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地亚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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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地亚公司)是“卡地亚”和“Cartier”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商标核定使用在宝石、首饰等奢侈消费品上,在2004年及2005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享有较高声誉。云南卡地亚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地亚婚纱公司)经营范围为摄影及其相关的服务。

卡地亚婚纱公司在店头装饰和宣传中将“卡地亚那”、“Cartirena”用作其服务商标。卡地亚公司认为卡地亚婚纱公司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该案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一审法院认为,卡地亚婚纱公司在市场交易中将“卡地亚”作为企业名称使用的行为,并未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卡地亚婚纱公司使用“卡地亚那”和“Cartirena”作为服务标识,没有侵害卡地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宣判后,卡地亚公司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卡地亚婚纱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卡地亚公司的卡地亚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由于二者所涉及的公众相互关联,因此存在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卡地亚婚纱公司是卡地亚公司的关联企业或有隶属关系的可能。并且由于卡地亚公司的卡地亚商标已经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卡地亚婚纱公司的上述行为实际上利用了卡地亚公司基

于该商标所产生的良好信誉,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卡地亚婚纱公司使用的服务标识“卡地亚那”和“Cartirena”与权利人卡地亚公司的“卡地亚”和“Cartier”相比较,虽然二者在使用范围、文字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但前者实际上是模仿后者的主要部分而来,两者的构成及发音非常相似。相关公众在卡地亚婚纱公司的服务场所看到“卡地亚那”和“Cartirena”服务标识,往往不会去区分二者在外观和用途上的区别,而是首先联想到卡地亚公司,进而误认为卡地亚婚纱公司与卡地亚公司之间有某种特定联系,如使用该标识经过卡地亚公司同意,或者卡地亚婚纱公司的服务质量由卡地亚公司担保等等,而且这种误认还会淡化卡地亚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存在损害该驰名商标品牌价值的可能。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卡地亚婚纱公司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卡地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改判由卡地亚婚纱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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