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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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暂行)
总工发[2009]3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2009年8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使用安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的资金。

第二章帮扶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和帮扶对象
第三条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用于帮扶中心开展帮扶工作的资金;(三)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
(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
(五)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帮扶中心在日常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帮扶。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项资金,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的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帮扶资金帮扶对象包括: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三)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困难职工。

(四)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困难职工。

第三章帮扶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各级工会帮扶中心的帮扶资金使用发放,要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的原则,建立健全并动态化管理困难职工档案,根据本地区困难职工群体
的数量、分布、成因及困难程度,制定帮扶措施,确定帮扶标准。

第七条帮扶资金纳入县以上各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执行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省级工会每年按照全国总工会下发的年度预算、决算编报通知要求,编制帮扶资金收支预算、决算,上报全国总工会。

第八条帮扶资金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帮扶资金分配方案由同级工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条帮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扩大开支范围。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根据预算于当年使用,不得结转下年。

地方财政配套帮扶资金,根据当地财政批复执行。

第十一条各级工会要按照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帮扶资金使用、发放和管理制度以及监督审计制度,完善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和报帐手续,严格审核,规范使用和发放。

第十二条帮扶资金的发放使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账账、账款、账物相符。

第四章帮扶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各级工会保障、财务和经审部门要加强对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核减或取消帮扶资金分配额度,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工会经费审查监督部门要把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纳入审计范围。

同时,要接受国家和地方审计部门审计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拨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总工办发[2006]34号)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此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
主题词:帮扶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9年8月20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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