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车增载电报(最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铁路局网络电报

京铁货电[2011]1372号

现将铁道部《关于C70型系列、C76型系列和C80型系列货车容许载重量的通知》(铁运电〔2011〕10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铁道部电报原文如下:

为确保运输安全,现将有关货车的容许载重量明确如下:

1.C70型系列、C76型系列和C80型系列货车(均含企业自备车)不允许增载,其容许载重量为货车标记载重量;同时不得依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26条有关规定进行增载。

2.将《铁路货车增载暂行规定》(铁运〔2007〕218号)中“二、以下车种车型不允许增载”的第1款修改为“企业自备车中标记载重60吨级敞车外的其他车种车型”;将附件“增载货车车型、适装货物品类及允许增载重量表”序号4“增载货车车型”中的“企业自备车

中标记载重60吨及其以上的敞车”修改为“企业自备车中标记载重60吨级敞车”。

3.废止《关于C70型货车增吨的通知》(铁运电〔2006〕41号)。

4.请铁科院电子所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对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系统有关评判标准做出调整。

路局补充要求如下:

根据铁道部《关于C70型系列、C76型系列和C80型系列货车容许载重量的通知》(铁运电〔2011〕107号)电报要求,对路局前发《关于转发铁道部重新印发〈铁路货车增载暂行规定〉的通知》(京铁货电〔2007〕1359号)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1.将《铁路货车增载暂行规定》中“二、以下车种车型不允许增载”的第1款修改为“企业自备车中标记载重60吨级敞车外的其他车种车型”。

2.将附表“铁路货车增载明晰表”序号4“增载货车车型”中的“企业自备车中标记载重60吨及其以上的敞车”修改为“企业自备车中标记载重60吨级敞车”。

北京铁路局

2011年8月19日

铁路货车增载暂行规定

铁运【2007】218号

一、货车增载规定

1.允许增载货车车型、适装货物品类及允许增载重量见附件(略)。

对符合《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26条特定情况的货物,还可以多装,多装部分不得超过货车标记载重量的2%。

2.使用60吨平车装运军运特殊货物,允许增载10%。

3.国际联运的中、朝、越铁路货车,以标记载重量加5%为货车容许载重量。

二、以下车种车型不允许增载

1.企业自备车中标记载重60吨级敞车外的其他车种车型”;铁运【2011】107号修改;

(1.C70型系列、C76型系列和C80型系列货车(均含企业自备车)不允许增载,其容许载重量为货车标记载重量;同时不得依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26条有关规定进行增载。)铁运【2011】107号修改;

2.P13、P60、P61、P62(含P62k、P62T)、P70等型棚车;

3.N6、N15、N16、N17(含N17A、N17K、N17AK、N17AT、N17G、N17GK、N17GT、N17T)、N60等型平车;

4.罐车(G)、矿石车(K)、家畜车(J)、水泥车(U)、粮食车(L)、保温车(B)、集装箱车(X)、共用车(NX)、毒品车(W)、长大货物车(D)以及长钢轨运输车(T);

5.涂打有禁增标记的货车。

三、危险货物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严禁增载。

四、在允许增载规定范围内的货物重量超过标记载重量的,按货物实际重量计费。

五、未经铁道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增载范围。

附表:

铁路货车增载明晰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