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项目研究人员劳动人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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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项目研究人员劳动人事管理办法(试行)
经学校2008-2009学年度第7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研人员队伍建设,优化科研人员配置,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进一步规范我校项目研究人员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根据《清华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人事管理办法》(清校发〔2007〕28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研究人员的界定
本办法所称项目研究人员,是指学校各单位根据完成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科研项目的需要,所聘用的、主要从事科研技术工作的非事业编制骨干人员,不包括从事科研技术工作的其他劳务人员。

第三条项目研究人员的聘用
1.各单位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等科研任务的需要,制定本单位项目研究人员需求计划,报科研部门审核项目情况,经人事处批准后由人才交流中心发布招聘信息。

2.各单位全面考察应聘人员的基本情况、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择优录用。

项目研究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

3.项目研究人员与学校签订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由人才交流中心具体负责。

第四条项目研究人员的薪酬待遇
1. 项目研究人员的薪酬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补贴四部分。

2. 各单位聘用项目研究人员所需的人员经费,从相关经费中支付。

各单位应根据科
研任务和经费等情况,统筹考虑项目研究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经费支出的人工成本。

第五条项目研究人员的职务评聘
1.经用人单位同意及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委托,项目研究人员可申请参加学校研究系列和工程技术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具体评审程序按照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办法进行。

对通过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项目研究人员,学校发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2.由用人单位根据项目研究人员具体情况和岗位需求情况自主进行项目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并报人才交流中心备案。

项目研究人员职务档案按照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其他
1.学校为聘用的项目研究人员发放校园卡。

项目研究人员凭校园卡可以使用图书馆、校内运动场馆、校园网络等学校资源。

项目研究人员在离校时应将校园卡交回学校。

2.在劳动合同期内,作为奖励措施,学校可以招收少数优秀的项目研究人员子女在初中、小学就学和幼儿园入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项目研究人员的社会保险、人事档案等按照《清华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人事管理办法》(清校发〔2007〕28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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