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案例分析
税务法律合规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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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税务违法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以某企业偷税漏税事件为例,分析税务法律合规的重要性,以及企业如何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一)企业基本情况某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员工100余人。
近年来,企业业绩逐年攀升,成为我国某行业的领军企业。
(二)事件起因2018年,我国税务机关在对该企业进行例行税收检查时,发现其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具体表现为:企业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成本、少计收入等手段,少缴税款共计1000万元。
二、案例分析(一)税务法律合规的重要性1. 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企业依法纳税是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要条件。
2. 税务法律合规有助于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企业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能够赢得消费者、合作伙伴和社会各界的信任,提升企业竞争力。
3. 税务法律合规有助于降低企业风险。
企业若存在税务违法行为,将面临高额罚款、刑事责任等风险,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二)某企业偷税漏税原因分析1. 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
企业财务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导致偷税漏税行为有机可乘。
2. 企业领导层法治观念淡薄。
企业领导层对税收法律法规认识不足,缺乏法律意识,导致企业税务风险意识薄弱。
3. 企业利益驱动。
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采取违法手段,企图逃避税收。
(三)某企业偷税漏税处理结果1. 税务机关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追缴偷逃税款1000万元,并处以相应罚款。
2. 企业领导层被追究相关责任,部分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3. 企业进行了深刻反思,加强了内部管理,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提升了税务风险意识。
三、启示与建议(一)企业应加强税务法律合规意识1. 企业领导层应提高法治观念,认真学习税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
税务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税务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4559b9a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875a56d.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纳税。
然而,在2018年,甲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税务机关调查。
经过调查,税务机关发现甲公司在2017年度存在以下问题:1. 甲公司虚列成本,少计收入。
具体表现为:将部分研发费用和广告费用计入成本,同时虚增了销售成本。
2. 甲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具体表现为:将部分销售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3. 甲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表现为:将部分应纳税所得额未申报纳税。
税务机关依法对甲公司进行了处罚,并要求甲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甲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法律分析1. 虚列成本、少计收入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本案中,甲公司虚列成本、少计收入,属于上述第(四)项情形。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缴纳;(二)加收滞纳金;(三)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税务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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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名为“阳光公司”的民营企业,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阳光公司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年收入也逐年攀升。
然而,在2019年的一次税务稽查中,阳光公司被查出存在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
二、案例分析1. 偷税漏税行为的具体表现根据税务稽查结果,阳光公司存在以下偷税漏税行为:(1)虚构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阳光公司在2018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余份,涉及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2)隐瞒收入。
阳光公司通过设立“小金库”的方式,将部分销售收入不入账,从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3)虚列成本。
阳光公司通过虚列工程项目、虚增劳务费等方式,虚列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4)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阳光公司在2018年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涉及金额数百万元。
2. 法律法规依据(1)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关于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
(4)关于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税务警示教育片案例剖析(3篇)
![税务警示教育片案例剖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59d5cbd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1296055.png)
第1篇一、引言税务警示教育片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手段,旨在通过真实案例的剖析,警示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税收法治意识。
本文将以一部税务警示教育片为例,对其案例进行剖析,以期为我国税收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地一家知名企业,因长期采取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税收,被税务机关查获。
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因涉嫌偷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例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税务警示教育片的素材。
三、案例剖析1. 案例原因分析(1)企业内部管理不善。
该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导致财务负责人有机会进行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等违法行为。
(2)税收法治意识淡薄。
企业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对税收法律法规认识不足,认为偷税行为可以逃避法律制裁,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3)外部环境因素。
税收征管手段相对落后,部分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使得部分企业存在侥幸心理。
2. 案例影响分析(1)破坏税收秩序。
该企业偷税行为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对其他纳税人造成不公平竞争。
(2)损害企业形象。
企业违法行为导致其信誉受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
(3)引发社会问题。
税收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3. 案例启示(1)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提高税收法治意识。
企业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应认真学习税收法律法规,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
(3)强化税收征管。
税务机关应加大税收征管力度,提高税收征管手段,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四、总结税务警示教育片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剖析,使广大纳税人认识到税收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提高税收法治意识。
在我国税收法治建设过程中,税务警示教育片发挥着重要作用。
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加强税务警示教育,为我国税收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具体案例剖析如下:1. 案例一:虚假申报某企业为逃避税收,采取虚假申报手段,将实际销售收入减少,虚报成本,导致少缴税款。
税务十大经典案例
![税务十大经典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32e08c58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84.png)
税务十大经典案例税务案例是指在税务实践中产生的具有重要意义的个案,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税法,规避税务风险,提高纳税人的合规管理水平。
以下是税务十大经典案例的相关参考内容:1. "维权女孩"案例这是一起涉及个体工商户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案件。
个体户主被税务部门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但个体户主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最终胜诉,被认定为企业所得,减少了纳税额。
这个案例提示纳税人们在遇到纳税纠纷时应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合理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
2. "6194亿元逃税门"案例这是一起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等手段进行逃税的案件。
该跨国公司通过虚构海外关联企业的交易,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避免了高税率地区的纳税义务。
该案例提示税务部门应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税务审计和监管,防止相关逃税行为。
3. "增值税发票管理"案例这是一起企业通过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增值税退税行为的案件。
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分析和现场核查,发现了涉案企业的问题,最终确立了相关纳税义务并追缴了相关税款。
该案例提示纳税人们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和索取增值税发票,避免违规行为。
4. "失信纳税人"案例这是一起涉及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案件。
税务部门通过对失信纳税人的惩戒措施,如限制出入境、冻结银行账户等措施,促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该案例提示纳税人们应诚实守信,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5. "非法退税"案例这是一起企业通过虚假报关、伪造合同等手段进行非法退税的案件。
税务部门通过加强对企业退税申报的审核,发现了涉案企业的问题,最终追缴了相关税款。
该案例提示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退税行为的监管,确保退税合规。
6. "跨区域税负优化"案例这是一起企业通过在不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调整资金流动等方式进行税负优化的案件。
税务工作中的案例分析与解决方案
![税务工作中的案例分析与解决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54cae367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1e.png)
税务工作中的案例分析与解决方案税务工作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管理领域,它涉及到国家财政收入的保障和税收政策的执行。
在税务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案例,这些案例需要我们进行分析和解决。
本文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探讨税务工作中的案例分析与解决方案。
案例一:企业税收逃避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税收逃避行为,通过虚报销售额、偷逃税款等手段,大量减少了应缴纳的税款。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财政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税务部门接到举报后,需要对该企业展开调查,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在分析这一案例时,首先需要对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仔细审查,查找虚报销售额和偷逃税款的证据。
同时,还需要调查企业的经营情况,了解其真实销售额和应纳税款。
在此基础上,税务部门可以采取多种手段,如税务稽查、调查取证等,对企业进行处罚,并追缴相应的税款。
此外,税务部门还可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税收管理制度,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案例二:个人所得税申报错误某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由于对税法不了解或者故意隐瞒收入,导致申报错误。
这种情况在税务工作中比较常见,税务部门需要对这类案例进行及时处理,保障税收的公平和合法性。
针对这一案例,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纳税自觉性。
此外,税务部门还可以建立完善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提供便捷的申报渠道和准确的税务信息,帮助纳税人正确申报个人所得税。
对于故意隐瞒收入的个人,税务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追缴相应的税款。
案例三:跨国企业税务规划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进行跨国经营,这给税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跨国企业往往会通过税务规划,合理利用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降低自身的税负。
税务部门需要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保障国家的税收利益。
对于这一案例,税务部门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税务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企业的税收逃避行为。
税务部门还可以加强对跨国企业的监管,建立跨国税收信息交流机制,及时掌握跨国企业的税务情况。
税收管理案例分析(合集7篇)
![税收管理案例分析(合集7篇)](https://img.taocdn.com/s3/m/b50024de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551ea70.png)
税收管理案例分析(合集7篇)时间:2023-05-31 15:07:46税收管理案例分析第1篇[关键词] 案例教学税收筹划有效性案例设计教学模式前言在教学过程中引入案例教学不仅可以创设模拟问题情境、转换角度、启发学生发散思维,培养学生创新精神,而且可以通过相互讨论、各抒己见、研讨辩论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达到培养能力、掌握知识、提高教学效果的最终目的。
[1]本科院校开设税收筹划课程的意义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出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2]。
在我国,税收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活动和人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与纳税人的切身经济利益息息相关。
税收成本已成为纳税人的各项成本费用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最终经济效益。
因此,科学地分析、总结和掌握税收筹划理论、方法、手段和技巧,无论对企业还是即将毕业走上工作岗位的经济类毕业生都是十分必要的。
税收筹划课程是本科院校会计及相关专业本科生的必修课程。
该课程通过理论讲授和案例讨论的教学方式,系统深入地介绍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方法、技能,以及各税种和企业经济业务税收筹划的基本情况和基本内容。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正确地理解、掌握和运用税收筹划的基本知识、方法与技能,并能够在今后的涉税活动和涉税工作中合理合法地节约税收成本,降低税收风险成本,诚实守信,依法纳税,懂法、守法、护法,提升公司的法制化遵从水平,自觉护税的法律意识;同时促进企业树立全新的经营理念,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成公司整体眼界目标的实现。
税收筹划课程引入案例教学的有效性分析1.案例教学有效地满足了税收筹划实践性的需要税收筹划是一门涉及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多个领域、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兴的边缘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它需要在对纳税人的发展规划、眼界目标,企业内部、外部环境等诸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事件进行整体性综合分析。
法律税务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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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一家具有多年经营历史的企业,主要经营电子产品销售。
近年来,该企业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开发票等手段,采取隐瞒收入、少计成本等手段,恶意逃避国家税收。
在税务机关对其连续多年进行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
二、案件经过1. 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对该企业进行税务稽查。
2. 专案组通过查阅企业财务报表、会计凭证、发票等资料,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虚构销售业务,少计收入。
企业通过虚构销售合同、伪造销售发票等手段,将销售收入转入关联公司账户,从而达到少计收入、逃避税收的目的。
(2)虚开发票,少计成本。
企业通过虚开发票,将部分采购成本计入非应税项目,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隐瞒资产,少计税基。
企业通过隐瞒部分固定资产、存货等资产,降低计税基础,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 专案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负责人与税务机关存在不正当关系,试图通过关系干扰调查。
税务机关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排除干扰,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4. 经过调查,税务机关依法对该企业作出以下处理:(1)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2)对偷税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3)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追责。
三、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偷税漏税案件,企业通过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手段,恶意逃避国家税收。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
2. 案件原因(1)企业内部管理混乱。
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导致企业内部出现偷税漏税行为。
(2)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
企业负责人对税收法律法规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企业采取偷税漏税手段。
(3)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导致企业得以长期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3. 案件启示(1)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
(2)提高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
税务法律案例分享(3篇)
![税务法律案例分享(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37d029d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e4.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企业税务筹划与合规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企业税务筹划与合规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旨在为企业提供税务法律风险防范的参考。
二、案例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服务等业务。
在经营过程中,科技公司发现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企业研发费用、广告费用等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于是,科技公司开始进行税务筹划,以期降低税负。
三、案例分析1. 税务筹划行为(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科技公司为享受此优惠政策,加大了研发投入,并在财务报表中准确核算研发费用。
(2)广告费用扣除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按照规定限额扣除。
科技公司针对广告费用,合理制定广告策略,确保广告费用控制在限额内。
2. 税务合规风险(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合规风险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科技公司存在以下合规风险:①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科技公司部分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无关,存在归集不准确的风险。
②研发费用核算不规范:科技公司研发费用核算过程中,存在核算不规范、核算科目混乱等问题。
(2)广告费用扣除的合规风险在享受广告费用扣除政策时,科技公司存在以下合规风险:①广告费用扣除限额计算错误:科技公司广告费用扣除限额计算错误,导致多扣除广告费用。
②广告费用支出不合规:科技公司部分广告费用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存在不合规风险。
四、案例分析及建议1. 案例分析本案中,科技公司通过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了税负。
然而,在享受优惠政策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
若科技公司不能有效防范这些风险,可能导致税收违法。
2. 建议(1)加强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应充分认识到税务筹划与合规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防范机制,确保企业税务行为合法合规。
税收案例法律分析(3篇)
![税收案例法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5998449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6ecdd42.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知名企业甲公司,因涉嫌偷税、逃税,被当地税务机关稽查。
税务机关在调查中发现,甲公司自2016年起,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经核算,甲公司涉嫌逃避税款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税务机关依法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问题1. 甲公司是否构成偷税、逃税行为?2. 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3.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三、法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偷税、逃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应纳税款的,构成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应纳税款的,构成逃税罪。
在本案中,甲公司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其行为符合偷税、逃税的构成要件。
因此,甲公司构成偷税、逃税行为。
2. 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偷税、逃税的纳税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合法。
3.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申报、虚开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应纳税款的,构成逃税罪。
在本案中,甲公司逃避缴纳的税款数额巨大,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公司通过虚假申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法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税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税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a97a32a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bf.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销售业务。
甲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
然而,在2019年,甲公司因增值税纳税问题与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产生争议。
甲公司于2019年3月申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将一笔购入的原材料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未计入进项税额抵扣。
税务机关在审核甲公司的纳税申报表时,认为甲公司未按规定申报进项税额,涉嫌偷税漏税。
甲公司则认为,该笔款项系预付款性质,不属于进项税额,无需申报抵扣。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应将购入的原材料款项计入进项税额抵扣。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2. 案件分析甲公司购入原材料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未计入进项税额抵扣,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甲公司购入原材料,支付了增值税额,依法应当计入进项税额。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包括: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
税收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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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A公司取得了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在建设过程中,A公司为了降低成本,采用了虚假发票进行报销,虚列支出。
2014年,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A公司的这一行为,并对A公司进行了处罚。
以下是具体的案例分析。
二、案例描述1. 案件事实(1)A公司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通过虚假发票虚列支出,涉及金额共计1000万元。
(2)A公司利用虚假发票抵扣了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3)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处罚,要求A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2. 案件处理(1)税务机关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A公司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缴了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偷税案件,A公司通过虚假发票虚列支出,虚列成本,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2. 案件原因(1)A公司管理层对税收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
(2)A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对财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不到位。
(3)A公司财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诚信意识。
3. 案件启示(1)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
(2)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3)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树立诚信意识。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税收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ee57f7a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d0.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企业在2008年至2011年间,通过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等手段,少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
2012年,税务机关根据举报,对甲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甲企业的违法行为成立,税务机关依法对甲企业作出如下处理:1.追缴税款2000万元;2.加收滞纳金;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二、案例分析1. 甲企业违法行为定性甲企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行为。
本案中,甲企业通过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等手段,少缴税款,其行为符合偷税行为的构成要件,应依法予以处罚。
2. 追缴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偷税行为可以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本案中,税务机关依法对甲企业作出追缴税款2000万元的决定,并加收相应滞纳金。
3. 罚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偷税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本案中,税务机关对甲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4.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企业应依法纳税,不得采取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税收。
(2)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的税收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的偷税行为。
(3)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内部人员滥用职权,造成企业利益受损。
(4)企业和个人应提高税收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
三、案例分析结论1. 甲企业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税务违规处罚案例解析
![税务违规处罚案例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51142e47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fb.png)
税务违规处罚案例解析在经济活动中,税务合规是企业和个人必须坚守的重要准则。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仍有一些主体未能遵守税务法规,从而面临严厉的处罚。
以下将通过对一些具体案例的解析,深入探讨税务违规行为及其带来的后果。
案例一:虚假发票抵扣某制造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增加利润,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大量虚假增值税发票,并用于抵扣税款。
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了该企业的异常情况。
经过深入调查和取证,确认了其使用虚假发票的事实。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税收征管法规,还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企业被要求补缴所抵扣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此外,企业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这个案例警示我们,虚假发票是税务违规的“高压线”,企业切不可为了一时的利益而触碰。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对发票的来源和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每一张发票都合法合规。
案例二:隐瞒收入_____公司是一家贸易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通过将部分销售收入不入账的方式,隐瞒实际收入,从而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在大数据分析中发现了该公司的申报数据与行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异。
经过实地核查和财务审计,证实了其隐瞒收入的行为。
对于这种隐瞒收入的违规行为,税务机关依法要求该公司补缴税款、滞纳金,并给予了相应的罚款。
隐瞒收入是一种常见但极其危险的税务违规行为,企业应当如实申报所有收入,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案例三:虚报成本有一家服务型企业,为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故意虚报成本。
例如,将一些与企业经营无关的费用列入成本,或者夸大成本支出的金额。
税务机关在审核其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时,发现了成本数据的异常。
通过进一步的调查和分析,确认了其虚报成本的事实。
最终,该企业被责令调整成本,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受到罚款处罚。
虚报成本会导致企业的财务信息失真,同时也违反了税收法规。
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核算和申报,保证税务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案例四:税务申报逾期_____个人经营着一家小型商铺,由于对税务法规的忽视,未能按时进行税务申报。
税务警示教育案例剖析(3篇)
![税务警示教育案例剖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6b71416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2d00c55.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征管工作日益复杂,税收违法行为也层出不穷。
为了加强税务警示教育,提高税务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本文将以一个真实的税务警示教育案例为切入点,对案例进行剖析,以期为税务干部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介绍某市税务局一名税务干部,因收受企业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该干部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多家企业办理税收减免、税收优惠等事项,收受企业贿赂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在调查过程中,该干部还供述了其受贿的详细过程,以及与其他税务干部的相互勾结、共同敛财的行为。
三、案例分析1. 案例原因分析(1)理想信念缺失。
该税务干部在任职期间,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忽视了党纪国法,导致理想信念缺失,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2)道德品质败坏。
该干部在金钱的诱惑下,道德品质败坏,贪图享乐,丧失了税务干部应有的职业道德。
(3)法律意识淡薄。
该干部对税收法律法规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在办理税收业务时,以身试法。
(4)监管不到位。
税务机关在监管过程中,对税务干部的日常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导致该干部在权力寻租、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上无人问津。
2. 案例警示意义(1)加强理想信念教育。
税务干部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2)加强道德品质教育。
税务干部要严于律己,自觉抵制各种诱惑,树立高尚的道德品质。
(3)加强法律意识教育。
税务干部要认真学习税收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做到依法行政。
(4)强化监督管理。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务干部的日常行为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违法行为。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
通过开展廉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活动,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
2. 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加强对税收政策的执行力度,防止权力寻租、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3. 强化内部监督。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税务干部的日常行为监督,确保权力规范运行。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案例(3篇)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168e793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b7.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企业(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
自成立以来,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偷税行为,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该公司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采取隐瞒收入、虚开发票等手段,少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二、调查过程1. 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怀疑该公司存在偷税行为。
2. 税务机关成立调查组,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3. 调查组通过查阅该公司财务账簿、银行账户、发票等资料,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隐瞒收入:该公司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将部分销售收入未入账,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2)虚开发票:该公司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列进项税额,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4. 调查组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税务处理。
三、税务处理1.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公司隐瞒收入、虚开发票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
2. 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作出以下处理:(1)补缴税款:责令该公司补缴偷逃税款人民币1000万元。
(2)加收滞纳金:对该公司偷逃税款部分,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罚款:对该公司偷税行为,依法处以偷逃税款一倍的罚款,即人民币1000万元。
四、案件结果1. 该公司按规定补缴了偷逃税款及滞纳金。
2. 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万元。
3. 该公司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五、案例分析1. 该案反映出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在打击偷税行为方面的有效性。
2. 税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依法对证据进行收集、固定,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
3. 该案也警示企业,要依法纳税,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切勿以身试法。
4.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确保国家税收收入。
六、启示1.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依法纳税。
2. 税务机关应加大税收征管力度,严厉打击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关于税收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税收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ea595bc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d8.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该公司已成为业内知名企业。
然而,在2018年,该公司被税务机关查实存在逃税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事实根据税务机关的调查,该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间,通过以下方式逃避税款: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向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这些发票用于抵扣应纳税款。
2. 隐瞒收入:该公司部分销售收入未入账,而是以现金形式收取,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 虚列成本:该公司虚列部分业务成本,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4. 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该公司通过关联企业进行虚假交易,将利润转移至关联企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经调查,该公司逃税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隐瞒收入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某公司隐瞒收入,未按规定申报,其行为已构成偷税。
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 虚列成本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列成本、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某公司虚列成本,其行为已构成偷税。
税务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税务师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fc10462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8dc440a.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某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自成立以来,A企业因经营不善,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为了改善财务状况,企业负责人李某决定采取偷税漏税的手段,以增加企业的利润。
根据税务师调查,A企业自2010年起至2015年,采取以下手段进行偷税漏税:1. 虚列成本:A企业在2010年至2015年间,通过虚列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方式,虚增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2. 虚开增值税发票:A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开具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3. 漏报收入:A企业隐瞒部分销售收入,不进行申报,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4. 擅自改变会计核算方法:A企业擅自改变会计核算方法,将部分应计入成本的费用计入收入,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二)伪造、擅自制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四)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
”三、案例分析1. 虚列成本A企业通过虚列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A企业的行为属于偷税。
税务案例分析
![税务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e28946c2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f0.png)
税务案例分析在当代社会中,税收成为了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税收管理是国家财政管理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涉及到每个公民和企业的实际利益。
对于纳税人而言,了解税收政策和税务案例是非常必要的,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纳税义务和权利。
本文将通过几个税务案例的分析,介绍税务管理的实际应用情况,以及企业和个人纳税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 案例一: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李先生是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他每年的工资总收入为20万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李先生需要按照3%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他的个人所得税应该是多少呢?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20万元的年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元。
于是,李先生需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之日起的60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如果申报超时,将会面临相应的罚款和滞纳金。
一旦缴纳完毕,李先生就不需要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案例二:企业所得税申报小王是一家制造企业的法人代表,该公司在2020年获得利润总额为100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公司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该是多少呢?利润总额100万元,按照25%的税率,该公司需要缴纳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该公司需要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
同样,如果申报超时,将会面临相应的罚款和滞纳金。
一旦缴纳完毕,公司就可以提出所得税优惠申请,如申请退税、减免等。
3. 案例三:增值税纳税某公司为一家销售企业,在2020年进行生产和销售的业务。
在销售业务过程中,该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是根据商品增值的部分进行计算的,因此最终的增值税由销售价格减去采购价格得到。
假设该公司采购成本为50万元,销售价格为80万元,则该公司的增值税应为:增值税=(80万元-50万元)×13% = 3.9万元该公司需要在每月15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
在申报增值税时,需要填写相关表格并附上相关凭证。
税务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税务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e9a629a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8a.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采取了一系列不规范的操作,其中包括偷税行为。
经过税务机关的稽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偷税行为:1. 采取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2. 将部分销售收入不入账,隐瞒收入;3. 将部分成本费用转移至关联企业,逃避纳税。
二、案件分析1. 违法事实(1)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该企业通过虚假发票入账,将部分成本费用虚列,导致实际成本低于账面成本。
这种行为属于虚列成本费用,逃避纳税。
(2)隐瞒收入该企业将部分销售收入不入账,隐瞒收入。
这种行为属于隐瞒收入,逃避纳税。
(3)转移成本费用至关联企业该企业将部分成本费用转移至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规避税收。
这种行为属于转移定价,逃避纳税。
2. 违法依据(1)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采取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等手段,逃避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隐瞒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采取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转移成本费用至关联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采取转移定价等手段,逃避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某企业的偷税行为进行了处理:1. 对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行为,责令该企业补缴所逃税款,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2. 对隐瞒收入行为,责令该企业补缴所逃税款,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3. 对转移成本费用至关联企业行为,责令该企业补缴所逃税款,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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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课程案例分析案例一、(一)基本案情前不久,某县地税局局长办公室来了十几个人,反映他们在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地方税务登记后从事鸡蛋收购、贩运的经营活动,但是所在地的地税分局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时,将他们缴纳的部分纳税保证金作为罚款入库了。
为此,他们向县局口头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县局分管局长和行政复议人员非常重视;当场记录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的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等,并口头告知纳税人:正式受理这起行政复议申请。
(二)处理决定某县地税局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撤销了地税分局行政处罚的错误决定,责令该分局在十天内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地税分局也立刻从纳税人手中收回了纳税保证金收据、罚款收据。
同时,针对当前禽蛋收购、销售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调整了他们的个人所得税的定额,下发了二季度的核定税款通知书。
纳税人没有异议,缴清了二季度的税款。
(三)法理分析此案的焦点是收取的纳税保证金是否合法?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纳税保证金替代罚款是否合法?第一,地税分局不得收取纳税保证金。
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和原《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都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以下省略)。
(新旧《税收征管法》此条内容都相同)纳税人是固定工商业户,既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也领取了地税税务登记证。
税务机关在对这些纳税人进行征管时,对没有偷逃税行为的,不得要求提供纳税担保,也不得收取纳税保证金。
第二,地税分局税务行政处罚不合法。
1、行政处罚的主体不正确。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基层税务分局是县级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它不能直接行使行政处罚权,只有县局才有税务行政处罚权(注:新征管法规定,税务所只有2000元以下行政处罚权,旧征管法没有)。
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都必须制作以县地税局名义印发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地税分局在没有县局批准同意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而将盖有分局公章的罚款收据代替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然是不合适的,同样纳税人也是不能接受的。
2、没有向纳税人讲明补缴税款后实施行政处罚。
地税分局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纳税人讲明作出税务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即应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税分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分局应当采纳。
而某地税分局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因纳税人不在,当时向纳税人家属说是—个季度的税款,没有说多余的部分还要留作罚款。
3、违反了行政处罚的程序。
地税分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如对纳税人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可以执行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但是,对纳税人个人作出超过50元、对法人作出超过1000元的处罚就必须执行—般程序。
罚款较大的,应当告知纳税人是否要求听证。
本案中的处罚金额已超过50元,而且他们是个人,所以必须适用一般程序,而不能实行简易程序。
具体的步骤是:一立案;二调查;三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除非当事人放弃权利,还应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四审理;五作出处罚决定;六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七将处罚决定书交给或送达给相对人。
一个程序不能少,更不能颠倒使用。
第三,纳税保证金替代罚款程序错误。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明确指出: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按照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本案中,地税分局不能自行将多余的纳税保证金作为罚款入库。
即使税务行政处罚是正确的,也应该由纳税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本案中,地税分局对3户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属于无效的。
原来,地税分局的税务人员多次给纳税人做工作,动员申报纳税,可他们就是拒绝缴纳,并一直未露面。
税务人员找不到纳税人,税款不能及时入库,于是,就让家属缴纳了一定数量的纳税保证金,随时可以作为税款入库。
可到了规定的时间,纳税人既不来缴清税款,也不来取回纳税保证金,个别税务人员图省事,便私自将纳税保证金作为税款入库,多余的部分钱就作为税收罚款一并入库,同时将税票、纳税保证金收据、罚款收据(没有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至纳税人的家属手中,从而引起了纳税人的强烈不满。
案例二、(一)基本案情2008年9月10日,—家企业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某县国税局一分局申报8月应纳增值税50万元。
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该企业只缴纳了30万元。
9月11日,一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其9月20日前将剩余的20万元欠税款缴清,但企业到期仍未缴纳。
于是,一分局依法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扣押该企业小汽车—辆,准备拍卖以抵缴欠税。
与此同时,县工商银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称2002年7月,该企业在银行贷款时,将这辆小汽车用于抵押担保,现贷款到期,该企业未偿还贷款和利息,请求扣押这辆小汽车。
于是,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将这辆小汽车扣押。
(二)双方观点县国税局认为,这辆小汽车应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其理由是:首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敏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依法经批准可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因此,税务机关依法扣押欠税企业的小汽车,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
其次,税务机关依法扣押在前,先于人民法院。
第三,《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专门规定了税款优先的原则。
因此,这辆小汽车应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认为这辆小汽车应由法院依法处理,其理由是:首先,该企业向工商银行贷款,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工商银行同该企业多次协商,未就小汽车处理问题达成共识。
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商银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对抵押物依法扣押。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有要求清偿银行贷款和其他债权等数个债权人的,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因此,这辆小汽车应由法院依法处理。
(三)法理分析本案的争论焦点是,税收是否优于其他债权的问题。
所谓税收优先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的工作中,遇到纳税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缴纳税款和偿付其他有关债务时,应优先征收税款的原则。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此款对税收优先原则有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所谓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又有其他应偿还的债务,而纳税人未设定担保的财产,不足以同时缴纳税款以及清偿其他债务的,纳税人未设定担保的财产应当先缴税。
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取得纳税人未设定担保的财产。
根据《担保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本案中,纳税人的小汽车已经被设定抵押担保贷款,因此不应适用税收优先原则。
二是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本案中,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2008年9月11日,而纳税人早在2002年7月贷款时,就已经将小汽车设定抵押担保了,是设定抵押担保在前,发生欠缴税款在后。
因此,也不适用税收优先原则。
三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
目前,只有《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中,明确了有关税收优先原则除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
可见,在破产企业清偿债权时,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优先于国家税收得到清偿。
因此在本案中,税务机关应解除对该企业这辆小汽车的扣押,交由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税务机关在实施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了解被执行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担保情况.以及实际产权人,以保证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
案例三、(一)基本案情去年7月l0日,是法定纳税申报期的最后一天.个体户周某没有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收。
14日,地税分局依法向其下达了《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17日前缴清税款及滞纳金,同时对周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对其处以500元的罚款。
17日,周某将税款与滞纳金缴到税务机关。
但是,地税分局还是依法对周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处以500元的罚款。
周某不服,以已经缴清了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不应再对其进行处罚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作出了维持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判决。
(三)法理分析首先,周某的违法事实不因其违法行为的改正而消失。
根据税法规定,每月1日~10日为申报期,而周某直到17日才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逾期申报缴纳税款的违法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虽然他在17日缴清了税款及滞纳金,这只能说明他的违法行为在17日得到了改正,但l0日之后17日之前的这段时间,就是其违法行为持续存在的时间。
17日改正违法行为,并不能否认他17日前违法的事实,只能证明其违法情节较轻。
其次,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本案中个体户周某属定期定额纳税户,其不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显然违反了税款应及时、足额入库的基本原则,给国家税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