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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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于2001年正式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存在一些问题,独立董事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独立董事;完善;制度
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出台了不少规制独立董事的规则。但是,在实际运作中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其作用并未发挥到位。本文试图根据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治理中的实践情况,提出几点建议,以求进一步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一、逐步构建合理的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许多问题都与不规范的股权结构有关。而控股股东的控制能力越强,独立董事发挥监督功能的阻力就越大。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高度集中,国家股是第一大股东,股权的流通性不强,实现独立董事的监督功能有一定难度。针对目前这种状况,调整我国股权结构可以从两方面入手:
(一)降低国家持股比例,实现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流通。通过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产生更多的社会股东,作为独立董事的后盾,支撑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发挥作用。对于上市公司,引进战略投资伙伴,通过多种方式减少国家和法人持股比例,加强对国有企业的改造改组工作,国家应根据产业政策和主导产业和行业特点确定国有股份和控股股东的股份上限,努力做到股权多元化,股权分散化,
让更多的非控股股东参与到公司决策当中,这不仅为独立董事发挥作用奠定一个很好的制度性基础,而且也为监事会制度发挥作用提供支撑。
(二)降低国家持股比例的同时,将国家股的股权由不同的部门和机构分别持有。这样做,一方面增强国家股内部制衡功能,有效防止国家利益变为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甚至是内部人利益;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有助于在上市公司内部形成制衡机制。随着国家股内部制衡机制和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增强,有助于提升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地位和作用。
二、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
对独立董事进行适当激励并明确相应的约束机制,是保证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发挥相应职能的重要制度保障。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是使独立董事保持独立性的重要举措。
(一)完善独立董事的薪酬激励机制
在许多国外公司中,为了使得独立董事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独立董事的报酬多实行现金与股票期权相结合的办法。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支付给独立董事的薪酬仅限于津贴形式,这对于个人收入本来就不低的独立董事几乎产生不了什么激励作用,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措施,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由于目前我国实行股票期权的法律和政策还不成熟,在具体推行中还存在着诸如规范运作、期权流动、纳税等方面的问题,将其引入独立董事的薪酬机制中还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可先采取适度津贴加奖金的办
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再逐渐过渡到“固定薪酬加股票期权”的方法,促使独立董事关心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独立董事的声誉激励机制
声誉资本在董事的劳动力市场上客观存在并且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如果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尽职尽责,无疑将极大地提高他们的声誉,并拓展他们的未来市场。相反,如果他不能很好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他的声誉必受损害。这样,就不会再有人愿意聘请他做独立董事,这意味着他将失去本来可以获得的收入。
声誉激励与人才市场的激励关系较为密切,都是“通过独立董事在公司中表现应有的独立与客观从而无形中提升其声誉,增加其人力资本价值”。但是声誉激励机制发挥作用是有前提的,即有对独立董事经营绩效进行客观评估的机构及成熟的经理人市场。但我国目前经理人才市场还没有形成,独立董事本身的“商誉”体系几乎不存在。有关部门和独立董事自律组织应根据在工作中掌握的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建立对独立董事履职状况的评价体系,并定期对每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引导独立董事积极履行职责,引导上市公司更好地开展独立董事制度建设。通过行业自律,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的声誉机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理人市场特别是独立董事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发展,声誉机制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完善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
(一)建立健全法律责任约束机制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确定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但是对其应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指导意见》虽然规定独立董事的职权,但仅原则性地规定了其应对公司及上市股东承担诚信与勤勉义务,并且除了对其不得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做了规定外,没有涉及独立董事的特定责任问题。然而,义务和责任制度是保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尽责的最后的也是最有力的一道防线,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对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责任做出明确而全面的规定。除了比照我国公司法上对董事、监事、经理的规定和国外立法明确独立董事的忠实、善管义务外,还应确定其因未妥善地履行义务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规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果有大股东侵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或违法行为,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持反对意见或公开表示其疑义,则独立董事不承担责任;否则,独立董事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股东利益的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在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管理透明度不高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做出执业判断的信息多由公司管理层提供,对独立董事由于信息的不完全而导致的非过失失误,应规定豁免条款。
(二)建立独立董事的信用评估体系
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建议由中国证监会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对独立董事的信用进行评估,一方面,上市公
司能够随时了解专业人员的信用状况(资产和负债)和信用记录,选择适合自身的独立董事;另一方面,“信用”对独立董事来说也是一把双刃剑,独立董事的行为将被准确地记入信用档案,对于具有良好声誉的独立董事来说,“信用”可以给他带来更好的声誉,这是比经济利益更有效的激励机制,而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独立董事将被淘汰出独立董事市场。
四、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在建立独立董事责任制度的同时也必须完善配套的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发的风险。否则独立董事会因担心承担过重的责任,行使权利时顾虑重重。
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多种风险以及证监会的各种处罚等,特别是在公司董事义务严格、股东诉讼发达的西方国家,董事尤其是上市公司中的董事通常会面临大量的、高成本的诉讼,例如不公平竞争、产品质量问题、专利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问题,都可能使企业卷入法律纠纷。一旦公司卷入法律纠纷,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一的独立董事虽然不介入公司的日常经营但也要承
担诉讼的风险,或者说一旦上市公司财务方面出了什么问题而独立董事没有发现或当时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阻止,独立董事很容易面临证监会的各种处罚。为了适当的保护独立董事的权益,避免其在行使监督权力时,可能会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等等而“不作为”谨慎行事甚至是以辞职的方式来进行回避问题,发挥不了其为公司出谋划策的作用以及监督作用。在国外,独立董事社会地位比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