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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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是指在市区和县城以外其他镇,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
镇 区
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
矿来区源、:开《发国区务、院科关研于单统位计、上大划专分院城校乡等的特批殊复区》域(及国农函场〔、20林0场8〕的6场0号部)
驻地视为《镇国区务。院批准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表的报告的通知》(国发
三查
一定查 经许可或备案设置的排污口一定查。 重点查 入环境水体的规上排污口重点查。 同步查 入环境水体的规下排污口同步查。
三、普查范围
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内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
市 区
指设区城市中市政府和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
其他区域。
县Hale Waihona Puke 城指县级行政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五、普查技术路线
对于市区、县城、镇区内
及周边水体所有排污口进 行排查,建立排污口清单, 登记位置、纳污水体名称, 其余调查内容的获取以部 门数据共享为主,视情况 开展补充调查。
六、排污口监测
(一)监测范围
对规模以上市政入河(湖)排污口,选取具备测流条件、能够代表所
示例:入河(湖)排污口编码: 340301A01代表的意思是××省××市辖区 第A01号入河(湖)排污口。其中1-2个字节的34表示的是:××省;3-4个字节的 03表示的是:××市;5-6个字节的01表示的是:市辖区;7-9个字节的A01表示的 是:第A01号入河排污口。
(一)清查表填报
【1. 排污口名称】按《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填写,具体命名规则如下: (1)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湖)排污口。工业园区设置的接纳园区内多家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湖) 排污口也视为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对于企业(工厂)排污口,在排污单位名称前加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企 业(工厂)排污口的名称,例如:××县××啤酒厂企业(工厂)排污口; (2)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生活污水的入河(湖)排污口。对于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在排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街道 名)、具有显著特征的建筑物名称前加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的名称,例如:××县望城 门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 (3)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市政排水系统废污水或污水处理厂尾水的入河(湖)排污口。对于混合废污水排污口,在排 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街道名)具有显著特征的建筑物名称前加入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综合排污口的名称, 例如:××市一号码头混合废污水排污口。污水处理厂可参照企业排污口名称的确定方法。 (4)对于同一地区或者同一排污单位出现相同的排污口,在各种名称前加序号区分。例如:××县××酒厂1号工业入河(湖) 排污口;××县××酒厂2号工业入河(湖)排污口。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3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3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3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9日天津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为顺利完成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我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掌握区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我市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天津市辖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技术要(试行)

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技术要(试行)

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技术要(试行)2008-04-28 11:10:28为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监督与管理,掌握陆域直排海污染源情况,有效控制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防止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特制订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的范围、内容、采样和分析方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总量计算和数据整理等一般要求。

1 监测范围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范围为通过大陆岸线和岛屿岸线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日排水大于或等于100吨的污水排放单位,包括工业源、畜牧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市政污水排放口等。

入海河流监测断面下游的排放口属本监测范围。

直排入海的污水河(沟、渠)的污染物监测,依照总站海字[2006]67号文“沿海地区入海河流污染物通量监测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2 监测内容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的主要内容为直排入海的污染物浓度、污水流量、污水排放时间、污水入海量、污染物入海总量,同时记录排污单元名称、排污单位法人代码和行业分类代码、排污口名称、排污口代码、入海口位置和纳污海域等。

监测项目,依照不同类型污染源参见附件2表1-3项目开展监测。

3 监测布点与采样3.1 点位设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类污染物设置在车间排口,《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二类污染物排污单位的直排入海总排口,其他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按照规定设置。

各地应根据排污单位的生产状况及排水管网设置情况,参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的规定,对法定排污监测点的排污去向进行筛选,以确认满足相应要求的监测点位。

3.2 采样时间与频次采样时间与频次应能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变化特征而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列入国家、省、市(县)重点污染源的监测,按照相关要求的频次监测,一般污染源的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

每年只开展1次监测的污染源,监测时间应在2-9月间进行。

3.3 采样方法采样容器、采样位置、污水样的采集以及保存方法等均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的规定执行。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体例格式复读后修改报批稿)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体例格式复读后修改报批稿)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体例格式复读后修改报批稿)L ICS XX.XXXP 55备案号:XXXXX—XX S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532-2011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managementof pollution discharge outlets目次前言 (Ⅲ)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入河排污口登记 (2)4.1概述 (2)4.2基本要求 (2)4.3登记程序 (2)4.4登记单位认定 (2)4.5登记内容审核要求 (3)5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 (4)5.1设置申请及审批程序 (4)5.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4)5.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5)5.4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8)5.5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10)6入河排污口监测 (12)6.1概述 (12)6.2人工监测 (12)6.3自动监测 (13)7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治理 (13)7.1概述 (13)7.2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 (13)7.3入河排污口整治 (13)7.4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13)8入河排污口统计管理 (14)8.1入河排污口编码及名称确定 (14)8.2入河排污口档案管理 (14)附录A(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15)附录B(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1)ISL532-2011附录C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编制提纲 (28)附录D(规范性附录)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30)附录E(规范性附录)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1)附录F(规范性附录)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2)附录G(规范性附录)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33)附录H(规范性附录)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34)附录I(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书 (35)附录J(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允许使用通知书 (40)附录K(规范性附录)不予允许入河排污口使用通知书 (41)IISL532-2011前言《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的体例格式根据《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和《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要求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3.5 专题监测 special subject monitoring 专题监测是基于为反映特殊区域、对象的环境状况和环境管理需求所开展的监测类别,
从本质上与例行监测并没有质的区别,但其针对性和机动性强,往往与社会服务和环境管 理有着更直接的关系。一般包括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监测、海滨浴场水质监测、 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环境影响监测、海岸工程环境影响监测和赤潮多发区环境监测等方面。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要求,内容包括:近岸海域水质监测、沉积 物质量监测、海洋生物监测、潮间带生态监测、海洋生物体污染物残留量监测等环境质量例 行监测,以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监测、海滨浴场水质监测、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环 境影响监测、大型海岸工程环境影响监测和赤潮多发区环境监测等专题监测的监测方案、断 面及站位布设、监测时间与频率、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样品采集与管理、数据记录与处理、 监测结果评价、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监测报告的编制和采样人员安全保障。
质量的污染物;明显改变岸线和海底地形的水文动力要素(如海流、水深);生态敏感目标 生物。
3.3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 environmental compliance function zone of offshore area 是指为适应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依据近岸海域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8 年 11 月 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II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过程中的站位布设、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实 验室分析、质量保证等各个环节以及监测方案和监测报告编制的一般要求。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 每批水样,应选择部分项目加采样现场空白样,
与样品一起送实验室。
• 每次分析结束后,除必要的留样外,样品瓶应及
时清洗。水环境例行监测水样容器和污染源监测 水样容器应分架存放,不得混用。各类采样容器 应按测定项目与采样点位,分类编号,固定专用。
.
8、我市地表水监测断面现状
• 我市所辖区内有定南水、寻乌水和赣江赣
州段、赣江两大支流章江、贡江以及章、 贡两江的一级支流上犹江、梅江、平江、 桃江、濂水、湘水和黄龙河12条河流,设 国控断面2个、省控断面25个、县(市)交 界断面22个。
.
二、污染源污水监测的采样 1、采样点的布设
• 第一类污染物采样点位一律设在车间或处
理设施排口(汞、镉、铬、六价铬、砷、 铅、镍、苯并〔a〕芘等)。
流采样,避免搅动底部沉积物造成水样污 染。采样人员应在船前部采样,尽量使采 样器远离船体。在同一采样点上分层采样 时,应自上而下进行,避免不同层次水体 混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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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样时除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油类、DO、BOD、
有机物、余氯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要先用采样 水荡洗采样器与水样容器2-3次,然后再将水样 采入容器中,并按要求立即加入相应的固定剂, 贴好标签。应使用正规的不干胶标签。
断面中需要重点控制的监测断面、国控断 面每月采样一次,国控断面在每月5日至10 日内采样。18日前上报监测结果。
• 国控水系、河流、湖、库上的监测断面,
逢单月采样一次,全年六次。
• 水系的背景断面每年采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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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样的保存方法:选择适当材质的采样容器, 控制水样的pH,加入化学试剂(固定剂及防 腐剂),冷藏或冷冻。
.
消减断面: 指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在水体内流经一定距离而达到最大程 度混合,污染物受到稀释、降解,其主要污染物浓度有明显 降低的断面。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PPT模板课件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PPT模板课件
5. 没有流量数据的排污口,如何确定废污水排放规模?
(1)通过设备准确测定,本《规定》后面附有《流量测量常用方法及其适用条件》;(2 )根据已收集的资料判断;(3)根据管径、现场水流的满管情况进行初步判断;(4)通过 经验判断。
×
问题6:左图为企业排污口,是否纳入普查? 不入河,不查。 入河,则查。
指导普 查工作
开展
本规定所称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是指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
水库等水域,下同)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具体普查对象包括:
经过许可 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
入河(湖)排污口。
未经许可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向环境水体排放
污水的入河(湖)排污口。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Excellent handout training template)

一、目的

二、对象

三、范围

四、内容
五、技术路线 六、监测 七、质量保证 八、两表填报
一、 编制目的
(一)
确定全国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 对象、范围与内容
(二)
规范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技术 方法与要求
【8. 受纳水体名称】指直接接纳排放污(废)水或经处理的污(废)水的河流、湖泊、海洋或其他环境水体。
(一)监测表填报
废污水量(万吨),填写实测数据,或根据相 应的测算方法测定,在“备注”中注明采用的 方法。 水期即枯水期或丰水期。 监测时间即实施采样的时点,如XX月XX日XX 时。 污染物排放浓度填写实测浓度,保留两位小数 。采集流量比例混合样品的,在相应监测时间 的行内均填写同一浓度值;监测指标填写“2” 的只需填写补充监测的指标。 其他指各地可根据水污染防治需求,对工业废 水排放量较大的排污口增加相应的特征指标, 并在甲列中填写指标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入海排污(水)口整治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入海排污(水)口整治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入海排污(水)口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津滨政办发〔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入海排污(水)口整治方案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入海排污(水)口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1年11月19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入海排污(水)口整治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交办渤海入海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20〕708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函》(津环执法函〔2021〕38号)等文件要求,扎实推进我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以改善渤海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主攻方向,坚持陆海统筹、以海定陆,全面查清并整治各类入海排污口,推动构建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海污染排放监管体系,坚决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

(二)基本原则。

按照“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要求,坚持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对能够立行立改的问题,迅速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做好整治全过程的记录和留档;对涉及管网建设等复杂情况、短期内难以完成的,要明确阶段目标,由易入难,分步推进,持之以恒整治到位。

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底,基本完成入海排污(水)口整治,基本形成入海排污(水)口长效管控机制。

通过入海排污(水)口专项整治,陆源污染物排海管控能力进一步提高,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近岸海域水质稳中趋好。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7. 污水入河(湖)方式】按实际情况填写明渠、暗管、泵站、涵闸和其他。明渠指采用地表可见的渠道排放 污水的方式,可分为天然明渠和人工明渠两种。暗管,指利用地下管道或渠道排放污水的形式。泵站,指利用泵站 控制排放污水的形式。涵闸,指利用闸门控制流量和调节水位来排放污水入河湖的形式。其他,指不符合上述条件 的入河(湖)方式,并在后面横线说明情况。
5. 没有流量数据的排污口,如何确定废污水排放规模?
(1)通过设备准确测定,本《规定》后面附有《流量测量常用方法及其适用条件》;(2) 根据已收集的资料判断;(3)根据管径、现场水流的满管情况进行初步判断;(4)通过经 验判断。
×
问题6:左图为企业排污口,是否纳入普查? 不入河,不查。 入河,则查。
督,会同同级政府部门对普查结果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普查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技术规定和报表
填报要求,确保普查排污口不重不漏、普查表格填报完整、真实、准确。
妥善保存好监测报告、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及时汇总完成资料归档。 所有水质监测数据必须由具备监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监测报告。
八、两表填报
(一)清查表填报
【排污口编码】按《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填写,由全国的行政区代码加序号组成, 共9个字节,1-2个字节表示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3-4个字节表示的是:地(市、州、盟)名称; 5-6个字节表示的是:县(市 、区、旗)名称;7-9个字节的A01表示的是:第A01号入河(湖)排污口。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五、普查技术路线
对于市区、县城、镇区内及
周边水体所有排污口进行排 查,建立排污口清单,登记 位置、纳污水体名称,其余 调查内容的获取以部门数据 共享为主,视情况开展补充 调查。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总21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大纲湖南华禹水资源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十二月目录一、核查目和意义 ...............................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核查对象和范围 .............................................................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核查的主要内容 .............................................................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核查原则 .........................................................................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五、信息核查 .........................................................................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一般规定 (4)(二)污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复核 .............................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核查方式与工作步骤 .........................................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质量保障措施 .....................................................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五)建立排污口管理台账系统 .................................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六、典型情况分析 ................................................................. 错误!未指定书签。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_11.25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_11.25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为指导全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制订本规定。

一、编制目的确定全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普查对象、围与容,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监测技术方法与要求,指导普查与监测工作开展。

二、普查对象2.1 本规定所称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是指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和近岸海域等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具体普查对象包括:2.1.1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入河(海)排污口;2.1.2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入河(海)排污口;2.2 本规定所称环境水体,是指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已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以与各级地方政府已确定水质改善目标的江河、湖泊和近岸海域等水体。

2.3 排污口根据水量(日排放废污水量300吨或年排放量10万吨或纳污围常住人口不小于1000人),划分为规模以上排污口与规模以下排污口,分别开展普查监测工作。

三、普查围普查围为全国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

3.1 市区:指设区城市中市政府和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3.2 县城:指县级行政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3.3 镇区:是指在市区和县城以外其他镇,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与机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四、普查技术路线4.1 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排污口,采取资料核查法进行普查,视情况开展补充调查、监测。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

目次前言 (Ⅱ)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入海河流监测的一般要求 (2)5样品采集 (3)6样品分析 (5)7质量控制 (6)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七部分入海河流监测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入海河流环境监测过程中的点位布设、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和质量控制等各个环节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监测中入海河流监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0179河流流量测验规范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T372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442.1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一部分总则HJ442.3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HJ442.1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十部分评价及报告HJ73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入海河流sea-going rivers执行GB3838或地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入海河流、沟、渠。

3.2潮汐河流tidal river受潮汐影响的入海河流。

3.3入海口the entrance of rivers to sea入海河流注入海洋的区域,包括淡水和海水混合的区域。

3.4采样断面transects在河流采样时,实施水样采集的整个剖面。

分背景断面、对照断面、控制断面和削减断面等。

3.5瞬时水样instantaneous water samples从水中不连续地随机(就时间和断面而言)采集的单一样品,一般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机采取。

3.6自动采样automated sampling通过仪器设备按预先编定的程序自动连续或间歇式采集水样的过程。

3.7入海断面section of rivers entering the sea距离入海河流入海口最近,并可开展地表水监测,用来反映和评价入海河流进入海洋的水质状况的断面。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HJ 1310-2023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HJ 1310-2023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名词术语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与入河入海排污口类型划分和监督管理相关的基础名词术语及其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设置审批(备案)、规范化建设等监督管理工作。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生态环境标准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应遵循本标准规定。

2与入河入海排污口类型划分相关的基础名词术语2.1污水sewage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2.2口门outfalls污水由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进入环境水体的天然形成或者人工修造的出水口或者闸门等。

2.3入河入海排污口sewage outfalls into 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简称排污口。

2.4入河排污口sewage outfalls into surface water bodies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2.5入海排污口sewage outfalls into sea法定海岸线向海一侧,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海洋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2.6工业排污口industrial wastewater outfalls into 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出水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排入环境水体的口门。

2.7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outfalls into 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排入环境水体的口门。

2.8农业排口wastewater outfalls of intensive livestock and poultry farms and aquaculture farms into 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出水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通道排入环境水体的口门。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为指导全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制订本规定。

一、编制目的确定全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普查对象、范围与内容,规范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监测技术方法与要求,指导普查与监测工作开展。

二、普查对象本规定所称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是指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和近岸海域等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具体普查对象包括: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入河(海)排污口;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入河(海)排污口;本规定所称环境水体,是指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已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已确定水质改善目标的江河、湖泊和近岸海域等水体。

排污口根据水量(日排放废污水量300吨或年排放量10万吨或纳污范围内常住人口不小于1000人),划分为规模以上排污口与规模以下排污口,分别开展普查监测工作。

三、普查范围普查范围为全国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内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

市区:指设区城市中市政府和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县城:指县级行政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市区和县城以外其他镇,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机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名录,并与上级分解名录进行对比,补充完善上 级清查基本单位名录 • 按照《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 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完成普查员 和普查指导员选聘
2、普查分区
行政边界和区划代码确认
国家普查机构统一选定 普查用底图
省级:确认市级边界和代码 市级:确认县级边界和代码 县级:确认街道、乡镇边界和代码
• 名录中代码为06/08/09/10/11/26/31/32 • 工业企业清查表中勾选识别指标的
• γ辐射剂量率现场监测: 固体表面1m处的γ辐射剂量率≥“当地本底水平”+150nGy/h
• 取样检测: 固体样中铀、钍系任一核素活度浓度>0.3Bq/g
• 范围 • 要求
工业园区
•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 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详细地址(精确至门牌 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设施类别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对象
生活垃圾集中处 理处置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 理处置单位
集中式污水处理 单位
类别
生活垃圾填埋场
生活垃圾焚烧厂 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纳入集中式污染治理设
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清查表
【有无其他厂址】用于标识产业活动单位是 否有多个生产地址,有多个生产地址的选择 “有”,且按照不同生产地址的清查顺序依 次进行编号、分别进行登记;无多个生产地 址的选择“无”。有多个生产厂址的填写厂 址数量,并记录其他厂址地址。
可能伴生放射性核素产业活动单位
• 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 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 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 加工产业活动单位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对江河、湖泊、水库和渠道的水质监测,包括向国家直接报送监测数据的国控网站、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县级控制断面(或垂线)的水质监测,以及污染源排放污水的监测。

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规范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

GB 6816—86 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GB 12997—91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 12998—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 1299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 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 14581—93 水质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GB 50179—93 河流流量测量规范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HJ/T 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 号文,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ISO 555—1:1973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一部分恒流注射法ISO 555—2:1987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二部分积分法ISO 555—3:1987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三部分恒流积分法和放射示踪剂积分法ISO 748:1979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速度面积法ISO 1070:1973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斜速面积法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3.1 潮汐河流指受潮汐影响的入海河流。

3.2 水质监测指为了掌握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系中污染物的动态变化,对水的各种特性指标取样、测定,并进行记录或发出讯号的程序化过程。

3.3 流域指江河湖库及其汇水来源各支流、干流和集水区域总称。

3.4 流域监测指全流域水质及向流域中排污的污染源监测。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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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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