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上海政法学院 期末复习范围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

名词解释:

1、形式民法,是指从形式上界定的民法。即经过系统编纂,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2、实质民法,是指从内容上界定的民法。即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形式民法,也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

3、普通民法,是指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民法,如民法通则。

4、特别民法,是指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民法。如公司法、票据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

5、成文民法,又称制定民法,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6、不成文民法,是指成文民法之外的民事法律规范,如习惯法、判例法等。

7、民商分立主义,是指民法典与商法典自成体系,分别立法,各自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的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

8、民商合一主义,是指在立法观念上采取大民法主义,将商事视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立法上由民法统率商法,在民法典中吸收基本商事规范,于民法典外不制定商法典,只根据需要制定单行商事法规的立法体制。

9、民法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民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纂成具有完整结构的、统一的法典的活动。

10、民法的法源,又称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规范的来源或具体表现形式,也是法官判案的基准。包括成文法(大陆法系)和不成文法(英美法系)。

11、民法的本位,是指民法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作用或任务。

1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13、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生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4、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如财产所有关系、财产使用关系、商品交换、身份关系和人格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5、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16、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17、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的变更。

18、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不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19、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包括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是民事法律事实。)

20、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民法上相互结合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21、民事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地位或资格。包括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22、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23、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24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

25、绝对权,是指可以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世权。如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

26、相对权,是指仅能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人权。如债权。

27、主权利:在两项相互联系的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他项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28、从权利:在两项相互联系的民事权利中,依赖他项权利(主权利)而存在的权利。如担保的债权与担保权,债权为主权利,担保权为从权利。

29、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权利人而不能让与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

30、非专属权,是指专属权以外的能够让与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等。

31、既得权,是指已具备全部成立要件的权利。

32、期待权,是指权利的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的权利。如附条件的权利,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的权利等。

简答&论述:

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在于法典化。

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16世纪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中存在两大支流,这就是英国法和美国法。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以判例法为其主要形式。

二、民法的体系

1、民法包括财产法和身份法两种,其中财产法由物权法和债权法构成,而身份法则由亲属法和继承法组成。

2、物权法包括所有权、限制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占有。

3、债权法包括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三、民法的法源

1、民法的法源,又称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规范的来源或具体表现形式,也是法官判案的基准。包括成文法(大陆法系)和不成文法(英美法系)。

2、中国民法的法源包括:

(1)民法通则;

(2)民事单行法;

(3)行政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4)行政法规;

(5)有权解释(司法解释);

(6)习惯法;

(7)判例法;

(8)法理;

(9)学说。

四、民法的功能

1、为现代市场经济活动提供行为规范。

2、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

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促进民主政治。

5、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五、近现代民法的模式

1、近代民法典主要包括: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1898年的日本民法典等。

2、近代民法模式的特点:

(1)抽象的人格;

(2)私的所有;

(3)私法自治;

(4)自己责任;

3、现代民法模式的特点:

(1)具体的人格;

(2)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

(3)受规制的竞争;

(4)社会责任。

六、民法的本位

1、民法的本位,是指民法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作用或任务。

2、义务本位,是指以义务为法律的中心观念,义务本位的立法属于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且民刑责任不分。

3、权利本位,是指以权利为法律的中心观念,个人权利的保护成为法律最高使命。集中体现为近代民法三大原则的确立,即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过失责任。

4、社会本位,是指以重视社会公共福利为法律的中心观念,个人极端自由受到限制。集中体现为对于近代民法三大原则的限制,即契约自由的限制,所有权绝对原则的限制,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采用。

5、中国民法是以权利为中心,并体现社会本位思想。

七、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即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

2 合同自由原则,又称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地从事民事活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任何人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强迫。

3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以社会公平正义的观念指导自己的民事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4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应当诚实行事,恪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和国家利益。

6 权利滥用禁止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

八、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

1、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生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与企业或个体生产者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令与服从的行政隶属性特征。

3、行政法,是指现代国家据以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规则的总称。其中调整的财产关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