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民事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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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所提出的裁判文书改革重点和具体要求,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叙事清楚、逻辑严密、说理透彻、判决条文言简意赅、无懈可击,树立司法权威,实现民事审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但是实践中的一些民事裁判文书,并不符合最高法院要求,或多或少地出现一些问题,笔者拟针对一些实际具体的问题进行点滴归纳,以就教于各位同仁。一、民事裁判文书中出现的瑕疵(一)有些裁判文书未反映案件受理的时间及庭前调解、证据交换、庭审的概况。裁判文书是对整个民事诉讼的归纳和总结,不管是当事人或是案外人看了裁判文书,都应当看懂整个诉讼活动情况。从立案时间可以知道案件审理的时间限期,了解审判效率的高低。如婚姻案件开庭之前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是否感情破裂作一个初步了解。庭前是否交换证据,对对方举证的意见及是否提出延期举证、是否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等,这些程序性事项是对证据的审核与认定的前提条件。
(二)部分裁判文书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辩称未加概括,方言、土语、口语太严重。有的当事人未找律师书写起诉书,起诉的内容和主张全是方言土语,主审人在起草裁判文书时应当把当事人的诉称高度概括,不要原文照抄,这样才能既不失当事人的本意,又使当事人的主张有条理有次序,让人能看明白。
(三)另一些裁判文书叙事不清晰,没有逻辑性。认定案件的事实要按一定的逻辑顺序进行,或者按照事情发展的经过认定,或者按
时间先后顺序叙述。例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先把损害的原因、经过、后果叙述清楚,由于当事人主要请求是赔偿,所以要把损害后果详写,如何时住院、出院、诊断的结果,是否构成伤残,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外出购药是否得到医疗机构的准许,是否需要护工、补充营养等进行认定,这些细节都关系到赔偿的范围数额及依据。如果案件事实有纵向和横向,一般要先纵向、后横向。例如需要认定生活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采用“另查明”的方法来认定,即某地上年度平均生活费、年或日平均收入、最低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是多少等要据实认定。受害人有几个需要扶养或抚养的人、年龄、需要扶养或抚养期间及标准等也要认定清楚。如果把“另查明”的事实与案件发生的事实一块儿认定显得层次不清,让人看了不明白。另外,在认定事实时法官不应加任何主观的评论性语言,案件认定的事实就是有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它应该是客观的,或者尽量与客观事实接近和吻合。
(四)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未进行具体概括或罗列。案件认定的事实要有证据来证明,如没有证据证明,事实也就不存在,判决结果就站不住脚。案件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上认定的事实,有时可能与当时的客观事实不太一致,当然我们追求的是法律事实尽可能的与客观事实一致,但鉴于证据的获取不一定全面和充分,而法律上的事实是由证据来印证的,所以应当允许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不一致现象的存在。裁判文书不管是先列举双方提供的证据,通过庭审质证,然后认定案件的事实,还是事实认定之后再列举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只要把案件的事实叙述清楚,又有证据证明即可。不管是采用何种法律文书格
式(新的、老的、简易的或普通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把案件事实叙述清楚,证据罗列清晰,让人看了明白,这样就可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扎实有力的目的。
(五)文书论理部分不充分,还有的文书“不讲理”。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是判决书的精髓。裁判文书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论理部分。论理部分也是体现一个人的法律知识和写作水平及技巧好坏的标准。一篇好的裁判文书在论理上通常都层次清晰,说理充分透彻。详细说明当事人请求支持的理由,不支持的原因,引“法”讲“理”,使赢的当事人清清楚楚,输的当事人明明白白。例如审理合同案件,首先应对合同进行定性,然后对合同的效力及其理由进行认定,实际上也是对民事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界定。再如损害赔偿案件要把应赔偿数额、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的应得的等表述清楚,这样才能使判决条文简单明了。其次应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逐项分析,是否支持,是否采纳。再次应对被诉人的辩称是否有道理进分析论证,或没有相关证据、或证据不充分,或没有法律依据,都要给予明确表述。
(六)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有不妥之处。有的裁判文书只引用实体法而不引用程序法,还有的是先引用程序法后引用实体法,有的是引用普通法而不引用特别法,还有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适用案件发生时的法律但却未进行说明,让人看了易产生误解。还有的法律、司法解释尚未生效实施就开始直接适用,有的部门规章不是注明参照而是直接引用。这些情形虽不是案件的关键和要害之处,但总有
不规范之嫌。另外,在论理用词时也应该考虑当事人的文化水平,因为判决书主要是给双方当事人看的,当事人看清楚、理解明白裁判的含义,才能达到裁判文书的写作效果。判决书的“读者”主要是双方当事人,起草裁判文书时要考虑读者的理解阅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