会。伙伴关系则是医疗保险机构、医务人员、医
院以及其它服务机构及其联邦和州一级协会之间的共同协作是法定医疗保险的标志
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李珍
2014.合肥
• 健康是基本人权 • 政府通过不同的方式干预健康领域 • 贝弗里奇模式(英国的NHS) • 卑斯麦模式(社会保险) • 自保公助模式(新加坡模式)
英国NHS的控费制度
• 1948年建立NHS制度 • 1951年提出个人负担及总预算制度,内含是财政支出的总额 • 1949年中央财政100%,1995年,中央85%,社会保险8%,地方政
• (3)中学生、各个单位的实习生需要参加法定医疗保险。
• (4)纳入法定医疗保险计划的养老金领取者、或者在后半段职业生涯
中作为家庭成员进行投保的老年人,需要参加法定医疗保险。
• (5)享受联邦就业服务部门(Federal Employment Services)补贴
的无业人员(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需要参加法定医疗保险。
➢ 第三阶段:施罗德为首的社民党/绿党政府的改革1998—2005 • 总额预算(硬预算约束,国会)、加强合作、删除无效技术和药品
➢ 第四阶段:默克尔大联合政府的全面改革 • 引入全民疾病保险 • 引入了卫生基金这一新的融资模式,征收统一的个人保险金
➢按改革的内容分:
➢控制费用:减项目;个人负担部分费用;总额预 算制度
府3%,个人4% • 1949年卫生支出占GDP3.9%,1995年占6.8%,同期OECD由4%
上涨到10% • NHS的公平可及性很好,全科医生制度特别受喜爱 • 因费用增长几次打算改革为保险制度 • 受批评的是:等待期太长,效率太低 • 1979年保守党执政,经济体制改革及福利制度改革,最终于1990年
1:1 2.6
1960 8.4 1.3
1:1 3.2
1987 12.6 1.1
1:1 6.2
1997 13.5 1.3
1:1 6.4
2003 14.3 1.6
1:1 6.8
• 2002年社会平均缴费比率提升到14.0%,2003年进一步提高到 14.3%。缴费比率的上升加重了参保者的医疗负担,为了控制参保 者负担,同时维护疾病基金正常运行。
德国概况
• 人口:8200万 • GDP总量:2.7万亿美元 • 人均GDP:4.4万美元(2013) • 城镇化率:90%
• 中国真实城镇化率:38% • 人均GDP:6000美元(2013)
一、社会医疗保险的首创者
• 德国的社会、经济、文化与社会医疗保险
• 社会医疗保险的特点:行业分割、自治结构、机构 众多等
2. 自愿投保人 • 自愿保险是相对于义务保险而言的,投保与否取决于投保人的个人意愿,收
入超过一定水平时,可自愿投保。
3. 家庭联保人 • (法定医疗保险投保人的)配偶及子女无须再另外支付保险费就按纳入家庭
联保,条件是:他们在德国拥有住所或者通常居留在德国,并且其月收入未 超过一定的收入界限。配偶及子女所享受的这种保险是法定医疗保险的副产 品,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形式。
费率及缴费基数的规定
法定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历史发展
年份/年 缴费占收入比例 /% 强制缴费工资上 限与平均工资比 值 雇主雇员缴费比 例 SHI占GDP比重 /%
1885 2 3.1
2:1 0.2
1913 3 2.1
2:1 0.7
1924 6 1.6
2:1 1.7
1938 — 1.9
2:1 1.代,由于东、西德合并,法定医疗保险覆 盖人数骤然上升,疾病基金更加入不敷出。为应对基金赤 字,1992年德国颁布《医疗服务结构改革法》(Health Care Structure Reform Act),进一步提高了参保者的缴费 比例和费用分担比例。
• 虽然法定医疗保险的部分医疗服务被剔除,但针对弱势群 体和特殊群体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水平却得到了提高,补偿 总量仍然呈上升趋势。
疗保险局批准成立,是非盈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实行自 主经营。
• 区域性基金会 • 行业性基金会 • 农民基金会 • 矿工基金会 • 海员基金会 • 以大公司为基础的基金会
✓ 历史上,经办机构分割,且流动不便
疾病基金组成疾病基金协会: 疾病基金协会有自己的理事会,由专家、投保单
位雇主和工会方面代表组成。
筹资政策
五、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内容
• 按时间线索: ➢ 第一阶段: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20世纪80年代末 • 微观:个人自付加大和待遇的缩减 • 宏观:保费增长总预算制的引进(1977)
➢ 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20世纪90年代末(两德合并) • 1989 参考价格、自主自由、重视预防 • 1993 以竞争促效率,集中在疾病基金和医院 • 1996、1997 加大了操作力度
理事会的职责主要体现在:
1. 2009年前,在规定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定保险费 率标准,并报请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 根据情况自行调整费率,但一次不能高于投保人收 入的1%;
3. 监督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力争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4. 协调与医疗服务供给方的关系
三、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结构:供给方
• 评价: • 再分配性质明显 • 保障内容全保障水平高
• 覆盖范围由高风险人群到低风险人群,由在职人口到全体人口,最 终完成全覆盖
五、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原因
• 卫生费用大幅上涨 • 卫生费用上涨的原因:石油危机引致经济减速;人均收入上涨引致医疗
需求增加;覆盖面扩大;医疗技术的发展、人口老龄化
• 五类义务投保人: • (1)每月的税前工资收入超过400欧元,并且年工资低于每年界定的
高收入线(2012年的高收入线为年工资50,850欧元)的雇员,都需要 强制参加法定医疗保险;超过高收入线的雇员可以选择放弃参加法定医 疗保险。 • (2)在国立或国家赞助成立的大学中上学的学生,必须参加法定医疗 保险。目前(2012年),对于23岁以上并且没有子女的大学生,每月 需缴纳的医疗和护理保险金额最低为77.9欧元。而对于同等条件的外国 留学生,支付额最低为每月26欧元。
2. 审批保险经办机构(疾病基金会)的成立、关闭及 合并 事宜,监管各经办机构公平竞争与合法经营,但不直接 介入经办机构的运营;
3. 负责法定医疗保险费率的调整
4. 负责接受投保人对经办机构的投诉并予以仲裁
三、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结构:第三方
➢ 疾病基金会(经办机构)
性质: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是几百个的疾病基金,经联邦医
• 1794 • 1845 • 1854 • 1876 • 1883 •
公共福利基本原则《公共土地法》 强制的萌芽 《行业共同法》 要求建立互助基金会 政府加强对基金会的管理 确定基本框架 《工人疾病保险法》
二、德国社会医疗保险的理念与原则
➢ 团结性与自担责任原则 • 法定医疗保险的本质特征是投保人之间的团结均衡。强调团结性是医疗保险得以有效
期缩短,而其他排队时间则延长了
• 目前又在进行改革:相对而言,英国的主要问题不是费用问题而是 效率问题
目录
• 社会医疗保险的首创者 • 德国社会医疗保险的理念与原则 • 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组织结构 • 德国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 • 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 • 德国社会医疗保险的总额预算制度 • 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 从2004年起,政府开始加大对法定医疗保险的直接补助力度,用于 弥补疾病基金提供诸如儿童保障和健康教育项目方面的额外保费支 出。2007年,政府税收补助达到72亿欧元,到2012年补助金额预 计将达到140亿欧元。
卫生费用来源
德国医疗保障体系资金来源(%)历史发展
年份 法定医疗 保险缴费 政府税收 患者自付 私人医疗 保险缴费
➢ 竞争与多样性原则 • 德国的卫生事业强调的是参与机构的自我积极性,适度竞争性以及丰富多样性,正因
如此,它才不仅做到了高效,也同时获得了国民的广泛认同。
• 这些原则贯穿在100多年的发展历史中
三、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组织结构:多层结构
• 法定医疗保险体系基本构架可以分为内、外两部分。在外 部,德国卫生部负责对保险系统运作进行整体的管理和监 督;在保险体系内部,基金运作具体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则 由获得授权的非政府组织——联邦联合委员会负责。
➢ 保障的内容: • 预防与治疗、康复 (健康概念在保险领域的使用) • 服务与药品 • 门诊与住院 •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 制度全覆盖
➢ 三类投保人
1. 义务投保人 • 对于义务投保人来说,保险是一种强制义务,人们不考虑其本人以及雇主是
否愿意,而且保险参与各方不能通过口头或书面约定解除该强制义务。
体系构成及组织管理
卫生部
医疗保险医师协会
患者
联邦医师 协会
联邦疾病基金 协会
联邦联合委员会
医院联盟
医疗服务质量与经 济性研究所
医疗质量监督协 会
三、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组织结构:政府
➢ 政府的角色: 联邦医疗保险局隶属于国家卫生部(1990年劳工部的医 保职能合并到卫生部),主要职责有
1. 制定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