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鼓励民间资本办医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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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鼓励民间资本办医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4〕9号)和《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办医,提高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做好政策指引,提供明确、规范的工作程序,按照我市公共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经研究,特制定《厦门市鼓励民间资本办医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鼓励民间资本办医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若干意见》(闽政办〔2015〕11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4〕9号)、《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8〕26号)和《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扶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关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厦财社〔2015〕4号)文件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办医的各项财政扶持政策的文件精神,提高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做好政策指引,提供明确、规范的工作程序,支持民间资本办医有效增加服务供给,满足广大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按照我市公共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扶持项目、范围及标准
(一)运营补助
1.运营补助的范围。
凡在我市辖区内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民间资本举办的向社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下列医疗机构均可享受。①二级含(二级)以上综合医院②二级中医、精神、康复专科医院;③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护理院(不含民政部门批准的养老机构);④三级专科医院。
2.运营补助的标准及方式。
运营补助参照公立医院标准,按各医疗机构接诊本市参保人员的出院人次、急诊人次计算予以补助(公立医院补助政策发生变化的予以同步调整)。其中,急诊人次按照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急诊人次计算、出院人次按照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出院人次计算(即剔除非基本医疗服务人次,下同)。
基本医疗服务出院人次、急诊人次以市医疗保障局提供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服务量的数据为准。
运营补助与医疗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和群众满意度相挂钩。实际运营补助金额=按标准计算的运营补助金额*年度福建省不良执业记分管理权重*年度厦门市满意度调查权重。(1、年度福建省不良执业记分管理权重=(1-扣分/15)*100%,扣分超过或等于15分的不予补助;2、年度厦门市满意度调查权重按医疗机构在年度厦门市满意度调查排名分为优良中差,优为排名前30%,按100%权重,良为排名前30(不含30%)-60%,按80%权重,中为排名前60(不含60%)-90%,按60%权重,差为排名后10%(不含10%),不予补助。若医疗机构申请补助年度未参与厦门市满意度调查,则按权重80%,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在下一年度将其纳入厦门市满意度调查对象)
(二)新增床位补助。
1.新增床位补助范围。
凡在我市辖区内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民间资本举办的向社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下列医疗机构均可享受。①二级含(二级)以上综合医院②二级中医、精神、康复专科医院;③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护理院(不含向民政部门申请财政补助的护理院);④三级专科医院。
2.新增床位补助的标准和方式。
对通过自建、购买等方式取得业务用房的,按照实际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床位,综合医院每床位10万元、专科医院每床位5万元标准,在建成投入使用后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通过租赁方式取得业务用房并且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按实际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床位并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补助。由医疗机构于租赁期满一年后提出申请,分5年平均拨付。
以上医疗机构新增床位在享受床位补助5年运营期内,基本医疗服务床位数减少或改变用途的,床位补助予以全额收回。
医疗机构发生股权变动、合并、分立、转接、移交、更名等情形后,存续、新设或者分立的医疗机构不纳入新增床位补助范围。
3.医疗机构申请床位补助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上述民间资本办医院执业期满12个月。
(2)床位面积、设施设备、活动场所等符合相对应的医院等级(二级或三级)的建设标准要求。
(3)床位应独立区域设置,可单独识别和核算。
(4)当年基本医疗服务床位的出院病人床日数不低于该医院同期全部出院病人床日数的50%。
(5)开放的基本医疗床位总使用率不低于60%。
(三)医院等级补助
凡获得国家三级乙等等级的民营医院,给予2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凡获得国家三级甲等等级的民营医院,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已享受国家三级乙等等级一次性补助后,再获得国家三级甲等等级的民营医院,可追加补助250万元,两次补助总额为500万元。
已获得国家三级甲等等级或三级乙等等级后被降等级的民营医院,不再纳入医院等级补助范围。
(四)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补助
对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民营医院,按获得的重点专科数量,每个西医类别的重点专科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个中医类别的重点专科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个临床护理的重点专科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五)国家JCI认证奖励
对首次通过国家JCI认证的民营医院,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预算保障
(一)民间资本办医财政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扶持范围、补助标准等测算年度资金需求,编制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三、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资金申请
民间资本办医疗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管民间资本办医疗机构应附所在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同时通过《厦门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供如下资料:
有关部门的评审、评估、考核文件,医疗机构(医师)执业登记证明,经过会计师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