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苏农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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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中小学生的营养状况,以利青少年健康成长,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垦发〔2000〕6号),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饮用奶”,系指由省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认定的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生产的、专供中小学生在校饮用的牛奶制品。
第三条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应坚持“统一部署、规范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的工作方针和“安全、营养、方便、价廉”的原则要求。各级农业、教育、质监、卫生、财政、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组成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各司其职、严格监管。通过政府、企业、学校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积极稳妥地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健康开展。
第四条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应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机制进行运行与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为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省协调小组由省农业委员会牵头,会同省教育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组成。省协调小组在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制定本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承担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的资格认定和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省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省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学生饮用奶计划宣传教育、组织推广、工作协调及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审核、监督检查、报表统计、备案管理等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畜牧总站。办公室成员由省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省协调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发生变动,由办公室及时公布。
第七条各省辖市应由相应部门成立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市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在省协调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积极推进和监督管理本地区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
第八条省协调小组建立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专家库。专家库的成员由有关部门推荐,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受省协调小组聘请,参与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的现场考核工作和技术咨询、专题调研及有关课题研究。
第三章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第九条对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由省协调小组制订并组织实施。经省协调小组认定取得资格的企业才能作为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
第十条从事学生饮用奶生产的定点企业,除应符合乳品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质量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奶源自企业自有定点奶牛场且量足、质优。
(二)乳品生产设施设备先进且生产符合规范。
(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且运行良好。
(四)辅料和包装材料来源可靠、符合规定要求。
(五)冷链运输和贮存条件完备。
第十一条需从事学生饮用奶生产的企业,应向所在省辖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考察,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成立考核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核,出具考核报告,经省协调小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定点生产企业在期满前3个月应重新申请资格认定。取得资格认定后1年内无正当理由不生产学生饮用奶的,由省协调小组取消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
第四章产品品种、质量要求与标志标识
第十四条学生饮用奶品种为巴氏杀菌乳(全脂)、超高温灭菌乳、调制乳和风味酸乳。
(一)巴氏杀菌乳(全脂):仅以生牛乳为原料,以85℃、15秒的巴氏杀菌工艺杀菌并经卫生灌装等工序制得的液态产品。产品质量标准执行《巴氏杀菌乳》(GB19645)(全脂)的规定,且菌落总数应符合n=5、c=2、m=30000、M=50000,大肠菌群符合n=5、c=2、m=1、M=3的规定。
(二)超高温灭菌乳:仅以生牛乳为原料,以135℃、4~5秒的工艺灭菌并经无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液态产品。产品质量标准执行《灭菌乳》(GB25190)中超高温灭菌乳的规定。
(三)调制乳:以不低于85%的生牛乳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原料(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或符合GB2760和GB1488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着色剂、防腐剂、甜味剂、人工合成的香精香料除外),以110℃、5~6秒或120℃、4~5秒的工艺杀菌并经卫生灌装,或以135℃、
4~5秒的工艺灭菌并经无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产品。产品质量标准执行《调制乳》(GB25191)的规定,且以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产品的菌落总数应符合n=5、c=2、m=30000、M=50000,大肠菌群符合n=5、c=2、m=1、M=3的规定。
(四)风味酸乳:以不低于93%的生牛乳为主要原料,添加不高于7%的蔗糖,以95℃、300秒杀菌工艺杀菌,一次性直投式接种嗜热链球菌和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并经卫生灌装等工序制成的凝固型产品。产品质量标准执行《发酵乳》(GB19302)中风味发酵乳的规定,且蛋白质、脂肪含量分别不低于2.7%、2.8%。
随着乳业的发展,在条件成熟时,由省协调小组适当调整学生饮用奶品种。
第十五条生产学生饮用奶的原料奶不得使用、混有乳房炎奶和初乳,不得含有抗生素。严禁使用复原乳。严禁添加激素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六条学生饮用奶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的规定,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的规定。
第十七条定点生产企业应规范使用“学生饮用奶”标志标识。标志标识的印制和使用应符合《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规范》或《江苏省学生饮用奶标志图案和使用说明》的有关规定,并在产品包装上注明“不准在市场销售”字样。
第十八条申请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标识的企业,由省协调小组认定并报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取得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通知书和统一编号,执行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生产超高温灭菌乳、调制乳(限灭菌工艺加工达到商业无菌)作为学生饮用奶,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供应。
申请使用“江苏学生饮用奶”标志标识的,由省协调小组批准,执行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生产巴氏杀菌乳(全脂)、超高温灭菌乳、调制乳和风味酸乳作为学生饮用奶,可在本省范围内推广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