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篇-案例集学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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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集
建筑法
案例1-肢解发包与分包案例
1.背景
某建设单位要建一幢18层的办公楼,在招标发包时将主体工程的土建部分按楼层分为3个标段(每6层为1个标段)进行招标,并将该办公楼的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和消防设备的安装也分别进行招标发包。为此,部分投标单位认为是肢解发包,并向政府主管部门作了反映。
2.问题
(1)该建设单位将主体工程的土建部分按楼层分为3个标段进行招标,是否算肢解发包?
(2)该建设单位能否将该办公楼的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和消防设备的安装分别招标发包?
案例2-违法分包、转包、借用资质与无效合同案例
1.背景
2002年7月15日,建设单位与甲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人民路1标工程发包给甲建筑公司,合同价款暂定900万元。2002年9月29日,甲建筑公司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乙建筑公司以包工方式承包人民路1标工程,价款暂估为500万元。之后,甲、乙两公司又签订了《工程补充合同》,约定补充合同造价为480万元。
工程合同签订后,甲建筑公司成立了人民路1标项目经理部,并刻制“人民路l标项目经理部”专用章,但将该项目经理部专用章交乙建筑公司掌管,并由乙建筑公司组织管理班子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管理。
2002年12月10日,乙建筑公司与丙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人民路1标工程发包给丙建筑公司,合同价款暂定1000万元,最终的工程造价以审计为准,结算依据为1993年市政定额,按总包方与发包方决算后总造价下浮l7%。丙建筑公司于2002年8月16日与“包工头”李某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李某具体承包人民路1标工程,承包费用按丙建筑公司的决算总造价下浮5%作为各项管理费用。李某支付履约保证金50万元,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按比例抵扣5%的管理费;合同总造价暂定1000万元,决算时按实际工程量调整。内部承包协议签订后,李某向丙建筑公司交付工程保证金50万元,由丙建筑公司出具收据,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
2003年11月29日,人民路1标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竣工后,工程造价经审定为1020万元。建设单位已实际支付甲建筑公司工程款990万元;甲建筑公司已实际支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800万元;乙建筑公司支付丙建筑公司工程款470万元,直接支付李某200万元;丙建筑公司支付李某工程款300万元。李某交付履约保证金50万元已抵扣为丙建筑公司的管理费。因工程款支付未到位,李某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举报,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工程款。
2.问题
(1)在本案的工程承包活动中有哪些违法行为?
(2)政府主管部门应对哪些单位进行处罚,如何进行处罚?
(3)在本案中,哪些合同是无效的,李某的工程款应由哪些单位承担责任?
施工许可、承发包场景
甲建设单位将宾馆改建工程直接发包给乙施工单位,约定工期l0个月,由丙监理公司负责监理。甲指定丁建材公司为供货商,乙施工单位不得从其他供应商处另行采购建筑材料。乙施工单位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为完成施工任务,招聘了几名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乙施工单位将电梯改造工程分包给戊公司。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改建工程顺利。
根据场景,回答下列问题。
1.下列关于施工许可证申请的表述正确的有()。
A.施工许可证应由乙施工单位申请领取
B.申请用地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C.改建设计图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D.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价款的50%
E.宾馆建设消防设计图纸已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2.下列关于工程发包、承包的表述正确的有()。
A.乙单位与戊单位就电梯改造部分向甲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B.建筑工程应该招标发包,对不适用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C.乙单位只能从丁公司采购建筑材料,否则构成违约
D.甲单位可以将电梯改造与其他改建工程分别发包
E.该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即使竣工验收合格,甲单位也可拒付工程价款
3.乙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可能是()。
A.特级
B.一般
C.二级
D.三级
E.四级
4.目前我国主要的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种类包括()。
A.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
B.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C.注册土地估价师
D.注册资产评估师
E.注册一级建造师
5.丙监理单位在改建过程中,其监理内容包括().
A.进度控制D.质量控制C.成本控制D.合同管理E.资料管理
城乡规划法
案例1-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例
1.背景
某村位于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该村委会为了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在村北约222万m2 (3330亩)的用地上建蔬菜大棚,蔬菜大棚占用了100万m2 (1500亩);又经村委会集体研究,报镇政府同意,利用剩余122万m2 (1830亩)土地建自用的工业厂房。该市规划部门发现后,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等待处罚。
2.问题
(1)村委会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2)该镇政府是否有审批土地的权力?
(3)本案应如何解决?
案例2-变更不合法,开工损失20万
1.背景
甲方-某研究所乙方-某建筑公司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甲方拟建4800m2 住宅工程。乙方中标后,与甲方签订了施工合同。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平面位置(规划部门批准位置)放线后,发现拟建工程北端应拆除的临时建筑(花房)因未拆除影响正常施工。甲方代表察看现场后,做出将总平面位置进行修改的决定,通知乙方将平面位置向南平移2m后开工。正当乙方按平移后的工程位置挖完基槽时,规划监督工作人员进现场检查发现了问题,要求立即停工,向甲方开据5万元人民币罚款单,并要求工程原批准的位置不得变动。乙方接到甲方仍按原平面位置施工的书面通知后提出索赔如下。
B研究所基建处:接到贵方仍按原平面位置进行施工的通知后,我方将立即组织实施,但因平移2米使原已挖好的所有横墙基槽作废,需要用土夯填并重新开挖新基槽。所发生的此类费用及停工损失应由贵方承担。
1、所有横墙基槽回填夯实费用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