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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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能

市环保局是市政府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市环境保护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政策及其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和配置产业政策,组织对重大经济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

2、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管理全市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受市政府委托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

3、监督执行国家、省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

4、负责全市大气、水体、土壤和生物技术安全管理、农村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废弃、废水、固废、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机动车尾气等污染的防治工作;公布应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公害病的调查,并提出防治对策;组织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等环境管理工作;协调市辖区(县)区际和行业环境污染纠纷,对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5、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组织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市管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6、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自然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工作,代市政府拟定向省政府申报省级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书》;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与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监督珍稀濒危物种的进出境管理;指导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7、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环境科技攻关以及环境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归口管理环境保护技术引进工作;组织全市环境保护产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组织管理环境标志工作及外埠环境保护产品进入我市准销的监督管理工作。

8、管理全市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制定全市监测发展规划、计划;建立环境监测制度,监督贯彻环境监测规范;指导市级各县区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及管理工作,组织全市环境监测的技术监督工作。

9、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10、指导全市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规划与组织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劳动工资工作。

11、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区域间和国际间交流合作;管理有关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

12、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环保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市环保局机关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办公室(法制科)(兰玉强)

负责全局工作计划的安排、党政业务综合、人事、文秘、政绩考核、政务信息、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受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有关工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案件,协调处理环境污染赔偿纠纷案件;负责全系统法制培训工作;负责全局行政后勤及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办公室6653606、6653678 法制科6653615

计划财务科(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公室)

负责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计划分配统计工作,考核制定全市污染治理资金补助计划和贷款计划,组织验收环保补助、贷款项目的污染防治工程,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负责全局的财务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6653613、6653668、6653651

污染控制科(机动车尾气监管办公室、辐射与危险废物管理科、生态与水源保护科)

组织实施全市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有害物品、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负责清洁生产及循环经济工作;负责自然生态保护工作;负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区的污染控制工作,协助调查处理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负责对全市危险废物、放射性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指导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公众交出或者执法部门查获并需要销毁的危险化学品,并对收集、转移、处置全过程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承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进出口审批的技术支持工作;协助处置突发危险事件和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参与全市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配合省环保厅对市内核设施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等的安全监管。参与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评审工作;负责建立辐射与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工作。

负责制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本市国土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大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负责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初审意见;

负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生态恢复试点市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生态市创建工作。负责对全市饮用水源及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处理全市饮用水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饮用水源安全责任事故;协调市、县环境监察机构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全市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的督察指导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联系电话:6538066、6653609

开发管理科(科技标准科)

负责全市各种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和“三同时”的监督执行;负责区域性经济发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研究规划;负责环境科研工作;负责环保产业、环境学会工作;负责环境标志认证及环保资质的认可工作;负责国际合作交流工作。

联系电话:6618537、6618590、6618591

党委工作部(团委)

负责局党委的日常工作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全局精神文明建设、软环境建设工作。负责局纪委领导下的全局纪检监察工作。

联系电话:6653616

纪委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及时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联系电话:6653605

工会

负责组织全局职工贯彻落实《工会法》,开展工会各项工作。

市环保局所属事业单位及其职能

市环境监察局

市环境监察局及各环保分局是市环保局委托的环境执法单位。负责对全市地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的现场检查和处理;负责对市辖区内排污单位环境安全、排污状况及污染事故的现场检查和处理;负责对市辖区内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性检查及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全地区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受理、接待、转办及查处;负责对市属以上排污单位核定、征收排污费;负责对市区内突发的环境应急案件的调查与处理;负责对全地区环境监察人员的岗位培训;协调市环保局调查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市环保局所属各分局(海州分局、细河分局、太平分局、新邱分局、清河门分局、科技开发区分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

主要职责分别是受市环境保护局的委托,负责完成以下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环境保护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对辖区内市属以下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监察,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核定辖区内市属以下单位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依法征收排污费;负责对辖区内新、扩、改建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即: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环保产业、环保产品及环保科技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市属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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