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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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的通知
(铁建设函[2009]644号)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据合同验工计价。
建设单位要加强合同管理,除建设单位管理费外,其他费用必须依据合同验工计价。
按规定需要补充、完善合同的,及时补充、完善,严禁合同外验工计价。
二、严格施工验工计价管理。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据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申请年度投资计划,验工计价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设〔2006〕211号),工程数量、质量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认,验工后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严禁虚假验工计价,严禁超拨工程款。
三、加强征地拆迁计价管理。
征地拆迁款由建设单位拨付的项目,原则上按季度(或月)由地方政府承办部门根据五方(建设单位、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被征地拆迁人、设计、监理单位)已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费用计算原则计算费用,报建设单位相关部门验工计价,经确认后建设单位向地方征地拆迁管理部门拨付征地拆迁款。
征地拆迁款由地方政府拨付的项目,原则上按季度(或月)由地方
政府承办部门根据五方已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费用计算原则计算费用,报建设单位相关部门验工计价,确认征地拆迁已完成工作量和支出的费用总额。
由施工单位负责的征(租)地拆迁,根据工程进度,与其他工程一并验工计价。
铁路与地方征地拆迁价格未达成一致的,不得验工计价。
各单位要严格按铁道部规定做好验工计价工作,铁道部将适时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查,对检查出的验工计价问题将按铁道部相关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