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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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2020)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呼玛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一百一十四条和《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之内容,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旨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二、工作要求
(一)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划定区域内,全面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应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企业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使用自有或租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各部门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对工地(场地)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排放不合格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鼓励购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凡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市政、环卫、园林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优先采用新能源机械。
(五)执行应急抢险工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政策影响。
三、文件执行范围
正棋路、新华路自迎宾街至龙江街路段。(区域范围不含边界路)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文件内容的重点、重要关键词的诠释、理解的难点、
落实的措施要求
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
六、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如果之前出过类似文件)之前未出过类似文件
七、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无
八、文件需要释明的其他内容
无
九、解释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释机关:大兴安岭地区呼玛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略)
文件链接地址:略
大兴安岭地区呼玛生态环境局(公章)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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