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规范我国商业预付卡的建议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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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我国商业预付卡的建议与对策
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摘要:近年来,随着现代化支付手段的逐步推广和应用,以商业信用为支撑的商业预付卡作为商业企业扩大市场占有量并获取巨额利润的有效手段,已成为商场及其他行业的一种重要支付手段。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购物、刺激消费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负面的社会问题。本文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提出完善商业预付卡市场的具体措施,旨在维护消费双方权益,消除由此带来的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金融秩序。
关键词:预付卡金融秩序发行制度
一、建立严格的预付卡发行制度
预付卡在工商业,尤其是百货餐饮饭店娱乐业中应用十分广泛,基于交易安全和信用保障考虑,经营者若要发行商业预付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鉴于目前监管体系不完善及社会信用体系不成熟,发行方式应采取核准制,即由发卡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充分告知包括姓名商号或名称及地址在内的真实情况,还必须告知准备发行的预付卡种类金额及未使用余额等信息。监管部门对发卡人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发卡人营业性质、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经营规模、营业额及利润信用等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
如果准许发行,还应根据对发卡人信用等级不同区别两种情形。一是对信用等级不高的发卡人,其所收取的预付卡销售款项应委托第三方予以托管。实际操作中,发卡人可先与资金托管银行签约,再向消费者出售预付卡,预付卡销售金额托管于银行。消费者可在发卡人处消费后,相应的预付款项才转入发卡人账户。如果没有消费,则预付款仍在资金托管银行设置的专用账户中,一旦发卡人出现经营问题,消费者可向监管机构申请退款。二是对信用等级高的发卡人,其所收取的预付卡销售款项可由自己保管,但在使用消费预付款时应受到严格限制。二、设立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除包含合同基本要素外,还应包含针对性条款。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当出现纠纷时可根据合同约定方式解决,既降低解决纠纷成本,也节约了司法资源。还应确立应当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范围。应当记载事项包括发卡人名称、地址、统一编号及负责人姓名,工商登记信息、预付卡面额使用方式等。不得记载事项应包括:①对使用期限的限制。不得记载过期作废字样,但为适度保护经营者利益,可规定过期不再享有优惠。②不得记载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条款不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③不得记载禁止退卡。从退卡实践来看,可以设置犹豫期制度,规定消费者在办卡后的犹豫期内可办理退卡。在犹豫期外,经营者可与消费者协商退还卡内余额。④不得记载到期后余额不得返还消费者。预付卡到期仅仅意味着发卡人和持卡人之间的服务关系结束,但并不涉及持卡人预付款的权属变化,因此发卡人应退还余额。⑤不得记载违反其它法律禁止规定的事项。
另外,预付卡发卡人还可根据自身规模向自律组织缴纳一定数额保证金,存放在自律组织设立的专门账户中。当发生预付式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可根据法定程
序申请保证金的先行赔付。
三、建立预付卡实名登记制度
有效的实名登记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预防行贿受贿、洗钱以及逃税的作用,实名登记制度应包括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和持卡实名登记制度。关于购卡实名登记制度,规定购卡人在购买商业预付卡时,必须出示身份证明。单位在购买商业预付卡时,必须出示营业执照。发卡人应采取联网核查方法,统计购卡人购买总额以避免利用多处购卡、多次购卡进行规避的现象。由于将实名登记制度延伸到持卡人,通过对消费者使用预付卡整个流程的严格监管,可以最大限度制止可能产生的腐败行为,因此应当建立持卡实名登记制度。对违反实名登记制度的行为,应当规定一定处罚措施,从而增强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通过建立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和持卡登记制度,有效预防可能滋生的腐败和逃税行为。
四、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
监管制度包括监管主体、监管权限、自律监管等方面。从商业预付卡本身特点来看,其涉及行业领域众多,由于发行主体从经济实力和经营规模上都有很大区别,且数量有日益增多趋势,因此进行一刀切式监管方法不具有现实性。同时,与多用途预付卡相比,单用途预付卡只在特定商家使用,使用地点单一,在监管主体上适宜建立以商务部为主导、以资金托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辅助的监管模式。针对预付卡发行主体不同采取不同手段。对发售量大、回收期限长、影响范围广的发卡主体进行重点监管,对发售量小、回收期限短、影响范围小的发卡主体进行一般监管。
关于监管权限,监管机构享有检查权、审查报告权、信用评估权、责令改正权取消登记权。从职能划分来看,商务部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预付卡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