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建议书及其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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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un.,2012第25卷第2期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Vol.25No.2【民商法研讨】

民事检察建议书及其功能的发挥

石先钰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民事检察建议分为一般检察建议和再审检察建议,文章从检察机关的性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要求、实现实体法律的正义性以及反腐倡廉等方面探讨了加强民事检察建议工作的必要性,分析了民事检察建议书在制作与功能发挥中的若干问题。

〔关键词〕民事检察;检察建议书;民事抗诉;程序法

〔中图分类号〕DF0-0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500(2012)02-0081-03

一、民事检察建议的界定

检察建议可以划分为一般检察建议和再审检察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2009年11月17日),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这就是一般检察建议,其中以提起再审为目标的建议则独立成为再审检察建议。

二、加强民事检察建议工作的必要性

加强民事检察建议,加强检察监督极其必要。

1.加强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俄国法学家穆拉耶夫指出:“检察机关……这些公职人员的使命,按职务来说,主要地是使他们在司法方面成为法律的监督者,公共利益和政府机关的代表”。因此,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检察监督是国家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

2.强化检察监督,是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要求,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完善和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市场经济具有如下特点:(1)主体多元性、平等性;(2)经济行为的自由性;(3)经济行为的契约性。经济行为的自由性可能使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利己性,甚至发生损害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他人利益的现象,因此,不能放任自流,应当辅之以国家干预。所以,进行检察监督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3.通过检察监督,确保实现实体法律的正义性。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已经建立,这些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反映了全国人民的要求和意志,是公正和正义的集中体现,那么,如何把这些法律中的正义、公正、对市场各主体合法利益的保护落到实处呢?检察监督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途径。通过检察监督,促使人民法院忠实地完整地体现实体法的正义性,不折不扣地实现我国法律中体现的全体人民的意志,保护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检察监督是实体法正义性的本质要求。

4.加强检察监督是反腐倡廉的要求。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要加强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就外部监督而言,包括检察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对民事审判工作的检察监督确实解决了不少问题,通过监督纠正冤假错案,预防类似情况发生,对

收稿日期:2012-03-22

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研究”(GJ2011B131);湖北省教育厅课题“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研究”(2011jyte059)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石先钰(1964-),男,湖北襄阳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法律文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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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进行查处和制裁。保证诉讼公正,从而促进社会安定、经济发展。

5.检察监督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因此,强化包括检察建议在内的检察监督也是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贯彻。

三、民事检察建议书的制作与功能发挥

(一)一般检察建议的制作与功能发挥

1.提出检察建议的原则。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人民检察院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可以向涉案单位、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提出检察建议应当有事实依据,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建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

2.检察建议的内容。检察建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应当消除的隐患及违法现象;治理防范的具体意见;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等其他建议事项。

3.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预防违法犯罪等方面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存在犯罪隐患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需要加强或改进本行业或者部门的管理监督工作的;民间纠纷问题突出,矛盾可能激化导致恶性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需要加强调解疏导工作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对有关人员或行为予以表彰或者给予处分、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不规范问题,需要改进的;其他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

4.提出检察建议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需要向发案单位的上级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层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和内容制作检察建议书,报请检察长审批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检察建议书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回访。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没有正当理由不予采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有关情况。检察长对本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认为确有不当的,应当撤销,同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作出说明。

(二)再审检察建议的制作与功能发挥

1.监督方式。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抗诉监督方式。根据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并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现有错误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监督范围。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能否实行检察监督。针对执行活动中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调解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建议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同时,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

3.对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情形的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情形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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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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