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立案实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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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注意事项 (1)立案界面调整各交强险限额中的损失金额,将改 变商业三者险中的溢额金额的多少。在改变交强险各限 额损失时,必须点击商业险项下的“预计赔款计算”重 新刷新商业险“超交强限额损失金额”中的溢额数额。 (2)“预计赔款金额”通过计算得出,不允许修改 (3)立案界面的准备金是根据每一险别对应的事故责 任比例和免赔等信息,由险别下的预估损失金额计算汇 总而得,因此要核对每一险别对应的事故责任比例。
系统操作实务规范
三、立案意见的选择 1、立案人员要判断“拒绝立案”或“同意立案”和拆分案 件的合理性、准确性。经过核实的重复报案、无效报案、 明显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报案,在立案操作界面选择拒绝 立案来结束案件,避免出现0金额结案案件。 2、立案人员应在立案界面选择立案意见并提交。 对于双保单赔案,立案人员应同时选择“拒绝立案” 或“同意立案”的立案意见和“交强险优先赔付”或 “交强商业同时赔付” 的立案意见。以实现四种立案 结果:
立案估损规则
3、危重伤者或可能伤残的伤者,可待实际损失明了后 再进行立案。 4、涉及人员死亡案件,必须查明死者户籍类别及被抚 养人情况后方可立案。 特别注意:保证本机构人伤跟踪及时率、及时立案率不低 于92%
第二章 系统操作实务规范
一、立案前的准备工作 案件立案前必须对以下要素进行核实:是否 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责任是否已明确;各损 失标的的预计损失金额是否准确;人伤是否 已做过首次跟踪;人伤各项预计损失金额是 否准确录入;案件能否进行拆分等。
系统操作实务规范
(2)人伤案件除查看查勘信息外必须查看人伤跟踪估 损记录,如两环节估损对应险别或估损金额有明显差 别的,必须进行核实后再做立案。 (3)涉及交强险保险人员伤亡损失要严格按交强险分 项限额对应录入,不能单纯的录入到医疗费或其他某 一限额项下;涉及交强险无责赔偿的一定要录入到无 责限额项下。
系统操作实务规范
3、核对交强险溢出部分损失金额 立案处理中,系统会把查勘界面录入的交强险下死 亡伤残限额、医疗费用限额、财产损失限额下预计损失 金额汇总后,扣除交强险限额后单独放置成一列;扣除 后的金额,在立案界面“预计赔款计算”项下,“商业 险”列表中对应“第三者责任险”的“超交强限额损失 金额” 中体现;立案人员应核对这部分金额,避免与 商业险预计损失金额重复录入。
二、涉及人伤案件立案估损规则
1、有效人伤跟踪了解伤者信息是立案的前提条件,立 案人立案时必须查看系统中对应人伤的跟踪记录及对应 的估损金额是否录入准确,所有人伤案件未有效跟踪并 准确估损之前不得立案; 2、轻微伤害或门诊治疗伤者,人伤专岗应在48小时内 完成人伤跟踪调查并及时在系统内录入首次跟踪估损金 额,立案人员据此及时立案,原则上3日内完成立案。
系统操作实务规范
双保单均立案、双保单均拒绝立案、交强险保单同意立 案而商业险保单未立案、交强险保单拒绝立案而商业险 保单未立案。 具体操作如下: (1)立案意见同时选择“交强商业同时赔付”和“同 意立案”,提交后将形成双保单均立案的结果,案件进 入下一环节处理 (2)立案意见同时选择“交强商业同时赔付”和“拒 绝立案”,提交后将形成双保单均拒绝立案的结果,案 件结束。
系统操作实务规范
(4)涉及本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车损险时就要逐项 准确手工输入预估损失,车上人员系统不会自动扣除 三责车辆有责无责赔付部分,因此立案人员在录入车 上人员损失近额时需考虑手工扣除三责车辆有责/无责 赔偿部分。 注:立案人员不能将标的从立案环节退回查勘。查勘估 损金额只能提交一次,提交后不允许修改。
系统操作实务规范
4、核对准备金金额 在立案操作中,立案人员核对了损失金额、损失险别 、事故责任比例、事故责任免赔率、超交强限额损失金 额(即:交强险溢出金额)等关系准备金计算的关键数 值无误后,点击“计算预计赔款”按钮,系统根据已配 置好的计算公式,自动计算得出“预计赔款金额”,即 准备金。
系统操作实务规范
系统操作实务规范 二、立案处理要求 (一)核对保险责任对应险别
结合保险车辆的查勘信息、承保信息以及历史赔案信息 ,分别判断事故是否属于商业险或交强险的保险责任。 (二)核对损失情况 1、核对事故责任比例 立案人员应仔细核对在主车查勘时录入的事故责任比例是 否正确,根据案件整体情况如实修改(事故责任分6个选 项,责任比例的变化将影响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算),修 改后系统自动调整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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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估损规则
3、对于案件可能涉及的相关费用如施救费、代查费等 立案人必须询问具体查勘定损人员后录入估损金额。 4、对于重大损失案件,在保证本机构及时立案率92% 的基础上,可以等到具体损失确定后再进行立案操作。 但核损结束的案件一定要由理算人员立案或者理算人员 全程指导立案。
立案估损规则
系统操作实务规范
2、核对损失金额及险别 立案人员应核对“损失金额”栏数值(此数值为查 勘页面查勘人员录入的预估损失信息带出)及其对应 的险别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要加以修改。 特别注意:
(1)对于涉及主挂车的,先在主车和挂车的交强险对应限额下录入 ,再在商业三者险按照:(总损失-主车交强险限额 -挂车交强险 限额)*主车(挂车)商业三者险限额/(主车 +挂车商业三者险 限额)估算确定的金额分别在主车和挂车商业三者险下录入。
车险案件立案操作实务
郑州中支客服部 2013年4月
目录
• • • •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车险案件立案估损规则 系统操作实务规范 系统操作常见错误 立案偏差数据分析及建议
立案估损规则
一、非人伤案件立案估损规则
1、车损查勘定损人员必须在调度后48小时内将查勘资 料录入系统,包括查勘记录、现场照片、损失照片等资 料,立案人在没有看到损失照片、现场照片前不得立案 。 2、5000元以下简易赔案,损失明确,无需拆检的案件 定损人员必须24小时内确定损失项目,对具体损失配件 应进入精友报价系统询价,1日内完成定损提交,2日内完 成核损。立案人员根据核损金额必须在3日内完成立案。
系统操作实务规范
三、立案意见的选择 1、立案人员要判断“拒绝立案”或“同意立案”和拆分案 件的合理性、准确性。经过核实的重复报案、无效报案、 明显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报案,在立案操作界面选择拒绝 立案来结束案件,避免出现0金额结案案件。 2、立案人员应在立案界面选择立案意见并提交。 对于双保单赔案,立案人员应同时选择“拒绝立案” 或“同意立案”的立案意见和“交强险优先赔付”或 “交强商业同时赔付” 的立案意见。以实现四种立案 结果:
立案估损规则
3、危重伤者或可能伤残的伤者,可待实际损失明了后 再进行立案。 4、涉及人员死亡案件,必须查明死者户籍类别及被抚 养人情况后方可立案。 特别注意:保证本机构人伤跟踪及时率、及时立案率不低 于92%
第二章 系统操作实务规范
一、立案前的准备工作 案件立案前必须对以下要素进行核实:是否 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责任是否已明确;各损 失标的的预计损失金额是否准确;人伤是否 已做过首次跟踪;人伤各项预计损失金额是 否准确录入;案件能否进行拆分等。
系统操作实务规范
(2)人伤案件除查看查勘信息外必须查看人伤跟踪估 损记录,如两环节估损对应险别或估损金额有明显差 别的,必须进行核实后再做立案。 (3)涉及交强险保险人员伤亡损失要严格按交强险分 项限额对应录入,不能单纯的录入到医疗费或其他某 一限额项下;涉及交强险无责赔偿的一定要录入到无 责限额项下。
系统操作实务规范
3、核对交强险溢出部分损失金额 立案处理中,系统会把查勘界面录入的交强险下死 亡伤残限额、医疗费用限额、财产损失限额下预计损失 金额汇总后,扣除交强险限额后单独放置成一列;扣除 后的金额,在立案界面“预计赔款计算”项下,“商业 险”列表中对应“第三者责任险”的“超交强限额损失 金额” 中体现;立案人员应核对这部分金额,避免与 商业险预计损失金额重复录入。
二、涉及人伤案件立案估损规则
1、有效人伤跟踪了解伤者信息是立案的前提条件,立 案人立案时必须查看系统中对应人伤的跟踪记录及对应 的估损金额是否录入准确,所有人伤案件未有效跟踪并 准确估损之前不得立案; 2、轻微伤害或门诊治疗伤者,人伤专岗应在48小时内 完成人伤跟踪调查并及时在系统内录入首次跟踪估损金 额,立案人员据此及时立案,原则上3日内完成立案。
系统操作实务规范
双保单均立案、双保单均拒绝立案、交强险保单同意立 案而商业险保单未立案、交强险保单拒绝立案而商业险 保单未立案。 具体操作如下: (1)立案意见同时选择“交强商业同时赔付”和“同 意立案”,提交后将形成双保单均立案的结果,案件进 入下一环节处理 (2)立案意见同时选择“交强商业同时赔付”和“拒 绝立案”,提交后将形成双保单均拒绝立案的结果,案 件结束。
系统操作实务规范
(4)涉及本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车损险时就要逐项 准确手工输入预估损失,车上人员系统不会自动扣除 三责车辆有责无责赔付部分,因此立案人员在录入车 上人员损失近额时需考虑手工扣除三责车辆有责/无责 赔偿部分。 注:立案人员不能将标的从立案环节退回查勘。查勘估 损金额只能提交一次,提交后不允许修改。
系统操作实务规范
4、核对准备金金额 在立案操作中,立案人员核对了损失金额、损失险别 、事故责任比例、事故责任免赔率、超交强限额损失金 额(即:交强险溢出金额)等关系准备金计算的关键数 值无误后,点击“计算预计赔款”按钮,系统根据已配 置好的计算公式,自动计算得出“预计赔款金额”,即 准备金。
系统操作实务规范
系统操作实务规范 二、立案处理要求 (一)核对保险责任对应险别
结合保险车辆的查勘信息、承保信息以及历史赔案信息 ,分别判断事故是否属于商业险或交强险的保险责任。 (二)核对损失情况 1、核对事故责任比例 立案人员应仔细核对在主车查勘时录入的事故责任比例是 否正确,根据案件整体情况如实修改(事故责任分6个选 项,责任比例的变化将影响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算),修 改后系统自动调整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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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估损规则
3、对于案件可能涉及的相关费用如施救费、代查费等 立案人必须询问具体查勘定损人员后录入估损金额。 4、对于重大损失案件,在保证本机构及时立案率92% 的基础上,可以等到具体损失确定后再进行立案操作。 但核损结束的案件一定要由理算人员立案或者理算人员 全程指导立案。
立案估损规则
系统操作实务规范
2、核对损失金额及险别 立案人员应核对“损失金额”栏数值(此数值为查 勘页面查勘人员录入的预估损失信息带出)及其对应 的险别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要加以修改。 特别注意:
(1)对于涉及主挂车的,先在主车和挂车的交强险对应限额下录入 ,再在商业三者险按照:(总损失-主车交强险限额 -挂车交强险 限额)*主车(挂车)商业三者险限额/(主车 +挂车商业三者险 限额)估算确定的金额分别在主车和挂车商业三者险下录入。
车险案件立案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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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 • •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车险案件立案估损规则 系统操作实务规范 系统操作常见错误 立案偏差数据分析及建议
立案估损规则
一、非人伤案件立案估损规则
1、车损查勘定损人员必须在调度后48小时内将查勘资 料录入系统,包括查勘记录、现场照片、损失照片等资 料,立案人在没有看到损失照片、现场照片前不得立案 。 2、5000元以下简易赔案,损失明确,无需拆检的案件 定损人员必须24小时内确定损失项目,对具体损失配件 应进入精友报价系统询价,1日内完成定损提交,2日内完 成核损。立案人员根据核损金额必须在3日内完成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