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论文:中德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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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38 教育理论论文
中德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比较研究
本人有幸参加了教育部职成司组织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赴德培训,深感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的优点和我国校企合作存在的不足,在此想借鉴德国的成功模式,探索我国职业院校创新校企合作的办法。
一、我国深化校企合作的瓶颈
我国的校企合作还处于起步阶段,许多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流于形式,采用的模式较为单一,虽然也有“订单式”、“2+1”、“工学交替”、“实训―科研―就业”一体化等各种模式,但大部分职业院校还是采用“2+1”人才培养模式。即三年教学两年在学校组织,一年在企业进行。校内教学,以理论教学为主,辅之以实验、实训等实践教学;学生在企业的一年以顶岗实习为主,并结合实习经历选择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题目,在学校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2+1”校企合作模式下学校占主导地位并发挥主体作用,企业居次要地位,在整个人才培养过程中比较消极被
动。由于企业的不配合或校企合作不够深入,使得技能人才的培养效果不理想。第一,部分院校存在实习专业不对口现象。如有的学校让学生自己找实习单位,但学生很难找到合适的实习岗位;有些专业生源较多,而企业能够接收的学生人数有限,岗位有限,结果很多学生只能去那些需求量大、但专业并不对口的企业顶岗实习,学生的专业能力根本无法得到有效的培养。第二,部分院校实践教学和企业工作环境脱节。第三,部分院校实习岗位单一化。绝大部分学生都是固定在某个岗位,很少有机会到企业其他部门轮岗锻炼,导致学生见识少、目光短浅、管理能力差,职业通道上升的机会少。第四,部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不高。第五,学生第三年在企业实习期间,由于学校监管不到位,导致学生因种种原因不能顺利完成实习而不能按时毕业。
“2+1”人才培养模式虽然也体现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教学做一体化的导向,但是这种校企合作方式目前还有很多的困境或瓶颈:一是企业在职业培训中没有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学校在校企合作中一头热,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的积极性不高,比较消极被动;二是顶层设计不完善。国家尚未在法律层面建立校企合作的保障和约束机制,使校企合作缺乏政府的政策和财政支持,而且出台的职业教育法律条文大多为原则性的规范,缺少可操作
性,另外政府缺位,没有成立专门的机构对校企合作发挥居中协调作用;三是行业监管机制不完善。现有的行业协会不能在学校和企业之间充当桥梁和纽带,不能发挥应有的行业指导作用。
二、德国双元制的职业教育模式
在职业教育的培养模式上,我国是学校和企业双主体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模式,而德国是企业主导、学校为辅的双元制职业教育。
德国职业教育的主要途径是双元制,一元是职业学校,一元是企业,企业主导、学校为辅。德国双元制的实施方法为:首先企业选拔有资质并且体检合格的学生,和学生签订合同,规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然后把学生送到相关的职业学校进行理论培训,在企业内部接受实践培训。在学校的培训期一般为3年,短则2年,长则3.5年。教学分别在企业和职业学校里交替进行,约70?时间在企业,30%时间在学校。学生既是职业学校的学生也是企业的准员工,经过三年左右的培训,学生基本上都会留在企业工作,而且由企业给学生发放工资,并逐年增加。
德国以企业为主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和我国以在校学习为主的校企合作的职业教育模式完全不同,它的优点
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由企业主导招聘和培训学生,并以在企业学习为主,让学生学习期间就已经熟悉了企业真实的职业情境和工作流程,无须进行从学校到企业过渡的岗前培训,节省了企业运营成本,也让学生的学习和就业融为一体;第二,企业就是学生的实训场地,省去了一大笔国家财政专门拨给职业学校建设实训场地的经费投入;第三,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以实践为主,并自始至终贯穿职业技能培训这条主线,学生有很强的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到了工作岗位可以迅速上手。第四,企业在学生学习期间给学生发放工资,既减轻了学生家长的经济压力,也减少了国家的失业率。第五,学生在被企业招聘之后就开始由企业为学生量身定做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学生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和就业目标,学习动机和主动性非常强,毕业时基本上都是非常专业的职业技能人才,大大提高了职业人才的培养效率。第六,企业全程参与并发挥主体作用。企业主导招聘和选送学生到职业学校;企业的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训练;企业与学校共同制定教学计划、共同完成教学任务,学生的学习内容、掌握程度都由企业决定。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在顶层设计方面建立了校企合作的保障和约束机制,建立了完善而严密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德国政府颁布了严密的《职业教育法》、《手工业
法》、《企业基本法》、《职业教育促进法》、《青少年劳动保护法》等等,建立了完备的校企合作的机制和制度。
此外德国校企合作非常融洽还得益于行业协会发挥了重要的指导和协调作用。《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每个行业协会都应设立一个职业教育委员会。其职责包括:组织职教机构、制定规章制度、认定培训资格、审查培训合同、决定培训时间等。德国的行业协会是一个带有强制性的组织,在职业培训的过程中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职业技能考试,在“双元制”职业培训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当然德国双元制的优缺点也是同样明显的。其缺点:培训岗位的提供主要由企业决定,即依赖于企业的经济发展情况、各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而不是根据青少年的教育需求。对于学生来说,培训缺乏对学生个性发展的考虑,学生未来的职业变动缺乏灵活性,培训具有明显的瓶颈。三、我国职业教育深化校企合作的路径思考对比中德两国职业教育培养模式,中国“2+1”校企合作模式存在亟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在办学主体上,应逐步改变目前校企合作中学校为主体和主导的局面,应进一步发挥企业在职业培训中的主体作用。
一方面,政府应该建章立制,完善顶层设计。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以法律形式强制企业和学校一起参与职业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让企业承担起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的任务。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制定出让企业积极参与职业培训的利益驱动机制。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政策,如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在用工数量、税收减免、财政补贴、专项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满足。此外还要充分发挥行业的指导作用。
而作为职业院校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大胆探索:
第一,在校企合作的模式上不要拘泥于一种模式,学校应该根据各专业的特点灵活采用不同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如理论性比较强的专业可采用“2.5+0.5”模式;服务性的、与社会紧密联系的专业,如旅游、文秘,可采用“2+1”模式;需求量不大、但专业技术性很强的专业,如软件开发、动漫专业,可采用“订单式”模式;技术含量比较高、学生需要较长时间实践才能掌握得专业,如汽修、机械制造,可采用“工学交替”的模式;专业技术更新比较快的专业,如电子通信专业,则大胆采用“实训―科研―就业”一体化合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