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共同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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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共同危险行为

浅析共同危险行为

浅析共同危险行为[摘要]共同危险行为由存在共同危险行为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高度的现实的危险性,造成损害结果的加害人不明三个要件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有共同过失、加害人不明、利益平衡三种学说,其中利益平衡说最宜作为归责基础,在免责事由方面,只要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就能免责。

[关键词]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归责基础;免责事由前言共同危险行为是侵权法中的一种特殊侵权形态,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实施有侵害他人危险性的行为,并且造成损害后果,而不能判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由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之所以说其特殊,是因为在普通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可以相对容易的证明加害人的行为与自己的损害有因果关系,而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受害人难以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但其确实受到了损害,如果得不到赔偿,显然有失公允,加害人的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在共同危险行为体中被冤枉的概率低,所以法律权衡之后着重保护受害人利益,但是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否免责,怎样免责就是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的问题。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共同危险行为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制度,早在罗马时期就有萌芽。

但在我国起步较晚,《民法通则》等早期的民事法律均没有规定,直到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才首次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但随着这类案件的增多,亟需法律的跟进与保障,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从实体法规则的角度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填补了适用规则上的空白。

[2]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在立法和司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共同危险行为。

构成共同危险行为需要满足三个要件:即存在共同危险行为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高度现实的危险性;造成损害结果的加害人不明。

(一)存在共同危险行为体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具体的加害人是无法确定的,但在承担责任方面,不可能无限扩大主体范围,这就需要确定共同危险行为体。

共同过失侵权的司法认定研究

共同过失侵权的司法认定研究

共同过失侵权的司法认定研究共同过失侵权的司法认定研究引言共同过失侵权指的是在侵权行为中,多个人共同参与或多个人在不同程度上负有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共同过失侵权往往涉及多方的责任划分和赔偿问题,因此,对于共同过失侵权的司法认定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概念解释、司法认定标准和司法适用原则三个方面,进行共同过失侵权的司法认定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概念解释共同过失侵权是指由于多个人共同进行某项行为,导致他人权益遭受侵害,同时多个人对此承担过失责任的情况。

共同过失侵权要求共同侵权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如合伙关系、共同企业、共同执行合同等。

侵权行为可以是故意行为,也可以是过失行为。

例如,在建筑工地上,多个施工人员未能遵守安全规定,导致事故发生,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共同过失侵权案例。

二、司法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过失侵权的司法认定,通常采用了两种主要的标准:参与程度标准和过失程度标准。

参与程度标准是根据每个共同侵权人参与侵权行为的程度来划分责任。

如某次交通事故中,一方负有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有次要责任,那么主要责任方将承担更大比例的赔偿责任。

过失程度标准则是根据每个共同侵权人的过失程度来划分责任。

过失程度可以通过多种因素来判断,如行为能力、职责分工、专业技能等。

根据这一标准,在交通事故中,责任可能在几个参与者中平均分配,以反映每个人的过失程度。

三、司法适用原则为了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共同过失侵权,有必要遵循一些司法适用原则。

1. 因果关系原则:要认定共同过失侵权,首先要确定各方的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在能够证明各方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侵权结果时,才能认定共同过失侵权。

2. 相对过失原则:对于涉及共同过失侵权的案件,应该根据各个侵权人的过失程度来划分责任。

法院应根据事实依次确定各方的过失,并按照过失程度来划分责任比例。

3. 共同解决原则:对于共同过失侵权案件中的共同侵权人,法院可以要求他们催生相互协商,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正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正犯

【导语】有时候,你必须⼀个⼈⾛,这不是孤独,⽽是选择。

我们时时刻刻都在选择,你选择过什么样的⽣活就需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

⽆忧考整理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正犯”,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忧考! ⼀、正犯(实⾏犯) (⼀)共同正犯 1.正犯的类别 正犯并⾮仅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只是表明其对法益侵害事实起到⽀配作⽤⽽已。

集团犯罪与聚众共同犯罪中的⾸要分⼦通常认定为正犯。

正犯包括四种: (1)直接正犯:可能单独成⽴犯罪,也可能存在于共犯之中。

(2)间接正犯:通过⽀配他⼈的⾏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

应将利⽤者的⾏为归属于间接正犯。

(3)共同正犯:按照部分实⾏全部责任原则,应将危害结果归属于所有参与共同正犯的⼈。

(4)同时正犯:没有共谋同时侵犯同⼀法益且⽆法证明谁导致危害结果的,应当适⽤存疑时有利于⾏为⼈的原则,按照未遂处理。

2.共同正犯 (1)成⽴条件: 共同实施⾏为的事实(⾏为的分担):分担了导致结果发⽣的重要⾏为,或对构成要件的实现起到重要或关键作⽤。

共同的⾏为意思(意思的联络):共同实现构成要件的意思,不要求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只要求具有共同实施⾏为的意思。

(2)部分实⾏全部责任 不仅在共同正犯中适⽤“部分实⾏、全部责任”原则,⽽且在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与正犯关系中也是如此,除⾮共犯关系出现过剩或脱离。

(3)区别对待、罪责⾃负 各共犯⼈只能在⾃⼰有责的范围内对共同造成的违法事实承担责任,对他⼈超出共同故意实⾏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4)违法的相对性 如果能够确定有的⾏为⼈的⾏为对危害结果的发⽣没有因果联系,则不能将该结果归属于该⾏为⼈;或者对有的⾏为⼈⽽⾔,客观上存在阻却违法性的事实,也不能将该违法事实归属于该⾏为⼈。

3.共同正犯的类型 (1)共谋共同正犯:由于正犯是指为违法事实起到了关键或者重要作⽤的情形,故对于共同犯罪起到了实质的⽀配作⽤的共谋者,也应认定为共谋共同正犯,⾄少具有⼼理上的因果性。

论共同犯罪中行为共同说的合理性

论共同犯罪中行为共同说的合理性

论共同犯罪中行为共同说的合理性作者:孙铭悦来源:《卷宗》2017年第15期摘要:针对共同犯罪,不同的学说判断的标准和要求不同,从而将直接导致共同犯罪是否构成的结果不同。

目前,在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的标准,但是其自身体现出的一些缺陷引起学界的反思,在此背景之下诞生了行为共同说。

本文中笔者将就行为共同说进行详细的说明,并将其与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相比较,进而挖掘该学说的合理性。

关键词:共同犯罪;行为共同说;共同过失犯罪共同犯罪是刑法犯罪论中十分熟悉的一种犯罪情形,对此,《刑法》第25条也对其做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为了强调这一点,法条还进一步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这也意味着若想构成共同犯罪,犯罪主体的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

实质上,立法者的立法宗旨与理论中的部分犯罪共同说十分贴切,可以说基本是在部分犯罪共同说的指导下做出的规定。

在采纳部分犯罪共同说之前,学界还存在完全犯罪共同说的看法。

即针对共同犯罪中”共同“的标准,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看法: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

下面笔者将一一进行分析。

1 传统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一)完全犯罪共同说最古老的一种看法是完全犯罪共同说,该学说认为,若想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客观行为相同、主观故意相同、触犯罪名也相同。

只有这三项标准完全相同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该学说的缺陷无处不在,缺乏内在的逻辑性,如果运用这种学说进行判断,将会使得相当比例的一部分共犯情形处于无法归咎的尴尬状态。

举一个最简单的案例:甲试图进行盗窃,把乙叫来帮助自己望风,甲进入行窃的过程中突然被主人发现,为了拿到财物,甲将主人打成轻伤实施了抢劫行为。

按照完全共同说认为,甲乙二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二者在主客观要件以及触犯的罪名上并不相同,因此二者并不构成共同犯罪。

但如果不以共犯论处,那么对乙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呢。

乙的望风行为对主人的法益没有任何侵害性,给他单独定罪的话应当定什么罪似乎都不合适,但如果就此不给乙定罪显然又不合理。

共同过失犯罪案例

共同过失犯罪案例

共同过失犯罪案例在刑法中,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犯罪行为中,共同参与并对犯罪结果负有过失责任的情形。

共同过失犯罪是一种特殊的过失犯罪形式,它要求犯罪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过失关系,对犯罪结果负有过失责任。

下面将介绍一个真实的共同过失犯罪案例。

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火灾事故,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经调查,火灾是由于一名住户在家中使用明火时不慎引发的。

而在火灾发生时,该住户的邻居也在家中使用明火,但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来防范火灾的发生。

最终,火灾蔓延迅速,造成了重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这起火灾事故中,该住户和邻居构成了共同过失犯罪。

首先,该住户在使用明火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火灾的发生。

其次,邻居在得知住户使用明火的情况下,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来制止或提醒,也未及时报警或采取其他必要的防范措施,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因此,两人共同对火灾事故负有过失责任。

在这起案例中,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得到了充分体现。

首先,两人的行为均构成了过失行为,即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其次,两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共同关系,即邻居在得知住户使用明火的情况下,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来制止或提醒,也未及时报警或采取其他必要的防范措施。

最终,两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共同过失犯罪案件并不罕见。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特别是在涉及到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更应谨慎小心。

共同过失犯罪案例的发生,提醒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共同过失犯罪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我们应该引以为戒,加强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和对他人安全的关爱。

只有在每个人都尽到自己的责任,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论共同犯罪论文

论共同犯罪论文

毕业论文题目:论共同犯罪摘要一、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

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XX犯四类。

二、单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内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

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

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态;特征;存在必要性。

目录一、论文正文 (1)(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1)(二)单位共同犯罪 (3)(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 (4)二、参考文献 (7)一、共同犯罪的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

法学论文参考题目【各种论题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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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论诉讼法方面1.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8.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兼与保释制度之比较9.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1.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12.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问题研究13.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14.答辩失权制度研究15.中美陪审审判制度的比较16.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17.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研究18.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19.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权利研究20.自认制度研究21.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研究22.论民事诉讼的法院调解原则23.证据概念的重构24.论公开审判制度25.传闻证据规则研究26.论证明责任的分配27.论民事诉讼的自认28.论司法认知29.论推定30.论诉讼保障制度31.论正当当事人32.论民事撤诉制度33.论缺席判决34.论执行回转35.诱惑侦查研究36.刑事缺席判决探讨37.专家法律意见书之地位探讨38.证人拒绝作证之成因与对策39.沉默权存废之探讨40.诉讼外解决纠纷机制探讨41.辩诉交易在中国存废之探讨42.民事执行难之成因与对策43.公诉转自诉制度探讨44.举证时限探讨45.论判决的既判力46.辩诉交易问题47.证人作证研究48.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讨49.刑事诉讼审前程序比较研究50.证明标准探讨51.司法公正探讨52.民事检察制度研究53.民事再审程序研究54.公益诉讼探讨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方面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8.《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的一点思考9.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11.环境法的经济分析12.论环境法的价值内涵13.《森林法》》修改之法律思考14.论我国环境法的制度设计15.论环境权(或公民环境权/环境物权)16.论土地发展权17.论环境(保)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或论区际环境关系的法律调整18.论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构造19.能源法律问题研究20.论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与保密条款21.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研究2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构建23.农民权益保护立法研究24.农民劳动法律保护研究25.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26.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研究27.我国劳动诉讼制度研究28.WTO劳工标准与中国劳动立法的完善29.农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问题研究30.论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与立法结构31.论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规制32.论劳动集体谈判(协商)制度33.宏观调控法律问题研究34.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35.论政府或公用采购的经济法调整36.论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37.公营企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政策研究38.农村土地税费改革法律问题研究39.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调整40.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研究41.工伤赔偿法律问题研究42.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43.信用立法问题研究44.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归责问题研究45.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46.证券法之虚假陈述制度研究47.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研究48.我国期货监管体制研究49.我国保险监管体制研究50.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研究51.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52.信托的法律的性质研究53.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研究54.证券交易所法律制度研究55.金融创新与法律制度研究56.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研究57.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58.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59.可转换债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6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61.我国商业银行改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62.经济法主体探讨63.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探讨64.个人所得税法探讨65.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探讨66.反垄断法研究67.政府采购法研究民商法方面1.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从利益平衡与制度设计角度2.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4.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5.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论居住权9.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11.论有限合伙12.论一般人格权13.论信赖利益14.论债权物权化15.论所有权保留16.中国民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初探17.家族型企业法律问题规制18.浅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权源结构与运行19.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之法律问题研究20.民营企业法律保障初探21.职工参与公司控制之法律研究22.浅议一人公司23.论独立董事制度24.公司创立大会法律制度研究25.公司治理机构的法律规制26.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27.对破产法的几点思考28.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29.对我国公司法中小股东保护的立法思想30.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几点思考31.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32.公司经营者的责任33.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及其法律调整34.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35.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36.公司利益分配中的法律调整机制37.职工参与制度研究38.关于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探讨3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法律规制及其优化40.公司资本制度研究41.股权转让42.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43.公司对外担保44.董事会制度45.股东的表决权46.破产监督人制度47.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48.旅游合同法律问题研究49.论合同履行中的”经济合理”原则(或:情势变迁原则)50.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51.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探讨52.建立隐名合伙制度的思考53.论商号的法律保护54.完善我国继承法的法律思考55.空间权的法律研究56.关于角色的商品化权探析57.关于完善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思考58.论我国村的民事法律地位59.占有制度与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的完善60.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61.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62.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63.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64.关于协议离婚问题的研究65.婚姻关系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探讨66.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思考67.论配偶权制度68.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与交易安全69.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研究70.无效婚姻及其确认有关问题探讨71.扶养制度研究72.离婚原因及其法律规制探讨73.分居制度7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75.亲子关系76.结婚制度77.论继子女78.继承权79.转继承80.我国民法结构安排研究81.论我国物权立法的原则(或其中某一原则研究)82.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83.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84.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85.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86.论共同危险行为87.论作品88.TRIPS与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研究89.权利穷尽研究90.反向假冒与商标淡化研究(可选其一)91.植物新品种权研究92.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多学科题目)93.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与对策94.小议使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依据95.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研究96.论保护商业秘密制度中的竞业禁止规定97.论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98.论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99.论域名抢注及其法律对策100.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101.人身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102.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103.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104.保险利益原则研究或者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05.论人身保险合同或保险合同法律特征研究106.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107.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108.确立我国的有限合伙的立法思考109.试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不足与完善110.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析111.雇主责任研究112.离婚标准问题探讨113.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114.校园伤害案件学校责任基础及形式研究115.政府科技管理立法初探116.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117.论民法典的逻辑结构118.合同之债的相对性弱化研究119.论贞操权120.交通事故责任研究121.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122.物权行为研究123.无因管理研究124.论作品125.侵犯著作权认定规则研究126.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研究127.论植物新品种权128.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冲突研究129.商标淡化侵权研究130.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131.授予发明专利之条件研究132.保险法原则研究133.论保险合同134.保险利益研究135.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比较研究宪法与行政法方面1.宪政与司法审查2.公民权与人权3.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资格罚研究5.听证制度研究6.论村民自治7.选举制度的完善8.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现9.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10.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11.论公民受教育权及其保护12.WTO与中国行政主体的发展研究13.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建立14.行政许可公正性问题探讨15.论行政调查16.行政效率机制的行政法保障17.公共工程采购若干问题研究18.WTO规则与我国行政程序制度的完善19.行政公益诉讼初探20.行政相对人权利研究21.行政指导程序问题研究22.论我国公民的出版自由及其实现2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的迁徙自由24.略论公民罢免权25.论妇女宪法权利及其平等保护26.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立法的完善27.论公民社会保障权28.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若干问题思考29.行政指导的定义及其法律规制30.行政征用补偿问题研究31.论行政解释的功能及其实现32.电子政务及其法律规制33.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学思考34.论中国宪法的修改35.论法官保障制度36.论公民的知情权37.论市民社会中宪法私有财产权的保护38.农民平等权问题研究39.可持续发展与宪法价值的嬗变40.法治下的中国地方分权41.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42.行政强制中的比例原则研究43.紧急状态下的政府行为研究44.论高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45.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46.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47.论国家赔偿的范围48.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9.WTO下中国行政法的发展50.各国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51.浅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行政52.论我国的宪法监督53.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54.析网络下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和限制55.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56.论行政合同57.违宪审查模式与中国的选择58.行政法治与行政自由裁量权59.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60.公民劳动权初论61.收容遣送制度探讨62.非典时期问题的反思63.民工权益法律保护64.违宪审查制度65.村民自治法律问题探讨毕业论文参考题目二论文题目论题方向序号法理学方向 1 论法治与社会公平法理学方向 2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理思考法理学方向 3 社会转型与法律发展法理学方向 4 科学发展观的法律思考法理学方向 5 论程序公正法理学方向 6 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再认识法理学方向7 司法公正与法律权威法理学方向8 论依法执政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法理学方向9 论司法体制改革与创新法理学方向10 论法律推理法理学方向11 法理的含义和意义法理学方向12 论司法公正与效率法理学方向13 社会公平与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法理学方向14 关于法学教学方法的几点建议法理学方向15 "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思考法理学方向16 论公平正义与执法法理学方向17 中国立法现状及其改进对策研究宪法方向 1 公民财产权的法律地位宪法方向 2 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宪法方向 3 论思想自由权宪法方向 4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体制与完善宪法方向 5 关于我国宪政与法制建设的思考宪法方向 6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宪法方向7 宪法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宪法方向8 宪法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宪法方向9 论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宪法方向10 宪法法院监督模式的形成与发展分析宪法方向11 论我国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宪法方向12 完善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宪法方向13 关于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立法思考宪法方向14 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宪法方向15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宪法方向16 论男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障宪法方向17 美国、法国和中国宪法监督模式之比较宪法方向18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主要法律障碍宪法方向19 论宪法的司法化宪法方向20 论迁徙自由权宪法方向21 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宪法方向22 论中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及其完善宪法方向23 论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及模式选择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1 论我国行政法的作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2 论我国行政立法体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3 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功能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4 论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5 行政处罚程序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6 论行政强制措施的作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7 行政赔偿范围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8 行政指导的功能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9 行政复议的范围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0 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1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2 论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机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3 论中国司法审查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4 论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5 行政侵权责任问题探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6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行为的性质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7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8 论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9 论行政诉讼判决种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0 行政诉讼判决与行政诉讼裁定区别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1 论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2 关于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3 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区别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4 关于行政征收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5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6 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7 论无效行政行为的后果及其认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8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9 程序合法性的法律要求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0 行政执法的公开化、统一化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1 行政法上的权利救济制度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2 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3 WTO与中国行政法改革研究中国法制史方向 1 论我国古代法的特征。

两人以上共同犯罪过失犯罪有时以共同犯罪论处

两人以上共同犯罪过失犯罪有时以共同犯罪论处

两⼈以上共同犯罪过失犯罪有时以共同犯罪论处⼀、两⼈以上共同犯罪过失犯罪有时以共同犯罪论处 是的。

包括两个⼈⼀起犯罪的,则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犯罪主体上,共同犯罪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单位以及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与单位。

(⼆)客观⽅⾯上,各个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为。

(三)主观⽅⾯上,各个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成⽴条件 (⼀)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成⽴的主体条件是两⼈以上。

这⾥要注意准确对“⼈”的理解,这⾥的“⼈”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的⾃然⼈,也包括法⼈、单位等法律拟制的⼈。

具体⽽⾔,即包括两个以上的⾃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的⾃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后两种情况可称之为单位共同犯罪,对其处理既要根据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要考虑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主观条件 各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的⼼理状态。

注意该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如⼀⽅是直接故意,另⼀⽅是间接故意,只要双⽅有共同的犯罪⾏为也可成⽴共犯。

⼆⼈以上通过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的⾏为形成⼀个共同的有机整体,⽽因共犯⽐单独犯罪具有更⼤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共犯成⽴的主观条件,这⾥尚需要明确⼀个问题,即犯意联络(或意思沟通)是否要求在所有共犯⼈之间都必须存在。

犯意联络是共同犯罪⼈双⽅在犯罪意思上相互沟通,它可能存在于组织犯与实⾏犯之间、教唆犯与实⾏犯之间或者帮助犯与实⾏犯之间,⽽并不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之间都必须存在犯意联络,如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相互间即使没有意思联络,也不影响共犯的成⽴,这⼀点在处理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尤其要注意,如某些犯罪团伙中仅存在单线联系问题,每个实⾏犯直接同组织犯保持犯意联系,⽽彼此之间互不相识。

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①在本文中,“过失共同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是在相同意义上使用的。

收稿日期:2002-10-18 作者简介:张明楷(1959-),男,湖北仙桃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03年3月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Mar.,2003第2期 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 ocial Sciences Edition N o.2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摘 要:关于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旧中国刑法与刑法理论采取了以下定式:新派———主观主义———行为共同说———承认过失的共同犯罪;旧派———客观主义———犯罪共同说———否认过失的共同犯罪;新中国刑法及理论通说否认过失的共同犯罪,但理论上的论证存在疑问;审判实践已悄悄地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对共同过失犯罪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在现行刑法之下,难以从解释论上肯定过失的共同犯罪;作为立法论,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没有必要继续维持上述定式,在行为人共同引起了法益侵害,并且对法益侵害共同过失的情况下,各行为人理当对共同引起的法益侵害承担刑事责任。

关键词:共同犯罪;共同过失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正犯中图分类号:D924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2834(2003)022******* “共同过失犯罪”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复杂问题。

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将共同犯罪限定为故意犯罪)以及汉语的语义,“共同”不只是相同的含义,似乎还具有犯意联络(犯意的共通)的含义;但过失犯的重点,决定了二人以上过失犯罪时缺乏犯意的联络,而实务中又存在需要以共同犯罪处理的情形。

但种种原因,中国刑法理论对共同过失犯罪还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

本文主要介绍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史与学说史、现行法的解释与判例,以及立法论,并发表个人浅见。

①一、史 论11早在20世纪20年代,中国刑法理论关于是否存在过失的共同犯罪,便存在不同学说。

共同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断规则

共同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断规则

共同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断规则引言对于共同违法行为,具有总则性质的《行政处罚法》并未直接涉及,但该法第27条有间接承认的痕迹。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也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因此,草率地认为我国没有共同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并不妥当,我们只能说对于这些条文的理解,现阶段还存有争议。

一般而言,何种行为才可以被判定为共同违法、以及该如何处罚,是争议较多的两个问题。

对此,我国理论研究关注甚少,执法实务上也无章可循,因此有加以澄清的必要。

本文认为,共同违法行为是一种违法形态,共同违法的立法与理论只是解决违法层面的问题,而不解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对共同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处断,应在整体上采“单一行为人”的概念,做整齐划一的处理,将各行为人在共同违法中具体承担何种角色,交由行政机关以行政裁量权方式加以确定即可。

正因如此,诸如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一样将共同违法行为人区分为教唆行为、胁迫行为的文本内容,显得较为罕见,也与执法实际的复杂性存在背离,因而需要加以修正或做变通理解。

一、比附刑法学的传统认识及其缺陷(一)模仿“四要件”的传统认识对共同违法行为的认定,在根本上与单一违法行为的成立要件存有关联,取决于单一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但不幸的是,我国《行政处罚法》恰恰没有行政违法行为成立要件方面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3条仅仅只是列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其“概括性地只规定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这个总的标准”。

{1}154正因如此,我国学者对行政违法成立要件的理解,便不可避免地带有任意性:它一方面表现为对成立要件的不屑一顾,认为行政处罚毫无类型化思维可言,“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刑法案例分析(共同盗窃犯罪)

刑法案例分析(共同盗窃犯罪)

刑法案例分析(共同盗窃犯罪)刑法案例分析(共同盗窃犯罪)共同盗窃犯罪是指两个或更多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共同盗窃案例,探讨该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案例背景:某市商场发生了一起共同盗窃案件。

案件中,两名被告被指控在商场内共同盗窃了一笔价值高昂的珠宝。

被告1曾是商场雇员,对商场的布局和安保措施非常熟悉;被告2是被告1的朋友,两人共同策划了盗窃行为。

在盗窃时,被告1负责转移安全摄像头,以便被告2可以顺利盗取珠宝。

构成要件:共同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共同实施:共同盗窃犯罪要求两个或更多人一起实施盗窃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1和被告2明显是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2. 非法占有:共同盗窃犯罪要求嫌疑人以非法手段获得他人财物,并将其占为己有。

在本案中,被告1和被告2盗窃了商场珠宝,违反了他人的所有权。

3. 主观故意:共同盗窃犯罪要求犯罪嫌疑人有盗窃意图,并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

在本案中,被告1和被告2策划了盗窃行为,并且清楚地知道他们的行为违法。

法律责任:对于共同盗窃犯罪,犯罪嫌疑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盗窃犯罪情节严重,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对于被告1和被告2来说,由于其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并盗取了价值高昂的珠宝,可能会面临较长的刑罚期限。

结论:共同盗窃犯罪是一种经常出现的犯罪行为,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威胁。

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共同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以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和预防。

注意:本文内容仅作为一般性参考,具体案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犯罪主观要件中故意与过失的界限

犯罪主观要件中故意与过失的界限

试析犯罪主观要件中故意与过失的界限【摘要】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由于行为人的主观犯罪心理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直接导致了是否成立犯罪以及量刑的轻重,所以尽管在有些著作中将主观方面排在四个要件逻辑顺序的最后一位,我们还是应该重视主观方面的内容,以及界定犯罪故意与过失。

【关键词】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一、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性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构成要件就是从各种不同犯罪行为的主客观表现中抽象出共同的规律,研究犯罪在主客观方面所具有的法定条件,解决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因而犯罪构成要件无论对立法还是司法都具有重要意义。

凡是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就成立犯罪;凡是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就不成立犯罪。

足见犯罪构成在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性。

而我就以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中的犯罪主观方面谈一下自己的见解。

犯罪的主观方面,即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过失、目的、动机,对于犯罪过失有很多非法学的人并不能完全理解,甚至就连一些法学专业的人也没有完全区分故意与过失,尤其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更容易让我们混淆。

由于行为人的主观犯罪心理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直接导致了是否成立犯罪以及量刑的轻重,所以尽管在有些著作中将主观方面排在四个要件逻辑顺序的最后一位,我们还是应该重视主观方面的内容,以及界定犯罪故意与过失。

二、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

其特征为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这种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包括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试析共同过失犯罪

试析共同过失犯罪

试析共同过失犯罪作者:高海荣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3期[摘要]根据我国《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共同犯罪仅限于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不包括在内。

笔者认为将共同过失犯罪纳入共同犯罪的范畴,有利于在理论上为司法实践提供支持,符合刑事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共同过失犯罪;共同注意;共同正犯一、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观点述评(一)共同过失犯罪之理论纷争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是国内外刑法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

在刑法理论界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主要观点有三种:肯定说、否定说和限制肯定说。

1.肯定说肯定说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一般以行为共同说和目的行为论为理论基础。

行为共同说只要求有共同的客观行为,主观上即使出于过失,也可成立共犯。

目的行为论认为过失行为也是一种意思行为,是一种违反注意义务的不注意的目的行为,因此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2.否定说否定说否定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认为共同犯罪仅限于共同故意犯罪,因为共同犯罪需要各行为人之间有犯罪需要的意思联络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二人以上故意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的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而共同过失犯罪不具有这种犯罪所需的意思联络,因此不成立共同犯罪。

3.限制肯定说限制肯定说认为从过失犯罪的性质上看,对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导致结果的,通常不能认为是共同正犯,但当法律对共同行为人科以共同的注意义务,共同行为人共同违反了该注意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

(二)理论评析应当肯定以行为共同说为基础的肯定说和以犯罪共同说为基础的否定说对理论产生的时代里解决共同过失犯罪问题都起到过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刑法理论发展的角度来看,两种学说又表现出了极大的局限性。

肯定说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共同犯罪理论,对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共同过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过失犯罪行为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对于实现刑法的社会保障功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张明楷:结合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

张明楷:结合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

张明楷:结合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中文摘要】我国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存在不区分不法与责任、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不分别考察参与人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的因果性等三个特点,这种认定方法导致难以解决诸多复杂案件.认定共同犯罪应当采取相反的方法:其一,共同犯罪的特殊性仅在于不法层面,应当以不法为重心认定共同犯罪;至于其中的责任判断,则与单个人犯罪的责任判断没有区别。

其二,正犯是构成要件实现过程中的核心人物,应当以正犯为中心认定共犯;当正犯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包括危险)时,只要参与人的行为对该结果做出了贡献,就属于不法层面的共犯。

其三,只有当参与人的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时,才承担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故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因果性为核心。

完全没有必要提出和回答“共同犯罪犯的是什么罪”之类的问题。

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可以淡化“共同犯罪"概念。

一、传统认定方法的缺陷按照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人或者单位”;第二,“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第三,“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显然,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是,不区分共同犯罪的不同形态,统一确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即认定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的参与人便是共犯人。

(一)混合认定共同犯罪的缺陷混合认定共同犯罪,表现为同时在不法与责任层面认定共同犯罪,而且先判断责任,再判断不法。

这种认定方法存在明显缺陷。

1.不利于处理没有责任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案件例1:15周岁的甲入户盗窃时,请17周岁的乙为其望风。

在乙的帮助下,甲顺利窃取了丙的2万元现金。

按照通说,由于甲没有达到责任年龄,故甲与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对乙不能以共犯论处。

但是,这种结论不能被人接受.既然乙为16周岁的盗窃犯望风应以盗窃罪论处,那么,当其为15周岁的人望风时,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共同过失犯罪举例

共同过失犯罪举例

共同过失犯罪举例【篇一:共同过失犯罪举例】过失犯罪理论目前在我国刑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争议颇多,但分歧最大的莫过于对共同过失犯罪行为的认定。

特别是随着司法实践的需求,对共同过失犯罪行为的定性及法律适用,日益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笔者将对此展开论证,以期为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共同过失犯罪理论争鸣无论是我国刑法学界还德日刑法学界,在共同过失犯罪方面,一般都存在着两个立场的尖锐对立。

一种观点是共同过失犯罪肯定说,即认为行为人之间具有侵犯法益的行为,无论是否具有意思的联络,都不能否认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

另一种观点是共同过失犯罪否认说,即认为在行为人之间不存在犯意上的联络意思,则不能对单个的行为概括为共同过失犯罪。

第三种观点是有限度的肯定说,即主张该观点的学者承认过失的共同正犯,而否认过时的教唆犯和帮助犯。

笔者赞同共同过失犯罪肯定说的观点,但同时认为在肯定共同过失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的同时,主张以行为的限缩为必要。

即当两个及两个以上行为人之间在缺乏共同犯意时,只要实施了故意共同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侵犯了相关法益,且行为人均对法益侵害的结果不持反对态度,则应肯定其构成共同犯罪。

二、共同过失犯罪实践认定如上所言,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行为人之间实施了侵犯法益的共同行为,且对侵犯法益的后果无反对的态度,则应认定其行为构成共同过失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后果持明显的反对态度或者行为人之间虽然造成了损害法益的后果,但其并不存在共同行为,但不应认定为共同过失犯罪。

例如,两名工人在工作之余,意欲在工作车间玩纸牌,双方打牌期间,由于抽烟乱扔烟头,而导致车间失火,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针对该案例,因行为人之间均对失火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持明显的反对态度,则不应认定为共同过失犯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篇二:共同过失犯罪举例】(一)共同过失犯罪的定罪如前所述,共同过失犯罪在客观、主观等几个方面均有别于共同犯罪。

刑法硕士论文开题报告

 刑法硕士论文开题报告

刑法硕士论文开题报告[刑法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刑法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试析共同过失犯罪的利与弊一、国内外动态研究1.国外刑法理论界对“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得出了肯定与否定两种结论,同时,亦有学者主张限定的肯定说。

(1)确实说道指出犯罪就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整体表现,而共同犯罪的“共同”正是共同恶性的彰显,而共同犯罪的犯罪行为不过就是同时实现共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东西。

(2)否定说主张,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参与实施一个犯罪。

(3)限量的确实说道则指出,通常不设立共同过失犯罪,但当各共同行为人应负法律规定的共同特别注意义务并共同违背了该义务时,就应确实过错的共同现行犯。

诚然,德、日、前苏联刑法学者主张共同过失犯罪论的日趋增多,但在德、日、俄等国占通说地位的还是共同过失犯罪的否定说。

2.国内理论层面,我国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启程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抱持驳斥态度,指出,“法律之所以规定共同犯罪,是因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内互相利用各人的犯罪行为而共同推行犯罪。

”亦存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课堂教学的实际须要启程,对共同过失犯罪抱持确实态度。

我国刑法已经宣称了共同过失犯罪这一概念,刑法第25条第2款关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规定就是一个证明。

只不过,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人不以传统的共同犯罪论处罢了。

(一)选题的依据1.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提倡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体系并不健全,所以必须把共同过失犯罪导入我国法律。

2.我国有些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

是否应该认定共同过失犯罪在学术上有很大争议。

3.存有相当部分案件(共同实行过错犯罪行为,但无法证明丧生结果由谁的犯罪行为导致,例如脚手架上投掷圆木案)只有在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下就可以获得得当的裁决;同时,确实共同过失犯罪,追究其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这对于遏止过失犯罪就是相当不利的。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共同犯罪1)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共同犯罪1)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六章共同犯罪(一)1. 下列情形中,不成立共同犯罪,对行为人分别处理的有A甲和乙看到山下没有人,将一块大石头推下,结果造成在山下一片草窝里休息的放羊小孩死亡B甲要杀丙,乙悄悄将房门锁上,致使丙无法逃脱而被杀死,甲对此并不知情C甲教唆乙去盗窃,乙实施盗窃同时将被害人强奸D甲乙系网友,甲向乙发信邀请乙一块实施犯罪,乙没有回复答案AB解析:A 这种情况属于共同过失犯罪,我国刑法认为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分别处理;B 这种情况属于片面共犯,一般认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分别处理;C 这种情况下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

对此,一分为二地处理:原来谋划的犯罪范围内两人成立共同犯罪,对于过限的行为仅由乙来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并非绝对地分别处理;D 这种情况属于犯意表示,不成立犯罪,谈不上分别处理的问题。

2. 某日中午,某煤矿火药工韩某到休息室吃饭,将放在长凳上的饭盒(原为装雷管的铝盒,该矿工人常用这种铝盒当饭盒使用)拿到电炉上去烤。

同时发现旁边有一个雷管盒,误认为是别人同他一样用雷管盒装饭,就想一起拿去烤一下。

于是便问:“这是谁的?”同班一位工人于某顺口回答说:“反正都是咱们伙计的,拿去一起烤吧!”韩也未打开看看,就放到了电炉上。

过了10分钟,另一火药工张某来取放在长凳上的雷管盒,里面装有雷管。

发现已经不在,但未仔细寻找,就匆匆去厕所了。

他想,等一会再找。

不久,雷管因受热爆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关于本案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于、韩、张没有共同行为B于、韩、张有共同行为C构成共同犯罪D不构成共同犯罪答案BD解析:没有共同行为,就没有共同犯罪。

“共同行为”是指各个共犯人经过意思联络,相互协作,形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指向犯罪结果。

“共同行为”意味着各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

在发生了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各个共犯人的行为一个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也可以肯定各个共犯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均应对犯罪结果负责。

共同犯罪的理论分类

共同犯罪的理论分类

共同犯罪的理论分类(一)共同正犯这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特点都是实施了实行行为,所以也称为共同实行犯。

例1,甲、乙共同入室实施盗窃,甲、乙是共同正犯。

例2,甲教唆乙、丙、丁盗窃,乙负责望风,丙、丁入室盗窃。

丙、丁是共同正犯。

1.责任承担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这是指甲仅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乙、丙实施了全部实行行为,但甲对三人实行行为的后果要承担全部责任。

例如,甲、乙共同杀害丙,二人同时开枪,即使只是甲的子弹造成丙死亡,乙也要承担杀人既遂的责任。

【总结】几种容易混淆的“无法查明”情形:(1)共同正犯,无法查明,无需查明,都既遂。

例如,甲、乙共同故意杀丙,同时开枪,丙死亡。

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

由于甲、乙是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使无法查明是谁的一枪致命,也无需查明,甲、乙对死亡结果都要负责。

(2)同时犯,无法查明,都未遂。

例1,甲、乙都想杀丙,没有共谋,同时犯,各自开枪,丙死亡。

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是谁打的,由于甲、乙是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需单独定罪。

首先甲、乙构成杀人罪,其次判断是否成立犯罪既遂,这就要求证明甲、乙的杀人行为与丙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

然而无法查明,只能各自都定杀人罪未遂。

例2,甲、乙都想伤害丙,没有共谋,同时犯,各自踢一脚,丙重伤。

事后查明,只有一脚导致重伤,但无法查明这一脚是谁踢的。

由于甲、乙是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需单独定罪。

由于无法查明重伤结果是谁造成的,只能各自都定故意伤害罪未遂。

注意:如果造成的是轻伤,理论上也只能各自都定故意伤害罪未遂。

但由于故意伤害罪(轻伤)是轻罪,在我国轻罪的未遂一般不做犯罪处理,因此对甲、乙都做无罪处理。

(3)同时犯,能够查明,都既遂。

例如,甲、乙都想杀丙,没有共谋,同时犯,各自向丙的同一水杯投放毒药,丙一口喝了,中毒死亡。

事后能够查明,甲、乙各投了50%致死量的毒药,对死亡各起一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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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共同过失犯罪[摘要]根据我国《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共同犯罪仅限于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不包括在内。

笔者认为将共同过失犯罪纳入共同犯罪的范畴,有利于在理论上为司法实践提供支持,符合刑事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共同过失犯罪;共同注意;共同正犯一、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观点述评(一)共同过失犯罪之理论纷争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是国内外刑法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

在刑法理论界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主要观点有三种:肯定说、否定说和限制肯定说。

1.肯定说肯定说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一般以行为共同说和目的行为论为理论基础。

行为共同说只要求有共同的客观行为,主观上即使出于过失,也可成立共犯。

目的行为论认为过失行为也是一种意思行为,是一种违反注意义务的不注意的目的行为,因此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2.否定说否定说否定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认为共同犯罪仅限于共同故意犯罪,因为共同犯罪需要各行为人之间有犯罪需要的意思联络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二人以上故意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的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而共同过失犯罪不具有这种犯罪所需的意思联络,因此不成立共同犯罪。

3.限制肯定说限制肯定说认为从过失犯罪的性质上看,对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导致结果的,通常不能认为是共同正犯,但当法律对共同行为人科以共同的注意义务,共同行为人共同违反了该注意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

(二)理论评析应当肯定以行为共同说为基础的肯定说和以犯罪共同说为基础的否定说对理论产生的时代里解决共同过失犯罪问题都起到过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刑法理论发展的角度来看,两种学说又表现出了极大的局限性。

肯定说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共同犯罪理论,对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共同过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过失犯罪行为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对于实现刑法的社会保障功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但是由于该说过分强调客观行为的共同,忽视了主观方面的差异性,难免有客观归罪之嫌,而且扩大了刑罚对象,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以犯罪共同说为基础的否定说,立足于保障人权,虽然限制了刑罚的扩张,但是可能会出现对过失犯无法处罚的情形,有违刑罚的公正性,不利于刑法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

笔者赞同限制肯定说。

共同过失犯罪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应当肯定共同过失犯罪也是共同犯罪的形态之一。

正是因为共同过失犯罪具备各过失行为人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具备各过失行为人共同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所以,对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以共同犯罪认定和处罚,不违背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

二、确立共同过失犯罪的现实意义(一)确立共同过失犯罪,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即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以刑罚的规定体现对人民利益的保护,当然也对刑罚权作出制约防止其滥用而侵犯人权。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否定共同过失犯罪,导致对共同犯罪处罚的范围过于狭小。

而共同过失犯罪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我们不能否认,如果不对这种共同过失犯罪予以打击,则会放纵犯罪,不利于刑法目的的实现。

况且从司法实践来看,多人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案件有很多,甚至其危害后果严重程度超过了故意犯罪,如果对这种犯罪现象不作为共同犯罪来处理,势必造成罪犯逃脱法律应有制裁,甚至引起社会公众不满,和谐社会难以实现。

(二)确立共同过失犯罪,有利于完善理论和立法上的不足刑事立法是用来指导司法实践的,但立法往往滞后于司法实践。

我们对于刑法理论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对现行刑法条文的简单注释,更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反复论证,理性地分析、接纳,而不是一味排斥、否定。

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将共同过失犯罪纳入共同犯罪的范畴,丰富现有刑法理论,有利于弥补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共同犯罪理论的立法缺陷。

(三)确立共同过失犯罪,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在诉讼程序上,共同犯罪案件一般都是合并审理的,除非遇有特殊情况才会单独审理。

这样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而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共同过失犯罪要分别定罪处罚,这就会导致对属于同一案件中的不同被告人重复进行审理,徒增法官的工作量,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当然也降低了诉讼效率,而且如果分别审理各被告人会互相推诿,否认事实,拒不认罪,存在无法消除的弊端,给案件审理带来诸多不便。

对行为人共同过失行为合力造成的法益侵害,理应作为一个整体而进行合并审理。

(四)确立共同过失犯罪,有利于贯彻落实我国的刑事政策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肯定共同过失犯罪有利于贯彻落实我国的这种刑事政策。

首先,肯定共同过失犯罪有利于实现刑事责任的合理分担。

其次,肯定共同过失犯罪有利于预防或者减少犯罪。

对负有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人,在他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共同注意义务而造成现实危害时,应当对严重不负责任者予以刑罚威慑,实现刑罚的功能。

三、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及成立范围(一)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共同过失犯罪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形态,其犯罪主体当然要符合我国关于犯罪主体的规定。

也就是说,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会成为共同过失犯罪的犯罪主体并且人数限定在二人或二人以上。

笔者认为,这种主张对共同过失犯罪主体身份进行限制的做法是没有必要的。

因为并不是只有高科技、工业发达的领域中的职业才有共同注意义务,即便是普通职业活动领域,由于工作上的相互协助、协作、监督也会导致共同注意义务的产生。

虽然共同注意义务是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前提,但是没有必要将犯罪主体资格作出特殊的限制。

如果把共同过失犯罪主体限定在负有法律规定或者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的人,将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很多共同过失犯罪得不到应有制裁。

实际上共同注意义务的要求已经限制了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无需再对犯罪主体作出特殊限制。

2.犯罪主观方面共同过失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共同犯罪过失。

共同犯罪过失要求各行为人在主观罪过上均表现为过失,并且是“共同”的,要求各行为人的过失能够形成一个整体,也要有犯意上的必要联络,否则不是共同过失。

具体指行为人在负有特定共同注意义务的场合,由于各自的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共同注意义务,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共同过失犯罪能否成立,共同过失是不可或缺的要素。

而共同注意义务是判断共同过失是否存在的前提。

第一,共同注意义务的界定。

共同注意义务是成立共同过失犯罪的前提和核心。

认定共同注意义务,关键是要正确理解“共同”的含义。

林亚刚教授从纵、横两方面予以界定:“是指各行为人不仅负有要防止自己行为产生违法结果的注意义务,而且负有督促其他与自己的活动有关,负有相同注意义务,注意防止发生违法结果的义务。

”笔者赞成林亚刚教授的观点,并且认为要符合几个条件才能成就共同注意义务。

第二,共同注意义务的来源。

具体来讲,共同注意义务主要来源于: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②职务或义务上要求的义务。

③共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④法律行为要求的义务。

第三,共同过失的界定。

笔者认为,尽管共同过失犯罪不具有共同故意犯罪意义上的犯意联络,也不具有共同的犯罪目的,但在主观上必须存在共同过失,而且共同过失只能由各行为人共同的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

因为只有当各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负有特定共同注意义务并且对于懈怠履行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可能会引发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认识,同时对他人这种怠于履行共同注意义务的过失行为可能引发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认识,便在各行为人之间产生认识上的意思联络,在这种状况之下才能认定各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过失。

尽管各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均持否定态度,但是毕竟由于各行为人的共同过失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应当追究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而对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由于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没有认识的,因此这种过失心理各行为人之间无法产生意思上的联络,只是偶然的联系在一起,当然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实质,所以不能构成共同过失犯罪,各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分别定罪处罚。

3.犯罪客观方面共同过失犯罪客观方面要求各行为人之间有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共同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其中共同过失行为是成立共同过失犯罪的客观基础。

第一,各行为人之间存在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行为。

所谓共同过失行为,是指在共同过失犯罪中,各个行为人都不仅自己没有履行注意义务,防止结果的发生,也没有履行督促共同行为的其他人防止结果发生的注意义务。

第二,共同过失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

共同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发生严重的危害结果是确定共同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和逻辑起点。

没有危害结果,就无从谈起共同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

第三,共同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共同过失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共同过失行为是“因”、危害结果是“果”,二者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共同过失犯罪中的因果关系还必须具有“合力性”。

这种“合力性”是指各行为人的共同过失行为之和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合力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多数学者认为仅过失共同正犯成立共同过失犯罪,另有部分学者认为除了过失共同正犯外,还包括过失教唆犯或过失帮助犯。

笔者认为,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仅限于过失共同正犯。

四、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一)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作为处罚共同犯罪基本原则之“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应当作为处罚共同过失犯罪的首要原则。

在共同过失犯罪中各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所以应当对共同过失犯罪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

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人在负有共同注意义务的场合,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却轻信能够避免,共同的不注意相互融合,过失地实施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从而必然地共同造成了危害结果。

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对各过失行为人分别定罪处罚,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他人的过失行为一律不承担刑事责任,不能体现共同过失犯罪行为整体性的特征,而且会导致量刑不公,甚至无法追究过失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区别责任原则在共同过失犯罪中,虽然各行为人要共同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不同,各行为人在刑事责任承担上仍有区别而不是完全等同。

因此在追究各行为人刑事责任时要综合考虑一定的因素,对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分担要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其中,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行为人的过失程度、行为人监督义务的大小、行为人的身份等要素是其依据的主要因素。

[参考文献][1]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302.[2]林亚刚.论共同过失正犯及刑事责任的实现(下).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3):16.[3].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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