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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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论文
政法08(2)
案例:
在2002年3月29日傍晚,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白马乡新田村发生一起血案,该村妇女郝丽(化名)被人残忍地砍断左手。犯罪嫌疑人被缉拿归案后,问其为什么要持刀砍人时,凶手答:“我想吃饭,砍了人就可以进监狱吃饭。”
这天,郝丽从外边回来后,习惯性地走到婆婆房间,婆婆没在,屋里板凳上放着一条破毛毯,她没在意退了出去。正在里屋做饭时,听到外屋有响动,开门查看时,一把菜刀砍了过来,郝丽的左手被齐齐砍断。郝丽哭喊着冲向外屋,只见外屋炕上坐着个秃头男人,连惊带吓,郝丽昏死过去。在外面玩耍的3个孩子最先听到郝丽的喊声,进屋一看,秃头男人凶恶地吼了一声:“滚!”三个孩子一溜小跑找到郝丽的小叔子。郝丽的小叔子稳住秃头,后又涌进几十个村民,将秃头按到在地,白马派出所的民警闻讯赶到,将歹徒制服。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叫白宏,25岁,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人,曾因为朋友“帮忙”,用礼品炸弹炸伤他人,被判10年有期徒刑,2002年2月25日减刑提前释放。回家后,白宏成了家中人嫌狗不爱的多余人。3月29日,白宏随哥哥上街,哥哥说去买点东西,让他等一会,随后就没了影子。白宏乘公共汽车朝青铜峡方向赶去,中途因没钱买票,让售票员赶下车来。白宏顺着公路一直走到白马乡,饥肠辘辘的他到公路旁边的村子里找吃的,钻进郝丽家中厨房找了些饼子。刚吃了几口,郝丽就回来了。白宏急忙躲起来,情急之中,将随身携带的破毯子掉在屋中,怕夜间受冻,返身拿破毯子时弄出响动,遂用菜刀砍断郝丽左手。白宏重新被判入狱。
本文主要针对引起犯罪人犯罪的因素、本案中的犯罪行为与其他几种典型犯罪类型的区别展开论述。
一、引起犯罪人犯罪的因素
本案中,犯罪人白宏2002年2月25日减刑提前释放,同年3月29日因砍断他人左手而重新被判入狱。我认为,导致白宏再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好逸恶劳的人格特征
被缉拿归案后,问其为什么要持刀砍人时,白宏答:“我想吃饭,砍了人就可以进监狱吃饭。”这个答复简单得出人意料,但是完全符合累犯好逸恶劳的心理。根据他的回答我们可以看出,白宏因犯爆炸罪而入狱服刑的期间,思想没有得到良好改造,没有形成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反而习惯于吃牢狱饭,只限于追求生理需要的满足,需要的等级极低。正是由于缺乏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等高等级的需要,加重了白宏好逸恶劳的心理,需求等级低和好逸恶劳的心理相互影响,两者形成恶性循环,是导致白宏出狱后仅一个月再度犯罪的主要原因。
(二)、易于激动的情绪
情绪属于影响个体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中的心理因素。行为人的一些不良情绪如极端冷酷、粗暴、易冲动、易激怒、情绪不稳定等与犯罪心理和行为密切相关。本案中白宏曾犯爆炸罪入狱,后又入室盗窃他人财物、行为暴露后将他人手臂砍断,由此可见,白宏的情绪受环境影响波动起伏大,不善于用冷静、平和的手段解决问题,做事偏激、极端、莽撞、不顾后果。从犯罪气质论来推测,白宏应属于胆汁质。
(三)、冷漠的家庭环境
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环境因素包括自然环境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本案中,影响白宏犯罪心理的环境因素主要为家庭因素。
减刑提前释放后,白宏成了家中人嫌狗不爱的多余人。刑满出狱的犯罪人都期望获得正常人的各种情感,恢复正常的生活状态,这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家人的支持和关爱,家庭的积极态度会给犯罪人鼓励和动力。然而,白宏的家庭显然不能接受自家有犯人这一事实,对白宏态度冷淡,这不仅打破了白宏对新生活的幻想,还导致后来白宏自暴自弃,为了找吃的而将他人手臂砍断。
二、本案中的犯罪与累犯、物欲型犯罪、故意犯罪的区别与联系
本案中的白宏虽然属于累犯,但是他在心理特征上与通常的累犯不同。累犯一般具有贪婪的物欲、畸变的性欲、低级的交往需要、强烈的反社会意识等心理特征。然而,白宏的再次犯罪,只是因为身上没钱却又好逸恶劳,想要通过偷窃的手段来满足自己填报肚子的生理需要。这种需要是正常的,只是满足需要的手段不正当,损害了他人利益,造成了严重后果,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白宏为满足填饱自己肚子的需要而实施盗窃,行为暴露后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归根结底属于物欲型犯罪。物欲型犯罪,是为了满足衣、食、住、行等方面的需要,或者聚敛财物而引起的犯罪行为。物欲型犯罪人的一般心理特点主要有:明显的利己主义倾向、典型的享乐心理、极端的贪婪心理、强烈的虚荣心。而行为上的特征则有:犯罪行为手段的多样性、作案手段的技能性、作案习惯的顽固性。比对于本案的犯罪人白宏出于贫困的窘迫境地而犯罪,他的犯罪心理单纯,犯罪行为单一,明显不具有以上物欲犯的典型特征。
再次,白宏在入室偷盗事物时,情急之中,将随身携带的破毯子掉在屋中,返身拿破毯子时弄出响动,引起郝丽的注意,遂用菜刀砍断郝丽左手。他的犯罪行为属于故意犯罪中的在临时性的冲动犯。此种犯罪中,行为人受到强烈刺激,在某种突发的意外局面所窘迫而诱发的激情冲动基础上的犯罪。其犯罪决意表现为强烈而突发、具有爆发性的特点。在犯罪行为上表现为缺乏理智和不计后果。但因为这种类型的犯罪时出于临时性的充动,社会危害性低于故意犯罪中的预谋犯,对其进行心理矫治的难度也相对较小。
三、结语
基于以上三点不同,白宏虽为累犯,实施了故意的物欲型犯罪,但是他不具备以上三种犯罪的典型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主观恶性相对较低,对其进行心理矫治的难度较小且易出成效。然而,白宏当初犯爆炸罪入狱时,他的心理没有得到良好、及时的矫治,甚至养成了好逸恶劳、好吃牢饭的个性,这引发了笔者对当代司法矫正制度的深思。
这就是笔者选取这个案件意图。现实社会中,类似于白宏这样的一般犯罪心理必定多于典型犯罪心理,且此种危害程度的案件也必然多于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案件多。这些案件的犯罪人的心理没有扭曲,也没有畸形或者极端的欲望,他们多为冲动性犯罪,且都是生活贫困被迫铤而走险,从而其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对于这类犯罪,我们不能忽视量的积累,不能因为此类案件没有造成重大危害就忽略之。司法机关应当要注重对此类犯罪人进行心理矫治,防止其再犯。政府应当加大对贫困家庭的补助力度,减少社会上因贫困而犯罪的案件,确实保障犯罪人在刑满出狱后不受到其他人的歧视,保障他们的就业率,在适当的时候及时给予他们社会的关爱,避免他们因社会、家庭的冷漠而从走犯罪之路的现象发生。
注重重大案件犯罪人的心理研究,不忽略一般案件犯罪人的犯罪心理,这样才能更全面、更深入地了解、矫正犯罪人的心理,减少我国的犯罪率,才能使人民的生活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