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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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确定

2012年2月15日信息来源:新华社内蒙古分社

近日,内蒙古公布《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并指出草原植被恢复费的使用按照“取之于草、用之于草、统筹使用”的原则,专项用于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

据介绍,该办法明确了征用、使用、临时占用草原和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收费标准,对于征用或者使用基本草原的每亩收费2500元,其他草原每亩收费1500元。对于临时占用草原的情况,除采土、采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等每平方米收费10元,勘测、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每平方米收费4元外,车辆临时行驶道路、影视拍摄和经营性旅游活动区将分别按照每平方米0.6元、0.5元和0.1元的收费标准予以征收。临时占用草原活动结束后,对依法履行恢复植被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预收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部退还用地单位和个人。

该办法同时规定,草原植被恢复费取之于草、用之于草,使用范围包括草原植被恢复、退化沙化草原改良和治理、人工草地建设、草原调查规划、草原生态监测、草原病虫害防治、草原防火和管护等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重收、多收、减收、缓收、停收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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