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暴力执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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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我国城管执行中暴力问题研究

专业

姓名

学号

学校沙河电大

年月日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创建一个新的部门管理城市是必然的趋势,我国城管部门建立对改善城市管理和促进经济社会有秩序的运行具有跨时代的意义,但是城管的建立也逐渐出现了诸多问题,最突出的是暴力执行的问题。因此以此为研究的背景,分析了城管暴力执行的原因主要包括相关的立法缺位、城管人员的来源复杂,录用制度不健全、培训机制的缺乏等等,在此基础了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如完善城管体系的立法,健全录用制度等等,从而构建一个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环境,以维护政府和公众间本应维系的鱼水关系。

关键词:城管执行;执行原则;暴力;培训机制

我国城管执行中暴力问题研究

城市行政管理执法机制是以《行政处罚法》为法律依据,以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为依托而创立的。建立我国城管部门对改善我国城市管理和促进经济社会有秩序的运行具有跨时代的意义,在实际的应用中,城管在改善市容坏境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但是同时在某些地方的城管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暴力执法。现在城管暴力执行的问题既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缓和公众和政府关系的重要问题。

一、城管的形成及城管执行概述

城管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产物,是我国当前城市治理中的主要部门之一,在城市社会管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而城管的执行时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依据而进行的。城管在执行的过程中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超越法律,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该按照执行的原则进行,使执行过程合法合理,以人为本,满足人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需要,从而预防和减少暴力执行的问题,在权力执行中体现根本价值。

(一)城管的形成

“城管”是全国各地城管执法部门及其人员的简单称谓,是城市的管理者。上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城市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农村向城市转移人口的增多,导致城市的管理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建立一支专门的执行队伍来优化城市的管理和规范秩序的运行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从城市社会学的角度看,城市管理与城市化是相互促进,一脉相承,尊重城市管理发展的客观规律,有利于提高城市化的标准,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确保城市生活和经济正常运行。但是,在推进城市化的过程中也带来了许多问题比如失业人口摊贩化、摊贩群体弱势化、无证经营等问题不断出现,这些问题也未城市的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二)城管执行的含义

城管执行是指在城市管理的领域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城管执法机构承担着多个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即综合执行。若对城管综合执法这一概念进行系统的理解,则会发现其包括如下内容:

1.城管执行的主体必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定主体是由法律、法规具体明确的规定和授权的行政机关,因此公共事业组织绝不能承担行政处罚权。城管综合执行机关是一个独立的行政机关,意味着它独立的行使权力并以自身名义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并不属于其他政府机构的内在组成部分。

2.城管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我国行政机关有非常广泛的国家权力。通过调查资料发现,城市管理的处罚和管理是相伴而生的。行政处罚权从行政管理权中独立出来的,因此和行政处罚权有关的一些权力,特别是行政处罚中涉及到的行政检查、没收、行政拘留、查封、暂扣权等行政强制措施权也应当独立出来,但是目前的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并没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矛盾的发生。

3.对城管执行的处罚权的集中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城管执行的本意是要发挥城管队伍“一队多能”的作用,但是基作为一种新兴的执行活动,目前它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十分广泛。但是目前对城管执行的法律地位和执行合法性仍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规定,所以广泛的执行范围也造成了城管在各地的差异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城管执行的原则

城管在执行的过程中应该严格的依照法律进行,严格遵守原则,这些原则贯彻行政执行的各个坏节、贯穿执行的全过程,具体包括:

1.合法性原则,是指城管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并且执行的程序和范围必须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得无法律授权而为之。总结而言就是“有法必依,无法不为”。

2.合理性原则,至执行行为内容应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城管的执行行为要合乎理性,必须充分,适度的使用自由裁量权,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影响,是执行行为合乎情理。

3.程序正当原则,内在的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行政公开原则,即因此城管在执行过程中应对执行过程和处罚结果进行公开;二是公众参与原则,具体内涵为必须保障公众平等、自由且实质性的参与,三是回避原则,指城管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如果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以确保执行的公平公正。

4.高效便民原则,城管在执行过程中一方面要高效,即要在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的同时要遵循法定时限;另一方面还要尽最大努力方便人民,在执行的程中尽量减轻相对人的负担,尽可能的减少行政相对人不必要的支出,深入贯彻为人民服务,如一次性告知

制度。

5.诚实守信原则,包括三个子原则,首先是要保障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可信,不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其次是信赖保护原则,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城管部门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决定,若有必要,要给予相应补偿;最后是城管承诺的事项必须要实现,不能失信于民。

6.权责一致原则,指城管在执行的过程中必须有法律作为依据,而在拥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违反法律的规定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执法人员的权力与职责是一致的。

二、城管暴力执行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城管的设立在解决城市发展的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因为城管执行本身所存在的缺陷,使得城管暴力执行的问题频繁发生,比如四川城管打人事件,青岛城管强拆事件,城管打死瓜农事件等等。这些事情的发生使得城管与行政相对人的矛盾更加激化,而城管暴力执行的结果总是把他们推向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不利于我国在全社会建立依法执政。

(一)城管暴力执法的特点

1.性质违法,破坏法制。城管部门是公权力部门,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行政主体资格,依法执法、依法履行职责是一种“应然性”的法律要求,实然层面违背了法律的要求即构成违法。因为城管执法对象的不同,所以造成城管暴力执法的具有双重色彩,其中当面对守法者,在没有事前告知当事人违法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暴力管制,或者在未阐述清楚执法缘由的情况下不由相对人辩解便强行施暴的行为是本文所讲的“城管暴力执法”行为,仅根据个人喜恶实施的显失公正的城管个人暴力行为或群体暴力行为,而造成相对人身上的轻微或严重、极重伤害的法律后果,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刑事违法。

2.方式粗暴,情节恶劣。城管暴力执行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个体性暴力执法,二是群体性暴力执法。但是不论是个体还是群体,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暴力执法时存在的普遍现象是:一是暴力执行过程中言辞的暴力,如诋毁、恐吓、威胁执行对象;二是在面对民众和媒体的公开质疑和谴责时,经常强词夺理,相互推诿责任,不敢正视自己的过错;三是行为上对执行对象的财产和人身进行侵害,如没收财产、砸烂东西,甚至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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