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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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分析

姓名:边雪梅学号:20080410040120 班级:08国经(1)班

摘要:原产地规则是指一国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其核心是确定判断货物原产地的具体标准。原产地规则是一国运用关税税率、数量限制、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政策的必要条件,也是进行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所不可缺少的前提。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原产地规则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维系着区域内货物贸易自由化的正常进行。目前,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已制订了本区域的优惠进口原产地规则,以保证本地“原产品”在区域内享受互惠性贸易待遇。本文从中国—东盟之间的原产地规则入手,分析了其积极作用和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一、中国与东盟之间原产地规则的签订

2010 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正式成立,该区域贸易安排源起于上个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的区域性经济架构。CAFTA 涵盖了11个国家、19 亿人口、GDP6 万亿美元,是继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之后建成的世界第三大自由贸易区。CAFTA 将陆续实现93%商品零关税的目标,为各国带来双边贸易的进一步扩张和其他产业、投资等领域的密切合作。要保证区内的税收优惠不发生“外溢”,严格的原产地规则是必不可少的。2004 年1 月1 日起正式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直到2005 年仍在修改和完善。

表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合作情况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的确立标准

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对判定本区域原产货物采用了各国和其他区域贸易协定普遍适用的原产地认定标准,即“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改变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

《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规则3规定,“完全获得”是指“完全在一成员方获得或生产”,其原产地为该方。“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具体包括:(1)在该成员方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2)在该成员方出生及饲养的活动物;(3)在该成员方从上述第(2)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4)在该成员方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的产品;(5)从该成员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1)至(4)项以外的矿物质或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6)在该成员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成员方须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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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床底土;(7)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8)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加工及/或制造上述第(7)项的产品所得的产品;(9)在该成员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仅适于用作弃置或原材料部分品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10)仅用上述第(1)至(9)项所列产品在一成员方加工获得的产品。

但是,下列加工或处理行为,无论是单独完成还是相互结合完成,凡用于以下规定的目的,均视为微小加工及处理,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国完全获得时,应不予考虑:为运输或贮存货物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为货物便于装运;为货物销售而进行包装或展示。

2.实质改变标准

非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在一方境内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后,其原产地可认定为该方。CAFTA采用了下列实质改变标准:

(1)从价百分比标准,又称“增值标准”

CAFTA原产地规则规定,为判定某一产品属原产于CAFTA的非完全获得产品,该产品中原产于CAFTA的成分占其总价值的比例不应少于40%(这部分价值被称为“CAFTA成分”),这一判定方法也被称为“直接判定”。在直接判定有困难的情况下,也可采用。间接判定”的方法,即非CAFTA成分占制成品总价值(离岸价格)的比例不应超过60%,且产品的最终生产工序应在CAFTA成员方的境内完成。此外,CAFTA原产地规则制定了累计规则,即CAFTA成分可以在自由贸易区内部进行累计,也就是说,只要源自CAFTA成员方(一国或多国)的累加成分含量不少于最终产品含量的40%,即可被视为CAFTA的原产品。

(2)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除适用“增值标准”外,非完全获得产品中还有一些特定产品.它们不能按照或不能完全按照40%的“增值标准”来判定其原产地。其所采用的原产地标准比较特殊,各国各地区做法差异极大,这是由不同的贸易结构和贸易优势所造成CAFTA将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单独规定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项下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中,目前双方已确定了第一批实行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这部分产品共460多个,其中6个产品(羊毛)不适用增值标准,采用完全获得标准,其余的产品(如纺织品等)采用选择性标准,即可选择适用增值标准和税目改变标准,或选择适用增值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

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的积极作用

原产地规则最初的功能是国际贸易领域对国别统计的工具,随着各国对复式税则和差别税则的运用,越来越需要利用原产地规则判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而自贸区内的原产地规则则要对来自区内与区外的产品进行区分。中国与东盟的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和东盟的贸易之间有很大的积极功能,发挥出了促进两者积极和谐贸易的作用。

其一,使区内贸易的快速增长;市场的多元化;减少消费者支出,增加消费者的选择。CAFTA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一个区域安排,区内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消减,会促进区内贸易的增长。同时自贸区的成立,也带动了沿边开放,促进国内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此外,开辟CAFTA,也可以摆脱对传统市场的依赖,将贸易纠纷的比例减少到最低程度。合理的原产地规则可以使真正来自成员国的产品享受到税收优惠及其他非关税壁垒的消除所带来的好处其二,吸引外资,创造新的就业机会。通过对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制定合理的的原产地增值标准,促使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投资设厂,以享受区内优惠性关税,从而达到引进外资,增加就业的目的。

其三,充分考虑各成员国的特殊需求,加强区内的协调。自贸区各成员发展水平参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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