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最新版本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与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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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一、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二、毒性药品分为西药、中药两大类。西药品种系指原料药,中药品种系指原药材和饮片,不含制剂。
三、药剂科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必须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医生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应准确清楚地写明处方全部内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四、药剂人员对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要加强核对,审查剂量,对不清楚的处方拒绝调配,严禁估计发药。
五、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才可发出。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2 年备查。
六、毒性药品必须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严防混药。
七、建立专门的收支帐目,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出现问题时,必须迅速追查,并报主管部门。
八、相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毒药标志。
九、需报损的毒性药品须经科主任、主管院长批准交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销毁,销毁前要有记录,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品名、数量、方法等,必要时拍照。
十、因配方错误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者,应迅速追查原因,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
一、放射性药品系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元素制剂或其标记药物。
二、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或未经培训、批准,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
三、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医院必须获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并按期申请审核换证。
五、使用单位必须对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进行临床质量检验,收集不良反应等,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六、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病人排泄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七、放射性药品存放地点必须根据其放射性剂量,置于相适应的防护装置内,以确保对人和环境无影响。
八、放射性药品的销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使其放射性比度达到国家允许标准。
九、对违反《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具有依赖性潜力,滥用或不合理使用能产生药物依赖性的药品。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精神药品适用于治疗或改善异常精神活动,使紊乱的思维、情绪和行为转归常态。
二、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精神药品处方留存2年备查。
三、精神药品处方原则
(一)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证。
(二)注意使用时限,避免长期反复使用。
(三)医师开写的处方对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都书写清楚。对于处方模糊不清或有疑问的,药学部拒绝调配。
(四)精神药品的购买证明、处方不得涂改。
四、第一类精神药品按麻醉药管理办法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严加管理,单独保管,专柜加锁存放。
五、建立精神药品收支账,做到定期盘点、账物相符,发现问题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便及时查处。
六、本院购入的精神药品,只限本院使用,不得转售。
七、医师应合理使用精神药品,满足患者医疗需求,作为其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医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违反《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为自己或他人开具处方,滥用精神药品者,对其直接责任人员,由医院给予行政处分。
九、非法购买精神药品,为成瘾者提供精神药品,从中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药剂科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行管理。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手续购买。药剂科负责人应对每次购药的品种、数量严格审查,并经常检查,核对帐物。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总帐,应专人管理,进行逐日消耗登记。每月将使用情况,制表报药剂科负责人。
4.应选用结构坚固,安全的保险柜存放,保管,不得与其他类药品混放。
5.应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收支总帐用以记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收支情况,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应做到日清月结,帐货相符。帐册保存期为5年。
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消耗时,应逐方进行登记,应核对相应制剂成品、数量,并进行登记。
7.应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配制制剂,必须有两人以上进行投料,并双签名。
8.处方用量:普通患者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处方留存三年备查。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处方不得超过7日正常用量,处方留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