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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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规范公司机动车辆管理,确保机动车辆技术性能完好和管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公司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机动车辆的选型、使用、检查保养、修理、租赁及报废等管理工作。
3 术语和定义
3.1 机动车辆
是指由交通管理机关发证,公司所属及临时租用为公司生产运行和工程建设服务的各种机动车辆,包括轿车、商务车、越野车、客车、消防车、载重汽车、自卸汽车、吊车、铲车、牵引车组等,简称“车辆”。前三种车辆简称“小车”。
4 职责
4.1 生产运行处
4.1.1 是公司机动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
4.1.2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机动车辆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程、管理办法;
4.1.3 负责所属各单位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维修等的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
4.2 相关部门
4.2.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制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目标并监督抽查执行情况;
4.2.2 规划计划处负责所属各单位机动车辆采购计划的下达,并实施采购;
4.2.3 财务处负责所属各单位机动车辆转资、调剂调拨、报废处置及租赁费用的审批,车辆使用费用的核定和保险管理;
4.2.4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4.3 所属各单位
4.3.1 生产科负责本单位所属机动车辆的选型、购置、报废、调拨、过户等管理工作;
4.3.2 安全科负责根据公司机动车辆管理的QHSE目标、指标,制定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4.3.3 车队及基层站队
4.3.3.1 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所属机动车辆管理台帐;
4.3.3.2 负责所属机动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和相关证照;
4.3.3.3 负责为所属机动车辆缴纳相关费用,办理年审;
4.3.3.4 负责本单位所属机动车辆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修理、油耗管理等管理工作;
4.3.3.5 负责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5 管理内容
5.1 车辆采购
所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购车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规划计划处,规划计划处根据车辆销售单位、价格、配置定出车辆价格后上报股份公司规划计划部审核,并根据批文下达的计划按照《物资采购管理程序》进行采办。所属各单位的车辆采购标准依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车辆户籍管理
5.2.1 机动车辆使用前,所属各单位应建立车辆档案。并按照国家《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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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登记规定》的相关规定,及时到本单位车辆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相关证照,证照包括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所属各单位应对本单位所有车辆实行统一户籍管理,车辆资产所有权和户籍必须一致,严禁非本单位车辆或私人车辆挂靠本单位户籍。
5.2.2 车辆调拨、变更、闲置、报废等应按照国家《机动车登记规定》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2.3 调拨的车辆或经法院判决所有权转移的车辆应办理过户、转出、转入等登记手续。
5.2.4 单位名称、车辆的发动机、车架等发生变化,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2.5 长期闲置、车况较差而未达报废条件,需要停驶或者停驶后恢复行驶的车辆,应办理停驶、复驶登记手续。
5.2.6 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并经公司批准报废、灭失的车辆,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5.2.7所属各单位每年12月份对本单位车辆户籍进行一次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清理、处理情况于12月25日前报生产运行处备案。
5.3 车辆税费管理
5.3.1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按时到车辆户籍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规费征稽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全额缴纳公路规费。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减征、免征公路规费的车辆,应及时向征稽机构提出减征、免征申请,未批准前,应按规定全额缴纳公路规费;需报停的车辆,应按规定时间到征稽机构申请办理报停手续。5.3.2 在车辆办理落籍、转籍、过户、改装、报废等手续前,应当持车辆有关证件到征稽机构办理缴费、变更登记和标志牌异动等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异动手续,转卖、转让车辆的,由车籍凭证上载明的车主负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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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无法查找车主的,由车辆使用方负责缴费。
5.3.3 所属各单位应在规定期间内到车籍地征稽机构办理本单位所属车辆年审手续,获取征稽机构出具的公路规费年度审验合格证明。
5.4 车辆保险管理
机动车辆的保险执行《商业保险管理程序》。
5.5 车辆使用和驾驶员管理管理
5.5.1 车辆驾驶员管理和安全使用管理执行《交通安全管理程序》。
5.5.2 公务车辆的使用执行《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5.5.3 应急通信车的使用执行《应急通信车管理规定》。
5.6 车辆的油耗管理
5.6.1实行车辆定点加油。所有车辆均应办理证卡,在指定的加油站加油。并结合车辆的实际情况,通过实际标定的方式确定该车辆耗油定额。
5.6.2车辆执行任务途中急需加油时,如做不到定点加油,在队长批准后可到未指定加油站加油。
5.6.3 汽车耗油定额的标定由所属各单位设备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司机和车辆单位车管人员参加。
5.6.4 所属各单位车队每月对各单车的用油情况进行统计,在25日将《安全行车里程、耗油月报表》报至本单位设备主管部门,报表要详细、准确,不得虚报、瞒报、迟报。
5.6.5 所属各单位根据车辆耗油考核的实际情况对个别地区、季节、车型的百公里单耗定额在适当时候可进行调整。
5.7 车辆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5.7.1 所属各单位严格执行车辆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保养间隔里程及维修等规定,进行逐级保养。超保、失修或技术状况达不到公安交管部门年审标准的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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